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理論

第八編 審 計 法 第一章 審計法概述

第一節審計法的概念與性質

一、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法的概念有狹義與廣義兩種。狹義上的審計法,就是指審計法本身。我國現行的審計基本法規,是國務院於1988年11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1989年6月21日審計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施行細則》。廣義上的審計法則是指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中包括狹義上的審計法。

審計法具有職能的雙重性與內容上的雙重性。職能上的雙重性,是指審計法既屬於財政經濟管理法又屬於財政經濟監督法。內容上的雙重性,是指審計法既有實體法上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的內容,即審計法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融為一體。

二、審計法的性質

審計有以下基本性質:

(一)審計是一種監督工具。審計是對財政、財務的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的工具。這種監督職權,是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審計機關行使,叫作審計監督。審計監督職權由第三者行使,屬於外部監督,在性質上不同於內部監督的會計監督。

(二)審計監督是國家加強財政經濟宏觀控製和管製的基本手段之一。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家資產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以便從宏觀上加強調控和管理,保障國家財政經濟宏觀調控措施貫徹執行,以及國家管理財政經濟製度的實施。

(三)審計監督具有明的確目的和要求。其目的就是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加強宏觀控製和管理。其要求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必須真實合法和具有效益性。

(四)審計監督必須依法進行。審計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沒有法律就沒有審計。審計由於是對財政、財務的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而財政、財務製度和經濟活動又都是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因此,審計機關必須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監督;審計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否則,審計將形成政出多門而毫無實際意義。

第二節審計法律關係

通過審計法律規範調整的審計關係,叫作審計法律關係。審計法律關係由以下三個要素構成: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審計法律關係內容;審計法律關係客體。

一、審計法律關係主體

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就是審計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即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麵:審計組織和被審計單位。

(一)審計組織

審計組織,是指依法執行審計監督檢查任務,行使審計監督檢查職權的機構。審計組織包括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事務所可以接受國家機關、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委托,承辦審計查證與審計谘詢服務業務。

(二)被審計單位

被審計單位,是指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檢查的社會組織。被審計單位主要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其他有國家資產單位等。

二、審計法律關係內容

審計法律關係內容,就是審計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其承擔的義務。與一般法律關係內容不同,由於審計機關是依法執行審計任務、行使審計監督檢查職權,而被審計單位則是依法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檢查,因此審計法律關係內容並非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而是一種職權和責任。具體而言,審計機關享有的權利是一種職權,被審計單位承擔的是一種責任。

三、審計法律關係客體

審計法律關係客體,就是審計法律關係內容即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或者事物)。亦即審計法律關係主體的職權和責任共同指向的事物,也就是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的對象。這種對象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的財政預算、財務計劃、決算,會計報表,有關資料和文件,資產,經濟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