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惠安“長住娘家”婚俗
在福建省東部沿海的惠安縣,至今為止在輞川、塗寨、東嶺、淨峰、小蚱、山霞、崇武等沿海農、漁村尚可見到一種特異的婚俗——婦女婚後長住娘家不歸夫家。20世紀50年代初期,著名人類學家林惠祥教授曾深入當地調查,發現這些地區婦女在婚後第三天即返回娘家長住,直到懷孕臨產方才回歸夫家落戶,而這一長住娘家的時間由於當地相沿成俗,而變得十分長久,新中國建國以前一般都在5年以上,有的甚至長達一二十年,最長的有30年,幾乎一輩子長住在娘家。
關於這一習俗,在我國壯、苗、布依等少數民族中可以找到類似的“不落夫家”現象,但惠安地區女子“長住娘家”期間不與男子(包括丈夫)交往,多視貞操如生命;而後者則不盡相同,男女交往較自由。作為在漢族居住區流存的這一習俗,不但在福建省內僅此一例,而且在國內其他地區也是罕見的。因此,近幾十年來,福建惠安婦女“長住娘家”的婚俗愈來愈引起研究者的關注和興趣,人們對它的來源、屬族、流傳原因都做了種種推測、考證和研究,但是由於缺乏有力的實物證據,兼之流傳久遠,內涵有所變化,因此至目前為止對於這一奇異婚俗尚不能有一個完全令人滿意的解答。
關於其來源問題,當地群眾有的認為是鄉村之間勞動力缺乏,為了留住婚嫁的女兒,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不成文的鄉規民約,即女子婚後必須長住娘家,要想在夫家落戶須待懷孕臨產。另有的人認為,這一習俗傳自明代周德興的軍隊,據說明代江夏侯周德興率大批軍隊在福建沿海建立衛所,惠安這一習俗就是這些士兵傳人後而流傳至今。林惠祥先生等人不同意這些說法,他們從民族學的角度考證分析,認為這類習俗後世雖因地因人而有所變化,但溯其根源,他們都應源自原始社會母係氏族向父係氏族過渡的曆史階段。國內外許多類似的民族學資料以及與此類同的“搶婚”、“產翁”等婚俗都反複證明了這一事實。(參見林惠祥《論長住娘家風俗的起源及母係製到父係製的過渡》,《廈門大學學報》1962年第4期)明代周德興率部成員據《明史》載多“楚卒”,當時楚地並無此類習俗,而至於鄉規民約,實為流傳至今原因之一,而並非產生之根源。(參見林蔚文《福建省惠安縣“長住娘家”婚俗初探》,《貴州民族研究》1985年第4期)
關於其屬族問題,至今流傳地區絕大多數居民都是漢族,因此許多人從現狀看認為其屬漢人之俗。林惠祥、林蔚文等人認為其應屬於古越族。理由如下:一、福建等地土著居民是古代越族及其原始先民,他們在這裏長期生活並完全形成本民族獨特的文化。二、古代越人留存著“不落夫家”等婚俗,這也為其後裔民族如壯、布依、黎、高山族等流傳至今的同類習俗所證實。三、古越人在漢代以後漸為中原漢族人民及其先進文化所融合,但在某一地區因某些特殊的曆史原因及社會條件,一個古老的民族消失了,但其某一習俗仍可紮根流傳於新住民族之中,這在世界許多民族中不乏其例,惠安此俗當屬此列。
關於流傳至今的原因,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林蔚文在經過調查後,基本歸納有以下幾種。一、惠安此俗是在內涵發生某些變化後才在漢族地區得以流傳的。變化的主要內容是拋棄了原始古樸的男女交往自由等為封建道德所不容許的東西,代之而來的是男女絕交、保護貞操等符合封建道德標準的內容。由於有了這一關鍵的改變,這一習俗才能苟延殘喘。二、爭奪勞動力。惠安是僑鄉,又是石匠之鄉,明清前後,許多男子就大多相沿成俗浪跡異國或異鄉經商謀生,長久以來當地農事全由婦女包攬。已婚年輕女子的留住,當然有利於娘家,因此“長住娘家”習俗受到歡迎。三、早婚。當地長期流傳早婚習俗,對於十一二歲甚至更小的少年男女們,結婚隻是一件好玩的事情。這些童心未泯的少男少女們婚後都還需要各自父母的照顧,因此古老的“長住娘家”婚俗也恰好迎合了他們的胃口而得以流傳。四、當地婦女傳統的思想意識的需求。如當地已婚婦女珍視貞操,大多不願或懾於“社會輿論”而不敢與丈夫交往,新中國建國以前曾出現聯合抵製男性的“長住娘家婦女會”乃至夫妻相遇不相識的種種怪現象。為了保護自己和不與男**往,“長住娘家”婚俗則是她們最好的保護傘。此外。一些人還認為當地女子出嫁聘金少,婦女長住娘家可使娘家經濟得到補償等等。當然這些僅是次要的原因了。
與國內外類似的婚俗一樣,惠安地區殘存的“長住娘家”習俗對研究人類婚姻進化史及民族學、曆史學等方麵都是迄今不可多得的珍貴資料。
(林之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