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第二部分工傷保險問答

什麽是工傷保險?為什麽要實行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國家或企業在勞動者因工作而負傷、致殘、死亡時,給勞動者本人及其供養直係親屬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製度。實行工傷保險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首先,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的醫療以及醫療期間的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的後顧之憂。工傷待遇優厚於其他保險待遇,體現了工傷補償,也體現了國家和生產單位對職工奉獻精神的尊重,有利於增強職工為公奉獻的光榮感,提高他們的工作和生產積極性。

其次,實行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複等工作相結合,能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防止或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第三,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複正常生產,維護社會安定。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經濟技術較為落後的社會主義國家。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生產領域不斷擴大,勞動者隊伍急劇增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可能會出現增加的趨勢。因此,實行並不斷完善工傷保險製度對於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1995年.. 1月《勞動法》頒布實施後,有關部門正在加緊製定《職工工出新的、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傷保險條例》,《條例》將對工傷保險的範圍、待遇水平、基金籌集等方麵做

2.《勞動法》中對工傷保險有何規定?

《勞動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和七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社會保險製度,使勞動者在工傷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以。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4.因工致殘的職工違紀能否辭退?

凡符合違紀辭退條件的職工都可按辭退規定辭退,因工致殘的職工也不例外。但一般講,辭退違紀的因工致殘職工應慎重並應征得當地勞動部門的同意。

5.企業職工因工與非因工待遇的界限如何劃分?

正確劃分因工與非因工待遇的界限,是準確支付保險待遇的重要前提條件。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及全總勞保部(64)“問答”的規定,企業職工在下列情況下發生的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部(64)“問答”的規定,企業職工在下列情況下發生的問題,有可靠證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從事本崗位工作或者執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3)從事與企業工作有關的研究、發明、創造或者技術改進的工作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4)在企業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5)在生產或者工作中因為所從事的工作性質而造成的職業性疾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規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殘廢或者死亡;(6)集體乘坐本單位的車去開會、聽報告或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包括支援農業),所乘坐的車,出了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殘廢或者死亡;(7)企業以臨時工棚作為職工集體宿舍,質量很壞,沒有及時修理,工棚倒塌,職工負傷、致殘或者被壓死者。企業職工在下列情況下發生問題,有可靠證明,也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1)因工出差或者因為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殘廢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間,由於執行緊急任務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傷而當時並未感覺,事後傷害處發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職工因為工作而負傷,醫療終結以後,不論調到任何企業,舊傷複發或者因為舊傷複發致成殘廢或者死亡;

(4)因緊急任務加班加點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工作地點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負傷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的;

(5)革命軍人在作戰中負傷,或由於在戰爭的艱苦環境中造成的嚴重疾病(有可靠的組織證明),轉入企業工作後,因舊病傷複發造成殘廢或者死亡;

(6)在各種政治運動和日常工作中,堅持原則,向敵對分子或各種錯誤現象進行鬥爭的職工,被壞人謀害負傷、致殘或者死亡者;

(7)因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使病傷惡化或者致成殘廢、死亡,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者;

(8)在本單位集體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而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應負責任者;

(9)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一級)各種體育活動化賽,或者正式代表本企業參加上級機關舉辦的各種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殘廢或死亡者;

(10)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觀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者。

6.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在單位指定的醫院或單位附設的醫院、醫務室(所)醫治時,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和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或資方)負擔。住院期間的膳費,根據(66)中勞薪字第.. 60號、(66)會通字第9號聯合發文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住院醫療期間的膳費,由本人負擔.. 1/3,企業行政方麵負擔.. 2/3。

7.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住療養院期間的膳費如何負擔?根據(82)財事字第.. 1號文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住療養院期間的膳費,由原單位報銷.. 2/3,個人負擔1/3。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全部由個人自理。

8.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期間的工資如何發給?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期間的工資照發(根據全總(54)書險字.. 375號文的規定,這裏所指的“工資”是指本人標準工資而言)。

9.職工因工負傷到外地治療時,因醫院床位少,一時不能住進醫院,其旅館費和膳費如何處理?根據(64)中勞薪便字68號文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後因當地無法醫治,經領導批準需到外地治療時,又因醫院床位所限或人院前觀察期間,一時不能住院,暫住在旅館內其膳費和住宿費,可以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時的待遇處理。(78)財事字.. 332號文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因工負傷,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期間,因醫院確實沒有床位而不能及時住院的,其旅館住宿費也可以比照企業單位的規定由單位報銷,具體辦法由各地自定。

10.職工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必需安裝假肢、鑲牙、補眼的費用由誰負擔?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必需安裝假肢、鑲牙、補眼者,其所需費用,完全由企業行政方麵或資方負擔。

11.職工因病、因工負傷住院,醫院收取的暖氣費由誰負擔?根據(78)財事字.. 332號文規定,職工因病、因工傷住院期間,醫院收取的暖氣費,可由職工工作單位憑醫院收據報銷。

12.企業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怎樣安置?給予什麽撫恤待遇?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由企業行政方麵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並由“企業營業外”項下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 10~30%。因工殘廢補助費按其殘廢後工資減少的數額計發。其中:工資減少.. 11~20%的,其因工殘廢補助費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 10%;工資減少.. 21~30%的,為殘廢前本人工資.. 20%;工資減少30%以上的,一律補助殘廢前本人工資.. 30%。因工殘廢補助費與殘廢後複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少的數額計發。其中:工資減少.. 11~20%的,其因工殘廢補助費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 10%;工資減少.. 21~30%的,為殘廢前本人工資.. 20%;工資減少30%以上的,一律補助殘廢前本人工資.. 30%。因工殘廢補助費與殘廢後複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企業職工因工負傷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調作輕便工作後沒有降低原來工資的,發不發因工殘廢補助費?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規定,企業職工因工負傷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調作輕便工作後未降低原來工資的,不再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

14.因工致殘職工提高工資後,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殘廢補助費是否仍按原數額發給?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規定的精神,因工殘廢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在提高工資後,其原領的因工殘廢補助費應仍照原計發數額繼續發給。因為因工殘廢補助費是根據職工當時的殘廢程度確定的,而其工資提高是由於職工從事生產勞動給予的勞動報酬,兩者不應混淆。

15.企業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調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後,其因工殘廢補助費由何單位發給?根據(82)勞險字.. 7號文的規定,企業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調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其原享受的因工殘廢補助費,可以由原單位在介紹工資關係時,將其原享受的因工殘廢補助費包括在本人工資內,一並介紹給調入單位,由調入單位按介紹的工資額發給。

16.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因身體康複,又能作原工作,並恢複原工資,或因殘廢程度加重,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發展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其待遇是否隨著殘廢程度的變更而調整?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的規定,領取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的因工殘廢補助費,應當隨其殘廢程度的變更而相應調整。

17.職工因工致殘,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按什麽規定處理?根據國發(1978) 104號文件的規定,職工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企業職工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該規定中有關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待遇處理。

18.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時,能否享受因工待遇?根據(82)勞險便字.. 32號文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時,不能享受因工待遇。

19.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的職工,因犯法被企業開除能否繼續享受因工殘廢補助費待遇?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規定,職工被企業開除,不能再享受原企業的因工殘廢補助費待遇。

20.根據勞人險函(1982) 14號文規定,企業因工負傷的職工因犯罪被開除後,原傷未愈,或舊傷複發,找回原單位的,原單位應該給予治療,在治療期間本人生活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21.職工因工負傷痊愈後,舊傷複發,是否仍按因工負傷處理?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治愈後,如經醫院檢查證明,確係舊傷複發,可按因工負傷的規定處理。

22.革命傷殘軍人轉入地方工作後,其原領的傷殘保健金(在職殘廢金)是否繼續發給?由何單位發給?根據.. 1988年國務院令第.. 8號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民[1988]優字.. 19號文規定,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正式工作的;或在全民企、事業單位及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合同製職工,其原領的傷殘保健金(即在職殘廢金)在其工作或享受離退休待遇期間,仍由民政部門繼續發給。

23.因戰因公傷殘軍人轉入地方工作後,傷口複發治療期間是否按工傷待遇處理?根據民優發(1991)7號文規定,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含離退休的傷殘軍人),傷口複發治療期間,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待遇給予治療,不應采取醫藥費包幹的辦法。他們在治療期間的工資(離退休費)發放、工資(離退休費)調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治療期間的待遇處理。

24.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因傷口複發住院治療和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所需旅費籌由誰支付?因傷口複發死亡的待遇如何辦理?根據民優發(1991) 7號文規定,革命殘廢人員中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傷口複發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工)傷殘人員住院規定的夥食費補助標準予以補助。經組織批準,到外地醫療和到外地安裝假肢等,其醫療、夥食、住宿、交通等費用,按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待遇規定辦理。因傷口複發死亡,由所在單位按對因公(工)死亡人員待遇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戰因公傷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人民警察、傷殘民兵民工也參照上述規定精神辦理。

25.工人因搬運重物被壓傷吐血算不算工傷?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規定,工人因搬運重傷或被壓傷出現吐血等,如有可靠證明,並經醫師檢查證實,可以算因工負傷。26.職工在冤獄期間勞動致殘,能否按工傷處理?根據勞人險函(1986) 23號文規定,職工被判刑並已服刑,後又被平反的,其服刑期間應視為“冤獄期間”。在“冤獄期間”因勞動致殘或肢體損傷的,應視為工傷,享受因工負傷待遇,並由其現在單位負責。如現在單位因醫療經費包幹使用發生困難時,可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解決。

根據勞人險函(1986) 23號文規定,職工被判刑並已服刑,後又被平反的,其服刑期間應視為“冤獄期間”。在“冤獄期間”因勞動致殘或肢體損傷的,應視為工傷,享受因工負傷待遇,並由其現在單位負責。如現在單位因醫療經費包幹使用發生困難時,可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解決。職工參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受傷致殘,可否按因工傷殘處理?根據.. 1974年.. 7月.. 25日財政部、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複函規定,職工參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該視為是執行企業行政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因此,他們中因參加人防工程建設受傷致殘的,可以按因工傷殘處理。其傷殘撫恤待遇,屬於國家機關的職工,由原單位按照“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現行撫恤標準辦理;屬於事業單位的職工,由原事業單位比照上述撫恤標準辦理;屬於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由原企業單位按照現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因工待遇處理。

28.職工因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而傷亡時能否按因工傷亡待遇處理?根據民(1985)優.. 19號文規定的精神,國家機關、黨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因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而傷亡的,應屬於在從事對社會有益的工作情況下致成的傷亡,因此,可以按所在單位的因公(工)傷亡待遇處理。

29.職工患了血吸蟲病,其待遇應如何處理?根據(77)勞薪字.. 180號文件的規定,如果職工在血吸蟲病危害的地區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臨時被派往上述地區執行任務以及下放勞動鍛煉,因工作、生產需要接觸血吸蟲而患了血吸蟲病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如不能確認屬於上述情況的,則應按一般疾病待遇處理。

30.職工因支農而患了鉤端螺旋體病,其醫療期間的待遇應如何處理?根據(79)勞險便字.. 025號文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支農而患了鉤端螺旋體病的,在治療期間,可以比照因工處理。

31.職工因工作經常接觸布氏杆菌致病,其待遇如何處理?根據勞人險函(1982) 9號文規定,職工因工作經常接觸布氏杆菌,而被感染布氏杆菌病,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退休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一般退休處理。

32.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單位的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傷亡事故,其保險待遇如何處理?根據勞人險函(1983) 07號文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單位,仍暫按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工上下班途中傷亡,仍按非因工傷亡待遇處理。

33.按現行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隻限於某種特殊車輛交通事故,且經過公安交通部門認定,責任不在職工本人的傷、殘、死亡,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比照工傷處理,發放待遇。其他各種原因,諸如上下班途中路滑摔倒,自己不慎碰傷,或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殘、死亡的,不能按工傷對待,不能享受比照工傷待遇。

34.原下鄉知青在插隊期間患血吸蟲病,後又成為職工有何待遇?根據勞動人事部《關於城鎮下鄉知識青年在插隊期間患血吸蟲病可否比照因工待遇處理問題的複函》(勞人險函[1986]13號)規定,對確屬於在血吸蟲病危害地區插隊勞動而患有血吸蟲病的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吸收為全民單位職工之後,其所患血吸蟲病可按照(77)勞薪字.. 180號文的規定,比照因工待遇處理。

35.職工參加遊泳比賽死亡如何處理?根據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 1965年.. 7月.. 12日給河北省總工會生活部複函的精神,職工參加本企業所組織的(不包括車間以下)遊泳比賽或代表本企業參加上級機關舉辦的遊泳比賽時負傷或死亡,可比照因工待遇處理;本企業(廠級)或上級機關組織的全麵性的民兵泅渡演習或在野營活動中泅水,由於安全防護不善而造成傷亡的,也比照因工待遇處理;在本企業或上級機關的一般號召下,參加遊泳活動而發生的傷亡事故,應按照非因工傷亡待遇處理。

36.職工在工作中突發高血壓病導致傷亡能否算工傷?不能。根據勞動部《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不作工傷處理的複函》的規定,高血壓病為一種常見病,發病原因及發病時間很難確定。即使在工作現場、工作時間內發病,也不應作工傷處理,而應按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處理。

37.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遭意外槍擊致傷是否按工傷處理?根據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後處理問題的複函》(勞險字[1992]16號)和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4]131號)文件的規定,勞務人員在國處期間遭意外槍擊而致傷應認定為工傷。

38.哪些工傷、死亡事故案件屬於人民檢索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工廠、礦山等企業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屬於人為破壞或玩忽職守造成的,公安機關可提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調查案件。

39.企業在招工合同或與職工簽訂承包合同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是否合理?企業或雇主與職工簽訂這種“生死合同”,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 1號文件規定,這種行為應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勞動部勞險字[1992]27號文件也規定,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經營機製轉變,並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企業單位在合同中將傷殘的風險推給職工,是不符國家規定的。

業經營機製轉變,並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企業單位在合同中將傷殘的風險推給職工,是不符國家規定的。

企業職工因工犧牲被追認烈士後享受何種待遇?根據勞動部勞人險函[1987]15號文件規定,因公犧牲的企業職工被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稱號後的一次性撫恤金,由家屬居住地的民政部門發給,因工死亡待遇仍由原單位按規定辦理。

41.對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等情況,賠償金有哪些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後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147號文件)和《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後處理問題的複函》(勞險字[1992]16號)文件規定,第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於外國有關方麵造成的,外派單位要積極索賠,不應替外方承擔賠償責任。外方支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如單位墊付了為其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後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除。第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後,應按照因工傷亡處理。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重複的部分可酌情扣發,但國外賠償金中如有專門的精神損失賠償則不作為重複待遇計算。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照顧。

42.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職後舊傷複發醫療費由論負擔?根據勞動部(63)中勞薪字第.. 152號文件規定,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職後,舊傷複發時的醫療費由何部門負擔的問題,分兩種情況:經組織動員自願退職回鄉、回家的,舊傷複發時,其原在企業單位應該負擔全部醫療費用。如果原企業單位已經撤銷或合並,則應由原企業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負擔醫療費用。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經企業分配輕便工作,而本人拒不接受,退職回鄉、回家的,舊傷複發時,原企業單位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43.企業職工參加運動會負傷如何處理?根據全國總工會、國家體委1956年的規定,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廠礦企業中,職工正式通過組織代表本企業或某單位參加運動會或比賽而負傷時,可參照勞動保險第十二條規定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在未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廠礦企業的職工,亦可參照上述精神,按各單位的勞動保險集體合同或現行辦法按因工負傷待遇處理。

44.因工負傷的勞動合同製工人被判刑後是否可以仍然享受待遇?《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十三條中規定,“勞動合同製工人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工負傷致殘的勞動合同製工人被判刑後可否享受因工負傷待遇問題的複函》(勞辦力字[1993]16號)文件規定,因工負傷合同製工人被判刑的,也適用上述第十三條的規定。但考慮到因工負傷的工人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按照其傷殘程度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做出規定。

負傷的工人有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單位按照其傷殘程度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費,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做出規定。離退休人員療養途中發生意外是否比照工傷?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3]90號)文件確定,這種情況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如發生困難,由企業酌情解決。

46.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因工致殘後的待遇,國家有何規定?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199號)、勞動人事部(勞人計[1986]44號)和勞動部(勞辦發[1993]174號)文件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應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因工致殘後的退休費、護理費均應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待遇標準發放。

47.職工探親期間因天災傷亡如何處理?職工在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傷亡的,根據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在探親期間因自然災害造成傷亡如何處理問題的複函》(勞險便字.. 61號)的規定,應按非因工傷亡處理。個別傷亡職工家庭有困難的,可由企業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48.學徒工因工致殘如何處理?根據國家勞動總局(1981)勞險便字80號《關於學徒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待遇問題的複函》,學徒工因工致殘應當與固定工的同樣待遇辦理。

49.農民工工傷有何待遇?根據國務院.. 1991年第.. 87號令《全民所有製企業招用農民合同製工人的規定》,農民工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農民工原標準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置,由企業按下列辦法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城鎮合同製工人的撫恤費標準,按月發給,直至死亡;(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農民工原標準工資的.. 70%,按月發給,直至死亡;(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民工患職業病的,其醫療和生活待遇,與城鎮合同製工人相同。

50.企業職工死亡待遇按什麽規定執行?規定的具體內容如何?企業職工死亡待遇主要根據.. 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工因工死亡時,由企業行政方麵發給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 3個月作為喪葬費,另由“企業營業外”項下(注: 1969年.. 2月根據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製度的改革意見(草稿)》改為在“企業營業外”列支)每月付給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係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40%;3人或.. 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止。為了解決物價調整給企業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帶來的生活困難,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於1985年.. 12月.. 16日發出《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5]13號),《通知》中規定,在國家對現行《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規定發給撫恤費外,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係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此項規定的執行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其供養直係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40%;3人或.. 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止。為了解決物價調整給企業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帶來的生活困難,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和全國總工會於1985年.. 12月.. 16日發出《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因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勞人險[1985]13號),《通知》中規定,在國家對現行《勞動保險條例》規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規定發給撫恤費外,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係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此項規定的執行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5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待遇按什麽規定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死亡撫恤待遇,主要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民[1986]優.. 6號、86財文字第.. 276號和民發(1980) 5號、財事(1980)34號的文件規定執行。具體內容:

1.職工死亡喪葬費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支付。

2.犧牲、病故一次性撫恤金,由家屬居住地的民政部門發給。因工犧牲一次撫恤金,為死者犧牲時的.. 20個月工資;病故一次撫恤金,為死者病故時的.. 10個月工資,其最高額不得超過.. 3000元。

3.遺屬生活有困難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補助費標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準)。補助費總額一般不得超過死者生前工資額。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工作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5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殘廢等級是如何分類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負傷或因病、非因工負傷所造成的殘疾程度等級評殘,是參照民政部.. 1989年.. 4月.. 15日所發《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執行的。該規定按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將殘廢等級劃分為四等六級,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級)、三等(甲、乙級)。具體分類如下:

特等殘廢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完全喪失,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顧的,為特等:①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三肢完全喪失功能;②兩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③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完全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且伴有大小便失禁;④髖、膝、肩、肘關節中四個以上強直,功能完全喪失;⑤具有一等兩種殘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級的各一種殘情;⑥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一等殘廢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7)顱腦損傷致成癡呆;(8)雙目失明;(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10)肝髒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髒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類瓣腱索斷裂;(12)胃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並肺結核;(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一等殘廢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基本喪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動需要人扶助的,為一等:(1)兩肢部分失去(自腕、踝關節以上)或傷後髖、膝、肩、肘關節中三個強直,功能完全喪失;(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裝假肢:(3)脊髓或脊神經受傷致兩上肢基本癱瘓或兩下肢完全癱瘓;(4)顱腦損傷致一側上、下肢完全癱瘓;(5)兩手全掌完全喪失或攣縮畸形經矯形仍完全失去功能;(6)兩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側踝關節功能障礙;(7)顱腦損傷致成癡呆;(8)雙目失明;(9)咀嚼和語言機能完全喪失;(10)肝髒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1)心髒損傷致主動脈返流,二類瓣腱索斷裂;(12)胃全切除且小腸或結腸切除五分之一;(13)一側肺全切除兼有對側肺功能明顯障礙;(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並肺結核;(15)具有二等甲級兩種殘情或具有二等甲級和二等乙級的各一種殘情;(16)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傷後行永久性腸或**造瘺;(10)傷後雙側睾丸失去或外**缺損;(11)一側肺全切除或兩側肺各切除一葉;(12)胸廓改形術後嚴重影響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條以上;(13)一側腎切除兼有對側腎輕度損傷;(14)胃全切除或小腸或結腸切除.. 1/3以上;(15)肝髒切除.. 1/2以上,或胰腺切除.. 2/3以上,或**全切除;(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並肺結核;(17)具有二等乙級兩種殘情;(18)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二等乙級殘廢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喪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動有一定困難的,為二等乙級:(1)髓、膝、肩、肘關節中一個強直且功能完全喪失,或腕、踝關節兩個以上強直且功能重大障礙;(2)兩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側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3)兩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 1/2以上;(4)脊椎兩個以上(不含骶尾椎)損傷致強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礙;(5)語言功能完全喪失;(6)頜骨損傷,牙齒脫落.. 1/2以上,不能安裝假牙;頜骨缺損.. 1/2或顳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及咀嚼困難;(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視力在.. 0.3以下;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 0.1以下,且不能矯正;(8)肺切除一葉且有較重並發症;(9)胃大部切除,或胃、腸、肝、**某一髒器多處受傷行修補手術或部分切除且有較重並發症;(10)一側腎切除;(11)燒傷後遺留瘢痕占全身麵積.. 30%以上;(12)一期矽肺;(13)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

三等甲級殘廢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功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受到一定影響的,為三等甲級;①一目失明,或雙目裸眼視力均在.. 0.2以下,且不能矯正;②鼻子脫落,或雙鼻孔閉鎖不能修複;③兩耳全聾(電測聽檢查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 90分貝以上);④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拇手指末節和同手食指失去兩節以上,或一手拇指末節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兩節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⑤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蹠趾關節強直;

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⑤兩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個以上,或五個以上蹠趾關節強直;⑧脾髒摘除;⑨麵部燒傷後遺留瘢痕占麵部三分之二以上;⑩其他部位受傷或患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相當上列殘情的。三等乙級殘廢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勞動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動稍有不便的,為三等乙級;①語言不清;②一耳全聾,或兩耳聽覺有很大障礙(電測聽語音頻率平均值均在.. 50分貝以上);雙側耳廓全脫落或一側耳廓全脫兼有一側牙廓損傷;③雙目裸眼視力均在.. 0.3以下且不能矯正,或一目裸眼視力在.. 0.1以下,且不能矯正;④一手拇指失去末節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節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⑤一足拇指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⑥一側睾丸摘除;⑦其他部位受傷,相當上列殘情的。

53.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範圍包括哪些?根據.. 1982年民政部頒布的《關於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範圍的意見》規定:(1)在執行任務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2)因戰因公致殘傷口複發死亡;(3)職業病死亡;(4)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病死亡;(5)因醫療事故死亡;(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凡因本人過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犧牲處理。5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人、參戰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性撫恤標準是多少?根據民政部[1986]優.. 6號、財政部[86]財文字第.. 276號文件規定,對上述人員犧牲、病故給其遺屬的一次性撫恤標準為:

一、從.. 1986年.. 7月.. 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的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準發給:

(一)軍隊幹部、誌願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 20個月工資計發。

(二)軍隊幹部、誌願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 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數額不得超過三千元。

(三)義務兵、參戰民兵民工和工資低於所在部隊二十三級正排職幹部的軍隊院校學員、誌願兵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均按軍隊二十三級正排職幹部的.. 20個月工資計發;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軍隊二十三級正排職幹部的10個月工資計發。

二、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標準,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金額工資計發)。

四、上述規定適用於.. 1986年.. 7月.. 1日以後(含.. 7月.. 1日)因公犧牲、病故人員,凡.. 1986年.. 7月.. 1日以前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撫恤金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故人員,凡.. 1986年.. 7月.. 1日以前因公犧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撫恤金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六、“工資計發”的基數,指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

55.在我國哪些人屬於烈士?

烈士是那些為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人員。 1980年.. 6月國務院頒布《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中規定革命烈士的稱號,比以往規定的更具有嚴肅性,取消過去關於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積勞病故,革命軍人因公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總稱烈士的規定,同時,打破過去隻限於革命軍人、革命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範圍,可以擴大到全體人民,從而有利於調動全國人民為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英勇奮鬥獻身的精神。

1980年.. 6月國務院公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中規定:中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公安、武警部隊等指戰員,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方可批準為革命烈士:①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死亡者;②對敵作戰致殘後,不久因傷口複發而死亡者;③在作故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作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者;④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殺害或被敵人俘虜、逮捕後不屈不撓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者;⑤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集體財產而壯烈犧牲者。除以上五種情況外犧牲的人員,如果光榮事跡突出,足為後人敬仰和學習的楷模,經有關部門審核後也可以批準為革命烈士。

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 16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凡是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優撫對象死亡後,除發給當月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在部隊因執行戰備訓練或因施工、生產、執勤、科研、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而犧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人員則發給《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或《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享受有關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屬不能享受烈屬待遇,而享受有關部門規定因公死亡的撫恤待遇。

56.什麽是工殘護理費?

職工因公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飲食起居需要扶助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按照.. 1978年.. 6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幹部、工人退休、退職的兩個《暫行辦法》規定,除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 90%以外,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1986年.. 11月.. 15日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離休退休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勞人老[1986]16號),將護理費的標準調整為按當地新五級工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 51元)執行。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這部分人員醫療終結後,長期住在醫院由醫院來護理,由職工家屬護理又會影響家屬到社會上去就業,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予以適當補償,既可加快醫院床位周轉,也可減輕由此造成的家屬不能就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工殘護理費的標準,應隨著工資或物價的增長而調整。影響家屬到社會上去就業,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予以適當補償,既可加快醫院床位周轉,也可減輕由此造成的家屬不能就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工殘護理費的標準,應隨著工資或物價的增長而調整。

什麽是傷殘重建?指使傷殘肢體或器官最大限度地恢複原有形態及機能的措施和手段。如,斷肢再植;假肢、假眼、假牙的安裝;肢體畸形矯正;髒器移植等。

58.國營企業離退休職工死亡後,其生前所領取的生活補貼費如何發給?按照國發[1985]6號文件的規定,已領取生活補貼費的國營企業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係親屬除按規定領取撫恤費和救濟費外,可以參照國家勞動總局《關於主要副食品提高銷價後有關職工勞保福利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79)勞總險字.. 2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精神,發給生活補貼費。即:因工死亡的,每戶每月發給相當於死者生前領取的.. 50%的生活補貼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一次發給相當於死者生前領取的3個月、4.5個月或.. 6個月的生活補貼費。本規定從國發[1985]6號通知實行之月起執行。

59.對領取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在職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應如何解決?根據勞動部勞險字[1989] 28號文件規定,對於已領取副食品補貼和生活補貼的職工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直係親屬由於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提價給他們生活帶來的困難,可采取適當提高困難補助標準的辦法給予解決。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60.職工因公犧牲被追認為烈士的,死亡撫恤待遇如何處理?根據民[1989]優字34號、民[1985]優57號、民[1985]優3號、民發[1980]63號等文件的規定,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因公犧牲被迫認為烈士的,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由遺屬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按烈士犧牲時的.. 40個月工資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對烈士家屬生活困難的補助和優待,也由家屬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按照對革命烈士家屬的有關發給定期撫恤金的規定辦理。烈士生前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如果他們的家屬願意由原單位按有關因公犧牲或因工死亡的規定辦理,也應予以同意。如果這些家屬再要求改向民政部門領取定期撫恤金時,必須持有原單位停發遺屬補助的證明。

61.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後的撫恤待遇如何處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駐外、援外人員在國處犧牲、病故善後工作的暫行規定》(國發[1981] 147號),我國駐外、援外人員如因在國外遭受暴徒襲擊、暗殺、綁架或車、船、飛機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犧牲者,駐在國或有關當局給予死者以賠償性撫恤金時,原則上歸死者的遺屬所有,應全部轉回國內由主管部門負責轉交。國內的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則不再發給,但若駐在國的賠償撫恤金低於國內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不足之數應補齊,國內的喪葬費照發。在國外辦理喪事,國內的家屬原則上不去參加。有關喪葬安排和以後的掃墓活動,由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全權負責處理。國內有關部門要認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屬工作和善後撫恤工作。原則上不去參加。有關喪葬安排和以後的掃墓活動,由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全權負責處理。國內有關部門要認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屬工作和善後撫恤工作。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然發病死亡,其死亡待遇如何處理?根據全總(65)險字第.. 260號複函的規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於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於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生急病死亡,或正在執行任務中,突然發病但沒有條件離開工作崗位去進行治療(如火車、輪船司機等,發病不能進行搶救治療)而造成死亡,或者患病後醫師令其休息治療,但本人為了工作仍堅持上班,而突然病變造成死亡,以及其他類似上述特殊情況,經職工群眾討論,黨組織同意,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6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後的撫恤待遇如何處理?企業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根據全總生活辦公室(63)生活字.. 97號複函規定的精神,肇事單位應根據肇事人員所負責任大小和死者家屬生活上的實際困難,給予家屬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可與有關方麵協商,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死亡職工的原單位仍應按照本企業現行有關死亡待遇的規定給予撫恤、救濟等待遇。

關於職工乘坐本單位汽車外出執行任務發生翻車事故死亡的,根據勞人險函[1983]47號複函的規定,可按因工死亡處理,但是不再發給補償費。

根據民政部民[1982]優.. 37號通知規定的精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乘坐車、船、飛機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為車輛撞死責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發給保險金或賠償費外,仍應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的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但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為車輛撞死責任在於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嚴重違法亂紀者不包括在內)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隻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

64.職工上下班途中傷亡,其死亡待遇如何處理?有關職工上下班途中造成傷亡事故的保險待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處理辦法不盡一致。按照民政部民(1982)優.. 37號通知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上下班途中為車輛撞死責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發給保險金或賠償費外,民政部門應按照因公犧牲的撫恤標準發給家屬一次撫恤金;責任在於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嚴重違法亂紀者不包括在內),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民政部門仍可按照病故撫恤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撫恤金。企業職工上下班途中傷亡事故,按照勞動人事部勞人險函(1983) 7號文件的規定,則暫按勞動保險條例有關非因工傷亡待遇處理。

65.職工因醫療事故死亡後,其醫療待遇如何處理?根據國發[1987] 63號文中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死亡的,可根據事故的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國發[1987] 63號文中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死亡的,可根據事故的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66.職工因工死亡,其家屬從外地趕來料理喪事,往返旅費由誰支付?根據全總勞保部“(64)問答”規定,原則上由自己負擔,如果本人負擔有困難時,由企業行政設法予以適當補助。對家屬要求把靈柩運回原籍的,應說服其家屬就地火化。如果其家屬一定要運回靈柩,則所需運費由其家屬與企業行政協商解決。

67.職工因工死亡時,沒有拱養直係親屬,能不能發給撫恤費?職工因工死亡時雖然沒有供養直係親屬,但有直係親屬的,企業行政可酌情發給一次性撫恤費。

68.職工自殺身亡,能否享受死亡保險待遇?職工自殺,凡屬政治性自殺(指確有可靠材料)都不能享受死亡保險待遇。如因家庭糾紛和其他生活問題而自殺身亡,可比照勞動保險條例第.. 14條非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69.企業職工失蹤、長期下落不明的,可否按死亡處理?根據勞人險函[1983] 33號複函規定的精神可作如下處理。

1.因公出差失蹤後,單位應積極派人尋找,查明下落,如經查找.. 3個月後仍無下落時,從失蹤的第.. 4個月起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蹤查明已經死亡的,可根據查明的死因,分別作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死因一時無法查明的,可暫按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2.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蹤時,從失蹤的第.. 2個月起即停發工資和一切勞保福利待遇。將來查有下落,如已死亡者,一般可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70.在工作中,屬個人玩忽職守傷亡的如何處理?仍按因工傷亡處理。不能因此而克扣本人及家屬的工傷待遇和撫恤費。

71.企業職工供養的直係親屬的死亡待遇是怎樣規定的?政務院.. 1951年.. 2月.. 26日公布、1953年.. 1月.. 2日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及.. 1953年.. 1月.. 26日勞動部公布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規定,企業職工供養的直係親屬死亡,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供養直係親屬喪葬補助費。其具體發放標準是:死者年齡在.. 10周歲以上者,為本企業.. 1個月平均工資的.. 1/2;1周歲至.. 10周歲者,為本企業.. 1個月平均工資的.. 1/3;不滿1周歲者不發。全家有2人或.. 2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係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 1人領取,不得重領。2人或.. 2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係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 1人領取,不得重領。職工因工死亡後,其非親生子女或其非親生父母能否享受死亡撫恤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因此,當職工因工死亡後,其非親生子女或其非親生父母,凡具有合法收養關係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有關供養的規定的,應當享受死亡撫恤待遇。

73.職工因工死亡後,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撫恤待遇?這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而,當職工因工死亡後,其所撫養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應當享受死亡撫恤待遇。如果該職工生前已將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養,並且具備合法的收養手續,根據“養子女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成立而消除”的規定,該非婚生子女則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撫恤待遇。

74.職工在工間休息時因工廠電風扇漏電造成觸電死亡是否屬於因工死亡?屬於因工死亡。1964年全國總工會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中對因工和非因工的範圍界限進行了詳細解釋,認為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區域內工作時,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災害而造成的傷殘或者死亡,屬工傷事故。再說工間休息時間仍屬上班工作時間。因此,這類事故屬因工死亡。

75.工傷職工等待鑒定期間因病死亡可否按因工處理?根據勞動部[1965]中勞薪便字第.. 462號《關於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在等待鑒定期間死亡處理的複函》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已基本上喪失勞動能力,在等待鑒定期間因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以按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在工傷醫療期間又患其他疾病而死亡的,如果預計醫療終結後已基本上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76.臨時工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待遇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務院第.. 41號令《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負傷的,其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合同製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製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合同期內,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企業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77.職工投了人身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後,除依法領取人身保險賠償外,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人身保險是商業性保險,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兩者的屬性不同,其保險對象和作用以及保險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待遇水平、管理體製、立法範疇等等也不相同;因此,工傷事故發生後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各自的規定辦理。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是否為工傷事故,需得到有關部門的確認。

78.什麽是死亡撫恤?為什麽要建立死亡撫恤製度?死亡撫恤是國家或企業在勞動者死亡以後,為解決其善後事宜及其生前所供養的直係親屬的基本生活,按照立法規定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製度。它包括喪葬、撫恤、救濟、補助等項待遇。

建立死亡撫恤製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首先,建立死亡保險製度有利於減輕死者家庭的經濟和精神負擔。勞動者在其辛勤勞動的一生中,將自己的體力和智力奉獻給了社會和單位,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貢獻。當其永別人世後,國家或企業有義務以喪葬費、撫恤費等形式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減輕死者遺屬為處理後事而增加的經濟負擔,對其遺屬在精神上以示安慰,使死者遺屬切實體會到單位和社會的溫暖,從而激勵他們以及其他社會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

其次,建立死亡撫恤製度有利於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勞動者死後,有關事宜能得到妥善安排,其遺屬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他們生前就不必為後事操心,就能更積極地投身到生產勞動中去,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第三,建立死亡撫恤製度有利於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促進勞動力的連續再生產。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者及其供養的家屬的生活是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來維持的。勞動者一旦死亡,其遺屬,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就會發生困難。撫恤費為死者供養的直係親屬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幫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