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發行公司債券的限製性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隻允許資本實力比較雄厚的公司發行債券。一般來講,發行債券都是為某急需投資和市場前景好的項目,而進行的大規模的集資活動,且關係眾多債券投資人利益,如果公司無論大小,均有發行債券的權利,難免不導致發行債券意圖和市場的混亂,而一般小規模公司通過銀行貸款等方式解決資金困難問題,更簡單易行。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所謂淨資產,是指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的餘額,公司發行債券必然增加企業新的負債,必須維持正常的負債率,如果超過淨資產額的40%,可能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還債能力。
特別是中國公司法未明確附擔保債務的問題,從法律上限製債券總額,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對發行債券公司的經營水平有比較嚴格的要求。良好、穩定的經營業績是保障企業還債能力、增強債券投資者信心的重要依據。所謂可分配利潤,是指企業一定時期的利潤總額,減去繳納的所得稅後的餘額。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這一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中國對企業市場經濟的幹預。發行債券的是比一般企業規模要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還有不少是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其投資行為的經濟影響力很大,由國家進行適當的投資引導是必要的。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債券的利率一般都高於同期限銀行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這也是債券吸引投資者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債券利率不加控製,必然衝擊銀行存款業務。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所以,必須對債券利率水平加以限製。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債券的票麵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公司法》第161條第3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所謂非生產性支出,即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損失,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等。
4.發行公司債券的禁止性規定《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不募足的。這說明公司在債券募集方式或公司債券吸引力等方麵存在問題,再次發行債券顯然是不適宜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這表明公司在經營狀況或還債能力或社會信用等方麵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再次發行債券必然危害新舊債權人的利益,故必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