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九 辨魚鱉蟹毒不可食及諸物不得共食法
內容:凡魚頭有正白。連珠至脊上不可食。
魚無腸膽。不可食。
魚有黑點。不可食。
魚無腮。不可食。
魚頭似有角。不可食。
魚目赤 赤。不可食。
魚不可合雞肉食。
魚目赤。不可作膾食。
魚不可合鸕 肉食。
魚。不合鹿肉食。
鯽魚。不可合豬肝。及猴肉食。
青魚。不可合小豆藿食。
魚汁。不可合自死六畜肉食。
青魚 。不可合胡荽。及生葵麥醬食。
鯉魚 。不可合小豆藿食。
蝦。不可合雞肉食。
蝦。無須。及腹下通黑。及煮之白。皆不可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
鯉魚不可合蘩縷菜食。
鱉目凹。不可食。
鱉頷下有如王字。不可食。
鱉肉不可合雞鴨子食。
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亦不可合龜煮食。
龜肉不可合瓜及酒。及秋果實食。
蟹目相向。及足斑目赤者。不可食。
病患不可食 魚。鮪鯉魚等。
妊身不可食鱉。及 魚膾。桂天門冬鯉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