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審計工作原則
審計工作原則,是指審計機關、審計工作人員,在進行審計監督檢查、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等一係列審計工作時,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我國憲法、《審計條例》和其它審計法規的規定,審計工作必須遵守以下5項原則:法製原則;獨立原則;客觀原則;公正原則;保密原則。
一、法製原則
法製原則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必須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具體說,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法製原則是所有審計工作原則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原則,貫穿於審計工作的全部過程。沒有審計法就沒有審計。違背法製原則,就是破壞審計法律製度。
二、獨立原則
獨立原則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具體說,就是在行使審計監督職權時,隻服從國家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審計工作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複。獨立原則是針對外部幹涉而言的,主要適用於進行審計監督檢查、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等審計工作環節,要求並支持審計機關、審計工作人員,排除和抵製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三、客觀原則
客觀原則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工作,必須作到客觀真實。具體說,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提取證明材料;上一級審計機關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審計機關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等等,都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態度。客觀原則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而言,要求審計工作人員樹立嚴肅認真和科學的工作作風,不能先人為主,主觀臆斷,而應當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客觀原則主要適用於審計監督檢查,進行複審,檢查執行等審計工作環節。
四、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必須公正。具體說,審計工作人員提出《審計報告》,審計機關審查《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性措施、作出臨時性的製止決定,上一級審計機關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等等,都必須持公正態度。公正原則也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而言,用以指導審計工作人員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樹立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的優良工作作風,以做到秉公辦事。公正原則用途最廣泛,含義亦十分深刻,貫穿於每一工作環節。
客觀原則與公正原則在運用上的基本區別是,客觀原則適用於審定事實,即以事實為依據。而公正原則適用於進行判斷,即以法律為準繩。二者的有機聯係是,在事實真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給予評論。二者共同的作用與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監督檢查,保障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正確性,實現審計的監督任務。
五、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指,審計工作人員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工作時,必須保守秘密。審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的秘密,主要有國家秘密、審計工作秘密。"國家秘密"的法律含義,是指1988年9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的,即"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審計是對財政、財務的收支進行監督。其中相當數量的審計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審計中的"國家秘密",主要是指《保守國家秘密法》第8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審計工作人員對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中涉及此類的問題,必須保守秘密。
"審計工作秘密"是指,審計機關確定的審計工作重點,編製的審計項目計劃,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等事項。這些事項實施之前,都必須保守秘密。
審計監督工作實行保密原則,是為了加強審計工作人員的工作紀律,以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審計監督工作有秩序地進行。
第二節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是指審計監督檢查的第一審程序,即審計機關對其審計範圍內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的程序。審計程序基本上不適用於終審審計,即不適用於第二審(複審)程序;亦不適用於審計申訴程序。
審計程序係由《審計條例》第五章專章規定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的步驟,是一種製度化的工作程序,具有強製性的法律效力,審計機關、審計工作人員和被審計單位都必須遵守。違反審計程序,將導致一係列的法律後果。審計工作人員違反審計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法律後果,是引起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申請複審。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程序,嚴重者則構成屬於阻撓、破壞審計工作的違法行為。
根據《審計條例》的規定,審計程序分為以下5個基本階段:準備階段;審查階段;報告階段;結論階段;執行階段,其中有的階段又分為若幹個小階段。
一、準備階段
準備階段是審計程序中的第一個階段。即審計機關在進入審計監督檢查之前,需要進行必要的預備工作的一個階段。準備階段又分為編寫"審計項目計劃",通知被審計單位兩個小階段。
(一)編寫"審計項目計劃"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以及上級審計機關和本級政府對當前審計監督的要求,確定審計工作的重點,編製"審計項目計劃"。
(二)通知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確定審計事項以後,應當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但是實施審計監督檢查之前,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通知其接受審計監督檢查。審計機關認為需要由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的,則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與要求。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以後,應當作好接受審計監督檢查的準備工作,並且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以配合審計組進行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二、審查階段
審查階段也稱審計階段,亦即實施審計監督檢查階段。這一階段是整個審計監督工作的核心。審查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要求是,審計工作人員通過審查憑證、帳表,查閱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且取得證明材料,等等必要的審計活動,實施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監督檢查,以審查其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具有效益。證明材料應當由提供者簽名、蓋章,方為有效。
審計工作人員實施審計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作出詳細的、準確的記錄,並且寫明資料的來源。
(二)對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文件和實物等,可以通過複印、複製、拍照等方法取得。
(三)審計工作人員參加有關會議時,對涉及審計事項的會議內容,應當作出記錄。必要時,可以要求被調查單位,提供會議有關記錄材料。
(四)對重要的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
審計工作人員收集的證明材料,應當經過當事人核閱,並且簽名、蓋章。
三、報告階段
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事項審計終了,即進入報告階段。報告階段的工作內容與要求,主要是起草、提出《審計報告》,並且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這個階段又分為以下兩個小階段:
(一)起草,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工作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監督檢查以後,即應起草《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4項基本內容:
1.審計的內容、範圍、方式、時間,以及對有關情況的概括;
2.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3.《審計報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4.初步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審計報告》起草完畢,審計組即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審計報告》中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出入的,審計組則應當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中的結論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審計組則應當根據有關法規和具體情況,認真進行研究。
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的十日內,以書麵形式向審計組提出。被審計單位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麵意見,審計組則可以視為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
四、結論階段
所謂結論,就是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審計機關接到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以後,即對其進行審定,作出結論。結論階段是整個審計監督檢查的關鍵階段。這個階段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審計機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並且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
由審計組起草、提出的《審計報告》,必須經由派出的審計機關作最後審定。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進行審定以後,即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審計機關在對重大審計事項作《審計結論和決定》之前,對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審計事項,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一)審計依據界限不清的;
(二)需要追究地方、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的;
(二)需要由有關部門采取重大改進措施的;
(四)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其他重大事項。
審計機關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後,即依法獨立作《審計結論和決定》。
審計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對其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承擔責任。
五、執行階段
(一)執行的法律意義
執行就是對《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實施。審計機關代表國家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是具有強製力的法律文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都必須遵照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果涉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其他有關單位則應當協助審計機關執行。
審計機關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以後,即應當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執行。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一般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自覺執行,即被審計單位主動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一是強製執行,即當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時,由審計機關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強製執行。
(二)對執行的檢查
審計機關發出執行通知以後,應當對《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審計機關檢查執行情況時,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審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則移送監察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審計機關如果發現自己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適當,則可以進行複查,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
3.發現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有不適當的地方,上級審計機關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節複審
一、複審概述
(一)複審的概念
複審,是指上一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不服審計機關(即一審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的申請,進行審查。我國的審計監督,實行"三級二審,二審終審"製度。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實行複審製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正確性,以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方麵的合法權益。
(二)複審與複查的區別
在審計法律製度上和理論上,必須分清"複審"與"複查"。複查,是審計機關在檢查自己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時,發現其不適當,而自行進行複查、複審,則是由於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並由其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
二、複審的申請
根據《審計條例》的規定,被審計單位提出複審申請,有以下兩種辦法:
(一)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則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複審。
(二)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則可以向派出機構的審計機關申請複審。
三、複審程序
(一)複審期限
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進行複審,並且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作出《複審結論和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對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處理
上級審計機關辦理複審事項,應當按照下列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原《審計結論和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定性和處理恰當,則應當維持原《審計結論和決定》。
2.如果原《審計結論和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定性和處理不當,則應當糾正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中不適當的定性或者處理。
3.如果原《審計結論和決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明材料不足,則應當重新進行審查、核實。
四、複審結論和決定
複審是審計審級製度中的第二審程序,即終審程序,因此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複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在進行複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應當照常執行。不能以申請複審為由,拒絕執行。
第四節申訴
一、申訴的概念
申訴,是指被審計單位對終審結論和決定不服,請求終審機關或者其上級審計機關重新審查。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複審結論和決定》,審計署的《審計結論和決定》都是終審結論和決定。但是,被審計單位如果對終審結論和決定不服,則可以向終審審計機關或者其上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訴。
申訴是一種審計法律監督製度,即從法律製度上監督《審計結論和決定》而保障其正確性,以維護財經法紀秩序,保障被審計單位和有關方麵的合法權益。
二、申訴與複審的區別
申訴與複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3點:
(一)審查的客體不同
複審審查的客體是《審計結論和決定》。而申訴審查的客體則是《複審結論和決定》,即終審結論和決定。
(二)審查的主體不同
複審的主體隻能是上一級審計機關,而申訴的審查主體則不確定,包括終審審計機關,或者其上級審計機關。
(三)審查的時間不同複審受時效限製,而申訴則無時效規定。
三、申訴與複查的異同
(一)申訴與複查的區別
申訴與複查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兩點:
1.發生程序的依據不同。申訴是由於當事人(被審計單位)不服《終審結論和決定》而發生的。而複查則是由於審計機關在檢查自己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的執行情況時發現其不適當,重新進行審查而發生的。
2.審查的主體不同。申訴的審查主體,可能是終審審計機關,也可能是其上級審計機關。但複查的主體,則一定是原審計機關。
3.審查的客體不同。申訴的審查客體是《複審結論和決定》,即終審結論和決定。而複查的客體,則是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即原審計機關自己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
(二)申訴與複查的相同點
申訴與複查有以下兩個相同點:
1.二者都是重新進行審查;
2.二者都無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