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2.公司債券的含義

《公司法》第160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這裏所指的法定程序,是指《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債券發行的程序。

債券是一種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證明持券者有按約定的條件向發行人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通俗一點講,它不過是民間通常所用的“借條(據)”的規範化、格式化。債券除了籌措資金一般意義之外,作為投資工具,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從收益情況看,債券的利率通常介於存款貸款利率之間,對投資者和籌資者都有比較大的吸引力;②從安全性來盾,債券的利率和還本期限都是事先規定好的,在投資工具中僅略低於銀行存款;③從流動性盾,債券的流動性大大高於銀行存款。

債券的種類繁多,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類,按發行主體不同,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公司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收回全部債款,並可按期向公司收取規定的利息的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和股票是公司籌措資金的兩種工具,也是投資者進行長期投資的對象,但兩種有價證券有很大差別,主要體現在:(1)法律性質不同。股票是所有權證書,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財產權即股權,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債券是一種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

(2)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是組成公司的成員,有權參加股東大會並進行投票,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有權分享股利和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時在自己股份內承擔風險責任:而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無參與公司經營的法定權利,也無權分享公司剩餘財產,但在公司清算時,有權比公司股東優先得到債務清償。債券持有人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3)期限不同。購買股票是一種永久性投資,股東不得要求公司返還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債券則有一定的清償期,屆時公司必須返還本金。

(4)收益的風險與方式不同。除優先股外,股票沒有固定的利息,投資者的收益與企業經營狀況密切相關,隻有公司在盈利後才能分取利息和紅利,風險比較大;而公司債券則有固定的利息率,無論公司是否盈利,均須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約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從稅後利潤中支付,債券的利息從稅前利潤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