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證治全書

卷三\足部證治(計十八證) 筋脈

屬性:踝下曰足。足背曰跗,一名足趺,俗名足麵。足後跟曰跟。足指曰趾,趾者別於手也。

足之

為聚紋毛。足下麵著地者為踵,俗名腳底版。

足大趾外側屬肝,內側屬脾,脾筋、脈皆起於足大趾,隱白穴為脾井,溜於節後陷中大都穴為脾榮,注於內側核骨下太白穴為脾 ,循大趾本節後一寸公孫穴為脾絡,曆內踝前三分陷中

穴之次。肝筋、脈皆起於足大指外側叢毛之際,大敦穴為肝井,溜於趾縫中行間穴為肝滎,行跗上注於本節後二寸動脈中太衝穴為肝 ,結於內踝前一寸中封穴之為肝經,循踝上五寸蠡溝穴為肝絡,直上內輔骨下橫紋盡處曲泉穴為肝合,陰股五裏陰 之次。

足二趾(即大趾之次趾。)

足三趾(一名中趾。)屬胃,胃筋、脈起於足中趾內側,曆兌穴為胃井,溜於次趾外側陷中內庭穴為胃滎,注入內庭後二寸陷穀穴為胃 ,過於跗上去內庭五寸衝陽穴為胃原,自足跗直上循足脛曆腕上係草鞋處解溪穴為胃經,又曆外踝上八寸豐隆穴為胃絡,結於膝下三寸三裏穴為胃合,上膝循伏兔結於髀膝上起肉處為中趾內間,其支者別跗上入大趾間出其端。

足四趾(即小趾之次趾。)屬膽,膽筋起足四趾外端,竅陰穴之次為膽井,趾岐骨間有俠溪穴為膽滎,俠溪上寸半有臨泣穴為膽 ,俠溪上四寸五分有丘墟穴為膽原,外踝上四寸陽輔穴為膽經,外踝上五寸光明穴為膽合,由是上走髀,分為兩歧,前者結伏兔,後者結於尻,直者上季脅,其支自陽白直下出膝外 循經抵外踝至足 入四趾之間,支者別附上入大趾貫爪甲後足小趾,趾下屬腎,外側屬**,筋、脈俱起小趾之下,斜趨足心湧泉穴為腎井,又斜趨內

,自跟別至跟後踝中大骨上兩筋間有大鍾穴為腎絡,踝上二寸複溜穴為腎經,上 (腿中肚曰 )。出 內廉結於內輔骨下陰穀穴之次為腎合,從是並太陽之筋上循陰股。

**筋起小趾外側,至爪甲一分至陰穴之次為**井,曆本節之前陷中有通穀穴為**滎,

中為**合,由 直上結於臀,其脈從腰抵 出小趾外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