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理論

第五章 無效技術合同

第一節無效技術合同的概念和條件

一、無效技術合同概念

無效技術合同是指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同。也就是說,不具備有效技術合同條件的合同,均視為無效技術合同。

無效技術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確認技術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則其餘部分仍然有效。技術合同也可以全部無效。

二、無效技術合同的條件

技術合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合同為無效:

(一)技術合同主體不具備合法資格,合同無效。主體不具備合法資格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超越經營範圍;

2.超越本身實際履約能力;

3.登記注冊不符合規定手續或者未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同意而擅自成立的社會組織;

4.對技術成果不享有合法權利的單位或個人又訂立處分該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

5.盜用、冒用單位、商號和技術專家,以及科技研究人員的名義訂立的技術合同;

6.超越代理權限,超越部分無效,但經被代理人追認的除外;

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技術合同。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無效。

所謂"違反法律、法規"是指訂立合同或者依合同所進行的活動是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行為。所謂"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後果,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如汙染環境、損害珍貴資源、破壞生態平衡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上述造成技術合同無效的行為,一般表現為:

1.利用技術開發合同名義侵占和損害自然資源或者騙取國家科技貸款(或當事人的預付款),然後從事與技術無關的經營活動。

2.利用技術合同進行貪汙、受賄。

3.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特征和實施後果具有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4.技術合同標的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或者妨礙公共利益。

5.技術合同標的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而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6.技術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定形式和法定程序。

(三)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合同無效。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通過合同條款限製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製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我國在改革中大力推行技術合同製度,其目的在於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因此,訂立技術合同必須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有利於加速科研成果的應用和推廣,使科學技術真正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四)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技術合同無效。

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行為。

在實踐中,當事人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一方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2.由一方當事人申請專利或者由雙方共同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當事人以自己名義申請專利的。

3.未經當事人許可而實施另一方當事人專利的,也就是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發明專利方法,以及製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被許可方實施專利超越了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包括實施期限、地區、方式等)的。

5.許可方已經承擔不向他人發放專利實施許可或者自己不實施該項專利義務而違反合同約定又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自己實施專利的。

6.個人未經單位同意而私自使用、轉讓其利用工作關係取得的職務技術成果的。

7.單位未經個人同意而使用、轉讓個人的非職務技術成果的。

8.合同約定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或者轉讓權屬於一方而另一方擅自使用或轉讓的。

9.當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標,或者擅自製造或者銷售該注冊商標標識,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

10.剽竊他人作品,侵犯他人版權的。

11.將他人成果以自己名義申報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進步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造獎,或者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科技成果登記的。

(五)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技術合同無效。

所謂欺詐是指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隱瞞真相,騙取對方信任,產生錯誤認識而上當受騙的行為。

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采用要挾或使用暴力的方法,迫使對方同意簽訂與其本身意誌相違背的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之間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自願平等的原則,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必須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如果采取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訂立技術合同,不僅違背簽訂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而且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因而合同無效。

在技術市場上,少數人采用欺詐、脅迫手段與對方訂立技術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其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應提高警惕,以防上當受騙。

三、無效技術合同的確認權

無效技術合同的確認權,是指確認技術合同為無效的權力。這個權力隻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來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確認。我國技術合同法規定:屬於技術合同法所列無效技術合同條件之一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或者利益關係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宣布合同無效。當事人或者利益關係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無效。

第二節無效技術合同的處理

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不同種類的無效技術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對於不涉及違法行為和隻涉及一般違法行為的無效技術合同,應采取下列三種處理方法:

1.恢複原狀

恢複原狀是指將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複到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態。作為一般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原則是:如果當事人依據無效經濟合同取得的標的物還存在時,應返還給對方;如果標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者合理取得,不能原物返還時,可以賠償經濟損失。但是,技術合同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由於技術合同的標的物是無形的,所以技術合同當事人承擔恢複原狀的責任方式具有特殊性具體方式是:

(1)一方當事人返還另一方當事人所交付的技術資料或樣品,並不得存留複製品。

(2)技術合同被公布為無效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在一定期限內負有對技術情報和資料進行保密的義務,或者承擔不實施該項技術的義務或由對無效合同負有責任一方賠償因合同無效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則應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向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技術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引起的,應根據責任大小、主次、輕重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技術合同法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術合同為無效後,對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當陪償因合同無效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無效負有責任時,由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追繳財產

追繳財產是指對故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造成技術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所進行的一種經濟製裁。如果無效技術合同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則故意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非故意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或約定取得的而尚未取得的財產應予追繳;如果技術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當事人故意造成的,則雙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全部收繳,上繳入庫。

(二)對於涉及嚴重違法行為的無效技術合同,應由我國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節技術合同中侵權行為的處理

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標準

技術合同中的侵權行為,是指受技術合同法保護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等權益遭受一方或多方當事人侵害的行為。

判斷技術合同侵權行為的標準是:

(一)以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標準。在技術貿易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實施侵害行為。比如需要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後才能生效的技術合同,而不去辦理批準手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守秘密的,卻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辦理審批手續等。

(二)以是否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標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技術合同立法宗旨之一,因此,是否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成了衡量技術合同侵權行為標準之一。如合同價款、報酬或使用費顯失公平;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技術合同;履行技術合同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擅自轉讓,泄露秘密等,均屬侵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以是否侵害了特定第三方(包括集體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為標準。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

1.侵害本單位技術權益(技術所有權、使用權、申請權、轉讓權及技術秘密等)。如技術人員未經本單位允許,擅自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或者對外進行技術服務;擅自公開或者使用單位已申請專利權或發明權的成果;將不允許對外公開的技術秘密和正在開發的階段性成果公開對外進行技術交易等。

2.侵害外單位或其他公民權益。如剽竊、篡改他人技術為己所有,並通過非法技術交易牟取暴利;在履行技術合同過程中,對他人的生命權、人身權及財產權等造成危害;假冒他人技術成果招謠撞騙等。

二、因侵權行為造成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

(一)處理技術合同中侵權行為的程序。

技術合同發生侵權行為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首先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宣布該技術合同無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工作中發現技術合同無效的,有權進行查處。但是,涉及非法壟斷技術、侵害他人技術權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當地科學技術委員會作出結論後,再行處理。如果涉及專利侵權的,應委托專利機關作出結論後再行處理。

(二)技術合同中侵權行為的分工處理

1.屬於侵奪、侵犯、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專利權的,由專利管理機關按照專利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處分。

2.屬於剽竊、侵奪和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科技成果權和其他技術權益的,由國家或地方科學技術委員會處理。如責令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

3.利用技術合同進行一般違法活動,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可以沒收、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

4.侵權人在技術合同中實施的侵權行為如果情節嚴重,給社會造成了重大影響和嚴重後果,觸犯我國刑律,需要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因侵權行為造成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

1.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技術合同被宣布無效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必須立即停止履行。

2.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被宣布無效的技術合同,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3.侵害他人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後,取得非專利技術的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4.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技術成果完成人權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條款無效後,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