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10.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公司權利能力的具體化。根據《公司法》第11條第2、3款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製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可以變更其經營範圍。”這一規定既是現代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在中國公司法中的具體體現,又是市場自由與國家幹預的恰當結合。它一方麵允許公司按照自己意誌結合自身條件任意選擇經營項目,改變了以往那種對企業經營範圍限製過死的做法,但也不是絕對的放任自由,法律、法規限製的項目必須依法經過批準才能經營。同時,經營範圍的變更必須依照規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