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病源候論

卷之七\傷寒病諸候上(凡三十三論) 十三、傷寒九日以上候

屬性:傷寒九日以上病不除者,或初一經受病,即不能相傳;或已傳三陽訖,而不能傳於陰,致停滯累日,病證不罷者;或三陽三陰傳病已竟,又重感於寒,名為兩感傷寒,則腑髒俱病,故日數多而病候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