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主要特點
下列是創業板發行人在申請上市時及上市後須持續遵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主要要求(該等要求並不代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所有要求)。
申請上市時須符合的主要要求:
基本上市資格
→ 公司須於下列其中一個地方注冊成立: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及開曼群島。
→ 公司必須有主營業務,換句話說,把不相關的業務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適合上市。
→ 公司在上市前的24個月必須在基本相同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運作。
→ 公司必須委任保薦人,以協助它的上市申請、審閱所有有關的文件及確保公司作出適當的披露。
業務披露的要求
公司必須披露其上市前兩年的活動業務紀錄;及其上市後兩個完整財政年度的業務目標,清楚說明公司在每項主有業務活動中的業務方向及目標。
財務方麵的要求
→沒有最低盈利要求。
→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作出盈利預測。
→須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兩年的財務報告。
公司管治的要求
→委任董事,而該董事應具備適宜擔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個性、經驗及誠信,並能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該職務;
→委任至少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聘任一名全職合資格會計師來監督財務、會計及內部監控的事宜;
→指定一名執行董事為監察主任,以促使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成立審核委員會,審查年度、季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內部監控程序。
首次招股的規則
→最低公眾持股量為至少港幣30,000,000元即構成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5%(但是若公司欲發售少於其已發行股本的25%的股份,則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0%,而該百分比須提升至最高25%來滿足額外的公眾需求)。
→公司可自行決定采用何種招股機製。
→公司在招股時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包銷。
→公司必須有足夠的公眾股東,作為一般的準則,公司在上市時其由公眾持有的股份須由至少100名人士持有。
其他規則
→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層股東及控股股東如擁有任何與上市公司競爭的業務,便須全麵披露業務。
→持有公司股權5%或以上並能影響公司管理層的股東(即管理層股東)有兩年的售股限製期,而其他持有公司股權5%或以上但並沒有直接影響公司管理層的股東(即高持股量股東),則有半年的售股限製期。
→在上市時管理層股東即高持股量股東必須共同持有不少於公司已發行股本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