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論地租
地租作為使用土地而付的價格,當然是承租人在田地的實際情況之下所能負擔得起的最高昂價格。在調整租借條件的時候,地主老是竭力讓承租人除了留有夠多的資金購買種子,付出勞動工資、購買以及維持牲畜還有其他農具的費用,另外加上農業資金在附近地區的平均利潤之外,從其產品當中無法得到更多的東西。這明顯是承租人在不虧本的條件之下所能夠滿足的最小份額,但地主也不想讓他得到更多一些。但凡產品價格的所有部分超過或者高於這個份額,地主當然就會盡力將其作為地租而為自己保留下來,這明顯是承租人按照土地的實際情況所可以負擔的最高價格。的確,有的時候由於地主的大方,自然更多的是因為地主的無知,讓地主接受了稍微少於那個份額的地租;一樣,有的時候因為承租人的無知,自己也寧願支付少許更多一些的租金,即自己滿足於比鄰近地區資金的平均利潤略微低一些的利潤,但是,這樣的情況不多。這個數額依然可以看做自然地租,或者說它意味著大多數土地出租所應該得的租金。
地租,它能夠視為是地主對於改良土地所付出的資金的一個合理利潤或者利息。毫無疑問,在某些場合,它能夠說是合乎部分情況的,但是它也隻能是一部分的情況。由於地主甚至對於並沒有經過改良的田地也要求征收地租,而對於土地改良所消費資金的想象中的利息或者利潤通常還要作為對於原有地租的附加部分而加以收費。事實上,這些改良常常不是由地主的資本,而是用承租人的資本進行的。但是,當租約到期了需要重新簽訂的時候,地主常常都要求增長這部分的地租,貌似所有的改良都是他所進行的一樣。
有的時候他對於人力完全無能為力的自然產物也要求地租。海草是一種海生的植物,燒成灰後可以產生一種堿鹽,可用於生產玻璃、肥皂也還有其他一些生產用途。它生長在不列顛的許多地區,尤其蘇格蘭,它生長在水位非常高、一天被水淹沒兩次的岩石之上,所以人力對於它的生產是沒有辦法的。但是有的地主莊園與這樣的海岸相連,所以他就對這種海岸像對麥地一樣也需要收取地租。
設得蘭群島四周的海域魚產要比其他地區豐富,它組成了當地居民大多數的生活資料。不過為了通過水產得到利潤,他們需要在附近陸地上有一個定居點。這個時候地主就不是依據農場主在土地上所能夠生產的產物收取租金,而要依據農場主在陸地上以及水裏所能夠收獲的產物收取租金。租金的部分用海魚支付,這是在這個地方所發現的使用貨物的部分價格來作為地租的非常少得事例之一。
所以,被視為使用土地所付的價格的地租當然就是一種壟斷價格。它不與地主對改良土地投入的資金成比例,或者不與地主可以收取的成比例,而是與農場主可以支付的成比例。
土地生產物當中常常隻有其平均價格足夠補償用於生產的資金還有平均利潤的這部分產物可以被送往市場。假如平均價格高過這個限度,平均價格當中的剩餘部分當然就歸入地租。假如平均價格要比這一限度低,即使商品可以被送到市場,都無法給地主提供地租。而價格是高於或者低於那個限度,取決於需求。
對於土地生產物當中的有些部分的需求讓它們的售價需要提供多於它們送到市場所需的價格;而對於另外一些,則能夠高於這一價格,也能夠低於這一價格。前者總是足以支付地主的租金,後者在不相同情況下有的時候可以支付,有的時候卻無力支付。
所以,應當看到地租是用不同於工資以及利潤的方式進入商品價格的。工資以及利潤的高低就是價格高低的原因,地租的高低則是其結果。由於把一件商品送到市場必須支付或高或低的工資以及利潤,因此商品價格也就或高或低。不過由於它的價格有高有低,極大高於、略高於或者低於支付那些工資以及利潤,它付地租,也就會可高可低,或者甚至全然無法支付任何地租。
這一章分為三個部分來專門研究以下三個問題:第一,土地生產物當中可以提供某些地租的部分:第二,有的時候可以,有的時候不能夠提供地租的那些部分;第三,在改良的不同的時候,這兩種不同原生產物互相比較以及它們的相對價值當中自然產生的一些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