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工傷保險講解
人類社會自古以來就是以勞動為謀生手段,通過勞動創造物質財富,繁衍生息。但要勞動就存在著危險,特別是進入大機器生產及化學革命的時代,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的傷害、患職業病的危險因素大大增加了。
(一)工傷保險製度發展概述
現代意義上的工傷保險製度走過了從雇主責任保險向社會保險發展的曆程。在工業化國家發展的初期,工人發生事故得到賠償是根據民事法典中的一些規定通過法院裁決實現的。但事故的受害者或其家屬在法庭上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事故是由於雇主或同事的過失造成的。由於受害者難以承受一大筆訴訟費或因起訴雇主而帶來被解雇的結果,因而避免訴諸法律,往往得不到任何賠償。
19世紀末,西歐國家先後確立了“職業危險”:即凡是利用機器或雇員體力從事經濟活動的雇主,就有可能造成雇員受到職業方麵的傷害;意外事故無論是由於雇主的疏忽還是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談不上誰的過失,雇主也應進行賠償。世界上最早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可以說是俾斯麥時期的德國,於.. 1884年通過了《工人災害賠償法》。隨後英國頒布了《雇主責任法》。法國於.. 1889年,美國於.. 1908年,日本於.. 1911年,俄羅斯於.. 1912年將職業傷害賠償原則寫進了各國的法規中,形成了早期的雇主責任保險。雇主對職業傷害賠償的這種責任,在有些國家是由雇主個人行使的,有些國家則是由雇主群體行使的。雇主責任保險可以被看成是社會保險的初期階段,其主要特征是受傷害者或遺屬直接向雇主要求補償,由雇主(或聯合會)向他們直接支付津貼。雇主責任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國家立法對雇主的賠償責任、賠償辦法隻做簡單、原則的規定,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在發生工傷事故後,雇主按國家的原則規定自行支付賠償。政府有關機構實施監督,出現爭議由法院裁決。第二階段是國家立法具體明確雇主的責任,規定賠償最低標準,並規定某些危險性大的行業必須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個時期,商業保險公司頒布了一些取代雇主責任,根據風險計算出支付與投保額成比例的賠償辦法。第三階段是國家立法規定雇主和承擔工傷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一定的保險金,以便在企業或保險公司破產時,仍能向需要支付工傷賠償的工人及家屬支付賠償費。這樣,雇主的工傷賠償責任得到了加強。
雇主責任保險盡管對工人或遺屬采取了一些賠償措施,但它仍存在著許多缺陷。第一,賠償費多為一次性支付。由於雇主支付賠償費要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支付的數額一般都低於受害人的需要,大多數給付按受害人本人三年的工資發放。這個標準可能是根據暫時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給予的待遇推算出來的,這種支付待遇的辦法也許是對早年民事法典中一些規定的繼承。實際上,對那些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是受供養的遺屬真正需要的是(哪怕是低標準的)較為長期的待遇,而不是一次性支付賠償金。第二,雇主的責任難以兌現。由於實際追究事故責任的過程十分複雜,法庭調查時間較長,雇員和雇主都被拖得精疲力盡,結果往往是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賠償或是雇傭雙方采取“私了”的方式解決。這樣,大多數情況下,雇主是沒有按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另外,當遇到一場大事故有許多人傷亡時,雇主是難以負擔巨額賠償的。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資金薄弱的企業自身難保,其命運隻能是破產、倒閉。第三,商業保險公司介入工傷保險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麵,商業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接受那些職業危險性很大的企業雇主和工人參加保險的。在支付賠償金時,又會千方百計“降低”給付標準,盡可能的逃避賠付責任。另一方麵,這種保險是非強製性的,雇主和工人相當一部分人不願去投保。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人本人及家屬將陷入非常悲慘的境地。
較長,雇員和雇主都被拖得精疲力盡,結果往往是受害者得不到及時、公正的賠償或是雇傭雙方采取“私了”的方式解決。這樣,大多數情況下,雇主是沒有按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另外,當遇到一場大事故有許多人傷亡時,雇主是難以負擔巨額賠償的。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資金薄弱的企業自身難保,其命運隻能是破產、倒閉。第三,商業保險公司介入工傷保險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麵,商業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它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接受那些職業危險性很大的企業雇主和工人參加保險的。在支付賠償金時,又會千方百計“降低”給付標準,盡可能的逃避賠付責任。另一方麵,這種保險是非強製性的,雇主和工人相當一部分人不願去投保。因此,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工人本人及家屬將陷入非常悲慘的境地。
但由於各國受曆史、經濟、文化背景所限,全世界目前實行工傷保險製度的.. 140多個國家中,實行社會保險方式的有110多個,約有20多個國家仍實行雇主責任保險,另有一些國家兩種方式並存。
工傷發生並帶來的問題,與其說是勞動問題,不如說是社會問題。因為工傷傷亡人數及事故發生的次數是驚人的,有資料統計,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官兵平均每月傷亡.. 21245人,而幾乎在同一時期的.. 1942~1944年間,美國工業部門平均每月因工傷事故而負傷、致殘、死亡的人數竟高達.. 160947人,幾乎是戰場傷亡人數的.. 8倍,大有“工傷猛於虎”之勢。今天,據國際勞工組織專家估算,世界上平均每年發生約.. 10萬起工傷事故,死傷.. 2000萬人,醫院中接收治療的人當中有.. 10~30%是由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在發展中國家,職業傷害死亡人數在各種死因中排在前.. 5位。也正是因為如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工傷保險製度比其它保險製度建立得更早,更普及。
(二)我國工傷保險製度的形成
1949年以前,舊中國戰亂不斷,國家經濟十分薄弱,國民黨政府基本上無暇顧及建立工傷保險製度。中國共產黨自成立起,便通過公開領導全國工人運動的公開機關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開展工人運動,召開全國勞動大會,爭取在勞動立法中實行工傷保險。在全國第四次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中提出“因工受傷,除發給醫療費外,照發工資”,“因工死亡時,資本家按死亡工人原來工資發給其撫恤金”。在實施範圍方麵,通過《產業工人經濟鬥爭決議案》、《手工業工人經濟鬥爭決議案》、《女工童工問題決議案》及第五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鐵路工人決議案》中,都表明要實行包括產業工人、手工業工人、女工、重工等所有工人在內的工傷保險。當時甚至還設想由企業雇主為工人出資設立醫院,並由企業主負責工傷人員的全部醫療費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對因工傷殘人員要終身發給工資等。雖然這一時期我黨尚未掌握政權,不具備實施社會保險的條件,但表明在爭取包括社會保險立法在內的勞動立法實踐中,已具備同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同等水平的社會保障理論思想。
爭取在勞動立法中實行工傷保險。在全國第四次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中提出“因工受傷,除發給醫療費外,照發工資”,“因工死亡時,資本家按死亡工人原來工資發給其撫恤金”。在實施範圍方麵,通過《產業工人經濟鬥爭決議案》、《手工業工人經濟鬥爭決議案》、《女工童工問題決議案》及第五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鐵路工人決議案》中,都表明要實行包括產業工人、手工業工人、女工、重工等所有工人在內的工傷保險。當時甚至還設想由企業雇主為工人出資設立醫院,並由企業主負責工傷人員的全部醫療費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對因工傷殘人員要終身發給工資等。雖然這一時期我黨尚未掌握政權,不具備實施社會保險的條件,但表明在爭取包括社會保險立法在內的勞動立法實踐中,已具備同當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同等水平的社會保障理論思想。
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立法及實踐,逐步由求全、求高待遇向實際和易操作改進。這樣也適應這一時期戰爭環境的需要。
在全國解放前夕, 1948年.. 12月.. 27 日東北行政委員會頒布的《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後頒發的《實施細則》,是建國前我國製定的較為完備的一部社會保險法規,其中關於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已較為完備。主要有四個方麵:
1.適用範圍規定限於公營企業;
2.確立了建立勞動保險基金的發展方向,並按企業繳納工資總額的.. 3%籌集,基金.. 70%存於本企業, 30%存於政府指定銀行作為總基金,職工個人不繳費;
3.在管理體製上,確立企業行政與企業工會共同組織的勞動保險委員會,決定勞動保險基金的支配使用辦法,勞動總局為監督實行勞動保險事業的最高機關;
4.工傷保險項目確立了若幹基本原則: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醫藥費由企業全部負擔的原則;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的原則;劃分因工與非因工界限若幹原則;因工死亡,除有關待遇外,遺屬按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一定百分比發放定期撫恤金的原則等。
至建國前,我國工傷保險實踐總的說是一個從無到有的探索過程,無論從立法項目,操作技巧,還是認識上都難免存在缺陷與不足。但建國前夕,東北全境製定並頒發《東北公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對日後製定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直接的借鑒作用。
建國後,黨和政府麵臨的是嚴重的經濟落後,生產萎縮、失業和通貨膨脹等社會問題,在恢複經濟建設的同時,我國正式開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製度的創建工作。自.. 1949年.. 10月至.. 1957年底,主要是製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製度,頒布基本立法。在製度建設上,基本上實行了兩套待遇相近、辦法有別的社會保險製度:一是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即傳統稱法的勞動保險製度;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實行的公費醫療、死亡撫恤等社會保險項目。
保障基本製度,頒布基本立法。在製度建設上,基本上實行了兩套待遇相近、辦法有別的社會保險製度:一是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即傳統稱法的勞動保險製度;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實行的公費醫療、死亡撫恤等社會保險項目。
在工傷保險待遇方麵確定了如下規定:
1.工傷人員享受國家社會保險待遇。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全部治療費、藥費、住院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2.因工負傷致殘按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者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給予本人工資.. 75~60%的因工殘廢撫恤費和.. 2~5%的因工殘廢補助費。
隨著我國工業生產的發展,職業病傷害開始突出。為加強對職工的職業病傷害的保障, 1957年.. 2月.. 23日,由衛生部製定和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在我國將職業病傷害列入工傷保險的保障範疇,並確定了將危害工人、職員健康和影響生產比較嚴重、職業性比較明顯的職業中毒、塵肺等.. 14種與職業工作有關的疾病正式列入職業病範圍。並明確規定,患職業病的工人、職員,在治療或休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因工待遇處理。隨後,又將布氏杆菌病;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鉛中毒;鈞螺旋體病;接觸炭黑引起的塵肺等納入職業病範圍。1963年.. 2月.. 9日針對冶金、礦山、煤炭工業中矽塵危害問題,國務院批轉了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冶金工業部、煤炭工業部關於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對冶金、礦山、煤炭產業中的矽塵危害及由此引起的矽肺病職工的回鄉休養、長期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保健食品的發放作了規定。
自.. 1951年.. 2月.. 25日公布, 1953年 1月.. 2日修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後,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在.. 1958年.. 2月.. 9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辦法》和.. 1978年.. 6月.. 20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曾先後兩次對工人工傷保險待遇做了調整和提高。這些使我國建國後至1978年我國開始全麵經濟體製改革前,企業的工傷保險製度在實施範圍,因工傷亡的劃分標準,職業病的範圍和職業病待遇的享受資格等方麵都已確立了我國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和保障方式。在幾十年的經濟建設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工傷保險的概念、原則和實施範圍
(一)工傷保險的概念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這種物質補償一般以現金形式體現。
補償。這種物質補償一般以現金形式體現。
工傷一詞比較規範的說法是在.. 1921年的國際勞工大會的公約中提及的,範圍不包括職業病,即“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又逐漸把職業病納入到工傷的範疇之中。職業病從廣義上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性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毒有害環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但是在法律上職業病有一定的界限,通常是國家主管部門明文規定了的才能稱為職業病。一般屬於工傷保險範圍內的職業病;指的是認可的法定職業病。 1964年第.. 4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工傷事故津貼公約》指出:“實施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受雇人員發生不測事故時,提供醫療護理及現金津貼,進行職業康複,為殘廢者安排適當職業,采取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工傷帶來的是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通過恢複生產,經過一段時間是可以彌補和消除的,而人員傷亡的後果,在很長時間裏都難以消除,如傷殘人員的康複,對供養直係親屬的撫恤需要長期進行,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必然影響生產者的工作情緒和社會的安定。職業傷害已構成了各國的勞動問題和社會問題,對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在職業安全衛生、預防事故發生和提供工傷補償方麵不斷地加強立法,完善工傷保險製度。
實行工傷保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施的,是國家對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果。
第二,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第三,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複、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企業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第四,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複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二)工傷保險的原則
工傷保險是世界上產生最早的一項社會保險,也是世界各國立法較為普遍、發展最為完善的一項製度,歸納起來,各國實行工傷保險製度遵循的主要原則是:
1.無責任補償原則
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職業傷害責任屬於雇主或者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應得到必要的補償;二是,這種補償責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擔,而是應由國家的社會保險相應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雇主解脫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製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責任保險的弊端。
完全是由雇主承擔,而是應由國家的社會保險相應機構來承擔,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雇主解脫了工傷賠償官司,有利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按這一原則建立的工傷保險製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責任保險的弊端。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這是社會保險製度中的基本原則。首先是要通過法律,強製征收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分擔風險。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員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調劑。它緩解了部分企業、行業因傷亡事故、職業病的負擔,從而減少了社會矛盾。
3.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或雇主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這是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等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區別之處。由於勞動者在生產中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付出了鮮血和生命,所以雇主負擔(或由企業負擔)、社會保險機構負擔補償費用,在各國已形成共識。
4.區別因工和非因工原則
在製定工傷保險製度,發放待遇時,應確定因工和非因工負傷的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病有直接關係,醫療康複、傷殘補償、死亡撫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險水平高,隻要是工傷,待遇上不受年齡、性別、繳費期限的限製。因病或非因工傷亡,與勞動者本人職業無關的事故補償,許多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比工傷待遇低得多。
5.補償與預防、康複相結合原則
工傷事故一旦發生,補償是理所當然的,但工傷保險最重要的工作還包括預防和康複工作。世界各國均把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一旦發生事故時及時治療、促進職工早日康複並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崗位,看成與補償同等重要的方麵來抓。
6.集中管理原則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無論從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調查,還是醫療鑒定,由專門、統一的非盈利的機構管理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一般有三種管理模式:(1)職業傷害保險管理獨立於其它社會保險製度,基金獨立管理使用;(2)基金獨立,但在行政管理、政策製定同屬一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3)工傷保險製度包括在社會保險製度之中。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對因工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職工,職工和遺屬在得到補償時,工傷保險機構應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作為對傷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對供養的遺屬根據人數要支付長期撫恤金,直到他們失去供養條件為止。這種補償原則,已被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為了區別不同傷殘和職業病狀況,發放不同標準的待遇。各國在製定工傷保險製度時,都製定了傷殘和職業病等級,並通過專門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職業傷害的職工受害程度予以確定。
9.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相區別的原則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入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入。直接經濟收入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係親屬的生活,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以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兼職收入、業餘勞動收入等。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入,因此,這一部分收入不列入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範疇。
供養直係親屬的生活,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以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兼職收入、業餘勞動收入等。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入,因此,這一部分收入不列入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範疇。
前麵已經提到,工傷也稱為職業傷害,內容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由此死亡。一般來說,意外事故必須與從事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職業病必須與從事工作或職業環境、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標量和時間有關。
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 102號)對勞動者及家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範圍是:
(1)身體受職業病傷害呈疾病狀態者:
(2)因工喪失勞動能力並因此中斷工資收入者;
(3)由於永久或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工資收入者;
(4)由於供養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費來源者。
前麵已提到,在工傷保險製度建立初期,工傷僅包括工業上、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後來由於冶金、礦業、化學等工業的發展和國際勞工組織的推動,越來越多的國家才把職業病的內容也包括進來。1925年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確定把三種情況劃進職業病的範圍。它們是鉛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1964年召開的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職業傷害賠償公約”(第.. 121號)粑職業病擴到.. 15種,而到.. 1980年被列為職業病的種類已達到.. 29種。事實上,這些是國際勞工組織所列舉職業病的最低目錄。目前世界上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列入職業病範圍的疾病已遠遠超過了“公約”所列舉的範圍。
通常國際上對職業病的劃分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多數國家采用的列表辦法,即“開放式列表辦法”。和“封閉式列表辦法”。所謂開放式列表辦法是指一些國家的職業病管理機構可以隨時把那些以前雖沒有被列入但是完全可以證明是職業環境導致的疾病列入職業病範圍。所謂封閉式列表辦法是隻承認過去列入的職業病。對新增加的職業病種類的審核程序極為嚴格。第二種形式是,一些國家隻在法律中原則規定了那些有可能導致職業病的疾病。這種形式雖然有很大的餘地,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未免太不嚴謹了。在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歐洲國家,瑞典已經取消了職業病列表辦法,而奧地利、丹麥等國還在它們的職業病表格中不斷增加著新的疾病種類。
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職業病與工傷事故支付的錢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這並不是由於職業病太少,而是由於目前醫務人員和設備水平對職業病的鑒定手段和條件有限。對於更多、更複雜的職業疾病的發現,還有待於更先進的科技手段的幫助。因此,在現實中,有些特殊情況一時很難弄清是不是屬於職業病,社會保險機構或是醫療機構保留著許多以前的檔案,以便有助於日後的研究、查詢和鑒定。
在工傷保險範圍的界定上,總的趨勢是不斷的包括進來新的內容。譬如,許多國家把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視為工傷。據國際勞工組織統計,在.. 1925年世界上僅有.. 7個國家把這種非直接的工傷事故包括在職業傷害範圍內。而到了.. 1963年, 101個會員國中有.. 50多個國家把這種事故列入職業傷害之列。一些國家打破舊的觀念,把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和從事非經濟活動的人同樣包括在職工傷害保險製度之中。比如,奧地利、丹麥、德國、芬蘭、日本、挪威、瑞典和突尼斯已把個體經營者包括進來。奧地利、法國、德國、盧森堡、挪威和瑞典在法規中包括了學生和教師。有的國家還把紅十字救援和其他救援人員、義務消防滅火人員、從事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警察工作人員、為保衛國家安全人員、家庭雇工、家庭教師甚至保姆等因工作受到傷害,均包括在工傷保險的範圍之列。
活動的人同樣包括在職工傷害保險製度之中。比如,奧地利、丹麥、德國、芬蘭、日本、挪威、瑞典和突尼斯已把個體經營者包括進來。奧地利、法國、德國、盧森堡、挪威和瑞典在法規中包括了學生和教師。有的國家還把紅十字救援和其他救援人員、義務消防滅火人員、從事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警察工作人員、為保衛國家安全人員、家庭雇工、家庭教師甚至保姆等因工作受到傷害,均包括在工傷保險的範圍之列。
(一)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現行的有關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方麵的法規依據仍是.. 195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這部法規是企業保險福利製度的綜合性法規,適用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經營和私營等各類企業職工。其後根據這個基本立法,勞動部等有關部門又作了一係列單行規定。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和其後發布的一係列單行規定,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職業病待遇、職業康複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1)職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負傷醫療,包括舊傷複發醫療,所需要的掛號費、診療費、藥費、住院費和就醫路費,全部由單位行政負擔。住院期間按規定標準開支的夥食費,由本人負擔.. 1/3,單位負擔.. 2/3。醫療時間至醫療終結時止。
(2)企業職工因工負傷一般應在本單位診療所、職工醫院或指定醫院治療;無法治療時,所在單位行政應轉送其他醫院或外地治療。職工經批準到外地治療,仍享受免費醫療待遇,就醫路費由單位報銷。由於醫院床位限製,不能及時住院時,所需食宿費用可按因公出差標準由單位報銷。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此項費用,可以按照企業單位的規定由單位報銷。
(3)職工患職業病由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治療診斷和定期複查,需要轉院診療的,要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職業病的診斷、治療和複查所需費用,全部由單位報銷。
(4)職工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直至醫療終結時止。
2.傷殘待遇
(1)企業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鑒定委員會評殘,然後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辦法實行退體製度。其中,全殘、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 80%;全殘、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 90%,並加發一定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
(2)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原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標準工資降低時,發給因工殘廢補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補助.. 10%;降低21~30%者補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補助.. 30%。在後來實際執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資,如果工傷職工調做輕便工作後未降低原來工資的,不再發給因工殘廢補助金。因工殘廢補助金不能由於本人技術提高、工資晉級而衝減,調動工作後,調入單位應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繼續發給。調入單位應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繼續發給。
(3)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正式工作的;或在全民企、事業單位及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合同製職工,其原領的傷殘保健金(即在職殘廢金)在其工作或享受離退休待遇期間,仍由民政部門繼續發給。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傷口複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給予治療,不應采取醫療費包幹的辦法。他們在治療期間的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治療期間的待遇處理。
(4)學徒工因工負傷待遇同固定工待遇相同;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製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製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企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5)農民工因工負傷,由企業績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該農民原標準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置,由企業按下列辦法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城鎮合同製工人的撫恤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費,直至死亡;②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該農民工原標準工資的70%,按月發給,直至死亡;③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民工患職業病的,其醫療和生活待遇與城鎮合同製工人相同。各地根據國務院和國務院部委有關文件,結合本地實際又製定出一些本地區因工傷殘待遇的具體規定。
3.職業病待遇
根據國務院和勞動部、衛生部、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有關文件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待遇主要有:
(1)職工患矽肺病的待遇。有關部門應該在生活上給予矽肺病人一定的照顧。對於調做輕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於脫產休養的,在一年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後,按原標準工資的 90%發給生活補助費,其費用由企業行政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內開支。如果有些矽肺病人自願還鄉休養,也允許回去。對於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標準工資的60%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 90%發給。原來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應享受保健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商業部門應當按原來的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
(3)矽肺病職工調動工作後的待遇。患矽肺病的職工被調到其他工作崗位或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工作時,不應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其保健待遇應由調人單位繼續供給。
(4)患煤、矽混合塵肺職工的待遇。對於患煤、矽混合塵肺病的職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辦理。
(5)患二、三期煤肺病的職工自願還鄉休養的待遇。對於患二、三期煤肺病的工人及患一期煤肺病結合肺結核病或者代償機能屬於乙、丙兩類的工人,在休養一年後,經醫生診斷需要繼續休養而本人自願還鄉休養的,經過企業行政領導批準還鄉休養以後,可以按照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75%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
(6)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和滑石肺的待遇。鑒於對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和滑石肺及其他混合塵肺病對人的危害,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目前對患有這些病的職工的退休待遇尚難作出統一規定,各企業可以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情況,在一般低於患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標準原則下酌情處理。
(7)職業病職工調動工作的待遇處理。患有職業病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勞動合同製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並,由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或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支付待遇。
4.職業康複待遇
(1)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造成傷殘時,需要安裝假肢、假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輪椅等康複器具的,其所需費用由單位行政報銷。病情嚴重,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要發給一定的護理費。
(2)對於因工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由原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製職工和私營企業職工,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因生產事故或職業病死亡,舊傷複發死亡或者全殘退休後因病死亡,可按下列情況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1)喪葬費按本企業平均工資三個月的金額發給。目前有些省市按本地區政府規定的標準發給。
(2)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根據供養人口按月發給:供養 1人的發死者生前標準工資的.. 25%;2人發.. 40%;3人以上的發.. 50%,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對於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困難大小給予定期補助,六類工資區標準每人每月按.. 25—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 30—35元掌握;家住農村的,補助標準可適當低些。其它各類工資區,可以參照六類工資區的標準。件為止。對於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困難大小給予定期補助,六類工資區標準每人每月按.. 25—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 30—35元掌握;家住農村的,補助標準可適當低些。其它各類工資區,可以參照六類工資區的標準。沒有供養直係親屬的,可發給直係親屬一次性撫恤費。
(4)職工因工死亡被當地政府授予烈士稱號的,除由當地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費外(40個月工資),原單位的定期撫恤待遇繼續享受。
(5)我國駐外、援外人員如因在國外遭受暴徒襲擊、暗殺、綁架或車、船、飛機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犧牲者,駐在國或有關當局給予死者以賠償性撫恤金時,原則上歸死者的遺屬所有,應全部轉回國內由主管部門負責轉交,國內的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則不再發給。但若駐在國的賠償撫恤金低於國內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不足之數應補齊,國內的喪葬費應照發。在國外辦理喪事,國內的家屬原則上不去參加。有關喪葬安排和以後的掃墓活動,由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全權負責處理。
(6)職工因醫療事故死亡後,可根據事故的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7)職工因工死亡,其家屬從外地趕來料理喪事,往返旅費原則上由自己負擔,如果本人負擔有困難時,由企業行政設法予以適當補助。對家屬要求把靈柩運回原籍的,應說服其家屬就地火化。如果其家屬一定要運回靈柩,則所需運費,由其家屬與企業行政協商解決。不難看出,上述幾項待遇有些標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時代要求。現將廣東省提高待遇標準的作法介紹如下:廣東省人民政府.. 1992年.. 1月.. 17日頒布的《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中有以下條款。
第七條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應立即送附近醫院搶救,然後送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醫治。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時,應經指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和職工所在單位同意。達到殘廢評定標準、重傷或死亡的,其各項醫療費用(含掛號費、醫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就醫路費等),由職工所在單位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未達到殘廢評定標準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住院期間的夥食費由單位負擔三分之二,本人負擔三分之一,補助標準可參照出差補助標準掌握。
(二)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時間按照《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醫療期間,醫療未終結和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工傷前的標準支付其工資、工資性補貼和其他補貼。
(三)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必須安裝假肢、鑲牙、補眼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複器具的,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康複器具應限於輔助生產勞動及日常生活之必需,井采用國內產品。
(四)職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雇、辭退處理。
第八條職工醫療終結確定為因工殘廢後的待遇:
(二)殘廢等級分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八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九至十級為留有殘跡。
(三)一次性殘廢補償金,以上年度當地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是指企業按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的平均每人每月的工資數額)為計發基數,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其殘廢等級發給。具體標準為:一級殘廢發十五個月平均工資、二級發十四個月、三級發十三個月,四級發十二個月,五級發十一個月,六級發十個月,七級發九個月,八級發八個月,九級發七個月,十級發六個月。
(四)因工殘廢被鑒定為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殘廢等級按本人因工負傷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數一定比例發給殘廢退休金至死亡為止。
殘廢退休金標準為:一級殘廢按月發平均工資數的85%,二級發81%,三級發78%,四級發75%。殘廢退休金不得低於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數,不得高於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數的50%。殘廢退休金的 30%與本市、縣上年度企業工資增長指數掛鉤,每年五月為調整基期。上年度企業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五)因工殘廢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嗽、自我移動五項中至少兩項不能自理的,社會保險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護理費,標準按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數的 30%發給。根據本市、縣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定期調整。
(六)在職職工因工殘廢舊傷複發時,經單位申報,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康複器具的維修和更換,由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並作出安排。所需工傷醫療和器具維修費用由所在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各負擔 50%。已退休或待業職工,此項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負擔。
(七)因工殘廢尚能工作的,單位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確實無法安排工作的,對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實行離崗退養,由單位按月付給本人標準工資 70%的殘廢金和職工的各項補貼(沒有標準工資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40%發給),至恢複勞動能力為止,作為在職職工統計,並按其原工資繼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退休待遇;企業破產或外商投資企業停辦時要將職工殘廢金轉給社會保險機構發放。也可以由企業按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一次性計發十五年給本人。對留有殘跡者,固定職工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合同製職工和臨時工在合同期滿辭退時,由單位根據其殘廢程度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發給工傷補償金,九級發七個月,十級發六個月。
第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喪葬費:標準為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供養直係親屬。
(一)喪葬費:標準為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四個月,一次性發給主辦喪事的單位或死者供養直係親屬。(5)無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 16周歲以下的弟妹或供養的其他親屬;(6)其他親屬。
(三)生活補助費:標準為供養城鎮戶口一人者,每月按本市。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30%發給,供養兩人及兩人以上者,按.. 50%發給。供養農村或鄉鎮戶口的,按城鎮戶口供養人標準的.. 70%發給。孤老及孤兒按上列標準的.. 120%發給。生活補助費按月付給供養直係親屬,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供養直係親屬的範圍、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生活補助費的.. 30%根據每年本市、縣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情況,定期調整。
第十條享受殘廢退休金的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殘廢退休金高於退休待遇的,可按殘廢退休金標準發給。
第十一條職工由於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包括飛機、火車、汽車、輪船、摩托車等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除領取肇事部門的賠償金外,可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醫療費用、康複器具、喪葬費等已由責任方負責的,社會保險機構不再支付。
職工因醫療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已由醫療單位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的,仍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廣東省勞動局.. 1992年.. 4月.. 3日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實施意見》中有以下補充條款。
(一)殘廢退休金計發基數,若本人因工負傷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什發基數;若本人因工負傷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最多以上年度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 150%為限,超過月平均工資.. 150%部分不作為什發基數。
(二)按《規定》計發的殘廢退休金、護理費若低於現行國家規定待遇時,可按現行國家規定待遇發給。
(三)殘廢退休金、護理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均按本市、縣企業職工平均工資.. 30%的金額與每年本市、縣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指數掛鉤,每年五月定期調整,如一九九○年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 250元, 30%為.. 75元,一九九一年本市、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升為.. 280元,比上年度增長.. 12%, 75元也相應增加.. 12%,即.. 9元。因此,從一九九二年五月起至一九九三年四月止,每月領取殘廢退休金、護理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均統一增加.. 9元。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低於本市縣企業平均工資.. 30%的,則按其比例相應增加。如農村領取月平均工資.. 21%遺屬生活補助費的,相應增加12%為.. 6.3元;農村孤老領取月平均工資.. 25%遺屬生活補助費的,相應增加.. 1%為.. 7.5元。
(四)醫療費用報銷範圍按衛生部門對公費醫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規定》第十一條交通事故的“醫療費用、康複器具、喪葬費等已由責任方負責的,社會保險機構不再支付”,包含一次性的殘廢補償金和一次性的撫恤金。若事故責任方賠償金額已高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機構不再支付一次性殘廢補償金或一次性的撫恤金;若一次性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機構可補給差額。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職工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五)《規定》第十一條交通事故的“醫療費用、康複器具、喪葬費等已由責任方負責的,社會保險機構不再支付”,包含一次性的殘廢補償金和一次性的撫恤金。若事故責任方賠償金額已高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機構不再支付一次性殘廢補償金或一次性的撫恤金;若一次性賠償金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機構可補給差額。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職工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七)殘廢退休職工,凡易地安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發給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 3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因工出差的規定報銷。
殘廢退休職工,易地安家後,在保留其原退休金額發放基礎上,每年按居住地所在市、縣企業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長的金額按.. 30%增加。
(八)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在搶救過程中,醫療未終結前住院護理費,由單位支付;醫療終結評定殘廢等級後,所需護理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九)離退休人員再聘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未交納工傷保險基金的,由聘用單位負責支付工傷待遇;交納了工傷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工傷待遇,但離退休金不重複享受。
(十)破產企業和合同期滿不再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及私營企業繳納工傷保險金不足十年的,應為因工死亡供養親屬一次**清其至喪失供養條件時止所需的工傷保險費用給社會保險機構,供養親屬中父母供養年齡均計算至.. 70周歲。
(二)工傷保險基金及費率
工傷保險比起其它社會保險,在待遇水平上、項目上要優厚得多,這是職業傷害的特點所決定的。要保證工傷保險製度順利實施,必須有一個穩定的基金製度作保障,使任何用人單位發生了工傷事故乃至工傷致殘、致死事故,都不致因工傷給付過多而陷於困境,以及能夠及時獲得社會的幫助,傷者、殘者以及亡者家屬也可及時獲得工傷補償和撫恤。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必須一方麵考慮職業傷害補償和撫恤的需要,一方麵考慮基金建立所需資金提取的渠道和水平。
從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需要給付的金額出發,要求逐一考慮下列職業傷害保險和康複的給付需要:
1.工資勞動者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需要給付的醫藥、體檢、診治、手術、住院、休養、療養等費用;
2.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勞動者必須赴外地接受診斷、手術、治療、休息、療養而需要給付的往返旅費;
3.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勞動者住院接受治療,住休養所或住療養院的護理費支出和膳食補助;
4.因患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勞動者,在接受治療期間,必須享有的生活費;
5.勞動者因患職業病和因工傷殘,而需享有的一次性賠償和定期補助;
6.勞動者傷殘後的康複費用;
8.一次性遺屬撫恤費;
9.對亡者供養直係親屬長期撫恤費。
從工傷保險基金的渠道和水平考慮要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按風險程度征收”原則。不同的企業、行業,作業的操作過程具有不同的危險程度,有些屬於風險大的,如煤礦等行業,有些屬於中等風險的,有些則風險程度很小。與此相適應,有些企業、行業的工傷發生率頻繁,職業病嚴重,有些則不那麽頻繁,甚至沒有什麽職業病。有鑒於此,對不同行業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費應當采取不同比例的征集辦法,對工傷風險大、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容易發生的多征收,對風險小、工傷事故少和職業病少的少征收,以示區別,並體現了公平化。
第二,“以支定收,留有儲備”原則。工傷事故難以準確預測,帶有很大的偶然性、突發性,因此,職業傷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要留有餘地,機動一些,要留足儲備金,防備突發性、惡性事故發生後對資金的需要。
此外,工傷保險基金不僅要考慮職業傷害補償金、撫恤金給付,也要考慮工傷死亡以及康複所需要的費用。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應充分考慮雇主(企業)負擔保險費的承受能力,不應使後者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被迫提高產品成本,以致影響企業的利潤和競爭能力。在這個前提之下,要對不同企業、行業,即作業風險率和工傷頻率不同的企業、行業,征收不同比例的工傷保險費。因為各個企業、行業,生產操作要求,環境不同,地理布局不同,機器設備新舊不等,工人熟練程度和經驗不等,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各不相同。比如,煤礦比起玩具製造業,發生工傷事故的頻率就大得多。一般在煤炭、建築、冶煉、機械等行業,工傷風險發生的頻率大些;反之,在玩具、農業、商業、生活服務等行業,工傷風險頻率要小得多。既然不同企業、行業發生工傷風險的頻率各不相同,規定統一的職業傷害保險費繳納比率便不正確,那會損害工傷頻率小的企業,使它們不再關心減少工傷風險,因而最終說來,不利於廣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並且,這樣行事對工傷頻率大的企業也不怎麽有利,更會促使他們不關心減少工傷風險,不關心工人的生產安全。
工傷保險費繳納率,應當按照生產作業的危險程度和工傷風險頻率來確定。應當實行差別費率製,即對保險費繳納比率製定若幹檔次。比如,可以把工傷風險發生率較高,生產作業危險性又較大的企業、行業,列為較高繳納率的企業行業;反之,工傷風險發生頻率較低,且生產作業危險性又較小的企業、行業,列入繳納率較低的一組。
一般來講,差別費率多是以行業之間的差別計算的,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費率。計算公式為:
某行業(差別)費率=該行業傷殘人數×全國企業傷殘總人數
全國企業工資總額該行業工資總額×全國平均的企業保險費率差別費率,低的行業可按不超過工資總額1%繳納,高的可達3%左右。工傷保險費率一經確定,並不是永不再變,相反,需要定期作出調整。
一般.. 3~5年應調整一次。調整費率時,要貫徹獎罰原則。企業若重視生產安全,大大降低了工傷風險頻率,宜調低其保險費繳納比率,以示獎勵;反之,如果和上一年度相比,企業的工傷風險頻率明顯加大,傷亡事故顯著增多,則宜使其繳納比率升格,即提高其保險費繳納率,以示懲罰。總之,職業傷害社會保險費繳納率的規定,既要保障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金的給付需要,又要考慮雇主(企業)的繳納力量,還要有助於工傷事故減少,工傷風險頻率降低,生產環境的安全係數提高。
一般.. 3~5年應調整一次。調整費率時,要貫徹獎罰原則。企業若重視生產安全,大大降低了工傷風險頻率,宜調低其保險費繳納比率,以示獎勵;反之,如果和上一年度相比,企業的工傷風險頻率明顯加大,傷亡事故顯著增多,則宜使其繳納比率升格,即提高其保險費繳納率,以示懲罰。總之,職業傷害社會保險費繳納率的規定,既要保障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金的給付需要,又要考慮雇主(企業)的繳納力量,還要有助於工傷事故減少,工傷風險頻率降低,生產環境的安全係數提高。
企業拖欠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金,給予經濟處罰,表現為加罰一定比例的滯納金;如果雇主弄虛作假,少繳、瞞繳保險金,一經查出也要處以罰款。
四、勞動能力及評殘鑒定標準
(一)勞動能力鑒定的概念及作用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了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了勞動的能力,而有關部門為此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隻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本章所指的勞動能力鑒定僅僅是指由工傷造成的,也就是說是由於職業工作的原因而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
勞動能力鑒定製度主要是依據評殘標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以及運用勞動的有關政策,確定勞動者傷殘的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項製度。它是工傷保險製度改革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內容。
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喪失,使勞動者可能因此不能再從事原本適合他的正常職業或工作,也可能造成不能再從事任何工作的結果,當然還有另一種結果,那就是可能使勞動者本人恢複適合他的職業或工作。勞動能力鑒定的職能和作用是落實工傷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勞動鑒定提供的正確結論是批準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退休、退職,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沒喪失勞動能力而進行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複工等工作的科學依據。確定職工致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保障他們享受我國憲法規定的物質幫助權利和勞動就業的基本權利提供了依據。確認職工是否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為保護遭受職業傷害的職工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要做好勞動鑒定工作,首先,要健全勞動鑒定機構,明確職責任務,鑒定機構要配備專業幹部從事日常工作;其次,要處理好醫療檢查和勞動鑒定的關係,要聘請有經驗、有良好醫德的醫學專家成立鑒定技術組,堅決杜絕一人鑒定的現象;第三,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鑒定標準,嚴格按政策、按法律程序進行鑒定;第四,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鑒定的工作製度,包括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和工傷檔案;指定醫院進行檢查,實行分級管理,統一鑒定;定期複查,及時變更;統一製發卡片、表格和致殘證件等等。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原則、要求與組織
1.勞動鑒定工作的基本原則
(1)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鑒定工作關係到職工工傷、養老保險、疾病醫療、勞動就業等權益。勞動鑒定工作人員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通過自己的工作,不使職工的利益受到損害。
(2)服務於企業的原則。服務於企業,就是要為企業轉換經營機製創造條件,為企業排憂解難,千方百計減輕企業承擔的社會負擔,為企業參與競爭和求得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使企業領導能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
(3)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勞動鑒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標準為尺度。事實包括傷病地點、時間、原因、傷病殘情、既往傷病史等。政策是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是指評殘標準和有關醫療技術標準。鑒定結論由集體研究確定,向職工群眾公開。隻有堅持這個原則,才能抵製不正之風,克服主觀隨意性,保證勞動鑒定的客現、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