第八章 關於重商主義的結論
盡管鼓勵出口和抑製進口是商業體係建議用來使國家富裕的兩大引擎,然而對於某些特殊商品,它仿佛又采取了一個相反的政策:抑製出口鼓勵進口。它的最終目的仿佛總是一個,那就是通過貿易順差使國家富裕。它抑製製造原材料和工具出口,想要以此來讓自己國家的工人得到好處,讓他們的產品可以在國外市場上比其他國家的製造品售價更低。通過這樣的方式來限製少數價格不高的商品的出口,建議出口更多某些價值更大的商品。它鼓勵進口製造業的原材料,並且以此讓他自己國家人民可以通過比較便宜的成本進行生產,從而阻止更多或價值更高的製造品進口。
至少在我國的法律匯編上我未曾發現任何對生產工具的進口給予過任何形式的鼓勵。當製造業發展到必定的程度時,生產工具的製造本身便變成了非常多極其重要的製造業的目的。對這樣的工具的進口給予任何特殊的鼓勵都將會對那些製造業的利益造成大量的損害。所以,這類進口不僅沒有得到鼓勵,而且時常是受到到限製。這樣而來,羊毛梳具的進口,除了是來自愛爾蘭的或者是作為失事船中的貨物或捕獲物而帶進來的之外,依照愛德華四世第3年的法令是完完全全不允許的。這個禁令又由伊麗莎白第39年的法令給予延長,而且由他之後的法律所確認並且讓之永久化。
那麽製造業原材料的進口有的時候通過豁免對他所征收的關稅,有的時候通過獎勵金給予鼓勵。
從幾個不同國家進口來的羊毛,從一切國家進口的原棉,從愛爾蘭或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生麻,大多數染料和生皮,從不列顛格林蘭漁場進口的海豹皮,從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生鐵和鐵條還有幾種其他的製造業原材料,假如正式向海關申報,都可受到免征關稅的鼓勵。我國商人和製造業者依照他個人利益迫使立法當局給予了這些豁免還有製定了大多數其他的商業法規。然而,那些規章是完完全全公正而合理的。而且它們符合國家的需要。它們還可能推廣到製造業的一切其他原材料,公眾必然將會是得到利益者。
然而,我國大製造業主的貪婪在某些場合已經把這些免稅大大地擴展到超出了能夠公正地看成加工的原材料的範圍。依照喬治二世第24年第46號法令對外國黃麻紗線的進口1磅隻征收1便士的輕稅,取代以前對它們所征收的高得多的關稅。也就是說,帆布、麻紗每磅征收6便士,對一切從法國和荷蘭進口的麻紗每磅征收1先令,對一切各種整潔的或英斯科維的麻紗每英擔隻是征收2鎊13先令4便士。然而我國製造業者不久就會對這個減稅又感到不滿了。
依照同一國王第9年第15號法令,給予每碼價格不多於18便士的不列顛和愛爾蘭亞麻出口獎勵金的同一法律甚至把所征收的對黃麻進口這一小額關稅也取消了。然而,製造亞麻紗的一部分不同操作過程中所需的勞動比隨後從亞麻紗製成亞麻布的操作中所利用的勞動要多得多。暫且不說亞麻種植人和亞麻梳理工,至少要有三四個紡紗工才可以維持一個織布工的常規工作,織亞麻布所需的整個勞動量的4/5以上是用在紡紗上。然而我國的紡紗工都是窮人,而且,大多數時候是婦女,她們分散在全國各地,沒有支持沒有保護。我國大的製造業主不是通過賣出她們的產品,而是通過賣出織布工的製成品來獲取利潤的。就像他們的利益是通過盡可能的高價賣出這些製成品一樣,他們的利益也是通過盡可能的低價來收購原材料。
通過強行行使立法當局對他們的亞麻布出口加以獎勵,對國外亞麻布的進口征收高關稅,還有完完全全不允許國內對某些法國亞麻布的消費,因此他們竭盡可能貴地賣出自己的產品。通過鼓勵進口外國麻紗,從而讓它和我們自己國家人民所紡的紗進行競爭,就像在競爭中他們竭力通過盡可能便宜的價格收買貧苦紡紗工的成品和壓低貧苦的紡紗工的收益一樣,他們堅決地壓低織布工的工資,同時他們竭力提高製成品的價格或者降低原材料的價格,而絕不是為了工人們的利益,所以我們商業體係主要所鼓勵的是為富人和有權勢的人的利益而利用的生產勞動。然而為了貧苦和貧窮的人的利益而利用的勞動卻經常不是被忽視就是受到壓製。
不管是對亞麻布出口所給予的獎勵金,還是對外國麻紗進口的免稅原本都是隻授予15年,然而通過兩個不同的法令又給予了一定延長,直至1786年6月24日開始的議會會期終了時失效。
對製造業原材料的進口所給予的獎勵金的鼓勵總是主要限於從美洲殖民地所進口的原材料。
授予第一批這類獎勵金的是大概在本世紀初從美洲進口的海軍補給品,這個名目下包括了適用於作船桅、帆桁和牙牆的木材,還有柏油、大麻、鬆脂和鬆香油。然而,對船桅木材每噸1磅,對大麻每噸6磅的獎勵金後來也逐漸推廣到從蘇格蘭進口英格蘭的這類物資。這兩種獎勵金在它持續存在期間通過與此同樣的比率直到它們各自失效時為止沒有作過任何修改。對大麻進口的獎勵金是在1741年 1月1日終止的,對船桅木材進口的獎勵金是在1781年6月24日開始的議會會期結束時終止的。
對柏油、鬆脂和鬆香油的進口的獎勵金在它們存在期間也同樣經曆了幾次修改。開始時是對每噸柏油4磅的獎勵金,對鬆脂的獎勵金同樣,對鬆香油卻是每噸3鎊。對柏油每噸4鎊的獎勵金後來隻限於那種通過特殊方式製造的柏油,對於其他良好的純潔的商用柏油進口的獎勵金就減少到每噸2鎊4先令。對鬆脂的進口獎勵金與此同樣減少到每噸1鎊,對鬆香油的進口的獎勵金於是減少到每噸1鎊10先令。
依照時間的順序,對任何製造業原材料進口所授予的第二批獎勵金是喬治二世第21年第30號法令授予給了從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藍靛。當從殖民地進口的藍靛的價格隻有法國上等藍靛的價格的3/4時,這個法令允許給予從不列顛進口的藍靛每噸6便士的獎勵金。這個獎勵金盡管就像大多數其他獎勵金一樣,隻授予一段時間,然而延長了多次,還減少到每噸4便士。按規定它將會於1781年3月25日開始的議會會期終了時失效。
第三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4年第26號法令針對從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大麻、或生亞麻所授予的獎勵金。時間大概是我們開始和美洲殖民地時而獻殷勤,時而爭吵的時候。這個獎勵金的授予期為21年,從1764年6月24日持續到1785年6月24日。前7年獎勵金為每噸8鎊,第二個7年為每噸6鎊,然而第三個7年為每噸4鎊。此項獎勵金沒有推廣到蘇格蘭,因為那裏的氣候 (盡管那裏有的時候也種植大麻,然而隻不過小量而且質量差)非常不適宜於該種植物的生長。假如對蘇格蘭進口的亞麻也給予這類獎勵金將會對聯合王國的南部的土產是一種非常大的打擊。
第四批這類獎勵金是根據喬治三世第5年第45號法令授予從美洲進口的木材。它的持續時間是9年,從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開始的3年期間對進口每120條上等鬆板發給獎勵金1鎊;其他的方木每50立方英尺發給獎勵金12先令。在第二個3年期間進口每120條上等鬆板就發給獎勵金15先令,進口其他方木每50立方英尺授予獎勵金8先令;然而第三個3年進口上等鬆板120條,發給獎勵金10先令,進口其他方木每50立方英尺發給獎勵金5先令。
第五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9年第38號法令決定授予從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生絲。它的持續時間是21年,從1770年1月1日一直到1791年1月1日。頭7年進口價值100鎊的生絲就會授予獎勵金25鎊,第二個7年進口價值100磅生絲授予的獎勵金是20鎊,第三個7年進口價值100磅生絲隻是授予獎勵金15鎊。養蠶和繅絲要求那麽多的手工勞動,然而勞動力在美洲又是這樣貴,別人告訴我就算這樣大的一個獎勵金可能都產生不了什麽重大效果。
第六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11年第50號法令決定授予從不列顛殖民地進口的大桶、酒桶、桶板和桶蓋板的。持續了9年,從1772年1月1日一直到1781年1月1日。頭3年之中每種達到必定數量授予獎勵金6鎊,第二個3年由原本的6鎊減少為4鎊,第三個3年卻又由4鎊減少為2鎊。
第七批也是最終一批這類獎勵金,是由喬治三世第19年第37號法令決定授予從愛爾蘭進口的大麻的。他的授予方式和授予從美洲進口的大麻和沒有經梳理的亞麻同樣,為期21年。從1779年6月24日持續到1800年6月24日。與此同樣,也是分成三段,每段7年。
不僅這樣,在每一段時期裏從愛爾蘭進口的獎勵金和從美洲進口的獎勵金同樣。然而,從愛爾蘭進口的獎勵金不像從美洲進口的獎勵金那樣擴展到沒有經梳理的亞麻的進口。假如擴展到沒有經梳理的亞麻,那就是對不列顛亞麻的種植一個過大的打擊,當這個最終的獎勵金授予時不列顛和愛爾蘭的立法機關互相所處的關係而且不比不列顛和美洲以前的關係更為融洽。然而人們希望對愛爾蘭的這個恩惠是在比一切對美洲的恩惠更順利的情況下授予的。
在從任何其他國家進口那些我們從美洲進口時曾經授予過獎勵金的商品時,需交納相當可觀的關稅。我們把美洲殖民地的利益看得和母國的利益與此同樣重要。把他們的財富一起視同我們的財富。據了解,不論送到那裏去多少貨幣都會通過貿易差額一切返回。不管我們花在他們身上的費用我們絕不可能因它而變得少了一個銅板。從每一方麵來講,他們的就是我們自己的,花在他們身上的費用就是花費在增進我們自己的繁榮上的費用,是對於我們人民有利可圖的投資。我明白,我現在已無需再說什麽去揭露一個已被致命的經驗所充分揭露了的體係的愚蠢。假如美洲殖民地真的是不列顛的一部分,那麽這些獎勵金完完全全能夠被看成是對生產的獎勵,而且可能持續受到一切的這些(然而不是對其他的獎勵金)獎勵金可能受到的反對。
對製造業原材料的出口有的時候是絕對不允許的,有的時候通過高關稅加以阻止。
我們的毛紡織業者比其他類工人更為成功的說服了立法當局,讓他們相信國家的繁榮有賴於他們特殊行業的成功和擴展。然而他們不通過絕對不允許從其他任何國家進口毛料而得到了對消費者的壟斷權,不僅這樣,通過與此同樣的不允許活羊和羊毛的出口得到了對養羊專業戶和羊毛生產者的壟斷權。為了保障這個收益所執行的非常多法律的嚴酷受到了非常公正的抱怨,如對非常多在這些認定他們有罪的法律製定之前長期以來總是被理解為是無辜的行為所處的重罰。然而我們關於收益法的最殘酷的法律和我們的商人,製造業者通過大喊大叫從立法機關強製索取的支持他們荒謬而具壓迫性的壟斷的某些法律相比來說,就要算是溫和然而適中的了。就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樣,那些法律能夠說是一切用鮮血寫成的。
依照伊麗莎白第8年第3號法令,綿羊、羊羔或山羊的出口者初犯沒收他的一切貨物,還要判1年監禁,然後在集市日在城鎮的集市上割掉左手,而且釘在那裏示眾;如再犯將會判決為重刑犯,處死刑。看上去這項法律的目的是要防止我國羊種在外國繁殖。依照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第18號法令,出口羊毛被宣布為重罪,出口者要受到與此同樣的重罰並且沒收他的一切貨物。
為了國家的人道的榮譽我們希望從來沒有執行過這些法律條文。然而就我所知,其中的第一項卻從來沒有直接廢除過,並且皇家法庭高級律師霍金斯仿佛覺得它迄今仍為有效。然而,可能能夠視為它實質上已被查理二世第12年第32號法第3條所廢除,那個條款沒有清晰地取消先前法令所處的懲罰,隻不過規定一種新的懲處。也就是說,對已出口或試圖出口的綿羊每隻處20先令的罰款,而且沒收所有者的羊隻和他對那隻船所擁有份額。其中的第二項被威廉三世第7年和第8年第28號法令第4條所公開廢除。該條款宣稱,“盡管查理二世第 13年和第14年的法律在上麵所說的法令中所提到的其他貨物中反對羊毛出口,把它看成重罪,因為他處罰過嚴對冒犯者總是而且沒有認真執行,所以當局明令上麵所說的法令中關於把該項犯罪定為重罪一事給予廢止而且宣布無效。”
然而,不管是由這個比較溫和的法令所處的懲罰,還是沒有被這一法令所廢除的先前的法令所處的懲罰,仍然是非常嚴酷的。除了沒收貨物外,出口人每出口或試圖出口1磅重的羊毛要被處通過3先令的罰金,它相當於1磅重的羊毛的四五倍的價值。任何商人或其他人一經判罪就沒法從他的代理人那裏再得到任何屬於他的債務或賬目。不管他的財產將會怎樣,也不管他是不是有能力支付那些重罰,那項法律的用意就是要讓他完完全全破產。然而因為大多數的人民的道德沒有像這個法律的起草人所想象的那樣敗壞,所以我還沒有聽提到過有人曾經趁機利用過這個條款。
假如被判犯有這樣的罪行的人在判決後3個月內無力支付這個罰款,他將會被驅逐出去7年;假如他在刑滿期前返回原地,他非常可能要按重罪懲處,而且不得享有牧師的恩惠。明白這樣的罪行而不報的船主沒收他在船上的一切股權和設備。船長和水手明白這樣的罪行而不報的,沒收他們的一切貨物和動產,而且判處3個月的監禁。依照隨後的一項法令船長要處以6個月的監禁。
為了阻止羊毛的出口,整個羊毛的內陸貿易處於非常煩瑣而具強製性的限製之下。羊毛沒法用任何箱子、桶、匣、櫃子或其他東西包裝,隻可通過用皮革或包裝布包裝,而且,在他的外皮上一定要用不小於3英寸長的字母寫上“羊毛”或“毛線”的字樣,違者沒收一切貨物和包裝用具,不僅這樣,一切人或包裝人還須支付每磅羊毛3先令的罰款。在離海岸5英裏之內的地方除非是在日出和日落之間的這段時間裏,否則不得用馬或馬車馱載進行陸地運輸,違者沒收貨物與隨行馬匹和車輛。毗連海岸的小邑對由小邑或經過小邑運出或出口羊毛的人得於1年之內提出控訴,如羊毛價值不足10鎊,就罰款20鎊。假如價值多於10鎊,就處以3倍原價與3倍訴訟費的罰金。對任何兩個居民實行判決,就像在盜竊條件中一樣法庭一定要通過向其他居民征收罰款來償還他的費用。並且假如任何人通過輕於這個罰款的條件和小邑私自了結,他就要被判5年監禁,並且,其他任何人能夠進行檢舉,這些規定在整個王國內都有。
然而尤其在肯特和薩基克斯西郡,這些限製更加煩瑣。在離海岸10裏之內的任何羊毛主在剪毛後的3天一定要向附近海關官員寫出書麵報告,說明所剪的羊毛數量還有貯放地點。不僅這樣,在他把其他任何部分運走之前,一定要與此同樣地報告羊毛的捆數和重量、買主的姓名和住址還有羊毛要運往的地方。在上麵所說的郡內沿海15裏以內任何人在沒有向國王提出保證前不得購買羊毛,假如購買了羊毛,他不得把其中任何部分賣出給沿海15裏內的任何人。在上麵所說的各郡如發現有羊毛運往海邊,除非已作出上麵所說的保證,否則羊毛把被沒收,然而犯者將會判處每磅3先令的罰金。假如任何人在沿海15裏以內存放沒有申報的羊毛,羊毛一定要扣押沒收;假如在扣押後有人要求認領,他一定要向稅務署提出保證;假如他希望審判,那麽除了一切其他的罰金之外,他還須支付3倍的訴訟費用。
當對內陸的貿易加上了這些限製時,我們能夠相信沿海貿易是不可能非常自由的。任何一個羊毛主運送或試圖運送任何羊毛到沿海任何港口或地方,以便可以從那裏通過海路運往沿海其他某一地方或港口時首先一定要向試圖在那裏出口的港口進行登記:包裹的重量、商標和數量,然後才可以把羊毛運至離那個港口5裏以內的地方,否則沒收羊毛、馬匹、馬車還有其他車輛,此外還要依照其他現行不允許羊毛出口的法律的規定加以處罰和沒收。
然而,這個法律(威廉三世第1年第32號法令)非常寬大,宣稱:本法律把不妨礙任何人從剪毛的地方把羊毛運往家中,即便是在沿海5裏之內的地方,假如在剪毛後10天,並且,在他搬動羊毛之前,簽字向附近海關的官員證明所剪羊毛的真正數量還有存放地點;而且在搬運前3日簽字向海關官員報告他的意圖,方可搬動。一定要保證海運的羊毛是要在申報了的某一港口上岸,而且假如有任何一部分上岸時沒有海關官員在場,那麽不但羊毛就像其他貨物一樣沒收,而且,與此同樣還要招致每磅3先令的附加罰款。
我國的毛紡業主為了表明他們對這些特殊限製和規定的要求的合理,居然信心十足地斷言英國羊毛質地獨特,超過其他任何國家的羊毛。其他國家的羊毛假如不混合一定數量的英國羊毛就不可能紡織出任何相當質地的毛紡品。沒有英國羊毛就織不出高級毛料來。所以,假如英國羊毛能夠完完全全不允許出口,英格蘭就能夠完完全全壟斷差不多全世界的毛紡業。這樣一來,沒有了競爭對手的英格蘭就能夠想賣個什麽價錢就賣個什麽價錢,那麽,在一個不長的時間內英格蘭就能夠通過最有利的貿易順差得到令人不敢相信的財富。這樣的學說,就就像相當多的人信心十足地斷言的大多數其他學說一樣,過去、現在仍然是被絕大多數的人深信不疑,差不多被一切對毛紡業不熟悉的人或對毛紡業沒有進行過特殊研究的人深信不疑。然而,說英格蘭羊毛在每一方麵是製造高級呢絨所必需的,這樣的說法是完完全全不正確的;事實上英國羊毛完完全全不適宜於紡織高級呢絨。高級毛料完完全全是由西班牙羊毛紡織的;英國羊毛甚至沒法摻到西班牙羊毛中去,要不然就會在某種程度上破壞和降低毛織品的質量。
在本書的前一部分中已經表明那些規定的效果是壓低英國羊毛的價格,讓他不至於低於現在天然應有的價格,雖然這樣,也大大低於了愛德華三世時代的實際價格。當因為聯合的結果成為蘇格蘭羊毛的價格也要屈從於這些規定時,據了解蘇格蘭的羊毛價格降低了一半。據尊敬的大約翰·史密斯先生,《羊毛回憶錄》的非常精確然而睿智的作者的觀察,上等英格蘭羊毛在英國的價格大多數時候低於在阿姆斯特丹市場上賣出的下等羊毛的價格。把這個商品的價格壓低到他的天然和正當價格以下,就是這些規定的公開宣稱的目的。這樣看上去毫無疑問它們產生了人們對它們的預期效果。
可能能夠覺得通過挫傷羊毛的生產、羊毛的降價必定讓羊毛的年產量大大降低。盡管沒有低於它早先水平,然而已低於目前情況下它可能應有的水平,也就是說,在一個開放然而自由的市場下允許他的價格上調到他天然而正當的價格時所應有的產量。然而,我們還是願意相信羊毛的年產量盡管可能要受到這些規定的一點影響,但是影響不可能非常大。因為生產羊毛並不是牧羊人投入他的勞動和資金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不指望從羊毛的價格獲取非常多的利潤,而主要是指望從羊的軀體的價格中獲取利潤。然而後者的平均或大多數時候價格在非常多情況下必定能夠補償前者的平均價格或大多數時候價格中的不足。在本書的前麵部分中已經提到過,“任何法規隻要想降低羊毛或生皮的價格,讓它低於它應有的價格,那麽在一個進步和文明的國家裏就必定會提高鮮肉的價格:在經過技術改良和耕作過的土地上飼養的大小牲畜的價格一定要足夠支付地主對改良和耕作過的土地所希望的地租和農場主有理由希望的從經過改良和開墾過的土地上獲取的利潤。假如沒法這樣,農場主迅速就會停止飼養它們。所以,凡是通過羊毛和生皮的價格沒法支付的那一部分就一定要由軀體部分來支付。前者支付得少,後者就一定要支付得多。至於把這個價格怎樣分攤在軀體的不同部位上,地主和農場主而且不關心,隻要對他們應該支付的都支付了就行了。所以在一個進步和文明的國家裏這些法規對於地主和農場主的利益的影響不可能非常大,盡管作為消費者他們的利益可能會受到到食品價格的上漲的某些影響。”所以,依照這一推理羊毛價格的壓低在一個進步和文明國家裏不可能導致羊毛年產量的任何減少。除非是因為羊肉價格的上漲,可能多少減少對它的需求,結果導致那種鮮肉生產的減少。然而,盡管是這樣,它的影響可能也不是非常大。
盡管對年產量的影響可能不非常明顯,然而能夠假設,那些法規對質量的影響必定會是非常大。英國羊毛質量的降低,假如不是低於從前,仍然是低於在目前改良和耕作情況下天然應有的質量。可能覺得,這個降低的程度必定是和價格的壓低成比例。因為質量取決於羊種、取決於牧草還有對綿羊的管理和衛生狀況。在羊毛生長的整個過程中,完完全全能夠如果對上麵所說的情況的關注絕不可能多於羊毛價格按比例所可能給予所需勞動和費用的補償。
然而,事情是這樣的,羊毛的良好品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牲畜的健康、發育和軀幹。對於軀體的改良所給予的關注在某些方麵也就與此同樣足夠促進對羊毛的改良。盡管價格被壓低了,英國的羊毛據了解在本世紀的進程中已得到了大大的改良。假如羊毛的價格更好一點,這個改良也會更大一點;盡管價格低可能阻礙了羊毛的改良,然而必然的是它沒有可以完完全全阻止羊毛的改良。
所以,這些規章的苛暴看上去並沒有可以像所預期的那樣影響羊毛的年產量和品質(盡管我覺得它對後者的影響很有可能大大地多於對前者的影響);生產羊毛的人的利益盡管必定要受到到某種程度的損害,然而總的來說,看上去所造成的損害要比可能預想的小得多。
這些思考而且沒法充分證明絕對不允許羊毛出口是有道理的。然而它們能夠充分證明對羊毛出口征收重稅是有道理的。
單純為了促進某一階層公民的利益而不為別的目的,但是在任何程度上傷害任何其他一個階層的公民的利益,明顯是公然違背君主應對他的不同階層的臣民一律公正平等對待的原則的。然而不允許羊毛出口必然在某種程度上要損害羊毛生產人的利益,然而他隻不過是為了促進製造業者的利益。
不同階層的任何一個公民都應作出貢獻支持君主或聯邦,隻要對每托德的羊毛出口征收5先令或10先令的稅,就可以給君主產生一筆相當可觀的收益。而且,它對羊毛生產人的利益的損害多少要比不允許出口少些,因為它不可能把羊毛的價格降低這麽多。同時它對製造業者也可帶來充分的好處,因為他盡管不可能像有禁令時那樣便宜地收購羊毛,然而他至少仍然能夠比任何外國製造業者購買的價錢要便宜5或10先令1托德。除此之外,還節省了運費和保險費用,這些是外國製造業者一定要支付的。不可能設計出一種稅收,它既可以為君主產生相當可觀的收益,同時又不對任何人造成一點不便。
盡管一切的處罰捍衛著禁令,然而禁令仍然阻止不了羊毛的出口。大家都明白,羊毛大量地出了口。國內價格和國外市場價格之間巨大的差價強烈地**著人們從事走私,致使嚴酷的法律也阻止不了它。然而非法的出口除對走私者有利外,無利於任何人。合法出口所交納的稅通過給君主帶來收益,還有因此而免征其他某些可能更為繁重和更為不便的賦稅,證明對國家一切不同的臣民都有利。
製造和清洗毛紡織物所必需的漂白土的出口總是就像羊毛的出口一樣受到差不多與此同樣的處罰。哪怕是公認的和漂白土不同的煙管土,也因為他們的相似還有因為漂白土有的時候可能當作煙管土出口而總是受到與此同樣的不允許和懲罰。
依照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第7號法令,不僅是生皮,還有鞣革也不允許出口,隻有已製成的靴子、鞋和拖鞋例外。因此這個法令不顧畜牧業者和鞣革人的利益而給予製靴者和製鞋匠一定的壟斷權。依照隨後的法律我們的鞣革人通過每英擔(重112磅)鞣革交納1先令的輕稅才從這個壟斷中解脫了出來。當鞣革出口時,與此同樣,他們能夠得到對他們的商品所征的貨物稅的2/3的退稅。一切皮革製品能夠免稅出口。除此之外,出口人還有權要求退還所交納的一切貨物稅。
我們的畜牧業者卻依然要屈從於過去的的壟斷。畜牧業者雙方相距非常遠,分散在全國不同角落,沒有非常大的努力不可能聯合起來對自己的同胞建立壟斷,也不可能把自己從別人強加在他們身上的壟斷中解脫出來。各行各業的製造業者在一切的大城市裏集合成了數量眾多的團體,他們能夠輕而易舉地聯合起來。甚至牛角也不允許出口。在這一點上,製角和製梳兩個無足輕重的行業也就享有了對畜牧業者的壟斷權。
通過不允許或是征稅來限製部分加工,然而沒有加工完成的製成品的出口而不是對皮革製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為了讓商品適宜於立即使用和消費,隻要還有什麽事情沒有完工,我們的製造業者們就覺得他們應該去把它做完。毛線和絨線也是不允許出口的,它們的處罰和羊毛一樣。甚至白毛料的出口也要納稅,我們的印染業者迄今也總是享有對我們呢絨業者的這樣的壟斷權。我們的呢絨業者可能能夠保衛自己反對這樣的壟斷,然而事情是我們大多數的呢絨業者本身又是印染業者。表殼、鍾殼和鍾表針盤一直也是不允許出口的。看上去,我們的造鍾人和製表人不情願通過和外國人的競爭來提高這樣的手藝的價格。
依照愛德華三世亨利17世還有愛德華六世的某些老的法令,一切金屬的出口都是不允許的,隻有鉛和錫是例外。可能是因為這些金屬過於豐富。在那些年月王國的相當大多數的貿易就是由這些金屬的出口構成的。同時,為了鼓勵采礦業,威廉和瑪利第5年17號法令廢除了原來由不列顛礦石煉成的鐵、銅和白鐵出口的限製。外國還有不列顛各種銅塊的出口後來通過威廉三世的第9年和第 10年第26號法令得到了允許。然而所謂製槍金屬、製鍾的金屬還有錢幣鑒定人的金屬仍然不允許出口。各種各樣銅製品那麽能夠免稅出口。
那些沒有完完全全不允許出口的製造業的原材料在非常多情況下都被征收了相當重的稅。
喬治一世第8年第15號法令宣布依照以前的法令被征收賦稅的一切出口貨物,一切不列顛的產品或製品均給予免稅。然而,以下貨物除外:明礬、礦石、錫、鉛、鋁、鞣革、綠礬、煤炭、白呢絨、菱鋅礦、梳毛機、各種畜皮、膠、兔毛或野兔毛,馬匹和氧化鋁。假如我們把馬匹排除在外,那麽剩下的就全是製造業的原材料,或是半製成品(它們能夠看成進一步加工的原材料)或生產工具了。這項法令讓它們持續被征收以前對它們征收的各種稅,也就是過去的補助稅和1%的出口稅。
依照同一法令對非常多外國染料的進口給予免稅。然而,後來又對其中的每一種出口時要征收一定的稅收。誠然,不是非常重的一種稅。看上去我國的染匠當他們覺得為了鼓勵染料的進口,免稅是完全符合他們利益的;與此相同,他們覺得對它們的出口給以某種不大的打擊也是符合他們的利益的。然而提出這樣著名的商業創見的貪婪也極可能讓它達不到自己的目的。因為它必定教會進口商比他們原本的作法更加小心謹慎:他們的進口不應多於供給國內市場所必需的數量。國內市場就可能時刻處於一種比較匱乏的狀態,這些商品假如出口和進口都給予與此相同自由的話,價格也可能時刻變得比它們原本應有的價格要高一點。
依照上麵所說的法令,塞內加爾膠或阿拉伯膠被列入染料之內能夠免稅進口。誠然,在它們重新出口時要征收小額的磅稅,大概每英擔3便士。法國在那個時候享有對位於塞內加爾附近盛產這些染料國家的專營貿易權,然而英國市場不可能通過直接從產地進口得到供應。因為這個原因,通過喬治二世第25年的法令塞內加爾膠能夠從歐洲任何一地進口(和航海條例的本旨大相違背),然而因為這個法令而且不想鼓勵這樣的和英國商業政策的基本原則大相徑庭的貿易,因此它對這類進口每英征收10先令的關稅,並且這個稅在以後出口時分文不予退還。
1755年戰爭的勝利帶給了不列顛對法國從前享有的對那些國家的同樣的專營貿易權。和平一恢複,我們的製造業者就竭力利用這樣的好處,針對種植人和這樣的商品的進口建立了對於自己有利的壟斷。因之,依照喬治三世第5年第37號法令,從大英帝國的非洲領地塞內加爾出口的膠,隻限於運往不列顛,不僅這樣要受到到不列顛在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所列舉的商品與此同樣的限製,遵守與此同樣的規章,實行與此同樣的沒收和處罰。誠然,它的進口隻需交納每英擔6便士的稅,然而它的重新出口那麽每英擔需交1鎊10先令的重稅。我們製造業者的意圖就是:那些國家產品應該一切出口不列顛。目的是讓英國製造業者能夠用他們自己的價格來購買它,而且讓之中任何一點也沒法再次出口。因為出口費用之高把足夠阻礙出口。然而,他們在這一點上的貪婪就像在其他非常多場合上所表現出的貪婪一樣沒有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
這麽重的稅給走私帶來了非常大的**力,以至於大量的這樣的商品私下裏被運送了出去,可能出口到了歐洲一切製造業發展的國家,特別是荷蘭;不僅從不列顛,不僅這樣,還從非洲也走私到了荷蘭。對於這一點,喬治三世第14年第10號法令把這個出口稅降低到每英擔5先令。
在征收過去的補助稅的稅則表中,海狸皮的估值為每張6先令8便士,在 1722年對它的進口所征的各種補助稅和進口稅大概為他估值的1/5,或者是每張皮 16便士;除去過去的補助稅的一半,大概計2便士外,其餘一切在出口時退還。對這樣重要的一種原材料所征收的稅總是被覺得是太重了,因此在1722年稅率降低到2先令6便士,不僅這樣之中的一半在出口時退還。同次戰爭的勝利讓海狸最大的生產國被置於不列顛管轄之下,海狸皮被列入美洲隻可通過向不列顛市場出口的商品名單之中。我們的製造業者想起他們能夠利用這個情況所帶來的好處,因此在1764年把海狸皮的進口稅降低到每張1便士,然而出口稅卻提高到每張 7便士,而且,還不退進口稅。依照同一法令對海狸毛或子宮的出口每磅征收18便士的出口稅,對該商品的進口稅沒有作任何變動,當該商品由不列顛進口,不僅這樣,由不列顛的船隻裝運時,當時對該商品所征進口稅是在每張4便士到5便士之間。
煤能夠被看成原材料,又可被看成生產工具。因之,對煤的出口稅總是達到現在的(1783年)每噸5先令以上,或者每查爾倫(紐卡斯爾衡製)15先令以上。這在絕大多數場合都超過該商品在煤礦井口或甚至出口裝運港口的原始價格。
然而,正式的生產工具的出口大多數時候都是受到限製的,不僅是受到高關稅的限製,還受到到嚴格的不允許。所以,依照威廉三世第7年和第8年第.20號法令第8條款,織手套或織襪子的機架或機身是不允許出口的,違者會受到處罰,不僅沒收出口或試圖出口的這樣的機架或機身,而且罰款40鎊;其中的一半上交國王,一半發給揭發和提出控訴的人。依照喬治三世第14年第71號法令通過與此同樣的方式對棉織業、麻織業、毛織業和絲織業所利用的一切用具一律不允許向外出口,違者給予處罰:一切沒收他的用具而且對冒犯者罰款200鎊,與此同樣對知情而又讓這樣的用具裝船的船主罰款200鎊。
當對死的生產工具的出口都施加這樣重罰時,也就不可能還指望技工的出口是自由的了。因而,依照喬治一世第5年第27號法令,凡是被判有引誘不列顛的或不列顛任何製造業中的技術工人去外國做工或傳授技藝者,初犯要處罰不多於100鎊的罰金而且監禁3個月,直至罰金付清時為止;對於重犯者所處罰金的多少由法庭裁定,而且監禁時間為12個月,直至罰金付清為止。依照喬治二世第23年第13號法令,罰款加重了,初犯改為每引誘一名技工罰款 500鎊,監禁12個月,直至罰款付清時為止;重犯罰款為1000鎊,監禁2年.直至罰款付清時為止。
依照以上兩項法令中的第一項,在證實某人曾經引誘過任何技工,或任何技工已許諾或簽約前往國外工作,這樣的技工一定要提出保證聽任法庭裁定;在他沒有提出這樣的保證以前,不得前往海外,而且得由法庭拘禁。
假如任何技工已到了海外,還在那裏工作或傳授技藝,由王國派駐在國外的大使或領事,或由當時的國務大臣之一向他提出警告後,假如他在接到這樣的警告後6個月仍不返回王國,並且他堅持持續居住在國外,從而他被被剝奪他在王國內一切財產的繼承權,同時他沒法充當任何人的遺囑的執行人或財產管理人,沒法在王國通過繼承、遺贈或購買而擁有任何土地。與此同樣他自己的一切土地、貨物和動產要一切沒收上交國王,然而他本人那麽被宣布為一個十足外僑,不受到國王的保護。
我想無需說明,這些規章和吹噓的公民自由是如何地相違背,並且,我們老是愛因那個自由而受到這樣強烈的嫉妒,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那個吹噓的自由卻被這樣坦率地為了我們商人和製造業者的徒勞的利益而放棄了。
一切這些規章的值得稱讚的動機都是在擴張我們自己的製造業,而不是通過它們自身的改良,是通過壓製我們一切鄰邦的製造業,同時通過盡可能地對和這樣的可憎的令人討厭的競爭者的麻煩的競爭作一結束來發展我們自己的製造業。我們的製造業老板可能覺得他們把他們同胞的一切才智壟斷起來是合理的。盡管在某些行業,通過限製在一個時期內能夠雇傭的學徒的人數還有通過在各行各業強製實行長學徒製,他們竭盡全力把他們各自行業的知識限製在盡可能少的一批人手中,同時他們也不情願意這少數的人到國外去把他們的知識傳授給外國人。
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終點和目的。隻有在一定要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生產者的利益才應該受到關注。這個格言的意思是這樣的不言而喻,再想去證實它就會顯得荒謬。然而在這個商業體係中消費者的利益那麽差不多總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然而被放棄了。而且仿佛把生產、然而不是把消費當作一切產業和商業的最終歸宿和目的。
在對能夠和我們自己國家生產或製造品進行競爭的一切外國商品的進口限製中國內消費者的利益是明顯地為了生產者的利益然而被放棄了。完完全全是為了後者的利益,前者總是一定要支付由這個壟斷經常所引起的抬高了的價格。
對生產者的某些產品的出口所發放的獎勵金完完全全是為了生產者的利益。國內消費者一定要,首先,支付為支付獎勵金而征收的稅;然後,因為國內市場商品價格的提高而必定征收更大的稅費。
依照同葡萄牙締結的商務條約,消費者因為高關稅的阻礙而沒法購買鄰國一種我們自己國家氣候所沒法生產的商品,然而一定要購買遠方一個國家生產的產品,盡管人們都公認遠方國家生產的這樣的產品在質地上遠遜於鄰國生產的產品。國內消費者卻沒辦法不忍受這樣的不便,通過讓生產者可以在比他原可能有的更有利的條件下向那個遠方國家出口他自己的某些產品。不論那些產品因為上麵所說的強製性出口在國內市場上可能引起的價格提高了多少,消費者也沒辦法不支付。
然而在為管理我國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而建立的法律體係中消費者的利益也是完完全全為了生產者的利益而被放棄了。不僅這樣,這些規章比我國一切其他商業規章所包括的更加廣泛,消費者的利益放棄的也更大。建立一個大帝國的唯一目的就是培育這樣一個消費者國家,那些消費者沒辦法不在我國不同生產者的店鋪中購買我們不同生產者所可以向他們帶來的一切產品。為了這個壟斷可以向我們的生產者帶來這一小小的加價,國內消費者就不得承擔維持和保衛那個帝國的一切費用。
為了這個目的,也隻是為了這個目的,在上次戰爭中耗去了2億鎊以上的金錢,多於了在以前一切戰爭中為了同一目的所耗費的一切,此外還舉借了17咖萬鎊以上的新債。單是這項債款的利息就不僅多於從對這個殖民地貿易的壟斷中所可能假設得到的一切非常利潤。多於那部分貿易的一切價值,或者說多於每一年平均向那些殖民地出口的貨物的一切價值。
要確定誰是這整個商業體係的設計人可能並不非常困難。我們能夠相信,絕不是他自身利益全然被忽視的消費者,而是他的利益總是受到了這樣小心的關注的生產者;然而在這後一階級中我們的商人和製造業者總是主要的設計師。在本章所注意到的商業規章中我們製造業者的利潤總是受到最特殊的關注;然而總是為它作出放棄的,與其說是消費者的利益倒不如說是其他某些種類生產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