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宣詔誤,不可逆詐
【原文】
後漢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時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製,罪當腰斬。帝以躬明法律,召入問之。躬對曰:“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帝稱善。遷躬廷尉。
深文峻法,務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君子不逆詐,蓋惡其末流必至於此耳。《傳》稱躬之典理官也,決獄斷刑,依於矜恕。故世傳法律,而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二千石、侍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禦史、正監平者甚眾。積善之慶,不其盛歟?
【譯文】
後漢時郭躬以郡吏的身份被征召到公府。當時有兄弟倆共同殺了人,卻還沒有定罪。踢帝因兄長不教誨弟弟,因此判決兄長予以重處而判處弟弟免於死刑。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時,錯讀成二人都判決重罪。尚書向皇帝奏陳孫章偽造君命,按罪行應判處腰斬。明帝因為郭躬通曉法律,就把他召到皇宮問他。郭躬回答說:“應判處孫章納金贖罪。”明帝,說:“孫章假傳我的命令殺人,你為什麽說隻處以罰金?”郭躬說:“法律規定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孫章傳達君命的錯誤,事情屬於過失。犯過失罪的法律條文規定從輕量刑。”明帝說:“孫章與囚犯是一個縣的人,我懷疑他是出於故意。”郭躬說:“《詩經》上說,‘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論語》上說‘君子不逆詐’。帝王是秉承天意的,議罪量刑時不能隨意附會。”
明帝稱讚郭躬說得好,調郭躬為廷尉。
法律條文苛刻嚴峻,刑罰力求從嚴從重,都是牽強附會,尋找借口整人的結果。君子不猜測別人存心欺詐,是因為憎惡這樣主觀臆測,必定會到嚴重的地步。《後漢書·郭躬傳》說,郭躬擔任刑獄長官,審理案件,定罪判刑,都是依照同情寬恕的方針辦事,所以世世代代傳授法律,而且子孫做到三公的一人,做到廷尉的七人,封為侯爵的三人,做到二千石、侍中、郎將的二十多人,擔任侍禦史、監察官的更多。積德行善所帶來的福分,不是廣大久遠的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