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工傷保險講解003
可導致睾丸內生**細胞嚴重異常,發生細胞核斷裂和胞漿破裂,從而不能產生**。最為嚴重的是輻射,即使最低劑量也能導致**數下降或**畸形,甚至造成無**症。②化學因素。研究發現如滴滴涕、五氯酚和六六六等對授精、**穿透卵泡及胚胎發育的早期產生不良影響。工作環境中的化學物品,如烷基汞、麻醉氣體和合成的雌激素,可使男性精幹發育不正常,或質量下降造成妻子流產等。③行為因素。每天吸煙(包括被動吸煙)30支以上,**形態異常的危險成倍增加。過度飲酒,可幹擾生殖係統內分泌功能,以至於睾丸萎縮,生精功能下降。
(1)提高對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的認識。提高各級領導對職業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是企業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的關鍵。企業的主要領導要有人分管職業衛生工作,並列入議事月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職業衛生工作。主管領導要及時聽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有關職業性有害因素的預防、管理等方麵的調查、匯報和建議,主持製訂預防職業病的各種措施。特別要強調,企業領導在企業進行改建、擴建、新建工程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
(2)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法規、標準。現有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是根據目前的具體情況,在總結職業衛生工作長期經驗的基礎上製訂的,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嚴格執行法規、標準的規定是預防職業病的根本保障。企業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大力宣傳職業衛生法規、標準並在實際工作中嚴格貫徹執行。必須強調,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或降低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違反法規、標準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製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3)製訂規劃,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企業在編製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要編製職業衛生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經費、設備、器材,要從財務和物資等方麵認真安排解決。企業每年應在固定資產的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適當的比例,有計劃、分步驟地解決企業本身存在的職業性危害。
(4)定期對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的人員發放經檢驗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大力宣傳個人防護用品的作用和正確的檢查、使用方法。
(5)普及衛生知識。要使企業的所有職工了解職業性有害物質的產生、發散特點和對人體的危害及緊急情況的急救措施,要使職工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如飯前洗手、車間內不吃東西、工作服定點存放、定期清洗等等,防止有害物質從口腔、皮膚等處進入人體。
(6)建立職工職業檔案。要嚴格實行就業前檢查,新工人上崗前要進行體檢,嚴格禁止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職工要定期體檢,對接觸職業性有害物質的人員要定期進行職業檢查,發現問題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7)對存在職業性有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要定期進行檢測,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發生傷亡事故與職業病,不僅會給職工及其家屬帶來痛苦,而且會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影響生產的發展。因此,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需動員各方麵努力做好。
七、我國工傷保險製度的改革
(一)製度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的覆蓋麵窄,社會化程度低我國工傷保險製度雖然已實行.. 40多年,但工傷保險製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僅僅是以.. 50年代初頒發的《保險條例》的某些條款及後來的部分解釋為依據的。工傷保險立法方麵至今沒有一部自成體係的完整的工傷保險立法。在工傷保險的法定保險範圍方麵也不夠廣泛,有隨意性,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工傷保險在適用對象、工傷、職業性疾病範圍的界定上都有必要逐步以法律確認和擴大。在適用對象方麵,《保險條例》及後來的有些補充規定,雖然涉及人員較廣,但實際上隻有全民企業和集體企業執行。有些企業職工未被包括在保障範圍之內。實行工傷保險的企業也因所有製不同,而在保險待遇上有所區別。這種狀況不符合社會保險基本原則。關於工傷的劃定,在原有工傷保險法規中,對工傷範圍的劃定不夠科學,許多因工作關係造成的工傷未能劃人工傷範圍。而在實際生產工作中,這類傷亡事故並不少。在長期實踐中,有些地區通過改革工傷保險試點,擴大了工傷保險的範圍,增加了“工作範圍內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傷害”、“從事搶險救災,維護社會和人民的利益”、“因工、因戰致殘或舊傷複發”等內容。但對“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是不是為工傷一直未能解決。
2.待遇偏低
(1)缺乏一次性補償。職工無論輕、重傷或死亡,隻有醫療免費及勉強維持最低生活。突出表現在死亡待遇和殘疾待遇偏低。例如:現行規定沒有給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殘職工或家屬發一次性撫恤待遇的製度,不能適當彌補職工及其家庭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損失: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按照死者本人標準工資.. 25~50%發給,在.. 50年代可勉強維持.. 1~3人的生活,現在則難以為繼。
(2)待遇層次劃分過粗。傷殘等級隻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相應待遇為標準工資的.. 80%和.. 90%。這種過粗的劃分遠不能滿足對不同程度致殘者的補償需要。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例如截去上肢或下肢的,退休待遇同正常人退休一樣,沒有任何補償很不合理,致使這些職工多數不願意退休。全殘職工的退休待遇雖然可得到標準工資的.. 80%或.. 90%,但標準工資現在一般隻占平均工資收入的一半左右,他們的退休費最多也不超過實際收入的.. 50%,加上國家沒有建立退休費和撫恤費隨物價上漲而調整的製度,造成領取長期待遇的人生活逐步下降,比較困難。
(3)護理費低,難以雇請護理人員。對於大部分和部分致殘的職工,既沒有享受定期待遇,也無一次性補償,退休時與正常職工一樣計發退休費,特別是對大部分致殘的職工沒有補償,是不合理的。這些職工傷殘後,工作效率受到影響,不能與正常職工進行勞動競爭,在按勞分配的條件下,已影響到他們的收入,退休後晚年生活困難更多。影響了全體職工的生產積極性。響到他們的收入,退休後晚年生活困難更多。影響了全體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法律體係不夠健全我國工傷保險雖然實施 40餘年,但法律體係十分不健全,在幾個基本製度方麵缺乏必要的立法。如在基金製度的實施上,缺乏立法保證。50年代初的《保險條例》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保險基金製度,但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混合使用,並且於 1969年這一基金也被取消。沒有基金作保證,工傷保險的社會性、互助性就元從體現,也無法保證工傷保險抗拒工業傷害風險的能力。在具體立法項目上缺乏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必要規定。後來的實踐證明,在工傷、職業性疾病的認定、評殘、待遇給付過程中,爭議是十分容易發生的。50年代的《保險條例》僅規定各級勞動行政機關為處理勞動保險爭議申訴的機關,而對處理爭議的方式、程序均未明確。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也未將工傷保險爭議納入管理範圍。而長期以來我國對此類爭議絕大多數是通過上訪、人民來信的渠道解決。在舊的體製下,工傷保險是由各企業自行管理,工傷有關爭議也由企業自行處理,致使企業中爭議處理不當或長久拖延沒有結果的情況屢有發生,不僅影響了當事人的權益,對企業生產也造成不良影響。實踐證明工傷爭議實際上有兩種性質的內容:一種是企業行政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對工傷意見分歧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另一種是企業行政與社會保險管理機關之間的意見分歧。由於社會保險管理機關是代表國家進行管理,因此這類爭議又屬行政爭議。由於缺乏明確的處理爭議的方式、程序,使這類問題解決的效率大為降低。
4.尚未建立基金
我國工傷保險費用“文革”之前在企業之間有少量的調劑,“文革”中被取消,使工傷保險費用基本上由企業自行負擔。企業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難以預測的工傷風險使單個的企業越來越難以承受,特大事故的發生和為數眾多的職業病患者往往使一些小型、微利或者老企業不堪重負,甚至威脅其生存,更談不上在同一起跑線上與其他企業展開競爭。
工傷保險的保障和補償功能在缺乏社會統籌基金的條件下難以實現。與缺乏基金製度相聯係的另一個問題是社會化程度低。一旦發生工傷,企業一包到底。善後處理由企業負責,工傷待遇資格由企業審定,各項待遇由企業給付,加上待遇結構和標準不合理、管理不規範等因素,“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已成為普遍現象。企業的事務性負擔和經濟負擔一樣,與傷亡嚴重程度和受傷害人數成正比,工傷問題困擾著企業領導者,使他們不能集中精力搞好生產和經營。因此,工傷保險急需建立基金,實行社會統籌。
5.評殘製度不夠完善
各地評殘機構不平衡,缺乏權威性。勞動鑒定工作不夠嚴格;有的地方提供待遇和辦理退休隻憑醫院證明,主觀隨意性大,加上不正之風影響,造成寬嚴不一,有失客觀公正。有的地區提前退休的人員當中,多達60%不符合退休條件。同時,有的企業傷殘職工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待遇。
評殘標準對某些傷殘的分級不明確,有些常見的症狀缺少評級。如腦外傷綜合症,主要產生腦外傷後功能性障礙,使傷者今後的工作、生活受到一定的影響;四肢骨關節損傷後造成關節功能不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傷殘者的活動;多發性肋骨骨折造成明顯的胸廓畸形或有較廣泛的胸膜肥厚、粘連,必然造成一定的功能障礙,給傷殘職工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之處。又如:腦傷與手傷相比,前者嚴;後者寬。若同一個人顱腦、手等部位同時受傷,顱腦外傷可能評不上等級,而手傷往往能定上等級。再如:一隻眼睛受傷而另一隻眼睛因病視力弱,與一隻眼睛視力好而另一隻眼睛眼球摘除相比,前者定的標準高,後者定的標準低。還有一拇指末節部分斷離和脊柱內固定術後,屈伸功能都受到影響,均定為九級,兩者懸殊較大;同一種手指損傷,有的醫生植皮能治,有的醫生不植皮也能治,但結果卻明顯不同,植皮的能定級,不植皮的不能定級..。這些都可在修訂《評殘標準》時給予明確。
腦傷與手傷相比,前者嚴;後者寬。若同一個人顱腦、手等部位同時受傷,顱腦外傷可能評不上等級,而手傷往往能定上等級。再如:一隻眼睛受傷而另一隻眼睛因病視力弱,與一隻眼睛視力好而另一隻眼睛眼球摘除相比,前者定的標準高,後者定的標準低。還有一拇指末節部分斷離和脊柱內固定術後,屈伸功能都受到影響,均定為九級,兩者懸殊較大;同一種手指損傷,有的醫生植皮能治,有的醫生不植皮也能治,但結果卻明顯不同,植皮的能定級,不植皮的不能定級..。這些都可在修訂《評殘標準》時給予明確。缺乏係統的康複措施和機構1952年第.. 35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35條寫道:“1.管理醫療照顧的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不論在何處,均應與一般職業康複服務進行適當的合作,以便為殘障者在新創造適宜的工作機會。2.國家法律或條例,得授權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對確保殘障者的職業康複作出規定。”雖然這隻是建議,但畢竟是對工傷保險的最低要求。國際的經驗表明,一旦殘障勞動者經過康複機構的訓練,他們重新參加生產所創造的價值,遠遠超過國家為建立和經營康複機構投入的資金。也正因此,社會保險工作做得科學的國家,都想方設法鼓勵並幫助因工致殘勞動者重新就業。日本製定並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補償法》,就明文規定,勞工因工傷致殘後,應轉入醫療康複中心接受訓練,使之能在科學手段下恢複就業功能。並且,康複中心還就殘障程度作出科學評估,作為給付殘障補償的依據,並於最後幫助殘障勞動者找到合適的職業,重返社會。我國由於缺乏各地普遍設立的康複中心,康複訓練也未被正式列為職業傷害社會保險的必要組成部分,以致對大批因工傷致殘的職工束手無策,又加上“企業保險”的弊端,迫使有殘障職工的企業年年給付各種各樣的花銷,聽任殘者四處求醫,聽任他們索取治療、旅程費用。這樣既不能使企業集中精力搞生產,傷殘職工也不滿意。
7.工傷保險製度缺乏保障與工傷預防、職業康複有機結合的機製現行工傷保險製度,在立法內容上主要側重保障多,而沒有兼顧工傷保險製度對安全生產和職業康複的促進作用,使工傷保險形成單純消極的醫療照顧與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傷社會保險的積極作用。
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之間有一種互相製約互相促進的機製。傳統的工傷保險製度未能將工傷預防與工傷保險工作相結合考慮,單純從善後處理,保證傷殘人員生活,解除後顧之憂考慮,未能通過工傷保險差別繳費、事故預防等積極措施相結合促進企業安全生產。
綜上所述,我國工傷保險製度改革已勢在必行。
(二)改革的依據和目標
黨和政府對改革和完善工傷保險製度十分重視,近年來發布了一係列文件和法規。1990年.. 1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要改革醫療保障和工傷保險製度”; 1991年.. 4月.. 9日人大七屆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中提出“努力改革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製度”;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普遍建立企業工傷保險製度”; 1994年.. 7月.. 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八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中規定:“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製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工傷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患病、負傷;因工傷傷殘或患職業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八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中規定:“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製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工傷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患病、負傷;因工傷傷殘或患職業病”。
改革現行製度,建立新的製度,應確立以下基本原則:新製度應適用於城鄉所有企業和各類職工;對工傷職工實行“無責任補償”,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和補償工資損失的要求調整現行待遇;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從實行社會管理和企業管理相結合,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為轉換企業經營機製創造條件;工傷保險基金籌集實行企業繳費、按險定率、統籌調劑、儲備應急;實行國家立法、省級(或地市級)統籌、分級管理、民主監督的管理體製。
(三)改革的主要內容
改革我國工傷保險製度關鍵的問題是要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法律體係,具體內容應包括,擴大工傷保險的實施範圍、提高現行待遇標準、建立基金、加強評殘工作、開展工傷預防與康複工作以及監督管理等。
1.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麵
工傷保險範圍及享受工傷保險範圍的擴大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體製改革順利進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條件,它保證社會公平原則的貫徹和社會成員的安全,並保證企業機會均等、效率優先的競爭原則得以實施。新的工傷保險立法製度規定的適用範圍應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一般適用於一切企業單位和全部職工”。另外,把工傷補償的範圍擴大到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生產、工作緊張疲勞猝死或全殘的,以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國際上發展的趨勢。
在我國,目前的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盡快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納入進來,因為這些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差、設備陳舊,這些年發生工傷事故的人數已占全國工傷事故人數的一半。試點的實踐證明,凡是擴大了工傷保險覆蓋麵的地區,工傷事故就相對地減少,增強了勞動者的安全感,促進了安全生產,促進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此外,對所有企業中聘用、借調、見習和實習人員均應包括在新的工傷保險製度之內。
2.適當提高待遇標準
建立新的工傷保險待遇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①“無過失補償”原則。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遭受了職業傷害,無論本人是否有責任,一律按工傷辦理。該原則隻是指補償與受傷者的責任無關,並不等於不追究事故責任。
②保障與補償相結合。工傷補償從性質上看,屬於“損失補償”,應包括保障與補償兩個方麵。保障是對受保人因工負傷或死亡,部分喪失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資收入減少或中斷,造成經濟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使其本人或其供養遺屬大體保持原來的基本生活;補償是對受保人工傷後,肢體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損害,甚至喪失生命,給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給予適當的補償。
肢體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損害,甚至喪失生命,給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極大的痛苦,給予適當的補償。具體的待遇可分為:
(1)確定醫療期限及待遇
現行製度規定醫療費全額報銷,治療期間工資照發,住院治療時補助夥食費 2/3。該項待遇的項目較全,水平也較為優厚,企業至今仍基本執行。
近幾年工傷保險改革試點地區也基本沿用這一規定,宜基本維持現行待遇不變。如果考慮到低收入者或新職工,體現個人的公平性,也可不實行治療期間工資照發,而實行工傷津貼,也就是職工在工傷治療期間停發工資,改發工傷津貼,其標準可為企業某一時期內,如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現行製度對工傷醫療及醫療期限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一些傷者到處求醫,不願評殘,長期享受全額工資,對於康複器具尤其是輪椅等費用也無限製。因此有必要確定一個醫療期限,並對康複器具按普及型標準給付。國外一般規定工傷醫療期限為 6~12個月,日本為 18個月,超過醫療期限改為發傷殘待遇。
從改革試點經驗看,醫療期限宜規定為一年(12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到一年半(18個月),超過期限的,應改發傷殘待遇。
(2)按評殘等級發放待遇根據評殘標準)被評為 1~4級完全致殘的職工,由於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根據評定的致殘等級,相應發放定期傷殘撫恤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 1~3級生活需人撫助者,依護理程度加發護理費。對於完全傷殘職工,目前有些地區的有些企業不辦退休,按實際工資 100%支付,現行製度規定完全殘廢需人扶助的定期待遇為本人工資的 90%,改革試點地區大多按這一規定執行。例如海口市,分別發給本人工資的90%、80%、75%、70%,相當於原來的退休費,若再增加一次性補助,則工傷待遇水平相對比較優厚一些。實踐表明,這既保證了基本生活水平,又能為企業和全殘職工所接受,比較合理。因而在確定全殘待遇水平時,可參照執行,即規定全殘定期待遇最高額度為本人工資的 90%,其他等級的待遇可采用分級補償的辦法。考慮到最低的保障水平要能保障全殘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補償級差可取 5%,1~4級完全致殘定期待遇分別為本人工資的 90%、85%、80%、75%。有關工傷與職業病情況預測研究表明,我國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平均給付年限為 20年,按照定期與一次性補償最高額度之和為原工資計算,則全殘 1一次性補償的最高額度為本人 2年的工資(20×10%)即本人 24個月的工資。如果以 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26元和 199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70元計(根據 1992年與 1993年全國勞動事業情況統計資料),約為 5420元和 6472元,這個數額與目前大多數企業對全殘職工給予的困難補助費比較接近。其他等級的一次性補償可按傷殘等級的級差(10%)取整下降,即按 2個月工資的級差下降,最低(即 10級)為本人工資的 6個月。實際上,企業對全殘職工一般給予困難補助,所增加的一次性傷殘補助,相當於把暗補變為明補,這也與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及企業實際形成的一般可接受的補償水平相適應。對評為 5~10級大部分和部分致殘的職工盡管由立法約束企業安排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但他們在按勞分配製度下,可能損失部分或少量工資,為彌補其損失,應按致殘等級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至於全殘職工的護理費可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三級,分別按 50%、40%JO%地區上半年月平均工資支付。
對於這部分職工,企業原則上要安排適當工作,企業安排工作有困難,本人又自願自謀職業的,企業可以辦理辭退手續,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一次性就業安置費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中五、六級者,可按月領取本人工資 70%的傷殘撫恤金。
(3)提高死亡待遇
許多國家遺屬撫恤金的支付對象為供養遺屬,包括遺蠕、未成年子女、父母,有的國家包括受其供養的鰥夫及未成年兄弟姐妹。其支付比例不一,一般支付給遺蠕的年金為工傷人員平均收入的 33%或 35%,給子女的為15~25%。
我國工傷保險死亡待遇包括了喪葬費和遺屬定期撫恤金,屬於保障性質,沒有很好體現工傷保險的賠償性質。因此,為了適當彌補職工的家庭突遭不幸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並根據目前企業對遺屬一般都給予一次性困難補助的現實,在死亡待遇中,應增加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根據對工傷補償現狀典型調查統計,對遺屬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為 1萬元左右。如 1989年大連重型機器廠會議室倒塌,1990年安慶沉船事故,這兩起事故死亡人員的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均為 1萬元。低的為 5000元左右,高的達 1.3萬元。按照 1992年與 199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226元和 270元計算,則一次性補助費用為 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22~57個月,為 199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18~48個月。這樣,死亡待遇中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可取其中間值,按30~48個月職工平均工資支付。考慮到全國地區經濟的差異,職工平均工資應取地區的平均工資,從而遺屬一次性補償與死者本人工資高低無關,可照顧工資較低的職工,體現補償的公平性。
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應根據供養親屬的人數和與死亡職工關係來確定。按照慣例,供養親屬的人數不得超過 3人。現行工傷保險製度僅僅根據供養親屬人數規定,給供養直係親屬撫恤金;按照供養人口 1、2、3人不同情況分別為死者本人標準工資的 25%、40%和 50%。一般來說,由於職工死亡,其配偶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難最大,其次才是其他供養親屬。因此,在確定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時,應把配偶和其他供養親屬區別對待,配偶的定期撫恤金可按地區平均工資的 40%支付。其他供養親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要低於這個標準,可按地區平均工資的 30%支付。這樣,即使供養親屬為配偶和兩個其他供養親屬,需要支付的定期撫恤金總額也不會超過 100%支付標準。如果配偶或其他供養親屬是孤寡老人或孤兒,則定期支付撫恤金應適當高於上述標準。比如把上述標準乘以 1個係數,該係數取為 1.1~1.2。這裏把遺屬定期撫恤金由現行按死者生前工資比例發放,改為按地區平均工資計發,能彌補物質上漲的影響,使遺屬的基本生活能獲得更有效的保障。
在有些情況下,工傷或工傷死亡還涉及第三方,在給受害人或其遺屬支付待遇時,就要對造成事故及支付待遇的承擔者進行評定。有時可能需要工傷保險和第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那麽,到底受害人是否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由第三方來支付賠償金呢?在這種情況下,國際上通常的做法是規定不能由同一傷害(雇主支付的傷害商業保險金等於或高於國家規定的救濟金)接受雙重待遇。我國在這方麵應向國際慣例看齊。
(4)國外做法一般是基於物價指數、國民收入、近期生活費用指數、最低工資、平均工資等,用指定公式計算的方式對待遇標準適時進行調整,以使待遇保值。瑞典的基數隨物價變動而重新製定。日本、德國的基數隨平均工資調整。日本的短期待遇以季度為單位調整,如本季度企業或行業平均工資與工傷者開始領取待遇的季度相比提高了20%,短期待遇則從第二季度起增加20%。長期待遇與此類同,隻是時間以年度為單位。澳大利亞在工傷補償法中明確規定,隻要存在物價指數的變化,支付待遇總量也隨之改變。
今後,我國工傷保險製度中傷殘定期撫恤金和直係親屬定期撫恤金、喪葬費也要隨物價上漲而進行調整,以保障工傷職工及親屬的待遇不降低。
3.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保險基金是為支付工傷待遇、預防和傷病康複以及適當儲備而專門設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
(1)以支定收,留有適當儲備。根據我國目前支付待遇項目和發展趨勢看,基金的用途應包括:工傷醫療費、長期傷殘補償、一次性傷殘補償金、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遺屬撫恤金、事故預防監察費用、管理費和儲備金等。由於工傷事故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因此基金必須留有適當儲備。
(2)預防與補償相結合,實行差別和浮動費率。即根據各行業發生事故及職業病的風險類別、頻率製定費率,並且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3)以企業的工資總額作為征收基金的基數。基金從稅前提取。
(4)統一政策,分級管理。主要以市縣、省統籌為主,全國範圍內少量調劑。基金的籌集由政府指定的社會保險部門統一籌集。
按上述原則,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確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以確定基金繳率。一類為采礦、建築、化工等;二類為冶煉、機械、交通運輸;三類為紡織、輕工、電子;四類為商飲、服務、金融。按不同類別確定差別費率,最高不超過工資總額 3%,最低不低於 0.3%,中間設置若幹檔次(目前平均費率可定為工資總額的 1%)。差別費率五年調整一次。
為促進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對各企業實行浮動費率。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衛生、勞動保護、職業傷害和費用支出評估。在評估期三年內,企業工傷保險費用支出超過繳納統籌基金金額 85%的,從第四年起在原繳納費率的基礎上上浮 5~40%;費用支出低於 75%的,在原繳納費率的基礎上下浮 5~40%。
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80%要用於待遇支付,10%左右用於風險儲備;5%左右用於管理費;3%左右用事故預防監察;2%左右用於宣傳教育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其籌集和使用情況應接受社會有關方麵的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目前,我國建立工傷保險基金,變“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已是當務之急。從過去的試點經驗看,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補償職工和遺屬費用、調劑使用基金,特別是對企業應付特大事故而減輕經濟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南昌市某廠發生燒傷 2人的事故,需支付醫療費近 27萬元,根據規定,社會保險部門調劑 24萬元,使這家微利小企業渡過了難關。深圳市致麗工藝廠是家合資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不久即發生特大火災,死亡 84人,傷46人,工傷保險基金為此支付.. 136萬元,相當於該廠交費的.. 400多倍。46人,工傷保險基金為此支付.. 136萬元,相當於該廠交費的.. 400多倍。
加強工傷的預防與康複工作,預防工傷事故與職業病的發生,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環境中的安全與健康是社會保險、勞動、衛生和企業單位的不可推卸的職責。工傷預防工作注重在生產工作全過程中對事故、職業病的防範和降低其發生率;注重對已經發生的事故、職業病加以總結和科學研究、分析。在工傷保險這一領域中,預防工作具有舉足輕重的位置,有一種觀點甚至認為,工傷保險所有工作中,具有積極和實質性的工作是做在工傷發生之前,而不是之後,這就是預防。具體措施可包括:
——通過繳費手段和費率機製將企業重視安全與否與本企業經濟利益相聯係。
——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中的一小部分,開展預防的研究工作。
——通過各種手段,對工傷預防進行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在支付待遇後,剩下的一項工作就是康複工作。工傷康複是指綜合使用藥物、器具、療養、慰問、谘詢、護理、培訓及服務等手段,使工傷人員基本恢複正常人具備的工作、生活能力和心理狀態的一項工作。從國外工傷保險發展的趨勢看,康複工作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所重視。在一些工業化國家的職業傷害計劃中,康複工作被列為重點,並為此設立專項基金,以幫助工殘人員恢複體力和智力,乃至重新就業。在一些國家裏,康複法、職業介紹、教育培訓、社會讚助、提供住房與交通等製度相互關聯。
我國對職工工傷的康複工作相對於預防工作比較重視。建國以來,各級政府及勞動、工會、衛生、財政等部門對康複工作投入很大。如,在財政還非常困難的情況下,興建了一大批療養院, 90年代以來,一些地方開始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醫院和職業康複中心,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複功能。我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已原則規定了殘疾人的康複和就業受到保護和鼓勵。
總之,積極預防工傷,同時對工傷殘疾人員進行職業康複工作,一方麵是為了促進安全生產,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健康與安全,並為工傷殘疾職工恢複勞動和生活能力創造條件;另一方麵可以減少企業和社會在工傷保險費用上的支出。當然,建立和發展預防和康複事業需要相當的經濟實力,我國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拿出一大筆錢用於此項工作,而隻能通過建立基金,逐步積累,並通過國家財政資助,社會讚助量力而行,逐步發展工傷預防、醫療和職業康複、再就業訓練和工殘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
我國工傷保險製度的改革,已到了關鍵階段。目前全國已有.. 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近.. 900個市縣進行了工傷保險改革試點,涉及的職工人數達1800多萬人。與此同時,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緊製定、修改《職工工傷保險條例》。我國工傷保險製度正在逐漸地走上科學化、製度化,它必將對經濟體製的深化改革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