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奇案全集

測囚時刻

【原文】

範泉刪定律令,以舊法測囚,起自晡鼓,盡於二更,非人所堪。宜分其刻數,日再上。周宏正議曰:“測人時節,本非古製,近代已來,方有此法。起自晡鼓,迄於二更,豈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械之下,危墮之上,無人不服,誣枉者多。朝晚二時,同等刻數,進退而求,於事為衷。若謂小促前期,致罪不伏,如複時節延長,則無愆妄款。且人之所堪既有強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至如貫高榜笞刺燕,身無完膚,戴就熏針並極,困篤不移,豈關時刻長短、掠測優劣?夫與殺不辜,寧失不經,罪疑惟輕,古聖垂法。愚謂依範泉著製為允。“沈洙議曰:“夜中測立,緩急易欺,兼用晝漏,於事為允。愚意願去夜測之昧,從晝漏之明,斟酌今古之間,參會二漏之義,舍秋冬之少刻,從夏日之長晷,不問寒暑,並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測,各十七刻。比之古漏,則上多昔四刻,即用今漏,則冬至多五刻。雖冬至之時,數刻侵夜,正是少日,於事無疑。庶罪人不以漏短而為捍,獄囚無以在夜而致誣,宜依範泉前製。”

《陳書》

【譯文】

比部郎範泉刪改修訂法律,認為舊法審問囚犯,從中午開始,到深夜二更時分結束,不是常人所能忍受的。應該規定一定的時間,第二天再審。都官尚書周宏正建議說:“審問囚犯規定時節,本來就不是古代的製度,近代以來,才有此規定。從中午開始,止於深夜二更。哪裏是常人所能忍受?因此囚犯在重刑之下,居於高危之上,沒有人不服罪,被誣陷冤枉者居多。早晚兩段時間,時間相同,從前後考慮,還是折衷為好。如果說前審時間太短促,以致囚犯不認罪,如再延長時間,就不會濫用刑罰而有過錯了。況且各人所能忍受的程度既有強弱之分,各人心裏想法本來也各不相同。至於像貫高被拷打針刺,以致體無完膚,戴就被熏針刺滿雙手,仍矢誌不移(這樣的事例)。難道和審問時間長短、審問手段優劣有關嗎?與其錯殺有罪之人,寧可錯過有罪之人,罪行可疑就從輕發落,這是古代聖賢流傳下來的法則。臣下認為按照範泉製定的法律為好。”長史沈洙建議說:“深夜的測時工具,快慢容易作假,兼用白天的記時工具,用起來比較合適。臣下希望廢除深夜測時的工具,采用白天的記時工具,斟酌考察古今的不同做法,參考夜測與晝漏的特點,舍棄秋冬兩季審問時間短的做法,保留夏天審問時間長的做法,不論冬天或夏天,都按夏至這天時間,把早晨與晚上審問時間,各分十七刻。比起古代記時,那麽白天比從前多四刻,而用今天的記時工具,那麽冬至比從前多了五刻。雖然冬至日短,幾刻就到了晚上,但正是這個季節白天短,所以審案辦事才不會拖延。這樣也許罪人不會因為時間短而堅持不認罪,囚犯也不會因為在晚上審問就誣陷別人,應該按照範泉以前製定的律令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