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墮民之謎
過去,我國浙江東部的紹興、寧波、臨海一帶,生活著一個被稱作“墮民”的群體。“墮”也作“惰”,墮民原意為“懶惰的人”。早在明朝,明太祖曾“扁其門日丐”,就是在墮民的門戶上張榜,恣意侮辱,因此墮民又被稱作“丐戶”。墮民們曆來自相聚居,不與平民雜處,也不許搬居外地;平民雖賤至“車夫”也不肯與墮民為鄰。墮民自相婚配,不能與平民通婚,平民若與墮民通婚便被認為是奇恥大辱。墮民地位低下,受人鄙視,曆代科舉開科規定不準赴考。一直到清朝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才“除浙江紹興府墮民丐籍”。(蔣良騏《東華錄》)當時雖有皇帝詔書規定墮民為平民,但是人們對墮民的歧視仍然沒有消除,墮民自身的自卑感仍然長久地保留著。唐弢在1933年6月29日《申報·自由談》上發表《墮民》一文說道:“辱國者的子孫作墮民,賣國的漢奸如果有子孫的話至少也將是一種墮民。”魯迅也說:“墮民為了這一點給嚐,不但安l於做奴才,而且還要做更廣泛的奴才,還得出錢去買做奴才的權利,這是墮民以外的自由人萬想不到的罷。,’(《我談“墮民”》)長年累月的壓抑,使墮民產生了如此畸形的心理。魯迅、唐j叟的看法在當時是有代表性的,反映了平民和墮民間的鴻溝。墮民和平民的界限直到新中國成立後才正式消失,現在浙東一帶的年輕人幾乎不知道什麽是墮民了。
一般來講墮民屬於漢族,但明清以來,不少人常把墮民列為“特殊民族”或少數民族。因為他們除了被人歧視外,確實有不少奇特之處。如他們信奉“祠山大帝”,俗稱“老郎菩薩”,相傳就是創辦梨園、教授霓裳羽衣曲的唐明皇。墮民從事的職業都是被認為卑賤、本輕利薄易於經營的。一、戲曲業:以世代從事紹劇,清音鼓手為職業。二、羽毛業:挨家挨戶用收買或兌換的方法將雞、鴨、鵝毛收集回家,做成雞毛撣帚和做毯子原料。三、破舊業:以炒爆豆、糖調換方式收進破舊,然後分類整好出售。四、糖業:購進碎米、潮米、玉米製成飴糖,俗稱“墮民糖”。五、閣富作(紙紮業):浙江一帶,此項製作售賣權統歸墮民戶專有。其他還有編草鞋,也有一部分種田。
在墮民當中,最為奇特的還要數那些婦女,墮民女子婚前叫鰻線,又稱小鰻,婚後則稱老鰻,俗稱“墮貧婆”。老鰻打扮古怪,頭上梳著發髻,並有一個長約八寸、闊約二寸半的方架,像如意簪插在上麵。一般上身黑衣黑背心,下著黑色折襇裙,不能用紅線,出門時常攜一隻方底有蓋的圓形竹籃,俗稱“老鰻籃”,這副打扮,遠遠看去,一望便知。一般人家辦喜事、哄喪事、慶壽辰、搬房子等大事,都得請老鰻幫忙,過去紹興家家戶戶都有老鰻來往,那怕窮得揭不開鍋的人家也是這樣。老鰻對主顧人家的情況,諸如壽辰、訂婚、結婚、小兒滿月等吉日都掌握得一清二楚,她的服務工作也做得相當出色,而且說法乖巧,口齒伶俐,甚至帶有一些奴顏卑膝的神色。她講阿諛奉承的話能使人轉怒為喜,轉悲為歡。老鰻把這些人家當做自己的主顧,像田產、房產一樣,看做世代祖傳的產業,不得爭奪,但可轉讓。如某甲戶的老鰻可以不必征得主人的同意,轉賣給另一老鰻,每戶價錢百元到數十元不等,視主人家家景而定,買賣雙方的老鰻必須立下契據。以後,甲戶的婚喪喜慶大事也好,平時四時八節走動也好,統歸受賣的老鰻接受。魯迅在《我談“墮民”》一文中也描述道:“每一家墮民所走的主人家是有一定的,不能隨便走,婆婆死了就使兒媳婦去,傳給後代,恰如遺產的一般;必須非常貧窮,將走動的權利賣給別人,這才和舊主人斷絕關係。假如你無端叫她不要來了,那就是等於給予她重大的侮辱。我記得民國革命之後,我的母親對一個墮民的女人說:‘以後我們都一樣了,你們可以不要來了’,不料她勃然變色,憤憤的回答道:‘你說的什麽話?……我們是要千年萬代走下去的!’”
關於墮民的來源,也是一個不解之謎,一般有四種說法。第一種為:“時人所恥,斥為墮民說。”明祝允明《墮民猥編》記載說:“丐自言則雲宋將焦光讚部落。”南宋初,金兵南下,宋將焦光讚率部投降,迨金兵退後,宋人引以為恥,乃貶其眾為賤民,這是流傳在墮民中間的說法。第二種為“見哀於人,自流於墮說”,趙宋之後裔在“宋既亡,子孫見哀於人,麵人與之食,食之者多,遂不事生產,以絲竹娛人,日流於墮,故日墮民”。(張其均《浙江省史地紀要·浙江省憲法草案及特殊民族》)第三種為“被貶南宋貴族說”,元軍滅南宋後,將俘虜及罪人置於蘇鬆浙省,《墮民猥編》作者主張此說:墮民“相傳為宋罪俘之遺”。莫高、裘士雄在《浙江墮民小考》一文中提了幾點理由:一、祝允明生於明元順、弘治年間,距永樂不足百年,距洪武也不過一百多年,他提出墮民起源於宋末當有一定道理。二、元貴族滅宋後,實行殘酷的種族統治,將人民分成蒙、色目、漢、南,南就是原屬於南宋的臣民,稱為南蠻子。三、從墮民分布情況看,除了浙江的紹興、寧波、台州外,江蘇南部也有,隻有南宋貴族才會分布這麽廣。四、從職業看,南宋俘虜及罪人中有不少是宮中伶人樂戶,從來不事生產,所以貶為賤民者隻能從事絲竹、拾破爛為生。第四種為“明初叛將說”,明初反抗洪武、永樂皇帝的一些人,其成員傳係張士誠、方國珍的部屬,人數眾,誅不勝誅,便下令將他們遷移至寧紹一帶,貶為墮民。魯迅在《我談“墮民”》一文中提供了兩個理由:其一,“明太祖對於元朝尚且不肯放肆,他是不會來管隔一代的降金宋將來的。”其二,墮民的職業“分明還有教坊和樂戶的餘痕”。
(張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