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
第一節經濟法的特征
一、經濟法具有調整經濟關係的統一性。
我國的經濟法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製和有計劃商品經濟的基礎之上,並為之服務的。計劃關係是一種縱向經濟關係,這種關係經過法律調整之後,又進一步指導各種橫向經濟關係。這樣,這兩種經濟關係的法律調整就成為一個整體。不這樣,就無法保證國民經濟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也可以這樣說,我國正在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經濟體製和運行機製,經濟法正在適時地保證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的結合,這正是經濟法的重要特征。我們再從計劃與經濟合同的關係來分析,經濟法調整經濟關係的統一性就更為明顯。例如,國家計劃的製定和執行與經濟合同有密切的聯係。經濟合同既是使國家計劃具體得到貫徹執行的重要形式,又是製定計劃的重要依據和必要的補充。基本建設的管理是縱向經濟關係,它是按隸屬性質形成的。而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部門之間的勘察設計合同關係,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之間的建築安裝合同關係等等,則是一種橫向經濟關係,如果這兩者之間不統一協調,基本建設是無法進行的。另外,我們從單行經濟法規本身調整經濟關係的情況來考察,不少單行經濟法規本身就包含調整縱橫兩方麵的經濟關係。如森林法在調整縱向經濟關係方麵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同時,也規定了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可以承包給集體或個人造林。這就在縱向管理關係中加入了平等協商的橫向因素。
二、經濟法在市場調節中的穩定性。
我國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經濟法要更好地保證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的結合,發揮在市場調節中的穩定性。做到這一點就會在經濟體製改革、建立新的經濟運行機製中作出貢獻。怎樣才能做到呢?這就必須在搞活市場的同時,對妨礙維護經濟秩序的各種因素和破壞市場調節的種種行為進行製約。這方麵的法律還需不斷地製定和完善。這方麵的法律調整十分重要,不如此就會破壞了市場秩序,從而影響市場調節時的穩定。我們必須運用經濟法來引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更加有益於社會,同時取締經濟主體進行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一般認為,違背社會主義方向,妨礙社會主義協作,侵犯消費者利益,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競爭行為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經濟法的這個特征將逐漸顯現出來。
三、經濟法在組成和內容上的綜合性。
經濟法是由許多經濟法律規範所組成。如果從經濟立法的角度來看,它是由許多經濟法群所組成,每個經濟法群又是由若幹經濟法規所組成,每個法群又有相應的該法群的基本法起帶頭作用。例如,涉外經濟法就是由若幹經濟法群所組成。其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就是他們的基本法。經濟法的綜合性還體現在它與科學技術的密切聯係方麵。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噪聲標準》等等。經濟法把一些技術性很強的社會關係,上升為法律規定,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有著重要意義。
四、經濟法在功能上的限製和促進的一致性。
就經濟法的功能來說,不外乎限製或促進兩個方麵。頒布經濟法規,總是要限製一些經濟關係的發生,或者促進一些經濟關係的鞏固和發展。具體來說,有的法規側重於限製,有的法規側重於促進,有的法規同時兼備這兩種功能。例如,在限製方麵,為了控製樓堂館所建設,國務院頒布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為了有利於抑製需求膨脹,緩解市場供需矛盾,頒布了《關於從嚴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決定》。在促進方麵,為保障全民所有製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增強其活力,促進社
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製定並頒布了《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同時兼備這兩種功能的,如《環境保護法》中就有"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和"保護自然環境"的規定。
五、經濟法在作用上的針對性和效益性。
從具體的經濟法規來看,每一個法規都是針對某些經濟關係,進一步規範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國家針對經濟過熱、通貨膨脹的情況,在深化經濟體製改革,壓縮基建投資規模、控製社會集團購買力,整頓市場秩序,嚴格金融管理,強化財政、稅收的調節職能,加強行政、經濟和法製監督,為政清廉、嚴肅紀律等方麵公布了一係列的經濟法規。保證了整頓、治理的順利完成。
經濟法的效益性,從整體上看是明顯的,改革十年來,人民取得了實惠,各種單行的經濟法規互相配合,取得了廣泛的經濟效益。就是在新舊體製轉換期間,有些產品的利潤不高,國家在價格上又加以限製,為了生產者的利益,有時甚至要國家補貼。從表麵看來,這些經濟法規似乎沒有效益。但是,不這樣,會引起更大的經濟波動。應該說從整體上考察,這種經濟法規仍然發揮了效益。當新體製建立之後,這種狀況將不存在。從具體的經濟法規來看,經濟效益就更明顯了。如《關於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指示》的分布,不但保護了稀有物種和生態平衡,而且還能保證每年獲得大量貴重的鹿茸、麝香等,可換回巨額的外匯。又如《全民所有製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的公布,在完善企業租賃經營,增強企業活力的同時,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等等。
六、經濟法是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法律。
關於經濟法具有獎勵和懲罰相結合的特征,是從經濟法總體上說的。具體說來,有的側重懲罰,有的側重獎勵,有的兼而有之。在懲罰方麵,有的經濟法規規定了專章或專門條款。如設"法律責任"、"監督與處罰"專章,其中有專門條款規定了罰則。有時,在某個經濟方麵,還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做專門規定,如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在獎勵方麵,專門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等。兼而有之的規定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單行法規中往往有《獎勵和懲罰》的專門規定。這些規定的出現,就說明了那種認為法律不應該規定獎勵的看法是片麵的。
第二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經濟法規所體現的帶普遍意義的指導原理。他不但符合客觀的社會主義經濟規律,而且體現著黨和國家的經濟戰略決策,反映著全國人民調整經濟關係的意誌。他是經濟規律與法律科學結合的具體體現。經濟法基本原則是一種法律意識。在我國表現為,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製和多種經濟形式的合法權益的意識。社會主義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法最本質的特征,經濟法調整經濟關係的統一性。
(二)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依據。憲法規定的經濟製度是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要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經濟製度是國家的根本製度之一,它主要包括生產資料的所有製形式,分配形式以及在生產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這些涉及我國經濟法主體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麵:如經濟成份的結構及其法律地位;國家和集體財產所有權的內容和範圍,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結合;企業內部的各種形式的責任製等等。具體的規定有:"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補充";"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等等。這些規定的精神都要滲透在經濟法規之中,毫無疑問,這些都是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要依據。
經濟戰略決策是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主要依據。經濟戰略決策是黨和國家進行經濟建設時,對重大經濟問題作出的戰略決策。如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把全黨工作的著重點從1979年起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戰略決策。後來,十二屆三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和十三屆八中全會分別就城市和農村的經濟體製改革規定了具體的戰略步驟,肯定了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增強企業活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1992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認為,應"抓住機遇加快改革開放把經濟搞上去。"①
理所當然,這都是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重要依據。
①《人民日報》1992年3月12日。
(三)確立部門經濟法原則的依據。憲法規定的部門經濟製度是確立部門經濟法原則的重要依據。如憲法規定的計劃經濟製度、勞動製度、環境保護製度等等都是確立這些部門經濟法原則的重要依據。如在環境保護方麵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這就是確立環境保護法原則的依據。
部門經濟的方針、政策是確立部門經濟法原則的主要依據。如商業部門。發展經濟,保障供給既是商業部門的經濟政策,同時又是商業法的原則之一。又如環境保護部門。它的方針是:全麵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於,保護環境,造福人民。這正是確立環境保護法原則的主要依據。
部門的特點是確立部門經濟法原則的一般依據。這也是不可缺少的一個依據。如計劃部門進行計劃工作,必須正確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這就是計劃部門的特點。反映在
計劃法的原則中,就形成"自覺依靠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原則"、"計劃的綜合平衡原則"。又如交通運輸部門,其特點就是使用一定的交通工具,通過一定的交通線路和站、港、場等設施,實現貨物、旅客空間位置轉移的生產活動。反映在交通法的原則中,如"合理運輸原則"、"聯合運輸原則"。等等。
二、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改善人民生活隻能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漸進,離開了生產的發展,改善人民生活就無從談起。就是在生產高度發展之後,改善人民生活時,也還要注意發揚艱苦創業的傳統,注意克服分配中出現的不合理現象。這正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我國的國情(人口多、經濟發展不平衡等)所決定的。這是製定各項經濟法規和從事經濟活動的基本出發點。
(二)保護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為主體和其他經濟成分的合法權益。當前,以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允許和鼓勵其他經濟成分的適當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特色之一。在改革、開放方針的指引下,我國對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全民所有製經濟,要不斷促進其發展。對集體所有製經濟,應鼓勵、指導和幫助它們發展。對私營企業,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要求他們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國家鼓勵、引導私營企業健康發展。個體經濟對發展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滿足人民生活需要、增強第三產業等都有重要意義。各種經濟聯合體是一種鬆散的經濟聯合形式,他們按經濟發展需要,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打破地區、行業和所有製的界限,可以跨行業、跨城鄉、跨地區的進行聯合,以利於發展優勢、互相支援,搞活經濟。同時,我們還必須以法律形式確保建立良好的吸引外資的投資環境,發展各種類型的中外合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保護其合法權益。
(三)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隻有貫徹這條原則,才能把計劃的權威性與市場的靈活性結合起來。計劃的執行必須有權威,不但指令性計劃應該保證,就是指導性計劃也需運用各種方法加以切實的保障。但是,這種保證的結果又不能阻止市場的發展,而市場的靈活又不能任意而為。怎樣掌握相結合的分寸,這正是經濟法應該保證做到的。我們必須運用這種機製來保障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地發展。計劃經濟和市場調節結合得越好,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特色就越明顯。計劃經濟所調節的主要是針對國民經濟的宏觀管理,包括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積累與消費、產業結構以及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重要產品生產等。市場調節主要是針對微觀經濟活動方麵,如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行為和對勞動者、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等。前者有縮小的趨勢,後者有擴大的趨勢,這兩種調節的動態變化必須銜接好,必須由經濟法來調整,不允許出現經濟關係法律調整中的盲點。因此,這正是經濟法很重要的一項基本原則。
(四)加強經濟責任製與經濟核算製,提高經濟效益。經濟責任製,是我國在經濟管理和企業管理中,規定人們在社會分工中的職責、權限、利益和效益,使之各負其責,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的一種管理製度。應該注意的是,責、權、利三者是不能分割的,其中責任是前提,根據責任來決定權限的大小和利益的多少。嚴格的經濟責任製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社會化大生產要求生產和經營都是有秩序的,有人負責的。不僅指個人的責任,也指經濟單位或者法人的責任。經濟責任製能提高經濟主體的責任感,從而保證經濟秩序的穩定。
經濟核算製是對企業和勞動者進行考核、監督和獎懲的基本依據。它是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的勞動耗費和成果進行嚴格地、科學地計算、分析、比較,求得以最少的活勞動消耗和物質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製度。盡快建立健全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係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緊迫任務。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係,是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或社會再生產過程進行計算、測定和描述的宏觀經濟信息係統,是國家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工具。要把這項工作做好,必須相應改進有關的會計和業務核算製度。實行經濟核算製的企業,通常稱為獨立經濟核算單位。他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一切收入和支出有嚴密的手續,各項財產和資金有嚴格的紀錄和管理,對產品和勞務進行科學的成本計算,經常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從而促使人們去改進自己的工作,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這對國家增加積累,加速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鞏固社會主義製度,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我們進行經濟體製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在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同時,建立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體製。我們要針對過去政企職責不分,條塊分割,國家對企業統得過多過死的弊病,采取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來發揮社會主義經濟原有的活力。
政企分開的基本要求就是各級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直接經營管理企業。個別特殊情況需國家特別批準。這就要求全民所有製企業具有相對獨立性,是經營的主體。這就要求政府對經濟的統一領導,而不是代替企業直接經營。政府對經濟的統一領導,主要體現在:製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計劃、方針和政策;製訂資源開發、技術改造和智力開發的方案;協調地區、部門、企業之間的發展計劃和經濟關係;部署重點工程特別是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業的建設;匯集和傳布經濟信息,掌握和運用經濟調節手段;製訂並監督執行經濟法規;管理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等等。
政事分開就是政府和事業單位分開。政府將實行公務員製度,有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實行企業化管理,或有關行業的管理。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反映了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要求。全民所有製企業既然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那麽,在法律上就應該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他們依法自主地行使由他們經營的全民財產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六)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為了搞好我國有計劃商品經濟,必須使社會主義競爭在生產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基礎上展開。它是為增加社會積累,改善人民生活,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服務的。因此,必須禁止壟斷,反對不正當競爭,製造對有計劃商品經濟有利的競爭環境。我國過去沿襲蘇聯的經濟模式,產品經濟占主要地位,談不到多少競爭。改革、開放以來,國家不斷運用經濟法來保護社會主義競爭,使社會主義競爭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秩序地進行。但是這方麵的經濟立法還需要不斷地補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