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3.公司的種類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的公司。所謂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根據世界各地的公司製度,包括台灣地區的公司立法,除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一般還包括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所謂無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是指由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與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這種公司是大陸法國家所特有的。中國《公司法》隻規定了前兩種公司,體現了自己的特色,因為這兩種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更有利於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能減少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更好地體現了現代企業製度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