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奇案全集

李憐生投毒處斬

【原文】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劉憐生行毒藥,案以死坐。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實重餘憲。準之情律,所虧不淺。且憐既懷酖毒之心,謂不可參鄰人伍。計其母在,猶宜闔門投界,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實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魏書·刑罰誌》

【譯文】

孝明帝熙平年間,司州地方上了一道表章,說:“河東郡的百姓李憐生施放毒藥,審問下來犯了死罪。他的母親上訴說:‘我孤單一個老人,又沒有近親,按照慣例可以向皇上提出赦宥請求。’州裏檢查了李憐生的戶籍,發現他母親說的話不錯,還沒等到判決她可以上訴,李憐生的母親就死了。州裏判李憐生服孝三年,然後再執行死刑。”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說州裏的判決是允當的。主簿李瑒駁斥說:“按照《法例律》:‘那些犯了死罪的人,如果祖父母、父母年紀在七十以上,沒有成年的子孫,也沒有旁係親屬,可以奏報皇上提出赦免死罪的要求。該流放的人改為鞭打,留下他贍養親人,親人死了就去流放,不再屬於寬恕赦免的範圍。’審察向上提出赦免要求的說法,也就是說不是府州所應該決定的。毒殺人的人要處死,妻子和孩子流放,李憐生所犯的罪,實在比法令上說的還要嚴重。無論用人情還是從法律來衡量,損害都很大。再說李憐生既然懷有用毒藥毒人的心,實在已不齒於人類。就算他母親活著,也應該關起門來不要他進去,何況現在他母親已經死了,還要引導他盡三年之禮嗎?再說給予寬容,讓他能完成殯葬之事,皇上的仁厚寬容已經足夠了,現在殯葬的事已做完了,不應該再拖延。可以依法執行死刑,流放他的妻子和孩子。這樣才足以警戒那些百姓,嚴肅我們的法律。”尚書蕭寶夤啟奏說同意主簿李瑒的意見,孝明帝下令照此處理。

李憐生施放毒藥,犯了死罪,其老母以無人贍養為由向上提出申訴。未等判決,老人就死了。州衙門決定讓他守孝三年,然後再執行死刑,遭到主簿李瑒的反對。李憐生終於被依法處決了。顯然,“守孝三年”而緩刑的做法是十分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