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永不消失的“責任”——企業組織的“責任守恒原則”
“責任”究竟會不會消失?企業所遭遇的大多數情況是:在責任缺失並接受懲罰後,接著,“責任”就快速的蒸發並消失得無影無蹤了——不,責任沒有消失。這是一種假象。
企業組織的責任係統如同能量守恒原則一樣,企業組織的責任不會終止和消失,而是遵循著基本的“責任守恒原則”——當一個“責任”看似無影無蹤的“消失”了,事實上,它並沒有消失,而是或以責任被層層傳遞的方式、或以責任被轉化成惡果代價的方式,被自己以外的他人所承擔或承受。企業組織的本質是因“責任使命”而存在和發展,它是企業組織被外界所賦予的、不得不承擔的“份內之事”。當責任看起來象是消失了時,其實是責任使命以本身的缺失而承擔了責任的缺失。如果責任使命沒有受到傷害或缺失,那一定是責任使命被轉移或轉嫁到了其它責任者身上,換句話說,就是其它責任者承擔了缺失了的責任使命,而使得“責任使命”得以順利的進行。
事實上,企業組織存在著兩個相對的“責任係統”:一個是企業組織和外部環境之間的責任係統;另一個是企業組織內部運營上的責任係統——對於企業組織來說,這兩個責任係統並非是完全獨立、互不關聯,而是以相互影響、互為責任的關係。無論是企業組織與外部環境之間、還是企業組織內部的運營之間,都遵循著動態的“責任守恒原則”——如果企業組織沒有承擔起必須的使命責任,那麽,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並沒有消失,而是被其責任承擔的對象,以代價或惡果的方式承擔起來;如果企業組織裏某個崗位沒有承擔起相應的必須責任,那麽,他的責任也不會消失,而是依舊會被其關聯崗位或企業組織以代價或惡果的方式承擔起來。企業組織內部運營責任係統的變化與責任缺失,會導致企業組織與外部環境責任係統的變化或責任缺失;同樣,當企業組織與外部環境責任係統發生變化與責任缺失時,也會導致企業組織內部運營責任係統的變化與責任缺失。
企業組織與社會環境之間的責任守恒企業組織看起來象是消失了的責任使命,其實並沒有消失,而是被企業組織之外的社會環境以“惡果”的形式被動的承擔了起來——企業組織與社會環境構成了一個“責任守恒係統”。
企業組織與社會環境之間遵循著相互“責任守恒原則”——企業組織是以承擔必須的社會責任,實現自己生存與獲取經濟回報的前提;社會環境是以為企業組織提供良好的市場經秩序與環境,實現社會環境本身的良好運行。企業組織看起來象是“消失了責任”,其實即沒有消失,也沒有被責任者所承擔——認為責任者承擔了責任是種誤解,責任者所受到的隻是懲罰——所謂“消失了的責任”,其實是以兩種形式繼續存在,一種情況是甲的責任缺失,但被乙承擔起來,所以企業組織總體責任使命並沒有缺失,依舊以完整的狀態存在;另一種是甲的責任缺失,但並沒有被乙或丙等等關聯者承擔或彌補起來,其結果就是造成了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缺失,而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缺失,是以惡果的方式由社會承擔起來。
責任“消失”
在中國西部某城市,由地方政府花巨資修建的機場,在一個正常運營的日子裏,偌大的候機樓顯得空空****,隻有幾十個乘客在等待候機。這個機場在建設的四年時間中,不斷的修改規劃擴大規模。將部分工程建設標準從4C等級提高為4D等級;候機樓麵積擴大了3倍,由設計的6000平方米增加為24000平方米;工程概算由最初立項時的4.92億元增加為8.99億元。這使得機場背上了數億元的沉重債務。在這個責任事故中,“責任”被從規劃設計、中途擴建等等環節一直層層追問,最後是由機場的所有者和責任人地方政府出麵解釋:因為決策失誤所導致,並表示會吸取教訓——機場建設失誤的“責任”,似乎就此終結和消失了。
然而事實上,失誤的責任並沒有消失,而是轉化為了責任結出的惡果——機場建設所欠下的數億元巨額債務,顯然不是機場所能承擔的,地方政府需要動用市財政,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去填這個窟窿。顯然,政府決策失誤最後的責任,是以嚴重責任後果的形式,由當地的納稅人所最後承擔。我們假設機場的所有者不是政府而是私人機構,那麽,由於決策失誤所導致的責任事故,是不是被投資者的私人機構,以個人資產損失的形式承擔了哪?不是。責任不會被未承擔起責任的責任者所承擔——如果認為一個未能承擔起責任的責任者,承擔了責任缺失的責任,那將是一個笑話,就因為責任者未能承擔起責任,所以責任才會被責任者以外的他人來承擔。私人機構的個人資產損失,隻是責任人所受到的未能承擔起責任的懲罰。真正的責任,事實上是被機場所占有的有限資源而不能發揮效益的受益方——政府所承擔。
如果一個企業組織偷稅漏稅,那麽,企業不承擔依法納稅的“責任”,其實並沒有消失,而是被當地政府被動承擔(其實是被當地全體民眾所分擔);如果一個企業組織嚴重汙染環境,那麽,企業保護環境責任的缺失導致的是周圍民眾承擔汙染的後果。從企業組織的外部來看,企業組織與社會環境與法律、市場與客戶,構成了一個互為責任與義務的動態責任守恒係統——企業組織以承擔來自於外部的必須責任,換取和獲得企業組織的生存空間和利益;社會以為企業組織提供良好的環境與秩序的責任,換取和獲得企業組織對於社會的責任與利益的回報。
同樣,假如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譬如當地政府不承擔起建立良好市場環境的責任,就會造成企業種種惡劣競爭行為的出現,企業就會因此而蒙受因地政府缺失責任的惡果。在中國,某政府的經濟開發區為了招商引資,承諾了稅收優惠等等政策,但當一些企業進入經濟開放區後,種種的優惠條件開始“因人而異”
了——一些“良好處理”了與地方政府關係的企業,享受到了甚至比優惠條件還優惠的條件;而一些不善於處理與政府關係的企業,隻能以所謂的“市場價格”
購買土地和廠房。當地政府嚴重的“責任缺失”,導致了一些企業行為的偏離,而一些期望良好環境、行為正當的“傻瓜企業”,卻由此承受了政府責任缺失的惡果。
企業組織與社會環境二者之間,是在動態中實現著相互的責任均衡——假如企業組織不承擔其對於組織之外的社會環境的必須責任,其丟失的責任的惡果將由社會承擔,企業組織也將受到來自於社會和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環境不承擔起對於企業組織來說必須建立的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場環境的責任,企業也將以缺失責任使命的方式來報複社會——當一方不能有效的承擔起自己的必須責任時,雙方的責任守恒狀態將由此被打破和失去均衡,責任缺失的後果傷害,將導致社會經濟的倒退。
企業組織是一個動態的、開放的、以承擔責任使命為存在前提的“活的生命體”——企業組織從來就不是自成一體、溫暖安靜的鳥巢,而是在開放和動態中,不斷的在與社會、環境、供應商、銷售商、顧客等等一係列企業組織之外的利益關係者,進行著責任的相互轉換、相互承擔的動態運營的過程。承擔責任——尤其是企業組織必須承擔的強製性的必須責任,是企業生存、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企業是以承擔責任“換取”存在和贏利。在這個動態的責任承擔過程中——當企業組織發生地域和環境變化、資本和規模變化、產品和顧客變化,企業組織承擔的責任使命也會因此發生一係列的變化;而當企業組織在不斷變化和適應中,勇於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使命時,企業組織也會因此獲取因承擔責任而帶來的更大、更多的利益。
社會本身就是一個大的責任守恒係統——處在社會環境中的每一個組織、每一個個人,都是以相互承擔自己必須的、最低的責任,為自己安身立命和獲取利益的前提條件。責任並不是為自己承擔,而是為他人承擔,自己是因承擔責任獲取責任承擔所帶來的好處和利益——這是一個相互承擔責任,以此形成良性發展的過程。假如在某一個地區,所有的企業都不承擔起必須的責任,譬如全部偷稅漏稅,這個地區將因企業組織的責任缺失,而無法建設更完善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其結果將導致這個地區整體的停滯甚至是倒退——嚴重的責任缺失,其責任並沒有消失,最終是由全社會的每一個個人所均攤的方式承擔。
企業組織不是以純粹的、獲取利潤為目的的自私性組織,而是以承擔責任為前提、以對社會與客戶的貢獻為存在的社會性組織——企業組織不是自私性的、純粹以贏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性的、承擔責任與貢獻的組織,這是企業組織生存與發展的真相!利潤雖然很重要,但它不是企業組織的全部;企業組織持續的利潤產生和實現,是來源於對於責任的承擔與社會的貢獻。企業組織是以對社會、環境、法律、客戶等承擔責任和貢獻,來實現自己的利潤和生存的空間。假如不是這樣的話,企業以自我為中心的自私自利,那麽,它將因責任的缺失而受到失去利潤、甚至是企業生命的懲罰——當企業組織拋棄了自己應該承擔的、與其關聯的周邊的事物責任時,它同時也會被社會和客戶所拋棄。
如果企業不承擔必須的法律責任,它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它所缺失的責任惡果,將被社會所承擔;如果企業不承擔對於客戶或消費者的責任,它將因此被客戶或消費者所拋棄,它所缺失的責任後果,將被資本本該的贏利缺失代價所承擔;如果企業不承擔對於員工基本的勞動福利的責任,員工也將由此不對它承擔責任——員工會選擇離開或是磨洋工,企業組織將自嚐苦果。這就是企業組織責任缺失後的真實狀況——企業組織以承擔自己必須的責任,“換取”企業生存和獲利的空間,假如企業不這樣做,企業將因此遭遇懲罰,而所缺失的責任後果,將被社會或其它利益關聯者所承擔或承受。
企業組織內部運營係統的責任守恒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不會消失,企業組織裏個人的責任同樣也不會消失——因為企業組織內部自身的運營,同樣是一個以相互承擔責任、動態的“責任守恒係統”。
從企業組織內部運營責任係統來看,企業組織自身的責任使命與企業組織裏每一個具體崗位責任,構成了一個互為責任與義務的動態責任守恒係統——企業組織必須對每一個責任部門和責任崗位,承擔起其組織所必須的責任與義務;企業組織裏每一個部門和崗位以責任承擔,實現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如果某個部門或崗位沒有承擔起其必須的責任,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將由此缺失;而企業組織如果不能承擔起其對部門或崗位的責任與義務,部門或崗位也會以拖遝、扯皮等等行為,來報複企業組織的不負責任。一旦企業組織與崗位個人之間的責任守恒的均衡被破壞,將造成企業組織的責任缺失;而企業組織的責任缺失,又將導致企業組織與社會之間的相互責任承擔的均衡。
在中國沿海某私人製造企業裏,老板因為苦惱於規模擴大而管理卻越來越混亂,高薪聘請了一位MBA畢業的職業管理人,擔任了企業的常務副總經理。上任後的這位常務副總經理,很快的拿出了一份公司治理的“規範管理計劃”,但老板在看過後卻並不認可這個看似完美的計劃。在被老板批評為“書生計劃”後,這位MBA畢業的職業管理人開始消極怠工,不停的抱怨“管理搞的象一團爛麻線”、抱怨“老板目光短淺性格粗暴”——我們這裏不是去判斷這位MBA和老板之間的誰是誰非,而是要去探討責任缺失和缺失的責任是否消失的問題——在一連串抱怨的背後,是典型的責任缺失。因為正是企業的管理“象一團爛麻線”,所以企業才會聘請他來做常務副總,並期望由他來改變這種爛麻線的管理現狀。
我們想知道的是:這位常務副總以“抱怨”替代了自己的“管理責任”,那麽,他的管理責任是否真的消失了哪?事實上,他的必須責任並沒有消失,而是以“企業依舊混亂”現象的惡果而存在。這就是企業組織內部運營上的責任守恒:當一個責任沒有被承擔起來時,它並沒有消失,而是以惡果的形式被企業組織所承擔;假如一個責任沒有被承擔起來,而企業組織也沒有吞食惡果,那並不是責任消失了,而是責任本身就是一個“多餘的責任”。當這位常務副總以“抱怨”
替代了自己的管理責任後,就造成了企業組織責任運營係統中的責任缺失,企業的運營非但得不到有效的改善,相反,會由此造成更大的經濟或發展上的損失。
事實上,這位常務副總責任缺失,造成了企業組織吞食惡果的現象,在企業組織內部運營責任係統中大量存在著。如果某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責任事故,造成了產品的報廢,它已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成本問題,而是可能由此造成了企業組織責任的缺失或責任鏈的倒塌。是崗位責任的相互承擔,才使得企業組織以責任鏈的驅動方式,由此實現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如果某個崗位的責任沒有被承擔起來,所導致的後果將由企業組織或其關聯者承擔或承受。責任是在為他人而承擔,當企業組織裏的個人責任崗位缺失,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他人和組織的責任缺失。如果某個銷售人員沒有實現銷售責任,他會影響到整個銷售部的銷售責任。
企業組織裏所有的崗位,都是因承擔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而出現,每一個崗位上的具體的人員,都是崗位責任的“責任承擔者”——他們以自己的“責任能力”,承擔著其必須的崗位責任。在中國某個國有企業中曾流傳著一個小故事:三個工人在推一輛平板車,車上卻隻有一個紙箱,但讓你詫異的並不止是這些,因為旁邊還有兩個領導在指導他如何工作——這不是簡單的人浮於事、機構臃腫,而是本質上的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缺失,這是權力在無情的強奸責任!機構重疊、機構臃腫、人員冗餘、互相推委、扯皮等等的現象,本質上是責任缺失、以權代責、責任模糊等等原因所造成,我們有大量的事實讓我們相信:如果不尊重企業基本的責任守恒運行規律,企業將飽嚐因責任使命缺失而出現的嚴厲懲罰的惡果。
企業組織不是靜止不變的、機械的運行係統,而是圍繞著責任使命、不斷變化的動態運行係統——企業組織因為自身責任使命的變化,導致了企業組織內部運營責任係統的改變。當企業組織責任使命改變時,企業組織內部運營責任係統也必須進行變革與創新——它可能涉及到企業組織一係列的責任目標、責任體係的重新設計,但所有組織變革和創新,都必須建立在充分尊重企業組織責任守恒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假如不是這樣的話,譬如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發生了變化,而企業組織沒有相應的責任結構的變化,企業將由此發生無法承擔起責任的責任缺失的現象;如果企業組織毫無目的、追趕潮流式的任意創新,也會導致企業組織和諧均衡的責任係統失去平衡而造成責任缺失。企業組織並不是我們手中可以任意拿捏的泥塑,它所有的變化與創新,都圍繞著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變化而變化,圍繞著尊重企業責任係統均衡守恒的原則而進行。
是一個個具體的崗位責任,構成和實現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企業的最高管理者,必須承擔企業成長和資本贏利的責任;企業的倉庫保管員,必須承擔對於被保管物品的安全責任。如果一個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沒有承擔起崗位必須責任,造成了企業的虧損甚至是倒閉,這個“必須責任”就將被轉移和轉嫁到企業資本所有者的頭上——企業擁有者將承受資產的損失。假如企業的保管員因無人監督而偷懶睡覺,此時有盜賊來臨而恰巧碰上來廠的一線工人並把盜賊擒住——雖然保管員並沒有盡到“必須責任”,但他的必須責任被一線工人承擔了,所以,一方責任的缺失而被其它關聯者所承擔,必須責任本身並沒有消失,隻是被轉移承擔了。
必須的責任不能缺失;缺失的責任不會消失——這是一個需要不斷被提醒的警示。如果你的責任缺失了,你將會給別人造成麻煩,因為責任是為他人而承擔,這是一個並不深奧的道理。過去,企業組織被看作是封閉的贏利機器,正是基於這樣的傳統認識,傳統的管理方法是以權力、命令和控製,肆意操縱企業組織這個複雜和龐大的贏利機器。企業組織的本質與結構,也在這樣的認識下,形成了以科層製結構、權力化管理為主的僵化的權力組織,企業組織由此形成了嚴格的權力等級製度,而由此產生出來的控製與反控製、監督與反監督、懲罰與逃避懲罰的矛盾與鬥爭,也逐漸的愈演愈烈,同時,對於權利的趨炎附勢、以及責任的大量缺失,也成了隨處可見的企業景象。如果我們不希望看到因責任缺失引起的連串的惡性循環,我們所能做的便是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來。
永不消失的“責任”
正是因為企業組織是因責任、而不是因權力而存在,並由此形成了企業組織的責任體係——企業組織是個強大的責任係統,一切都圍繞著“責任”展開。
責任型企業組織從性質上說是“責任組織”,從理念上說是“服務組織”,從行為上說是“承諾組織”——企業組織是一個“承擔責任、信守承諾、提供管理服務”的責任平台。每個人無論職務高底、崗位大小,都是以承擔責任為他人服務。“服務”是責任型企業組織本質——責任型企業組織本質是由管理轉向服務,以責任的相互承擔——員工以崗位或職務責任對企業組織責任使命承擔責任、企業組織以組織責任對員工承擔義務責任、員工和員工間以責任鏈相互承擔責任,形成了一個大的組織服務係統。是責任從來就不應該依附於權力,責任也從來就不是由權力在調動和分配,而是責任根據所要承擔的責任的需要來選配權力。
從企業組織的角度去設計、清晰和激勵責任,隻是為責任承擔奠定了良好的製度基礎,而最終承擔責任或造成責任缺失的並不是“責任崗位”,而是責任崗位上的“責任承擔人”。 當我們確認企業組織的責任性質時,我們其實是向企業組織裏每一個活生生的人,傳達著這樣一個信息:企業組織因承擔責任而存在,你就是組織裏責任承擔責任的一份子;是每一份子的責任承擔,匯聚起了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海洋。當我們設計企業組織的責任結構、崗位和權重時,我們其實是在告訴企業組織裏所有的人:你的責任是如此的清晰而明確,你的責任是如此的重大,你必須以自己的責任心和責任能力,承擔起自己必須的責任。
企業是一個以責任為核心的、獨立的責任係統,隻有當責任的承擔需要配置相應的權力和利益才能完成時,權力和利益才會應聲而出——這也是一種新型的企業組織的價值觀:推動企業組織前進的動力,不是來自於企業組織的權威和權力,而是來自於企業組織的責任鏈,是環環相扣的責任鏈在推動著企業組織的使命、效率和前進。在企業組織裏,責任與權力是一枚硬幣的正反麵;企業組織是以責任為核心,統領著權力和利益——由此所形成的企業組織的三角型結構,處在最上方的永遠是責任!
責任從來就不是權力,責任隻意味著承擔和必須承擔起來;當責任需要配置權力時,並不是權力在分配權力,而是權力以責任的需要為衡量標準來分配權力。
責任的承擔未必一定需要權力,但權力必須配置相應的責任。責任隻對責任負責,而不對權力負責。假如責任對權利負責,隻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權力與責任相匹配,看起來似乎是對權力承擔責任,其本質是對責任承擔責任;另一種情況是權力與責任相分離,責任對權力負責,而不對責任負責——這也是建立企業責任組織的重大原因所在:建立責任組織體係,就是要避免當責任與權力相分離時,責任必須以責任為價值觀,從而實現對責任而不是對權力的負責。
企業組織僅僅具有責任價值觀,是不夠的。企業必須從組織的設計、功能和管理上全麵落實責任,才可能實現和成為以責任為中心的企業組織。企業必須以責任而不是權利來設計企業的組織,權力隻因責任的需要而出現,責任不能依附於權力。責、權、利的對等一致,並不是依靠權力的分配而實現,而是依據責任的需要配置權力和利益。責任型企業組織設計的基本原則,是以責任為組織的價值觀和核心,以責任承擔的需要配置權力和利益,按照組織責任使命產生與確立、責任的分工與分擔、責任的目的與實現的功能,來設計責任部門和崗位的結構和組成、責任完成所需要的權力與利益的配置、崗位責任具體任務和目標的分配等等。
企業組織之所以有部門、崗位和職務的存在,隻是因為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使然,而不是由權力來分配的結果。企業組織的責任,需要通過組織係統的責任體係來完成,而崗位或職務就是最基本的責任單位——崗位或職務隻因責任而存在,或者說,一個個的崗位或職務,就是一個個矗立在組織裏的責任,它們以環環相扣的方式,形成了企業組織的責任鏈。當我們看到“以人設崗”還是“以崗定人”的爭論時,我們會啞然失笑,因為崗位是一個責任,即使是看似因人設立的崗位,其本質也必定是因為企業組織責任使命的需要,否則就是無效的崗位。
崗位是企業組織最基本的責任單位。企業必須以責任為中心,從“崗位”這個基本的責任單位開始,以責任為崗位存在的唯一理由、以責任配置其所需要的權力和利益,才可能實現責、權、利的對等和一致。如果某個崗位出現在了企業組織裏,那原因應該隻有一個:隻因為它承擔著企業組織的總體責任使命的某一方麵的責任;如果某個崗位沒有相應的責任承擔,那原因可能也隻有一個:是權力因自私的需要而設置了“多餘的崗位”或是“無效的崗位”。然而,現實的情況頗令我們憂心不已,一些以權利為中心的企業組織機構臃腫、人浮於事,以權力設置崗位、以權力分配權利、以權力確認責任,結果是權力可以沒有責任而隻有權力和利益,正是企業組織以權力為中心,才造成了責、權、利的無法一致和錯位。
責任不是具體的任務或目標,而是需要承擔的一係列的基本原則。責任是一係列的組織運營的底線,而不是最高的標準。當我們說總經理要“遵守法律、實現企業持續”等等詞語時,我們是在說他必須承擔的責任;當我們說總經理當年要“完成一億元的銷售額、500萬利潤”時,我們是在說他要完成的具體任務和目標——責任與目標,是一對孿兄弟,責任是一條筆直的直線,而目標或任務就是圍繞著這條直線上下波動的曲線。企業不僅僅是要重視具體目標和任務的考核,更重要的是,需要對責任進行嚴格的考核和監督——企業裏一個銷售人員,是以損害公司名譽為代價,換取來銷售額的完成,要比維護公司聲譽而未完成銷售額的後果,要嚴重得多。
是“責任”與“責任”之間的關聯,形成了企業組織的“責任鏈”。責任鏈才是企業組織真正的推動力和績效實現的利器。責任是為自己以外的他人承擔——個人承擔責任所獲得的是承擔起責任後的利益或獎勵,而不是責任本身,因此,責任的本質是為他人“服務”——每一個為他人承擔責任的責任,相互以責任環環相扣的方式,形成了猶如多米諾骨牌一樣的責任鏈,並以“服務的宗旨”推動企業組織的進步和效率。然而,一些長期處在權力中心下的企業組織,以權威式的權力方式指揮組織的運營,他們不是在提供管理“服務”,而是在行使權力的“驅趕”;他們是在惡狠狠的說:你必須去完成你的這些任務,否則。。。,而不是一臉微笑的說:為了你的完成任務,需要我做些什麽。。。,顯然,權力管理者從未意識到管理的責任,是在為他人的責任承擔服務。
企業的一切薪酬製度、激勵利益,都應該圍繞著“責任權重”來設計和進行。
責任權重是以責任的輕重、大小、類別等等,所產生出來的責任綜合指數或指標,企業的一切考核與獎罰,都應該圍繞著責任權重。但遺憾的是,在權力型企業組織裏,一切都圍繞著權利進行,企業薪酬製度是以行政權力為主設計,企業激勵措施是因權力考核和分配,久而久之,崗位人員的價值觀開始麵向了權力,而不是責任。這是很可怕的結果,當焰火企業的安全員——一個責任重大的責任崗位——之所以敢值班時呼呼大睡,因為在薪酬製度裏,他隻拿可憐的、比一般工人還要少的薪水,我們以“責任權重”設計薪酬,就是要喚醒這位安全管理員早已沉睡和麻木的重大崗位責任的“責任感”。
我們永遠也無法把責任猶如切西瓜一樣的、不多不少的分配到每一個人的手上,所以,我們需要的是一套責任的組織協調係統。責任無法窮盡,在責任與責任之間,存在著大量的共同責任、交叉責任和空白責任,我們必須要設法協調和彌補,而不是放任自流或是試圖窮盡責任——假如真有一種可以窮盡責任的方法,我們也必須要放棄,因為當責任真的被如此細化到細胞一般,企業組織也將會由此變得刻板和僵化。我們可以嚐試著在企業組織裏設立“企業責任委員會製度”或“自由責任協調人製度”,以解決責任之間的脫節和扯皮現象;我們可以嚐試著將“溝通”作為必須承擔的責任,而不是可有可無的個人行為修養,以“溝通必須責任製度”,解決團隊和項目中的合作責任問題。我們希望有更好的製度性方法,來解決“責任缺失”和“責任空白”的問題。
企業組織“永不消失的責任”美好情景,是這樣實現的——我們以企業組織必須的責任使命,確認並設計企業組織的責任結構、部門崗位;我們為每一個崗位,確立其明確、清晰和有限的崗位責任;我們以個人的“責任能力”為標準,來確認責任崗位的責任承擔人;我們以完整有序、縱橫交錯的企業組織“責任鏈”,推動企業組織的責任使命實現和發展進步;我們以有效的“責任權重”的激勵和處罰,來迫使每一個人承擔起必須的責任;我們以培育企業組織的“責任價值觀”,形成以承擔責任為榮的良好企業文化精神氛圍——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實現一個目的,那就是“責任永不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