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技術谘詢合同
第一節技術谘詢合同概述
一、技術谘詢合同的概念
技術谘詢是指谘詢方(專家或者谘詢機構)運用自己所擁有的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委托方完成谘詢報告、解答技術谘詢、提供決策的智力服務工作。
所謂技術谘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二、技術谘詢合同的適用範圍
技術谘詢合同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一)可行性研究;(二)技術經濟論證;(三)專題項目預測;(四)對國家的經濟、科技、社會發展戰略提供宏觀決策谘詢(或稱政策谘詢);(五)為有關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重大社會問題的解決提供決策谘詢;(六)企業管理谘詢;(七)技術評估;(八)為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提供決策谘詢。
除上述各項之外,技術谘詢合同還可以適用下述幾個方麵:
接受委托,進行科技成果的評價、鑒定和專利申請的審查;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提供谘詢服務;為對外經濟技術貿易與合作提供谘詢;為各級司法機關承辦的案件提供技術谘詢。
第二節技術谘詢合同的條款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技術谘詢合同的主要條款
技術谘詢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二)委托方需要谘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三)履行的計劃和進度;(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六)委托方的協作事項;(七)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八)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九)谘詢成果的歸屬;(十)違約責任;(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十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技術谘詢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技術谘詢合同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方的權利
(1)委托方有接受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科學研究項目或者技術項目的權利。
(2)顧問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兩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
(3)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密條件的、受托方有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權利。
2.委托方的義務
(1)闡明谘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資料及有關技術資料和數據;
(2)委托方應為顧問方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補充有關資料和數據;
(3)必須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
(4)委托方在接到顧問方關於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有錯誤和缺陷的通知後,有進行補充、修改、保證谘詢報告和意見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義務;
(5)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範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的義務;
(6)未經顧問方的同意,不得引用、發表顧問方谘詢報告和意見,不得擅自將谘詢報告和意見提供給他人。
(二)技術谘詢合同顧問方的權利和義務
1.顧問方的權利
(1)有權接受委托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價款或者報酬;
(2)顧問方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的,有權及時通知委托方進行補充、修改,使委托方保證谘詢報告和意見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3)顧問方提出的谘詢報告和意見,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密期限的,顧問方有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權利;
(4)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導致顧問方無法開展工作的,顧問方有權解除合同。
2.顧問方的義務
(1)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完成谘詢報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問題;
(2)提出的谘詢報告必須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3)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顧問方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的經費由顧問方自己負擔;
(4)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範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節違反技術谘詢合同的責任
一、技術谘詢合同委托方違反合同的表現和責任
(一)委托方違反合同的主要表現
1.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提供的數據和資料不夠、不及時;
2.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支付的報酬不足、不及時;
3.未按合同約定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或者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不及時;
4.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二)委托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1.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顧問方闡明谘詢要點,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技術背景資料、技術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
2.委托方未按照約定期限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接到顧問方要求改進或者更換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背景材料、技術資料、技術數據、工作條件的通知後,未按照約定期限或要求進行改進或者更換的,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4.委托方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和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給顧問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5.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致使顧問方無法開展工作的,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接受工作成果的,應當向顧問方償付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7.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顧問方支付報酬的,應當如數支付,並向顧問方支付違約金;
8.未經顧問方同意,擅自引用、發表顧問方的谘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擅自將顧問方的谘詢報告和意見提供給他人的,應向顧問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9.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密義務的,應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技術谘詢合同顧問方違反合同的表現和責任
(一)顧問方違反合同的主要表現
1.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谘詢報告、解答委托方的問題、或者提供谘詢報告、解答委托方的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不及時;
2.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二)顧問方違反合同的責任
1.顧問方未能按期提交谘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2.谘詢報告和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
3.顧問方不提交谘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谘詢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顧問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兩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顧問方應當返還對方已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引用、發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背景材料、技術數據、谘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6.發現委托方所提供的技術背景材料、技術資料、技術數據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但又未按照約定期限通知委托方補充或修改而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酌減或者免收報酬;
7.參與委托方決策並負責指導實施工作,實施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顧問方違反合同約定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節技術谘詢合同中的風險責任和技術成果的歸屬
一、技術谘詢合同中的風險責任
在技術谘詢合同中,提供谘詢的一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谘詢報告,達到合同要求。對於另一方按照谘詢報告和建議作出決策,並實施後發生損失時,提供谘詢的一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技術谘詢合同委托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谘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托方承擔。技術谘詢合同顧問方不承擔委托方實施自己的結論性意見所造成的損失,因為顧問方是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要求來完成的結論性意見。因此,我國《技術合同法》又規定:谘詢報告和意見經驗收合格後,顧問方對委托方按照谘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並付諸實施所發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由顧問方也參與決策並負責指導實施工作時,顧問方則應當對因其所提出的報告和建議不當引起的損失承擔一定責任。由此可見,在技術谘詢合同中可以訂立顧問方應該承擔實施後風險責任的條款。
在技術谘詢合同中,除非明確規定委托方實施顧問方的谘詢論證或者意見不能達到預測目的,甚至造成經濟損失時,應該由誰承擔經濟責任,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委托方自己承擔。
二、技術谘詢合同中新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我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在履行技術谘詢合同過程中,顧問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委托方利用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是指下列三種情況:
(一)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在履行技術谘詢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於委托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雙方當事人所共有;委托方利用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所有(或持有),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有。
(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對新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
(三)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顧問方提出的谘詢報告和意見,需要保密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範圍和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有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