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二節 論賦稅

在本書的第一卷已經解釋過,個人的私人收益最終是從三種來源產生的:地租、利潤和工資。每一種賦稅,最終必定是由這三種收益來源之一支付,或由它們同樣地共同支付的。我將會對下麵各點盡可能做最好的說明:

第一,計劃落在地租上麵的賦稅;

第二,計劃落在利潤上麵的賦稅;

第三,計劃落在工資上麵的賦稅;

第四,計劃無差別地落在私人收益的一切這三種來源上的賦稅。

對這四種賦稅的每一種的非常考察將使本章第二部分為四項,之中三項又分為若幹細節。從下麵的評論能夠看出,非常多賦稅最終不是由計劃落在它上麵的資源或收入來源支付的。

在我著手考察各種賦稅以前,一定要先提出有關通常稅收的以下四個原則。

1.任何一個國家的國民應該盡可能地依照各自力量的大小,也就是說,按他在國家保護下所得到的收入的比例,對維持政府作出的貢獻大小。一個大國政府的支出對於個人來說,也就像一宗大地產的管理費用對共同的佃農一樣,佃農們應該依照各自在地產中的利益的大小來對管理費用作出貢獻。遵守或忽視這個準則,構成所謂的征收賦稅中的平等或不平等。每一種最終隻落在上麵所說的三種收益來源之一,上麵的賦稅,就他不影響其他兩種來說,必定是不平等的,我在此尤其指出這一點;在接下來考察各種賦稅時,我不再注意這樣的不平等,然而隻討論某種稅收是怎樣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某種私人收入上麵。

2.每個國民一定要繳納的賦稅應該是確定的,沒法是不定的。繳納的時間、繳納的方式、應該繳納的數額,對任何一個納稅人和對一切其他的人都應該是清楚清楚的。如果不是這樣,任何一個納稅人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征稅人員權力的調節,後者能夠對令人討厭的納稅人加重稅額,或用加稅的恐嚇來索取禮物或是賄賂。征收賦稅的不確定性會鼓勵這一類人的專橫,甚至促進他們的腐化;這一類人哪怕是既不專橫也不腐敗,也很容易是不受人歡迎的。在征收賦稅中,任何一個人應該繳納的賦稅的確定性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我相信,從很多國家的經驗來看,非常大程度的不平等也不像非常小程度的不確定的害處那麽大。

3.每一種賦稅應該按納稅者最方便繳納的時間和用他們最方便繳納的方式去征收。對地租或房租征收的賦稅在支付地租或房租的時期去征收,是最方便納稅人繳納的,或者說,這是他最有錢納稅的時候。對作為奢侈品的消費品征收的賦稅,最終全都是由消費者支付的,通常說來這樣的方式對他是非常方便的。他需要購買貨物時,一點一點地納稅。他有隨意買或不買的自由,假如他對這樣的賦稅感到有什麽重大的不便,那就是他自己的錯誤了。

4.每種賦稅應該這樣來設計,讓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超出它送入國庫中的錢盡可能地少。一種賦稅可能因為下述四種方式讓它從人民口袋中取出的錢或阻止人民得到的錢很大程度多於它送入國庫中的錢。

第一,征稅可能要求有非常多人員,他們的薪水可能吞掉大多數的稅收,他們的額外索取可能對人民是一種額外增加的賦稅。

第二,賦稅可能妨礙人民的勤勞,抑製他們去從事某一業務部門,然而這一部門原本是能夠維持和雇傭大量的人手的。當賦稅迫使人民去納稅時,它可能減少或消滅可以讓人民比較容易地去從事上麵所說的業務的一部分資源。

第三,對試圖逃稅然而沒有成功的不幸的人實行沒收和罰款經常讓他們破產,從而讓社會可能從他們的資本運用中得到的利益化歸烏有。一種欠思考的賦稅是對走私的巨大引誘。然而對走私的懲罰必定隨引誘的加強而增加。和一切的尋常公平準則相反的是,法律首先造成了引誘,然後又懲罰受到引誘的人;法律通常還按對犯罪引誘的大小去加重懲罰,然而這樣的情況原本是應該減輕處罰的。

第四,讓人民受到到征稅人員的時常訪問和討厭的檢查,因而讓他們遇到非常多沒有必要的麻煩、困擾和壓迫,盡管困擾並不費錢,然而嚴格說來,它必然等於任何一個人願意用來擺脫這樣的困擾的支出。因為這四種方式中的這一種或那一種,賦稅經常給人民帶來的麻煩多,給君主帶來的好處少。

上例各種準則的公平和效用是非常明顯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很多國家的注意。幾乎所有國家均依照自己最佳的判斷,想要把自己的賦稅設計得盡可能地平等,盡可能地確定,在繳納的時間和方式上盡可能地方便納稅人,在帶給國王的收益的比例方麵盡可能地減少人民的負擔。下麵對不同時代和國家的一點賦稅的簡單評述將要表明,一切國家的努力在這些方麵並沒有獲取同等的成就。

第一項租金稅、土地地租稅

對土地地租的賦稅能夠按某一標準征收,也就是說,對每個地區評定固定數額的地租,然後就不變更;也能夠讓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化而變化,隨著土地耕種的改良或惡化,賦稅也會有增有減。

土地稅,假如就像不列顛的土地稅那樣,每個地區按某種不變的標準征收,盡管在最開始規定時是平等的,必定隨著時間的推進而變得不平等,隨全國各地區耕種的改良或被忽視的不平等程度的差異。在英格蘭,各個郡和教區應征收的土地稅是依照威廉和瑪利第四年的法律評估的,在一開始規定時就非常不平等。所以,這樣的賦稅是不符合上麵所說的第一條準則的。它完完全全符合其他的三條準則。它是完完全全確定的。納稅的時間就是交租的時間,對納稅人是極為方便的。

盡管在一切的場合地主都是實際納稅人,然而稅款大多數時候是由佃戶墊付的,地主一定要在納租時把他扣除。這樣的賦稅的征收,所用收稅人員比任何其他會帶來接近同樣收益的賦稅的征收所用人員少。因為這項賦稅在每個地區不隨地租的上調而上調,而且君主不分享地主從土地改良所得的利潤。這樣的改良誠然有的時候造成區內其他地主的破產。然而這有的時候會造成的對某一地產的賦稅的加重總是非常小的,絕不可能阻礙這樣的改良,也不可能讓土地產物降到原本會有的水平下麵。因為它沒有減少產物數量的趨勢,所以它也不可能有提高產物價格的趨勢。它不可能妨礙人民的勤勞。除了納稅的不可避免之外,它沒有讓地主受到其他的不便。

地主從大不列顛一切土地按不變的固定評估征收賦稅所得的利益,主要是因為和賦稅性質完完全全無關的某些外部情況。

部分地因為國家的差不多每個地區的巨大繁榮,大不列顛的差不多一切地產的地租自從這樣的評估第一次確定以來就在連續上調,其中沒有一處的地租是在下降的。所以,地主差不多全都得到了依照他們地產現在的地租所應該繳納的賦稅和依照往時評估的地租他們實際繳納的賦稅之間的差額。假如國家的狀況有所差別,假如地租因為耕種的惡化而漸漸下降,地主就會差不多全都失去這樣的差額。在革命以後所發生的事態下,地租評估的固定性對地主有利,對君主有害。在不同的事態下,它可能對君主有利,對地主有害。

因為賦稅是用貨幣繳納的,所以對土地的評價是用貨幣表示的。自從這樣的評估確定以來,白銀的價值幾乎沒有什麽變化,鑄幣的標準在重量上或者是純度方麵都沒有什麽改變。假如白銀的價值很大程度上調,就像在美洲銀礦發現以前的兩個世紀中仿佛發生的情形那樣,評估的固定性可能證明是對地主非常有害的。假如白銀的價值很大程度下降,美洲銀礦發現以後至少有大概一個世紀的情況必然是這樣的,土地評估的固定性就會讓君主的這一部分收益大幅度減少。假如貨幣標準有了某些重大改變,降低同樣多的白銀的貨幣麵額或提高它的貨幣麵額,舉例來說,假如1盎司白銀不是鑄成5先令 2便士而是鑄成2先令7便士或10先令4便士,在前一種情況下會損害地主的收益,在後一種情況下會損害君主的收益。

很明顯,在和實際發生的情況稍有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評估的固定性對納稅人或對國家可能是非常大的困難。然而,在時代的變遷中,這樣的情況在某個時候是必定會發生的。然而帝國盡管就像人類一切的其他創造物一樣,目前為止證明全都是要滅亡的,每個帝國都想要長期存在下去。所以,每一種製度(用意在和帝國本身一樣長期存在下去)不僅應該在某種情況下是方便的,而且應該在一切的情況下都是方便的;不僅應該適宜於暫時的、有的時候的或意外的情況,而且還應該適宜於一定的因而總是同樣的情況。

法國有幾位自稱為經濟學家的學者,曾經建議采用一種隨地租的變化而變化的土地稅,也就是隨著耕作的改良或被忽視而有升有降的稅。他們覺得,一切的賦稅最終都落在土地的地租上,因此應該對一定要最終納稅的資源平等地征收。說一切的賦稅應該盡可能平等地落在一定要最終交稅的資源上,這必然是對的。然而他們用來支持自己非常微妙的理論的,是形而上學的論證,我們沒有必要實行這樣的令人不愉快的討論,隻從接下來的評論就能夠充分表明,什麽是最終落在土地地租上的賦稅,什麽是落在某種其他資源上的賦稅。

在威尼斯的領土內,農場主租賃的一切可耕地都是按地租的1/10征收賦稅的。租約登記在公家登記簿上,由各省或各地區的賦稅官員來保管。當地主自己從事耕種時,地租按公平的評估來定值,而且降低稅額的1/5,所以對這樣的土地地主隻按假定地租的8%而不是10%納稅。

這樣的土地稅必然比英格蘭的土地稅更加平等。它可能不完完全全是那麽確定,賦稅的評估可能經常給地主帶來非常大的麻煩。它在征收上也可能更為費錢。

然而,這樣的管理製度可能這樣來設計,以便在非常大程度上防止這樣的不確定和減少這樣的費用。

舉例來說,能夠規定地主和佃戶一定要共同在公家登記簿上登記他們的租約。能夠規定對隱瞞或篡改出租條件的給予恰當的懲罰;假如將罰款的一部分給予兩方中揭發或控告另一方有隱瞞或篡改行為的一方,就能夠有效地阻止他們聯合起來詐取公共收益。從這樣的記錄簿,能夠完完全全了解租賃的一切條件。

有些地主不提高租金,然而在重訂租約時收取罰金。這樣的做法在大多數場合都是浪費的方法,他為一筆現款,賣出價值要大得多的沒有收益。所以,這在大多數場合是有害於地主的。它經常有害於佃戶,總是有害於社會。它經常從佃戶取走那麽大一部分資本,從而讓他耕種土地的力量減少那麽多,以致使得他發現支付一筆小地租比他原本是能夠支付的一筆大地租更難。凡是降低他的耕種力量的事情,必定會讓社會收益的舉足輕重部分降低到它原本會有的水平下麵。假如對這樣的續租金的征收賦稅比對大多數時候地租的征收賦稅重得多,就可能阻止這樣的有害的做法,這對一切有關每一方,對地主、對佃戶、對君主、對整個社會都有非常大的好處。

有些租約對佃戶規定整個租佃期間要實行必定的耕種方式和必定的作物輪耕方法。這樣的條件通常是因為地主自負有高超的知識(這樣的自負在大多數場合都是沒有依照的)產生的結果,永遠應該被看成是一種額外的地租,是用勞務支付的地租而不是用貨幣支付的地租。為了阻止這樣的做法(這通常是愚蠢的做法),對這樣的地租應該評價非常高,因而對它征收賦稅比對大多數時候貨幣地租征收稍微重些。

有些地主不要求用貨幣然而要求用實物支付地租,用穀物、牲畜、家禽、葡萄酒、油類等等,此外的地主還要求用勞務支付地租。這樣的地租對佃戶的害處總是多於對地主的好處。他們過去口袋中取出的或者阻止他得到的,總是比送入後者口袋中的多。在任何一個實行這樣的方法的國家,佃戶總是窮到乞丐一樣,實行越嚴格,貧窮就越嚴重。與此同樣,對這樣的地租估價略高,從而對它征收賦稅比對大多數時候貨幣地租略高,可能足夠抑製這樣的對整個社會有害的做法。

當地主自行耕種一部分土地時,能夠依照靠近農場主和地主的公平裁判來估定地租的價值,給予他適度的減稅,就像在威尼斯領土內所做的那樣;隻要他所占用的土地的地租不多於必定的數額。重要的是應該鼓勵地主耕種一部分自己的土地。他的資本通常比佃戶大,技術可以雖然比較差,卻常可以帶來較大的產物。地主有力量實行實驗,通常也願意實行實驗。實驗不成功隻對他自己有不大的損失。實驗成功,就可以對整個國家的土地改良和良好耕種作出貢獻。然而,重要的是,賦稅的減少隻應該鼓勵耕種到必定限度為止。假如大多數的地主被誘使去耕種他們的一切土地,那麽,國家就會充滿懶惰和浪費的地主管家(然而不是審慎和勤勉的租戶,他們為自己的利益所驅使,在自己的資本和技能許可的範圍內耕種得非常好),他們的胡亂的經營不久就會讓耕種質量降低,讓土地的年產物縮減,不僅讓他們主人收益減少,而且讓整個社會的舉足輕重的那部分收益也減少。

這樣一種管理製度可能可以讓這樣的賦稅擺脫因為不確定性而對納稅人造成的壓迫或不便,同時可能在大多數時候土地管理中引進一種有助於全國通常改良和良好耕種的計劃或政策。

征收隨地租變動而變動的土地稅,會比征收總是按固定評估征收的土地稅費用稍微高些。需要在全國各地區安排登記官員,對地主自行耕種的土地有的時候需作出評估,兩者均一定要有額外的支出。然而一切這的支出可能是非常小的,遠比征收非常多其他賦稅的支出更低,後者和土地稅容易帶來的收入相比較,所可以帶來的收益是非常小的。

對這樣一種可變土地稅可能提出的舉足輕重的反對理由,仿佛是它會妨礙土地改良。君主對改良支出沒有作出貢獻,卻分享它的利潤,地主必然不情願實行改良。也就是說,哪怕是這樣反對,可能也能夠這樣來排除:允許地主在著手改良以前,和稅收官員一道,依照雙方平等選出的一定數量的靠近地主和農場主的公平裁決,確定他的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若幹年內依照這樣的評估征收賦稅,讓他完完全全夠對他的改良支出作出一切補償。這樣的土地稅提出的主要好處之一是,讓君主從關心他自己的收益出發,注意土地的改良。所以,為對地主作出補償所允許的期限沒法比為此目的所必要的更長,要不然地主享受到這樣的利益的時期太久,會很大程度上挫傷君主的注意。然而,和他定得太短比,不過定得略長一點。

促進君主注意的刺激再大,也沒法抵償對地主注意的最小抑製。君主的注意,最多隻不過是對什麽事情有助於他的大多數領土的更好的耕種作出通常的廣泛的思考。然而地主的注意,那麽是對他地產上每寸土地的最有利的利用作出具體的詳細的思考。君主的注意應該是,用他權力範圍內的一切手段,去鼓勵地主和農場主;讓他們按照自己的方式、依照自己的判斷去追求他們自己的利益;給予他們通過享受到自己勞動的一切報酬的最完完全全的保障;為他們的每一部分產物開辟最廣泛的市場,所以須在他自己領土以內的每個地區建立陸上和水上的最方便最安全的交通,而且確立對一切其他君主的領土出口的最不受到限製的自由。

假如這樣的一種管理製度可以讓這樣的賦稅對土地改良不僅不可能造成妨礙,反而給予鼓勵,那它就不可能對地主造成任何的不便,除了一定要納稅這樣的總是不可避免的不便之外。

不管社會狀態如何變化,不管是農業改良還是農業衰退,也不管白銀價值和鑄幣標準如何變化,這樣一種賦稅沒有必要加以任何注意就可以非常容易地和實際的情況相適應,不僅這樣,在一切的變動下都與此同樣公平合理。所以,它比任何總是依照某種評估征收的土地稅遠更適合作為一種永久的和不變的規定來建立,或者說作為某種所謂的國家基本法來建立。

有些國家不是采用登記租約的簡單明了的方法,而是采用對全國土地實行實際測量和評估這樣的費力費錢的方法。他們可能是懷疑,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會為了詐取公共收入,聯合起來,隱瞞租約的實際條件。《英格蘭土地勘查記錄書》仿佛就是這樣的非常準確的測量的結果。

在古代的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土地稅是按實際測量和評估的結果征收的,這樣的結果不時給予審查和修正。依照這樣的評估,世俗地主按照收入的20%至25%納稅,教士按40%至45%納稅。西裏西亞的測量和評估是依照當今國王的命令作出的,據了解,非常準確。依照這樣的評估,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按地租的 25%征收賦稅,新過去的兩教教士的其他收益按50%征收賦稅,條頓騎士團和馬耳他騎士團的采邑按40%征收賦稅,貴族保有地按38%征收賦稅。平民保有的土地按35%征收賦稅。

據了解,波希米亞的測量和評估經過了100多年的工作,直到 1748年的和平以後,依照現今女王的命令才完成。從查理六世的時候開始的米蘭公國的測量,1760年以後才完成。它被譽為從未有過的最準確的測量。薩沃伊和皮德蒙特的測量是依照已故薩迪尼亞國王的命令實行的。

在普魯士國王的領土內,對教會收益的征收賦稅比對世俗地主的高。教會的收益大多數取自土地的地租。教會收益非常少用於土地改良,或用來在任何方麵對增加人民大眾的收益作出貢獻。所以普魯士國王可能覺得,教會收入對解救國家急難作出更大貢獻是合理的。在某些國家,教會土地免納一切賦稅。在其他國家,對教會土地比對其他土地征收賦稅較輕。然而在米蘭公國,教會在1575年以前擁有的土地隻按他的價值的1/3征收賦稅。

在西裏西亞,對貴族保有地比對平民所有地征收賦稅高3%。普魯士國王可能覺得,前者擁有的各種榮譽和特權,足夠用來補償他略重的納稅,同時後者的卑微屈辱能夠由納稅較輕而在某種程度上得到緩解。在其他國家,征收賦稅製度不是減輕而是加重這樣的不平等。在薩迪尼亞國王的領地,還有在法國征收所謂貢賦的各省,賦稅完完全全落在平民所有的土地上。然而貴族所有的土地免稅。

按通常測量和評估征收的土地稅,不論在起初是多麽平等,必定在一個非常短促的時期內變成不平等。為了防止它變成這樣的情況,需要政府對國內每個農場的詳細狀況和產物的一切變化作出連續的和耐心的注意。普魯士、波希米亞、薩迪尼亞和米蘭公國的政府事實上都作出了類似的注意,這是一種和政府的性質不相適宜的注意,它不可能是長期持續的,也就是說,即便可以長期持續,它在長期內給納稅人造成的麻煩和困擾或常常多於給他們帶來的救濟。

1666年,蒙托班稅區對貢賦的征收,據了解是依照一項非常準確的測量和評估。到1727年,這樣的評估變得完完全全不平等。為了補救這樣的不便,政府沒有其他方法,沒辦法不對全稅區額外征收12萬利弗的稅。這樣的額外的稅是依照過去的的評估對一切應納貢賦各地區征收的。然而隻對實際狀況因為那種評估而征收賦稅太低的地區征收,用來救濟因為同一評估而征收賦稅較高的地區。舉例來說,有兩個地區,依照實際狀況一個應征收賦稅900利弗,另一個應征收賦稅1100利弗,然而依照原本的評估都征收1000利弗。兩個地區依照額外的征收賦稅均定為征收1100利弗。然而這樣的額外的稅隻對納稅低的地區征收,完完全全用來救濟納稅高的地區,後者因此隻付 900利弗。政府從額外的稅既無所得,亦無損失,這樣的稅完完全全用來補救因為過去的評估所產生的不平等。然而這樣的方法的運用完完全全由稅區行政長官自由裁奪,因此在非常大程度上必定是獨斷專行的。

不和地租成比例然而和土地產物成比例的稅

對土地產物征收的賦稅事實上就是對地租征收的賦稅,盡管最開始是由農場主墊支,最終還是由地主支付的。當產物的一部分一定要作為賦稅付出時,農場主盡可能地計算這一部分的價值各個年份平均來說可能會是多少,把這部分從他同意付給地主的地租中按比例扣除。沒有一個農場主不事先計算教會的什一稅(這就是這一類的土地稅)各個年份平均可能是多少的。

什一稅,還有每一種其他的這類土地稅,表麵上是完完全全平等的,事實上是非常不平等的稅;在不同的情況下,固定有一部分的土地產物等於很多不同部分的地租。在某些非常肥沃的土地上,產量非常大,它的一半就完完全全足夠補償農場主在耕作中所利用的資本,還有等同於靠近地區農業資本的大多數時候利潤。其他的一半產物,或者說另一半產物的價值(二者是一回事),假如沒有什一稅,他就能夠用來向地主支付地租。然而假如產物的1/10取走,作為什一稅,那他就必定會要求減少地租的 1/5,否則他就沒有方法收回資本還有大多數時候的利潤。

在這樣的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是一切產品的一半或5/10,而隻不過是它的4/10。反過來,在比較貧瘠的土地,土地的產量有的時候非常小,然而耕種費用非常大,要求有一切產物的4/5來補償農場主的資本還有大多數時候的利潤。在這樣的場合,也就是說,即便沒有什一稅,地主的地租也隻不過是一切產物的1/5。然而假如農場主用產物的1/10來支付什一稅,他必定會要求地主的地租減少同樣的數額,因此,地租減到隻占一切產物的1/10。在肥沃的土地上,什一稅有的時候隻不過是占每磅的1/5的稅,或每磅4先令;然而在比較貧瘠的土地上,它有的時候可能是占每磅的一半的稅,或者是每磅10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