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聖惠方

卷第三十九 辨魚鱉蟹毒不可食及諸物不得共食法

內容:凡魚頭有正白。連珠至脊上不可食。

魚無腸膽。不可食。

魚有黑點。不可食。

魚無腮。不可食。

魚頭似有角。不可食。

魚目赤 赤。不可食。

魚不可合雞肉食。

魚目赤。不可作膾食。

魚不可合鸕 肉食。

魚。不合鹿肉食。

鯽魚。不可合豬肝。及猴肉食。

青魚。不可合小豆藿食。

魚汁。不可合自死六畜肉食。

青魚 。不可合胡荽。及生葵麥醬食。

鯉魚 。不可合小豆藿食。

蝦。不可合雞肉食。

蝦。無須。及腹下通黑。及煮之白。皆不可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

鯉魚不可合蘩縷菜食。

鱉目凹。不可食。

鱉頷下有如王字。不可食。

鱉肉不可合雞鴨子食。

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亦不可合龜煮食。

龜肉不可合瓜及酒。及秋果實食。

蟹目相向。及足斑目赤者。不可食。

病患不可食 魚。鮪鯉魚等。

妊身不可食鱉。及 魚膾。桂天門冬鯉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