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多誘惑別聽說的要看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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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五一黃金周之際,鋪天蓋地的旅遊廣告激戰猶酣。各家旅行社使出渾身解數,其精心炮製的模糊廣告、偷換概念廣告紛紛登場亮相,極盡誘騙遊客之能事。這些廣告內容往往避實就虛,其中的具體項目、檔次、標準等關鍵部分,常給人以誤導或模糊不清,甚至虛假失實。如曾有旅行社發布“長城一日遊”廣告,團費為每人80元,但遊客們最終大呼上當。因為他們並沒有去八達嶺長城,而是被拉到了八達嶺水關長城。前者的門票要60元,後者卻隻需15元。當遊客與旅行社交涉時,旅行社負責人卻詭辯道,其提供的“長城一日遊”,旅遊景點遊覽標準上寫的就是“長城”二字,不存在欺騙。他們以虛假性、欺騙性的廣告,用玩弄文字遊戲的方法,誤導、**人上當。這樣,經常造成消費糾紛,從而抹黑了旅遊業的整體形象,擾亂了旅遊市場的秩序。
法律聚焦:旅遊廣告的法律要求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商業宣傳活動。我國《廣告法》明文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中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旅遊廣告,是旅行社為推銷自己的旅遊項目所進行的宣傳活動,它是旅行社招徠、吸引遊客的重要手段。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8條規定:“旅行社所做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旅遊廣告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旅行社名稱和許可證號碼、類別、地址和聯係電話;(2)委托代理業務廣告應當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3)旅遊業務廣告應當包括旅遊線路、項目和主要內容、天數、旅遊服務價格和收費等。嚴禁旅行社超出經營範圍進行廣告宣傳。旅遊業務廣告不得用模糊、不確定用語故意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同時該細則第49條、第52條還分別規定:“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約定的各項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旅行社對旅遊者就其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複。”“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明確標價,質價相符,不得有價格欺詐行為。”
向旅遊者提供虛假的旅遊信息和廣告宣傳,由工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旅行社所做旅遊廣告不標明旅行社名稱、許可證號碼,委托代理業務廣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稱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警示:
(1)少一些虛假,多一些真實
有些商家認為:不說假話,辦不成大事。假話雖然虛偽但卻動聽,所以,總能抓住一些消費者的心理,掏空他們的錢袋。然而,假話說的太多,以至於不會講真話,就成了十足的騙子和奸商,勢必人人喊打,無處躲藏。生意做到這個份上,真是一種悲哀。說得好不如做得好,商家隻有講真話做實事,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賴,才能立足長遠獲得最大收益。
(2)少一些欺騙,多一些真誠
當前,我國消費市場的人際關係不甚和諧,商家常借助一些欺騙手法搞經營,搞得消費者猶如驚弓之鳥一般,常常心驚膽顫,唯恐避之不及。而消費又是人們生活之必須,既不能回避,又不能遠離。所以,消費者多麽希望商家少一些欺騙,多一些真誠。當今的消費者日益成熟,他們的法律意識在提高,隨時會與你對簿公堂。商家應加強自律,善於依法經營,樹立文明的服務理念,提高經營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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