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才是合格的父母

賞與罰

手段與目的,收效如何?

賞,就是獎賞。罰,就是懲罰。獎賞與懲罰是兒童培養過程中常用的教育手段。獎賞是對某一行為的正強化,也就是對某一行為的肯定和鼓勵。獎賞可以是物質的,也可以是精神的。如當孩子在競賽中取勝了就發給獎品屬於物質獎賞;而給予一定的榮譽稱號則屬於精神獎賞。懲罰是對某一行為的負強化,也就是對這一行為的否定和抑製。懲罰也有精神懲罰和物質(肉體)懲罰。精神懲罰包括批評、指責、謾罵、譏諷和侮辱等;物質懲罰包括體罰和沒收玩具或不許吃東西等。

由於獎賞總是與積極的情緒相聯係,所以,獎賞往往能激發兒童的熱情,使他以更強的動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時間進行曾經得到獎賞的活動。相反,懲罰常常與消極情緒聯係在一起,懲罰能使兒童感到苦惱和悲哀,使他對曾經受到懲罰的活動或行為產生恐懼或回避,從而抑製這種行為的出現。

盡管越來越多的研究發現兒童早期的情緒體驗可能對以後的個性發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積極的情緒體驗往往會使孩子的性格變得開朗活潑、自信心強、待人公正和善、人際關係好等。而在早年過多地體驗消極情緒的孩子,可能會在其社會化過程中遇到更多的困難。性格孤僻、感情冷漠、悲觀、缺乏競爭意識等,常常與早年的消極情緒體驗有關。因此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主張要多給孩子積極的情緒體驗而要避免消極情緒體驗。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但在實際的育兒過程中懲罰是不可避免的,完全不讓孩子體驗消極情緒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應該的。

要使一個孩子發展成為一個完整的個體,一個具有七情六欲的正常人,就應該體驗各種情感。事實上,如果不體驗什麽是消極情緒,那麽,也就體驗不到什麽是積極情緒。如果不體驗被懲罰的悲哀,也就不可能體驗到被獎賞的快樂。

所以,我們主張,父母在養育子女時獎賞與懲罰都應該使用。罰要罰得幹脆,賞要賞得明白。

當然,父母在獎賞和懲罰子女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明確獎賞與懲罰的目的。獎賞和懲罰隻是用於教育培養孩子的手段,不是目的,所以不能憑父母的感情用事,絕對不能在自己高興的時候就獎勵孩子,或孩子做了不應該做的事也不加追究;而在自己情緒不好時就懲罰孩子,把孩子作為出氣筒。

二、父母應該知道,獎勵是使相同或類似的行為繼續出現或得以保持。

從獎勵中兒童學會了該如何去做。而懲罰使某一行為的出現受到抑製,從中兒童學到不該做什麽,但孩子可能仍然不知道該做什麽。因此,雖然被懲罰的某一不良行為被抑製,但取代它的卻可能是另一不良行為。所以,父母在養育過程中要以鼓勵和獎賞為主,盡可能發現孩子的優點加以鼓勵。

三、懲罰時一定要使孩子明白,父母不喜歡的是他的某一行為,而不是他本人,不能讓孩子產生爸爸媽媽不愛自己的感覺。這就是說,父母不能將對孩子的某一行為的不滿遷移到孩子的其他行為上。

四、孩子哭鬧不應該是受懲罰的理由。父母首先要了解孩子哭鬧的原因。

有時孩子哭鬧或搗亂可能隻是為了吸引父母的注意,有時可能身體有某種不適,但自己既無法描述又無法消除。成人有時也會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情緒需要發泄,孩子也一樣。所以,在孩子哭鬧時先要弄清楚為什麽哭鬧,如果沒有原因,那就應該讓孩子有發泄的機會。例如,孩子睡覺後可能沒有完全睡醒,這時孩子可能會哭鬧,父母的勸或哄可能都無濟於事,如果父母因此而對孩子發脾氣或懲罰孩子,那就太不應該了。明智的做法是對孩子說:“媽媽(爸爸)知道你現在情緒不好,如果你想哭就哭一會兒,等你不想哭了就告訴媽媽(爸爸)。媽媽(爸爸)就在你身邊。”過一會兒他就會不哭的。

這時最忌諱的是父母設法討好孩子,給孩子種種許諾,這樣隻能教會孩子以更強烈的哭鬧來對付父母。

五、獎勵和懲罰同樣可能導致孩子的說謊等偽行為。前者是為了獲得父母或師長的歡心,後者則是為了逃避懲罰,少受皮肉之苦。因此,父母在行使獎賞或懲罰時一定要有根有據。

六、做家務不能作為懲罰的手段。否則會使兒童產生“做家務”與“不好”聯係起來的觀念。在其他時候再希望孩子做家務時,他會產生“又要受罰”的念頭,以後會逐漸討厭做家務。

七、隻有通過主觀努力得到的成果才應該加以獎勵,同樣,不是故意造成的錯誤也不應該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