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歐洲政策引發的不均衡
以上三個必須的條件,假如缺少了中間的一個,即便是在最自由的地方都可能產生勞動以及資本在不同用途中利害在整體之上的不均衡。而在歐洲因為不容許事物完全自由,歐洲的政策又引起了更加嚴重的其他不均衡。
歐洲政策主要是下麵三種方式造成這些不均衡的:第一,通過限製參加某一些職業競爭的人數,讓有一些願意摻和競爭的人無法進來;第二,在另一些職業中增加了摻和的人數,讓其超過自然的範圍;第三,通過阻止勞動以及資本的自由流動,讓他們無法由一個職業隨意轉到另外一職業,從一個地方隨意轉移到另外一個地方。
首先,公司的壟斷權力是歐洲政策為達到此目的最主要手段。
一個聯合的公司對於行業的壟斷肯定在建立了公司的城鎮裏限製了這個行業以外的人參加競爭。在當地城鎮一個合格的師傅的手下做幾年學徒是得到參與競爭的必須條件。公司的規章有的時候還規定一個師傅所允許收編學徒的人數還有每一個學徒所必須學習的年份年限。這兩種規定的目的就是將競爭限製在一個較少的人數裏,讓並不是每一個願意的人都可以參加。學徒人數的限製直接限製了競爭,而學徒期長讓學習費用增加又是對於競爭的一種較為間接的限製。
在設菲爾德依據公司規則刀匠的師傅在一個時期內隻可以帶一名學徒。就在諾福克以及諾維支一個織工師傅隻可以帶兩個學徒,違者每個月必須向國王上繳5鎊罰金。在英格蘭所有地方或者英屬殖民地,製帽的師傅也不許同時帶2個學徒,違者每個月罰以5鎊罰金。其中的一半上繳國王,一半歸記錄法庭控訴的人。這兩個規定即使經由王國公法所確認,明顯是受國家製定設菲爾德規則的同一個公司精神導致。倫敦的絲織業聯合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製定規則限製任何一個師傅在同一時期內接收兩個以上的學徒。這一規則後來被議會通過的一個特別法令廢止了。
之前,在全歐洲聯合公司的大多數職業將學徒期定做7年。所有這種聯合成的公司均統稱為university,對於所有的聯合公司來說那的確是一個恰當的拉丁名字。在古代都市的特許當中我們經常可以見到這樣一些名字:鍛工univenity、縫紉univerity等等。在我們現在稱為大學的那些特殊聯合公司建立之初,關於獲得文學碩士學位所必需的學習年限的規定明顯是以過去的公司行業的學徒年限的規定作為範本的。一個人能夠被稱為師傅,在普通行業裏有收徒弟的資格,就需要在一個合格的師傅手下從藝7年;同樣是為獲得文學碩士、教師或者博士學位(古代的兩個詞語同義),並且能夠收學生或者學徒(先前亦係同義詞)也需要在一個合格的師傅門下學習7個年頭。
伊麗莎白5年所頒布的常常稱作學徒法的法律規定之後無論任何人必須最起碼做7年學徒,否則不允許從事當時英格蘭所有的手藝、工藝或者技藝。之前英格蘭各地許多公司的特殊規則都變成了城鎮每個行業的公法。學徒法言辭非常籠統,好像應當覆蓋全國,但是通過解釋,其適用範圍僅僅限於城鎮。同時民間一直認為在農村一個人能夠同操幾種行業,就算他在每一行業並沒有當過7年的學徒,不過為了農村居民的方便,還有考慮到農村人口也不夠對每種行業分配一定數量的人手,一個人同時擔當幾種行業是必要的。
同時,依照對於這個法規的字麵的嚴格解釋,這個學徒法規的適用範圍也僅限於伊麗莎白5年之前在英格蘭已經建立起來的行業,但是並沒有擴展到那個的時候以後所引進的職業。所以這個限製引起了幾個區分。那些區分做政策法規來考慮看來也是愚蠢到了極致。譬如根據法規,一個製作馬車的人自己無法製作馬車的輪子,也無法雇人製作馬車的輪子,他需要向車輪製作師買進。由於這個行業在英格蘭是在伊麗莎白5年之前就已經有了的。雖然車輪製作師並沒有給製造馬車的人做過幾年學徒,但是自己能夠製造馬車,也能夠以雇傭短工製作馬車。馬車製造業不在學徒法規定之內,是因為在製定這個法規的時候,英格蘭並沒有這個行業。於是曼徹斯特、伯明翰、沃弗以及漢普頓等地區的製造業之中便有許多都不在這個規定之內,它們均是伊麗莎白5年之前英格蘭所沒有的。
在法國學徒期間不同的城鎮以及不同的行業中有所不同。在巴黎,大多數的行業就是5年。不過許多行業是任何人在學徒期滿之後,還需要給師傅打5年以上短工,才可以成為一個合格的師傅。在他打工期間,被稱為師傅的工人,這個時期也稱作幫工期。
在蘇格蘭對於學徒的期限並沒有相同的法規。在不同的聯合公司裏每個時期各不相同。在那些期限長的公司,一學徒期一般能夠通過支付較少罰金來贖買。在大多數的城鎮裏也是用極少量的罰金就能夠向公司購買自由。蘇格蘭的最主要亞麻布以及大麻布製造業的織布工和從屬於他們的所有的其他技工,例如車輪製造工、紡車製造工等等,並不需要支付任何罰金就可以在任何一個自治城市操業。在所有的自治城市,所有的個人在一星期內的任何一個法定節日都能夠自由販賣肉類。3年是蘇格蘭各個行業的共同的學徒期限,即便在某些十分精巧的行業亦是這樣。並且一般來說我知道歐洲所有國家的聯合公司法也並沒有蘇格蘭如此寬鬆。
因為勞動所有權是所有其他權利的原始基礎,所以它是最神聖而無法侵犯的。一個窮困的人財產所有世襲的也就是他的體力以及一雙巧手。阻礙他認為適當的方法在不侵害鄰人的條件下運用他的體力以及技巧就是對於他的這個最為神聖的財產清楚的侵犯。並且也是對於工人的正當自由以及對於有意雇傭其雇主的正當自由的公然侵犯。因為妨礙一個人從事他覺得適當的工作,也就阻礙了其他的人雇傭他們覺得適當的人。判斷雇傭某個人是否合適,應當交由雇主們來決定,由於和他們的利害關係最大。立法當局虛偽地擔憂害怕雇主們雇傭了不合適的人,明顯既是不禮貌的,也是讓人無法忍受的。
長時間學徒製並不能夠保證市場上沒有手藝不好的工人。假如出現了這種現象,它常常是欺騙的結局,而不是無能的結果。最長久期限的學徒製也不可以保證沒有欺騙。為防止這種濫用,需要有完全不相同的規章製度。金屬的盤子之上有純度記號,亞麻布以及呢絨上有記號,它們給予購買者的保證遠遠大於所有的學徒法。購買者常常隻看這些記號,而絕不會想到去問製造這些產品的工人是不是當過7年的學徒。
長期的學徒製無法養成年輕人勤勞的習慣。一個計算的短工反倒可能非常勤勞。由於他從自己的每一分努力當中可以獲得利潤。但一個學徒可能會懶惰,並且幾乎總是這樣。由於他勤奮也並沒有什麽直截了當的好處。在低級的職業中,勞動的樂趣都在於勞動的報酬。誰可以最早享受到勞動的快樂,誰就會最早品味出它的味道,也就能夠早養成勤快的習慣。一個青年人假如長期從勞動中無法得到利益,非常自然就會對勞動反感。從公共的慈善團體送去做學徒的孩子們常常學徒期要比一般的更長,他們常常也變得十分懶惰而無用。
學徒製在過去是完全沒有的。但是在現代的每一個法典中師徒的相互義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條。羅馬法典對於它們卻完全沒有提。我明白沒有一部希臘著作或者拉丁著作(我膽敢,我確信肯定沒有)有過我們現今賦予學徒一詞的概念。一個學徒必須在某個行業中為他的主人的利益工作一定量的年限,隻有在那樣的條件下主人才可能教授他手藝。
長期學徒是肯定沒有必要的。即便像製造鍾表這樣比普通行業更加高深的手藝也沒必要長時期去講授秘密。當然,最開始發明如此漂亮的機器,甚而發明製作這種機器的某些工具無疑是必須經過非常長時間的苦思冥想,並且可以視作人類會的最可喜的成果之一。不過當這些機器還有製造它們的某些工具被發明,並被人們所深刻了解,則對於所有青年人最詳盡地講解怎樣運用這些工具,還有怎樣製造鍾表最多僅需要上幾個星期的課就夠了,或許隻要講授幾天就足夠了。假如是普通的機械行業,講授幾天是肯定足夠了的。確實,即便是在普通的機械行業裏,沒有大量的實踐以及經驗手的靈敏程度也是無法達到的。不過一個年輕人從開始就當短工,並且根據他所做的那點工作給以報酬,同時對於他有的時候由於笨拙以及沒有經驗可能損壞的材料還需要處罰賠償,那麽他做起事來絕對於會勤奮得多細心得多。通過這樣的方式他的學習一般會更加有效,並且也不會需要冗長乏味地花費那麽多的費用。的確,那樣一來師傅將會吃許多虧。他將會失去學徒的所有工資,即他省下來的工錢。不過最後也許學徒本身將是一個受到損失的人。一個行業如此容易學會,他肯定會有更加多的競爭對手,所以當他成為一個自立的工人的時候,他的工資將要比現在少得多。競爭增大不僅將降低工人的工錢,一樣會降低師傅的利潤。那個時候這些行業、手藝還有神秘統統都將受損失。不過社會卻成了贏家,各種技工的製成品在市場上就可以便宜得多。
為了防止跌價還要降低工資以及利潤,所以人們建立起了各種公司並製定了大量的公司法來限製自由競爭。樹立聯合公司在古代的時候歐洲的許多地區並不需要什麽別的權威,僅僅需要取得公司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許可。在英格蘭則還需要獲得國王的特許狀。但是國王的這個權利之所以一直保留下來看來並不是為保衛一般自由,而是為了防止壟斷的侵犯,並且向臣民索要金錢。隻要向國王付一定的款項,一般情況這種特許證馬上就會頒發下來。假如某一類技工或者商人並沒有特許證就自己建立了聯合公司的話,這樣的非法行會(這是當時人們給予他們的稱呼常常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取締,僅僅是每年必須向國王交納罰金來求得允許行使他們盜用的特權。所有的聯合公司還有它們可能覺得適合於它們自己的政府行使的對法規的直接監督權均屬於其所屬自治城市。對於這些公司無論有什麽管製,常常不是來自於國王,而是來自於那個更加大的公司,對於它來說這些附屬的公司僅僅是其一部分或者一個成員。
自治城市的政府完完全全是掌握在商人以及技工的手裏,並且這個政府也是他們中每個階層公開利益的代表。它阻止他們經常說的各自的產品在市場之上過分囤積。事實上就是讓他們各自產品在市場上常常保持庫存不足的情況。每個階層都迫切需要製定達到這一目的的規章。與此同時,假如許可的話,也願意其他的每個階層都這樣做。
因為有了這樣的規章,每個階層都必須向本城內其他階層購買他們需要的貨物,即使價格可能要比購買外地的要昂貴一點。但是作為回報,他們能夠同樣以較貴的價格售出他們自己的貨物。如此一來,就像他們所說:半斤和八兩。在一個城內不同階層的互相買賣中因為有了這些規章大家並沒有一個是輸的一方。而在他們和農村做買賣的時候,大家又均是大贏家。並且也是這後麵的一種交易構成了整個商業,支持著每一個城鎮,讓每一個城鎮富有。
每一個城鎮的所有生活資料以及其工業所需要的全部材料都來自農村。城鎮支付以上一切主要是經過兩種途徑:第一,把一部分材料加工後以及製成成品之後返回農村。在這樣的情況下,它們的價格因為加進去了工人的工資還有老板們或者直接雇主們的利潤而提升了。第二,把從其他國家或者本國遙遠地區運到城鎮的粗製品以及精製品部分送到農村。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些貨物的成本價格也因為要加上搬運工或者水手的工資還有雇傭他們的商人的利潤而提升了。以上兩種商業中第一種商業所得到的利益就組成了這個城鎮製造業的收益,經過對內以及對外貿易所得到的利益是第二種收益。工人的工錢還有他們不同雇主的利潤組成了兩種利益的所有。所以,無論什麽規章目的都是增加工人的工資以及雇主的利益,在城鎮能以較小的勞動量購買農村較大的勞動量的產品。它們給城市的商人以及技工高於農村地主、農場主還有農村勞動者的利益,打破了城鄉間進行貿易原本能夠產生的自然的均衡。社會勞動的年產量每年就在這樣的兩組人之間進行分配。經過那些規章年產物的大多數分配給了城鎮居民,而較小一部分分配給了農村的居民。
城鎮對於每年由農村輸入的食品以及原料實際上所付給的價格就是它每年輸往農村所有的製造品及其他貨物。運往農村商品的出售價格越高,輸入城鎮的食品以及原材料的購買價格就越便宜。所以城鎮的產業就獲利更大,農村產業獲利就更小。
並沒有必要進行所有精密的計算,我們隻需要通過一個簡單而非常明顯的觀察,就可以斷言,在歐洲各個地區,城鎮裏經營的職業都要比農村裏經營的職業利潤高一些,優越一些。在歐洲的每個國家我們都可以發現最起碼有100人是小本經營城鎮本身已有的商業以及製造業發了大財的,而經過改良土壤以及改進耕種來提高農產品產量而發財的則隻有一個。所以,城鎮的產業肯定獲得較好的回報,從勞動的工資以及資本的利潤來看城鎮也肯定大於農村。不過資本和勞動自然要尋找最有利的用途。所以,他們自然會盡量流向城鎮,而放棄農村。
城鎮的居民匯集在一個地方非常容易聯合起來。如此一來城鎮中一些非常不重要的行業在有的地方也都組合起來了。即使沒有組合起來的地區,組合的精神、妒忌外鄉人、不願意收徒或者不願意交流行業的秘密也都在那兒的居民中占上風,與此同時這種組合精神也常常教導他們自願地聯合起來達成一致,來阻擋無法依靠規章來禁止的自由競爭。僅僅需雇傭少量人手的行業最容易進入這樣的聯合。半打的梳毛工或許就需要雇傭1名紡織工以及織工來為他們工作。經過聯合起來不收徒弟,他們不僅僅可以獨占這一職業,並且可以使整個毛紡織業作為一種從屬於他們的奴隸,所以提高他們自身的勞動工資,讓它高於按照其工作性質所應該有的工資。
農村的居民分居在偏遠的地方聯合起來非常不容易。他們不僅從來沒有聯合起來,並且在他們中間連組合的精神也占過上風。耕地,這個農村當中的大行業,向來就沒有人想過要通過學徒階段才可以當個合格的農民。但是,除了所謂的美術以及自由職業以外,世界上沒有什麽行業需要如此廣闊的知識以及經驗了。各種各樣語言出版的關於農業的浩瀚的著述讓我們完全可以相信,世界上最為聰明最有學問的民族向來就沒有把農業認為是十分容易理解的東西。並且我們想從以上所有著作中去搜集普通農民常常掌握的各種不同的複雜操作的知識也是不太可能的,即使其中有些可鄙的作者在談及農民的時候可能抱著一種非常傲慢的態度。相反,沒有哪個普通的機械行業,它的所有操作並不能在隻有幾頁的一本小冊子裏就闡釋得完完整整清清楚楚的,並且它還用插圖解釋。如今法國科學院所刊發的工藝史對於某一些工藝就是采用這種方法解釋的。除此之外,農業中不同的操作因為氣候的變化還有許多其他意外事件都需要有所不同,這就要比那一些永遠是一樣或者幾乎是一樣的操作,要求更多的判斷力以及審慎。
但是農民的技術,耕地的一般操作,並且農村的許多低級勞動,它們所需求的技術以及經驗也都要比大多數的機械行業所需求的要多一些。從事製銅以及製鐵的工人使用的工具以及材料,其性質總是相同或者幾乎相同。而用一隊馬或者牛耕地的農民,其工作的工具卻在不相同場合,在不同的健康狀況、體力以及脾性的條件下都會有所不同。他加工的材料的條件也跟著使用工具材料的不同而不盡相同。這些就要求他在操作使用的時候更為審慎並隨時作出判斷。通常被認為愚蠢無知的普通莊稼漢都具備這種判斷力以及思辨力。當然,他和住在城鎮的機械工人比更加不習慣社交。他的聲音以及語言對於沒有聽慣的人來說也是較為粗野以及難於理解。但是他習慣於思考各種各樣不同事物的理解力,常常比從早到晚整天隻關注著一兩個簡單操作的人要高得多。每一個由於工作或者好奇心同農村下層人交往過的人都非常清楚,那些下層人事實上要比城鎮的居民更加聰明。
在歐洲各個地方城鎮的產業之所以比農村中的產業優越,並不是都由於聯合公司以及公司法,其他許多的規章也支持了其優越性。對於外國製造品還有外商進口的所有貨物所征收的高關稅都有意向增強這種優勢。公司法將城鎮居民能夠提高他們貨物的價值,並沒有需要懼怕由於和本國同胞的自由競爭而需要降價出售。其他的一些規章也保護了他們和外人的競爭。由這樣兩種規章而引發的價格上揚均最後被轉嫁到各個地區農村的地主、農場主還有勞動者身上。而他們向來並沒有對這種壟斷的建立反對過。他們常常不想組建也不適合加入聯合組織。與此同時商人以及製造商的叫囂和詭辯也容易說服他們,讓他們相信社會的一個部分,並且是社會的一個從屬部分的私利就是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
從不列顛城市的產業比農村的產業所擁有的優越性來看從前比現在要大一些。和上世紀或者本世紀初相比,聽說今天農村勞動的工資更加接近於製造業勞動的工資,用於農業資本的利潤也更加接近於用於商業以及製造業的資本的利潤。這樣的變化能夠被視作從前對城鎮產業的特殊鼓勵的肯定結果,即使它來得晚了一點。城鎮所累積的資本已經達到了如此大的一個數額,以至於把它們再投入城鎮所特有的產業已經不可能再獲得之前的利潤,因為城鎮所特有的產業像其他的任何產業一樣有他自身的極限。資本的增長和競爭的加劇肯定讓利潤降低。城鎮利潤的下降促使資本流往農村,但是在農村因為創造了新的對農村勞動的要求,肯定會提高農村的勞動工錢。假如我可以這樣說的話那麽資本本身在地麵上擴張,並且通過投資於農業資本的部分回到農村。之前在城鎮積累起來的資本大多數就是以犧牲農村作為代價的。在歐洲各個地方的農村中的一些最大的改良都歸結於原積累於城鎮的資本向農村的流動,對此我將在後麵的章節裏詳細加以解釋。與此同時我也將說明有的國家即使通過這一過程達到了非常富裕的程度,但這個過程本身肯定是緩慢、不確定的,容易受到非常多意外事件的幹擾以及中斷,並且從各個方麵來講都是違背自然以及理性法則的。在這本書的第三篇以及第四篇中我將會盡可能充分以及清晰地說明產生這個過程的各種利益、偏見、法律以及習慣。
同一個行業的人即使是為了娛樂以及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不過一旦聚在一起,他們交談的結果不是陰謀反對公眾,就是陰謀抬高價格。當然想通過某一可以執行的,或者不違反自由和公正的法律來阻止這樣的集會是不可能的。但是即使法律無法阻止同行業的人有的時候集會在一起,但是它不應當作任何方便這種集會的事。規定在某個城鎮中相同行業的人都要在公共登記簿上記錄自己的名字以及地址,這樣的法規就方便了這種集會的召開。它把之前可能永遠也無法相識的個人相聯係,並且給行業的每一個人提供了互相尋找的指導。
規定需要同行業的同仁捐錢來幫助他們中的窮人、病人、寡婦以及孤兒,讓他們有個共同的利益來處理。所以法規讓這種集會變成了必要。
同業聯合不僅僅使這種集會變成了必要,並且使大多數已經通過的決議案對全體有了約束力。就在一個自由的行業當中,沒有行業同仁當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同意,不會建立起有效的組合,並且這種聯合也僅僅在同仁中大家都意見統一的時候才能繼續存在。大多數的聯合公司能夠製定附加合適懲罰條款的法規。這種法規對於限製競爭要比所有自由聯合起來的社團更加有效,並且也更持久。
有一種托詞,說聯合公司是對於行業進行更加好的管理的需要。這是根本沒有依據的。對於工人行使的真實並且有效的懲戒並不是公司的懲戒,而是顧客對於他的懲罰。是對於失去工作的恐懼讓他不敢欺詐,並且糾正他的馬虎大意。相反擁有壟斷性的公司肯定削弱了這種懲罰的力量。無論他們表現好壞,一些特定的工人都得必須雇傭。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在非常多有組合的城鎮中,甚而在某些最必要的行業裏都無法找到可以差強人意的工人。假如你想要你的產品做得還算可以,你就應當把你的產品帶到郊區去做。由於那裏的工人並沒有壟斷權能夠依賴,隻可以依靠自己的品質。所以你隻能盡量在郊區製作好之後再運進城鎮。
歐洲的政策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把某些職業的競爭局限到一個較小的人數當中,使非常多想進來的人無法進來,才引發了勞動和資本在不同用途中利與害在整體上非常重要的不平衡。
第二,歐洲的政策經過擴大某些職業中的競爭,讓其超出了自然的限製,所以引起了勞動以及資本在不同用途中利與害在整體上相對的另外一種不均衡。
為某些職業培養合適數目的青年人一直被看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的時候是公眾,有的時候是一些私人熱心者的資金為這種培養建立獎金、助學金及舉辦展覽會等。它們吸引了太多的年輕人加入那些職業,以至於超過了自然的限製。我確信,在所有基督教國家裏大多數牧師的教育費用就是由這樣的方式來支付的。他們當中恐怕沒有幾個是完完全全自費的。所以,時間的冗長、花費昂貴的教育並不總是給那些受到教育的人帶來相對應的回報。同時教堂裏擠滿了人,他們為能得到工作,寧可接受比那些教育應得的報酬低得多的薪酬。這樣的窮人的競爭就爭奪了富人應該得到的報酬。毫無疑問把教區牧師助理或者教堂牧師和一個普通行業的短工相比較是不合適的。但是,教區牧師助理或者牧師的收入卻完完全全可以視作和短工的工資是同樣的性質。他們三者都是按他們和其自己的上級所製定的契約拿取報酬。
依據我們從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示的法令中的法律發現,直到14世紀中葉英格蘭教區的牧師助理或者教區領薪的牧師的薪酬是5馬克,其所包含白銀和現今10鎊貨幣所包含銀的量相等。在同一時期一個泥工師傅的工資是每天4便士,其含銀量和現在的1先令相等,單單泥工短工的工錢是一天3便士,就相當於我們現在的9便士。這兩個勞動者假如是常常有人雇傭的話,其工錢就遠遠超過教區牧師助理的工錢。泥工師傅假如他一年裏有1/3的時間沒有活幹,此時他的工資就將和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完全相同。安妮女王12年第12號法令宣稱:“因為對於教區牧師助理並沒有賦予充足的生活費用以及鼓勵,許多地方的牧師助理的待遇非常差。所以,特授權各地的主教簽字蓋章為牧師助理發放一定金額的補助費或者津貼。也就是一年不多於50鎊,不少於20英鎊。”現在一個教區牧師助理一年可以拿到40鎊也就能算作是高收入了。即使有國會這一法令,還是有許多牧師助理年薪在20鎊以下。在倫敦許多的製鞋短工一年能夠賺40鎊,並且在那個大城市裏無論哪個行業沒有一個勤勞的工人一年不賺取20鎊以上的。自然這個數目常常沒有超過許多農村教區的普通勞動者的工資。任何時候當法律試圖去調控工人工資的時候,其結果永遠是降低了工資,而不是提高了工錢。即使在許多情況下,法律試圖提高牧師助理的工錢,並且為保持教會的尊嚴,需要教區長為教區牧師助理提供高過他們自己願意接受的微薄的生活費用的薪酬。但是法律在這兩個方麵的企圖看來一樣是沒有什麽效果,它既沒有提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錢,也沒能把勞動者的工資下降到要降低的程度。由於它沒法阻止前者因為處境窮困以及過多的競爭而甘願接受低於合法報酬之下的報酬,也沒法阻止後者因為雇主們指望從雇傭他們中得到利潤或者快樂而競相爭雇傭以取得高於合法報酬之上的報酬。
牧師巨額的薪俸以及教會的尊嚴支撐著教會的榮譽,即使教會中有一些下級人員的處境低下。人們對於牧師職業的尊敬也能夠對他們在金錢薪酬上的微薄作出某些補償。在英格蘭還有所有羅馬天主教的國家,教會在事實上占有非常多優勢。從蘇格蘭、日內瓦的教會還有其他幾個新教會的事例當中我們能夠確信,在如此一個擁有威望的職業當中,接受教育的幾率又是這樣容易獲得,所以獲得較為可觀的牧師薪俸的希望就誘使相當多的有學問、品行端莊以及受人尊敬的人加入這個聖職。
在那些沒有俸祿的律師以及醫師這類職業裏,假如也有那麽多的人接受教育不要自己來花錢,可以享受公費的話,職業上的競爭馬上就會非常劇烈,並且導致他們貨幣報酬的大幅下降。如此一來,就不值得自費來培養自己的孩子去從事這樣的職業了。這些職業將會完全由公共慈善機構所培育的人士充當。他們的數量多了,並且生活困難,就會迫使他們願意接受非常微薄的收入,現今受人尊敬的律師以及醫生職業也就可能完全降格。
常常被稱為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的處境和我們上述假設當中的律師以及醫生的處境或許十分相近。在歐洲各個地區這些人中的大多數都是由教會培養出來的,但是又因為各種不同原因沒能進入神職。由於他們受的一般就是公費教育,他們的人數各地常常也是非常多,所以導致他們的勞動價格也下降到了最低等。
在印刷術發明之前,這樣的文人能夠利用自己的才能找到的唯一職業就是擔任公辦學校以及私辦學校的老師。換言之將自己學到的稀奇而又有用的知識傳授給他人。這種職業要比印刷術發明之後所產生的為書商寫東西的人的確更有麵子、更有用,常常收入也更加多一些。想要當一個出色的自然科學的老師所需要的時間、學習、才智、知識以及專心最起碼和當一名最大的律師以及醫生所必需的同等。但是一名出色的教師常常報酬卻和律師或者醫生的報酬非常不相稱。由於前一種職業擠滿了用公費培育起來的貧苦人,之後兩種職業裏卻沒有哪幾個不是受的自費教育。即使公辦以及私辦學校教師的一般報酬看來非常低,不過假如那些為了麵包而寫作的更加窮的文人並沒有被趕出市場而參加競爭的話,他們今天的待遇毫無疑問的還要更加低。
在過去,在以幫助貧苦人們學習來達到上述有學問的職業為目標的這種慈善機構建立之前,出色的教師的報酬好像一直是非常豐厚的。蘇格拉底在其所謂反詭辯學派的演說當中就曾譴責當時的教師相互矛盾。“他們對於他們的學生做出了最為堂皇的許諾”,他說,“並且要把他們教育成聰敏、快樂、正直的人,但是對於這樣重要的工作他們隻需要四五邁納那樣微薄的報酬”。他接著說,“傳授智慧的人,他們自己自然應該是聰明的。不過假如一個人作這樣一樁買賣隻需要這樣一個價錢,那他肯定是一個最為愚蠢的笨蛋”。在這裏他肯定無意誇張那份報酬,我們能夠相信那時的報酬的確隻有他說的那樣多。4個邁納相當於現今13鎊6先令8便士;5個邁納相當於現今16鎊13先令4便士。所以,雅典最出色的教師那個時候的薪俸常常不會少於這兩個數目中高的一個。蘇格拉底自己向每一個學生索取10邁納,也就是33鎊6先令8便士。聽說,他在雅典講學的時候,他擁有 100個學生。我了解這是他在一個時期講學時候的學生總數。也就是說,我們稱作一個課程聽課的人數。就像雅典如此大的一個城市,又那樣有名的一個教師,而他講授的又是那時最時尚的學科——修辭學,100個學生應當不算太多。所以,他每講授一個課程應當賺了1 000邁納,也就是3 333鎊6先令8便士。在另外一處講學的普魯達克說道,他講的倫理學也是1 000邁納。1 000邁納是教學的普通價格。那個時候的許多出名的教師看來都發財了。喬治阿斯曾經以純金製成自己的雕像贈給德爾菲廟堂。我覺得,我們自然不應猜想,那座雕像有他真人那樣高大。關於喬治阿斯的生活以及當時另外兩位出色的教師希波阿斯以及普羅特格拉斯的生活,柏拉圖曾經描述得非常豪華,甚至近於鋪張。聽說柏拉圖本人的生活也過得非常闊綽。亞裏士多德當了亞曆山大王子的教師之後,獲得了亞曆山大本人還有其父菲力普王最優厚的待遇,這是全世界公認的。但是亞裏士多德仍然認為回雅典自己開設講壇,更加合算。
那個時候傳授知識的教師或許並沒有其後一兩個世紀那樣多。而那個時候教師的過分競爭就不僅僅多少降低了教師勞動的價值,也降低了對於他們人格的尊敬。但是其中最為傑出的所享受的報酬和尊敬看來總是要比當今從事同一個職業中的所有人要高得多。雅典就曾經派遣學院派的卡尼阿達斯以及斯多葛派的狄奧吉尼斯出使過羅馬。即使那個時候的雅典已失去了當年的宏偉,但它依然是一個獨立的著名的共和國。卡尼阿達斯也是個巴比倫人。雅典人是最妒忌外人擔任職務的一個民族,竟然派遣卡尼阿達斯擔任這個重任,足見他們對他的高度重視。
這樣的不均衡從整體上來看也許是對於公眾利大於害。它或許多少要降低一點公辦教師這一職業的身價。不過文學教育費用的低廉無疑是一個優越性,它極大地抵消了公辦教師地位降低帶來的不利。假如歐洲大多數地區進行教育的學校以及學院的機構組織得比現在更加合理,公眾從中間受到的益處也許還要大一些。
第三,歐洲政策因為妨礙勞動以及資本從一個行當向另外一個行當、從一個地方向另外一個地方自由地流動,所以在許多情況下,引發了不同用途中的利與害在整體上非常不便的不均衡。然而學徒製甚至阻礙在同一地區之內的勞動力從一個行業向另外一個行業的自由流動。聯合公司的壟斷權同時甚至不允許勞動力在同一個行業中的流動。
所以常常出現這樣的現象:一個製造業之中的工人工資高,而另外一個製造業中的工人的工資卻隻夠勉強糊口。由於前者是處在一種蓬勃發展的狀況。所以,不斷需要新的人手。而後麵的是處於一種衰微狀態,所以人手不斷變得過多。這兩種製造業有的時候可能處於同一城市,有的時候可能是鄰居,但並沒有能力互相給予什麽幫助。由於在前一種場合學徒法或許反對與支援,而在後一種場合既有學徒法規又有壟斷的聯合公司聲討支援。事實上,在許多不同的製造業當中,操作都非常相似,工人能夠非常容易地從一個行業轉向另外一個行業,假如沒有那些荒謬的法律妨礙他們的話。比如,紡織粗麻布的技術和紡織粗絲綢的技術就幾乎完全相同。紡織粗絨的技術即使多少有些不同,但其中的差異也非常小。一個織麻布或者織絲綢的工人幾天就可以完全學會。所以,假如這三種主要的製造業當中有哪種不景氣,這一製造業的工人就可以在其他兩種處在較為繁榮境地的行業裏尋找到一種作為後路。如此工人的工資在興旺的製造業當中既不會漲得過高,而在不景氣的製造業當中也不會下降得過低。當然,在英格蘭因為通過了一項特別的法規,亞麻布職業對於全民開放了。但是因為整個職業在英格蘭大多數地區開發得不夠,它對於其他不景氣的職業的工人可以提供的後路不多。在實踐學徒法的地方,那些工人就沒有其他的出路,隻能夠去乞求教區的救助,或者當普通勞動者 (即沒有技術的工人)了。但是,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更加適合於從事和他們自己行當接近的製造業的工作,但不大適合於從事普通的勞動。所以,他們一般隻能夠求助教區的救濟。
隻要是妨礙勞動從一個行業往另外一個行業自由流動的物品,也就一樣妨礙資本的自由流動。由於一個行業所能夠容納的資本量在非常大程度上取決於該行業所能夠容納的勞動量。但是,公司法對於資本從一地向另外一地的自由流動賦予的限製要少於對勞動的限製。一個富裕的商人在所有地方想取得在一個自治城市中經商的權利要比一個貧困的技工想在那裏得到工作的特權要容易得多。
我堅信公司法對於勞動的自由流動的障礙在歐洲各個地區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然而濟貧法所賦予勞動自由流動的阻礙,據我所知,卻是英格蘭所特有的。這一障礙就在於窮人難以在教區以外尋找居住的地方,甚至不得在教區之外的地方出賣勞動力。公司法主要是防止技工以及製造工人的自由流動。而取得居住權的困難則甚至妨礙了普通勞動人民的自由流動。或許有必要對於這種混亂的起源、發展以及現狀做某些說明,這也許是英格蘭政策中最大的混亂。
當修道院被毀掉,窮人無法得到那些宗教機構的施舍的時候,政府也采取過其他的某些救濟措施,不過均未奏效。伊麗莎白第43年頒布了第2號法令,規定各個教區有幫助本區貧民的義務,與此同時教區中專管貧民救濟的人員要每年任命一次。他們會和教區委員通過教區稅征收足夠多的救濟款項。
依據這個法令,每一個教區需要負責本教區的貧民。所以誰應該被看做一個教區的貧民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一問題幾經修改最後才被查理二世第13年和第14年的法令確立了下來。那就是所有人必須在某一個教區不間斷地居住到40天。但是,在這40天之內假如教區委員或者教區中專門管理貧民救濟的人員對於他們提出控訴,新居民租用有年租金為10鎊的土地以及保證能解除原居住教區的居住權力,並且經治安官員覺得滿意,不然兩個治安官員能夠合法地把他們從新居住地遣送回他原先的合法定居地。
聽說,有關這種法令曾經發生過多次欺詐行為。教區的官員有賄賂他們本區的窮困人潛入其他的教區,在那兒隱藏40天以獲取在那裏的定居權,來解除他們原來教區的定居權的。所以,詹姆斯二世第1年又做了以下規定:無論何人要在新教區得到定居權所必需不間斷的40天,一律從他用書麵形式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者教區中專門管理救濟人員提交說明他的新居住地還有家庭人口之日算起。
不過,教區官員好像對於他們本教區並不老是像對待其他的教區那麽辦事公正。他們有的時候對闖進教區的人采用一種默認的態度,收取報告後,並不采用任何恰當的措施。因為教區的每一個人都樂於盡可能地阻擋這種闖入的新居民以免增加他們的負擔。所以在威廉三世第3年,又作了以下的規定:四十日的居住時間從書麵報告在教堂星期日做了禮拜後的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博士說過:“從書麵報告公布之後連續居住40天才可以獲得居住權,而可以獲取這個居住權的非常少。這些法令的原意就不是要讓移居人口取得居住權,而是避免他們潛入教區。由於提交報告僅僅是給予教區一種驅使的權力。假如一個人的情況較為複雜,以致事實上能否迫使其遷回原教區還有問題。他上交報告書,就強迫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之中選擇一種:其一是接連居住40天後允許他定居;其二是令其遷回原來教區,伸張正義。”
所以,這種法令讓窮人幾乎無法依此法令通過連續居住40天取得新的居住權。為了讓一個教區的普通老百姓不至於因這個法令而無法在另外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了無需提交或者公布報告也可以取得居住權的另外的四種辦法:第一,繳納教區所課的稅;第二,被推選擔當教區公職1年;第三,在教區之內當學徒8年;第四,被教區雇傭期限1年,並且在整個1年內擔任同樣的職務。
除去對全教區作出公開的業績,無人能按上述四種辦法中的前兩個辦法獲得居住權。由於教區人民深刻明白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之外一無所有的人,經過課稅或者選入教區擔任公職等辦法收容進來會有什麽後果。
並沒有一個結過婚的人可以按照後麵兩種辦法中的任意一種獲得居住權。由於當學徒極少是結了婚的。與此同時又明令但凡已婚傭工不可以由於受雇1年而得到居住權。采用通過服務獲得居住權這個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它在非常大的程度上取消了以1年作為雇傭期的古老習慣。之前在英格蘭一直都習慣了1年為期。即便在今天,假如沒有什麽特別的協議,法律仍然趨向於承認1年是應該的雇傭期。不過雇主們並不總是願意通過1年雇傭期來給雇工以居住權;並且雇工們也不老是願意經過雇傭1年而獲得新居住權。主要是因為取得新居住權要取消之前的居住權。他們可能因此而失去了在他們的家鄉,他父母以及親屬居住地的原來的居住權。
非常明顯,沒有一個獨立工人,無論是普通勞動者或者技工可以經過當學徒或被雇傭而獲得新的居住權。所以,當這樣一個人帶著他的勞力以及勤奮來到一個新教區的時候,無論他是怎樣健康、怎樣勤奮,在一個教區委員或者教區救濟人員的挑剔之下,都會被遣返。除了他租有每一年租金10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或者交納兩個治安員覺得滿意的解除原來教區居住權的保證金。當然,怎樣的保證金全依照教區治安員們決定。但是他們要的不會少於30鎊。法律規定但凡購買價值低於30鎊的地產的人不可以獲得居住權,由於那不足以作為除去原來教區居住權的擔保,但這卻是所有憑勞動生活的人無法支付的數目。與此同時往往要求的保證金要比這還要更高。
為在某種程度上恢複幾乎完全被那些不相同法規所剝奪了的勞動流動的自由,所以發明了證書。威廉三世第8年和第9年宣稱,所有人假如持有他原合法居住教區的證書,證書上擁有教區委員以及專管救濟人員的簽名還有兩名治安員的許可,則任何其他教區應當接受他,不可以以他可能被起訴而將其遣送;並且隻有當他實際上已經成為被控訴的對象的時候才能將其遣返。這個時候發予他證書的教區應當為他支付生活費用及遣返費用。為了讓持證者所要住的教區獲得最充分的保證金,同樣的法令又進一步規定:移居者需要租用有年租金10鎊的土地,或者不取報酬為教區任公職1年才可以獲得居住權。如此一來,他就不會通過提交報告、打工、當學徒或者繳納教區稅來得到居住權了。安妮女王第12年法規的第1條、第18條進而規定:持有這個證書的人的雇工以及學徒都無法借口這一證書而在其居住的教區得到任何居住權。
這一證書的使用到底恢複了多少被以上各種法令幾乎完全剝奪了勞動流動的自由呢?我們能夠從伯恩博士審慎的下述觀察中看出來。他說:“非常明顯教區有許多種充分的理由要求到任何地方定居的人交納證書。也就是持有證書而來定居的人不可以通過當學徒、被雇傭、提交報告或者支付教區稅的方法獲得居住權。他們也不可以為他們的學徒以及雇工落戶。假如他們成為被人控訴的人,教區自然知道應該把他們遷到何處,與此同時後一教區要付給他們的搬遷費以及生活費。假如他們生病,不可以搬遷,則發給他們證書的教區應當負擔他們的生活費用。所有的這一切,都必須有證書不可。這些也就是在平常情況下教區不願意發證書的原因。由於這是非常不公平的。領了證書的人可能會再次被遣返回來,並且情況會還更加糟糕。”這一觀察的寓意看來就是教區對於打算離開的窮人不應該發放證書。就是這一非常聰明的作者在其《濟貧法史》中說:“證書這件事情是有一些酸甜苦辣的。因為把證書控製在教區官員的手裏,教區官員經過它有如把一個人終身禁錮了起來。無論他不幸得到居住權的地方對於他可能有多麽不方便,他需要長期住下去;無論他想去居住的地方對於他有多麽大的好處,他也不可以去。”
即使證書並不是表現優異的鑒定,它僅僅是證明持證人現在所屬的教區,但是證書的發放或者是否接納,全由教區官員裁定。伯恩博士說道,曾有人動議法院訓令要求由教區委員以及專管救濟的人員簽發證書,但是皇家法院覺得這個想法太過離奇,被否決了。
我們發覺在英格蘭相互相距不太遠的地方勞動價格非常不平衡。這或許就是因為居住法造成的。由於居住法組織並沒有證書的窮人自由地從一個教區轉到另外一教區勞動。自然,一個身體康健而勤勞的單身漢有的時候並沒有證書也能夠在其他的教區居住;不過一個有了家室的男子假如想這樣做,在大多數的教區肯定要被遣返。與此同時,假如那個單身漢之後要結婚,常常他同樣也會被遣送原地。如此一來,一個教區缺少人手,卻常常無法獲得另外一個教區剩餘的勞動力的支援。
我堅信蘇格蘭還有所有並沒有居住權問題的國家都不可能有這種情況。在那些國家,即使在大城市的附近地區,或者在對於勞動力有特殊需求的任何地方勞動工資有的時候可能會上揚一點,不過隨著與這些地區的距離越來越遙遠,工資就會漸漸降低,直到工錢回到全國的一般水平。並且我們從來沒有遇到過像在英格蘭我們有的時候見到的鄰近地區那種工資中突然以及無法估計的差距。由於在英格蘭窮人要超過教區人為的邊界常常要比越過國家間由高山以及海灣構成的自然邊界還要困難得多。而這些自然邊界有的時候使各國的工資率就已然相差非常大了。
把一個並沒有犯任何過失的人從他選擇居住的教區遷走,明顯是違背天賦自由以及公正的。即使,英格蘭老百姓是非常熱愛自由的,不過像大多數國家老百姓一樣卻從沒有真正了解自由是什麽。一百多年以來一直忍受著這樣的壓迫,而從來沒有尋求解脫。即使一些有見解的人有的時候也抱怨定居法是一件大眾不滿的大事,但是它從來沒有像搜查證那樣成了群眾大聲反對的對象。搜查證毫無疑問是一種濫用職權,但是它不會像定居法那樣造成一種普遍的壓迫。我敢說,在英格蘭沒有一個40歲以上的窮人在他一生當中的某一段時間裏沒有感受過這種用心惡毒的定居法對於他的殘酷迫害。
我將用觀察的結果來作為這冗長的一章的結束。在過去的日子,最開始是用通行全國的普通法,而後又是用各縣治安官的特殊法令規定了工資率。現今這兩種辦法已然完全廢除了。伯思博士說道:“依據四百多年的經驗,看來性質上無法精密限製的東西硬要盡力把它放在嚴格規定之下的所有的做法,時間已把它們拋下了。由於假如所有做相同工作的人都隻可以拿相同的工資,那就不可能有競賽,也就不可能有勤奮或者才能發揮的地方。”
但是,國會的特別法令依然有時企圖去調控個別行業以及個別地方的工錢。喬治三世第8年就曾經明令禁止除了國喪場合外在倫敦方圓5公裏的地域,裁縫師傅不可以支付給他的工人一天超過2先令7便士的工資,同時他們的工人也不可以接受一天高過2先令7便士的工資,違者施以重罰。任何時候,立法當局在試圖調控雇主以及工人間的分歧的時候,他們老是以雇主作為顧問。所以,每當規章有利於工人的時候,老是公正以及公平的。但有的時候則反之,它有益於雇主。所以,法律要求不相同行業的雇主用貨幣支付其工人的工資,而不是以貨物,是公正以及公平的。它並沒有給雇主增加任何困難,它僅僅要求雇主們用貨幣來付給他們假裝要用貨物支付,而事實上又並沒有付的那個價值。此條法律是有益於工人的。不過喬治三世第8年的法令卻是有益於雇主的。每當雇主為要降低工人的工錢而聯合起來的時候,他們常常締結一種秘密的同盟或者協定,相約賦予工人的工資不可以超過一定的數目,不然施以一定的罰金。這個時候假如工人聯合組成了一個性質相反的團隊,不接受某種工資,就會被施以一定的罰金,並且法律將對他們加以懲罰。假如法律是真正公平而無偏袒的,它就應當以相同的方式對待雇主。不過喬治三世第8年卻通過法律實施了雇主們有時試圖通過組合來建立的那種規章。工人們怨恨那種規章把最有能力以及最勤奮的工人和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個立足點上。由此看來他們這種抱怨是完全有依據的。
古時也經常企圖通過食品和其他貨物的價格的比例來調控商人以及其他買賣人的利潤。依據我所知,麵包的法律規定標準就是這一古代習慣的唯一殘餘。在有著壟斷公司的地點,規定生活第一的必需品的價格或許是適當的。但是在沒有壟斷公司的地域,競爭將會比任何法定標準對於麵包價格調控得更加好。確定麵包法規定標準的做法是喬治二世31年建立的。因為蘇格蘭並沒有這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