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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在北宋神宗皇帝(趙頊)的支持下,推行了一係列以富國強兵為目的的變法措施。這些措施的頒布,主要在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年),因此,王安石一派的變法活動又稱為“熙寧新法”。

宋初年的皇帝,以晚唐、五代為鑒戒,力求革除其弊端。但在調整政治、經濟、軍事大政的同時,又留下許多隱患。為防止地方擁兵自重,尾大不掉,宋太祖(趙匡胤)、太宗(趙光義)等一方麵加強禁軍的建設,挑選各地武藝高強、體格驃悍的勇夫歸並禁軍。另外,以文官代替武官做州郡長官,還派使兵將經常流動。造成了兵不識將,將不識兵,兵無常帥,帥無常師的狀況。這種苦心經營的結果,雖然消滅了地方抗衡中央的現象,卻使得軍隊數目劇增,並且削弱了軍隊的戰鬥力。宋初政府大量吸收文人參政以擴大統治基礎,方法是通過科舉。宋朝科舉職幹名額大大超過唐朝。宋初保留了很多唐、五代的舊官位職稱,同時,又增設了大批新的官職,使得官員名實不符,冗官冗員,屍位素餐。宋真宗(趙恒)澶淵之盟後,答應每年向遼國貢銀、絹數十萬兩、匹。宋仁宗(趙禎)對遼貢物又有增加,同時,還向夏國“賜”銀、絹、茶數十萬兩、匹、斤。內部供養大批軍隊和官員,外邊受別國的經濟掠奪,宋朝財政緊張。向人民攤加賦稅,激起了多次農民起義。

麵對矯枉過正的惡果,慶曆三年(1043年),範仲淹等人主持以整頓吏治為中心的“慶曆新政”,但以夭折告終。到神宗時,外部有遼、夏威脅,內部有冗官冗兵,財政緊張的窘境仍未好轉。神宗決定改弦更張,開始物色能革除貧弱積弊、挽救危機的臣屬。撫州臨川(今江西臨川)人王安石,於慶曆二年(1042年)中進士,當年即開始了其地方官生涯。地方生活的經曆使他認識到貧富過分懸殊的危害,產生了抑製兼並的思想。嘉祐三年(1058年)十月下旬,宋政府任王安石為三司度支判官,他回到京城後,向宋仁宗上“萬言書”,力主變法。王安石擔任三司度支判官隻有兩年多時間,又調為知製誥。嘉祐八年(1063年)仁宗病逝,王安石也因母親去世服喪。熙寧元年(1068年)神宗召王安石回京城。王安石與神宗富國強兵的構想不謀而合,加上當時朝臣的舉薦,神宗於熙寧二年(1069年)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負責變法事務。

王安石打著“法先王”的旗幟,以“民不加賦而國用足”為指導思想,開始變法。王安石在得不到元老舊臣支持的情形下,起用新人,設置了製置三司條例司,即皇帝特命設置的製定三司(戶部、度支、鹽鐵)條例的專門機構,與呂惠卿、章惇,曾布共同商議變法。王安石與僚屬們陸續推行了財政、民政、軍政以及教育方麵的改革。

均輸法熙寧二年(1069年)七月,令東南諸路行均輸法,其要點是:設發運使官,總理諸路的賦人,負責茶、鹽等稅目。發運使官有權周知各路財賦情況,凡糴買、稅斂、上供物品,都可依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節儉購物資財和運輸費用。發運使還有權知道京城開封的庫藏情況,對要供辦的物品,可“從便變易蓄買”,存貯備用。朝廷撥錢五百萬貫,米三百萬石供周轉之用。這就改變了此前供求關係嚴重脫節的狀況,調節了物價,削弱了富商巨賈屯積居奇,控製市場的能力,借此保證京城官方的消費供應。

青苗法: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神宗批準條例司製定的青苗法,命令先在部分地區實施,隨後推行全國。青苗法的主要內容為:各路以一定的錢穀作本,每年在夏熟之前和秋熟之前的青黃不接之際,兩次貸錢或借穀給民戶。夏、秋熟之後,加息十分之二,隨每年兩稅一塊交齊。富戶也必須借貸。借貸者每五戶或十戶結成一保,由地主或富裕農民為“甲頭”,客戶貸款,須與主戶合保。貸錢數目由富到貧依次遞減。如遇災傷到五成以上的年景,可延期歸還。青苗法旨在限製高利貸者的活動,減輕民戶受富戶高利盤剝之苦。同時也為朝廷開辟財源。

農田水利法:熙寧二年(1069年)十一月,條例司頒布《農田利害條約》,規定由官府鼓勵農戶開墾廢田,興修水利。農田水利法的實施,使許多水利工程得到修複,大批薄地變為良田。

變法不是在一帆風順中進行的,隨著上述三法的實施,王安石招致了反對派的圍攻。禦史劉琦,知諫院範純仁以均輸法與商賈爭利為理由,主張廢除此法。為抗議青苗法,重臣富弼稱病辭職。司馬光、蘇軾等人指責青苗法取息過重,並說富人不願借、貧人不易還青苗錢。針對眾口所議,神宗和王安石於熙寧三年(1070年)正月下令放棄強迫富戶借錢出息的做法,青苗法隻剩下剝奪富戶放債所得的部分利益。二月,舊相韓琦上書曆陳青苗法的隱患,其中“若連年災傷則官本漸失”的攻擊使神宗動搖了,王安石被迫奏請罷職。神宗慎重思考後,仍決定倚重王發石繼續變法,十二月,任命王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針對反對派“背儒崇法”的指責,王安石一方麵解釋儒家經典,援引為變法之據,同時公開推崇商鞅。王安石借反對派說自己“天變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批判言詞,從正麵闡述了“三不足”的思想的正確性。伴隨著政治上和思想上對反對派鬥爭的優勢,王安石將變法推向了**。

免役法(募役法);該法允許民戶出錢雇役,改變了以前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政府差役的辦法(差役法)。熙寧四年(1071年)十月,頒免役法於全國。其要點有:各路、州、縣依當地差役事務,自定費用數額,按戶等征收,供當地募役之用。定額之外,另外收十分之二,稱“免役寬剩錢”,備災荒年份使用;原來輪充差役的農戶出的錢,稱為“免役錢”;原不服役的部分城戶、享有特權的官戶、寺觀和農村的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也要按半數交納役錢,稱“助役錢”;農村和城市一些特困戶不交納。

市易法:熙寧五年(1072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即官方設市易機構,出錢作本,收購市上滯銷貨物,等到暢銷時,向商賈賒貸,取年息二分。市易機構還向商賈貸款,也取年息二分。商人以產業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政府先在開封設市易務,後又在其它重要城市設置市易務,而改京城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統領全國市易務。

方田均稅法:頒行於熙寧五年(1072年)八月,即依據原來租稅額,按土地多寡、肥瘠平均負擔。規定由縣官每年九月丈量一次土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驗地質定稅額。查出了大戶隱瞞不納稅的土地,避免了中下戶賣掉土地仍複擔稅務的現象。此法也是先在一路試行,後又推廣開去。

以上各法,王安石著眼於“富國”。同時,為“強兵”實施了如下各法。

將兵法:熙寧六年(1073年)和熙寧七年(1074年),神宗兩次下詔,要求設置將領,訓練整編後的軍隊。所選將、副將都是有作戰經驗和指揮才能的人。起初,將專管練兵,後來可自己負責軍政。改變了兵將不相識的舊製,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頒布《畿縣保甲條例》,規定鄉村民戶十家為一保,設保長一人;五十戶為一大保,設大保長一人;十大保為一都保,設都、副保正各一人。保長、保正由家財豐厚的地主擔任。各戶有兩丁以上者,要抽一人作保丁,熙寧五年(1072年)又改為隻有富戶有資格作保丁。保丁要訓練武藝,每大保逐夜輪差五人巡警。同保內若有人犯“盜竊、殺人、謀殺、放火”等案,知而不告,連坐治罪。保內如有“強盜”三人以上住三天,同保鄰人雖不知情,也要治罪。此法先於開封府推行,後推廣到全國。目的在於使保甲代替一部分軍隊,以及鎮壓農民的反抗鬥爭,維護封建統治。

保馬法(保甲養馬法):熙寧五年(1072年),神宗下詔開封府界各縣保甲養馬,由官方配給馬匹。第二年,頒行保馬法於京東等五路。規定保甲願養馬者,每戶一匹,富戶兩匹,對養馬戶免除一定的稅額。富戶馬死後,由其獨自賠償。貧戶十戶為一社,馬死後由全社共同賠償馬價的半數。並限定各路養馬不超過五千匹。所養之馬可用來“襲逐盜賊”。此法變革了由牧監養馬而費用巨大的狀況,加強了保甲的武裝力量。

軍器監:熙寧六年(1073年),神宗采納安石之子王雱的建議設置軍器監,原由三司主管軍器製造的權力移歸軍器監。生產所需材料的地方,建置都作院,由軍器監統領。提高了所造軍器的質量。

在推行“富國強兵”各項措施時,王安石又著手改革科舉與教育,為深入變法“陶冶人才”。

改革科舉:熙寧四年(1071年)開始改革科舉,廢死背經義注疏的明經科,另設明法科,“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進士科分四場考時務策、論和經義,代替原來的詩賦考試。王安石目的是要改變士人雖博學強記而從政時“茫然不知其方”的弊端。

整頓學製:改革科舉的同時,也改革學校製度。太學實行“三舍法”,即分外舍、內舍、上舍三級,經考試合格可升級。上舍生中考察為“卓然優異者”,不經科舉可直接授官。太學設置直講十員,二員共講一經。把王安石為首的改革派撰注的《詩經》、《尚書》、《周禮》“三經新義”定為太學教科書。使太學變為培訓改革人才的搖藍。整頓太學後,又相繼在京城設立了武學、律學、醫學等實用專科學校。於熙寧四年(1071年)至熙寧六年(1073年)間,改革充實了地方學校。

即使在王安石變法的**期間,反對派也從未停止過對新法的攻擊。借著熙寧五年(1072年)山崩和熙寧七年(1074年)大旱等自然現象,神宗的曹太皇太後(仁宗之後)、高太後(英宗之後)和向後,還有保守派文彥博,司馬光、馮京等圍攻王安石和他的新法。變法派人物曾布等見風使舵,站到了反對派一邊。迫於這種困境,王安石於熙寧七年(1074年)四月,辭朝出知江寧府(今南京),第一次罷相。此後,韓絳與呂惠卿執政,兩人在神宗支持下,流放了一些反變法官員。在韓絳的請求下,熙寧八年(1075處)年二月,神宗下詔恢複王安石相位。但王安石仍處於被圍攻之中。又由於內部一些矛盾,變法派韓絳、呂惠卿相繼出朝為地方官。趁變法派內部不團結之機,反對派大舉攻擊王安石,而且神宗在許多方麵下詔修改甚至破壞了新法。新法難以繼續推行,熙寧九月(1076年),王安石連續上書請求罷官歸田,獲批準後回到江寧府,王安石主持的變法接近尾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