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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企業股票發行核準程序

為提高創業企業股票發行核準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創業企業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公告如下:

一、審閱申請文件草稿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創業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製作申請文件草稿,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

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草稿前,參照《股票發行上市輔導工作暫行辦法》對發行人進行輔導,並出具輔導總結報告。

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草稿前,深圳證券交易所組織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

深圳證券交易所審閱發行人申請文件草稿,並將審閱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二、受理申請文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到創業企業正式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萬元。不同意受理的,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創業企業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正式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後45日內,將初審報告和正式申請文件提交創業企業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創業企業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提出審核意見。

四、征求意見

創業企業通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後,中國證監會征求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未表示意見的,視作無異議處理。

五、核準發行

依據創業企業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麵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自深圳證券交易所受理申請文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未被核準的創業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在創業板市場發行股票的申請。

六、複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麵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複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複議申請後60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