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11.公司與投資

公司之間相互投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這種投資必須導致公司資產等方麵的變化。《公司法》對此作了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2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這是由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另外,《公司法》第12條同時也對公司投資的限額作了規定,即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即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這是因為,一旦投資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的50%,將導致本公司被控股,被兼並。而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則不然,因為它有足夠的實力控製其投資的公司,並以此為目的。所謂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其它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製的公司。控股公司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純粹控股公司,其設立目的隻是為了控製其它公司的股份而不經營其它業務,通過股權控製來影響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定被控製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其控製意圖;一種是混合控股公司,它除了進行股權控製外,本身也進行直接的經營活動。在英美等國,混合控股公司的概念實際上就是指母公司,從理論上講,隻有達到其它公司51%以上的股份,才能控股,但實際中,由於股權的分散,隻要擁有其它公司1/3左右甚至更少的股份就能成為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