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三章 論通商條約及其對鑄幣業的影響

第一節 論即便根據商業體係的原則,那些限製的不合理性

商業體係為了增加本國的金銀量所提出的第二個應急措施是對來自它的貿易差額被認為並不利於我國的國家的幾乎所有貨物的進口施加特殊的限製。所以,在大不列顛隻要上繳一定的關稅,西裏西亞的細竹布就能夠進口供國內消費。不過法國的上等麻紗以及細竹布則被禁止進口,它們隻能夠進入倫敦港口存入倉庫以待出口。對於法國葡萄酒所征收的關稅也要比對於葡萄牙的葡萄酒,甚至要比其他的任何國家的葡萄酒征收的關稅都高。依據1692年的所謂進口法,對於所有的法國貨物要征收其價值25%的關稅;而對於其他國家絕大多數的貨物所征的關稅要更輕,極少超過5%。而法國的葡萄酒、白蘭地、鹽以及醋是例外,它們依據其他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某一些特殊條款要交納其他的稅務。除白蘭地之外,對於所有法國貨物加征25%的關稅,由於認為第一次所征收的25%還不足以起到抑製的作用。與此同時還對法國葡萄酒每噸加征25鎊,對於法國醋每噸附加征15鎊的新稅。法國貨物從沒有從稅率表中所有或者絕大多數列舉貨物所征收一般的補助稅,或者5%的稅則中減免過。假如我們將1/3以及2/3補助稅也視作是它們中間的一個,則這些一般補助稅就有5種。所以,在這次戰爭開始之前,75%可看做是最低的關稅,法國的絕大多數農產品以及製造品都必須交納。不過對絕大多數貨物來說,征收這一些稅實際上是相當於禁止進口。我相信法國人對於待我們的貨物以及製造品也是同樣的苛刻,盡管我不非常了解他們對於我國貨物以及製造品到底施加了一些什麽關卡。這一些相互的限製幾乎使這兩國間的公平貿易不複存在,現在走私販變成了大不列顛貨物進入法國,或者法國貨物進入大不列顛的主要的進口商。我在前一章所探討的那些原則都植根於個人利益以及壟斷精神;我在這一章當中所將探討的那一些原則則是植根於民族偏見以及敵視。所以,可以想象獲得它們會更為不合理。即便是根據商業體係的原則,它們也是這樣。

第一,即便在法國以及英格蘭之間的貿易是自由的,貿易差額將會有利於法國,也絕對無法就此得出結論說這個貿易將不利於英格蘭,或者說英格蘭的全部貿易的總差額將因此更為不利於英格蘭。假如法國的葡萄酒要比葡萄牙的葡萄酒好並且便宜,或者說法國的亞麻布要比德國的亞麻布好而便宜,則大不列顛從法國購買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以及亞麻布要比從葡萄牙以及德國購買更為有利。即使從法國的年進口總額的價值將會因之而大大增大,依照同一質量的法國貨物要比其他兩個國家的便宜,則年進口總額的價值將會相應減少。即便說全部從法國進口的貨物都將會是為大不列顛所消費,情況也會是如此。

第二,貨物中的大多數可能向其他國家出口,在那裏因為它們能夠賣得一個更好的價錢,或許可以帶回一個和全部進口的法國貨物的原始成本完完全全相等的回報。人們關於東印度貿易的一些講法經常可能就正適合於法國的貿易。即使絕大多數的東印度的貨物是用金銀購買的,但是將其中一部分再出口其他的國家能夠給進行這個貿易的國家帶回比原始成本更多的金銀。現在,荷蘭貿易中最重要的部門之一就是將法國貨物販運到其他的歐洲國家。甚至而在大不列顛飲用的法國葡萄酒的一部分,都是暗中從荷蘭以及西蘭島進口的。假如在法國以及英格蘭間存在自由貿易,或者法國貨物在進口的時候隻須交納和其他歐洲國家貨物同等的關稅,並且在出口的時候可以退稅,那麽英格蘭就能夠分享對於荷蘭如此有利的貿易。

第三,我們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判斷任何兩國間的所謂的貿易差額究竟是在哪一邊,或者說其中的哪一國出口達到了最大的價值。

個別的商人的私利激起的民族偏見以及敵意就是通常指導我們對於所有這些有關問題做出判斷的原則。但是,在這種場合常常有兩個標準是常被用作依據的,那就是海關登記冊以及匯兌情況。我覺得海關登記冊現在是一個已經被公認的非常不可靠的標準,因為登記冊對於絕大多數貨物的評價均不準確。匯兌情況或許同它差不多。

當兩地間,如倫敦以及巴黎之間的匯兌是按平價進行的時候,聽說這就表明倫敦欠巴黎的債務是由巴黎欠倫敦的債務來償還。反之,當對於巴黎的匯票在倫敦貼水的時候,聽說這就表明倫敦欠巴黎的債務並沒有被巴黎欠倫敦的債務所償還,那麽就需要從倫敦送出貨幣以彌補差額。由於出口貨幣既有風險,也有麻煩,還須花費費用,因此代匯者要求貼水,匯兌人也需要貼水。不過兩市之間的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聽說,必須由它們互相之間的日常交易狀況所調整。當從另外一地的進口不大於它向另一地的出口的時候,各自的債務債權能夠相互補償。不過當其中一方從另一方的進口大於它向另一方的出口的時候,前者對於後者的負債肯定要比後者對於前者的負債更大。各自的債務以及債權無法相互補償,於是債務超過債權的一方就必須向對方送出貨幣。所以,匯兌的日常狀況作為兩地之間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的標誌肯定同時也是它們出口以及進口的日常狀況的標誌,因為出口以及進口肯定調整著那個狀況。

不過即使匯兌的日常狀況應該可以算作任何的兩個地方間的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的標誌,不應就此得出結論認為債務以及債權的日常狀況對於有利的地方就是貿易的差額對於其有利的地方。任何兩地之間的債務以及債權日常狀況並不總是完全由它們互相之間的交易的日常狀況所調控,而經常是要受到其中任何一方和其他地方的交易的影響。比如說,英國商人通常要用對於荷蘭開出的匯票去支付他們購買的漢堡、但澤和裏加等地的貨物。英格蘭以及荷蘭之間的債務以及債權日常狀況並不完全由這兩個國家相互之間的貿易的日常狀況所調控。英格蘭可能每年隻好送貨幣到荷蘭去,即使英格蘭對於那個國家的年出口可能大大地超過從那裏的進口的年價值;即使所謂的貿易差額可能大大地有益於英格蘭。

除此之外,按照迄今對於匯兌平價的計算方法,匯兌的日常狀況就無法對於日常匯兌對於那個似乎會有利或者假定會有利的國家的日常債務以及債權狀況提供充分的證據。或者換句話說,真實的匯兌或許事實上常常十分不同於計算的那一個。從後者的狀況在許多情況下不可能得出有關對於前者狀況的肯定的結論。

當你在英格蘭所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與英國鑄幣廠的標準它包含有一定數量的純銀,你可獲得一張在法國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的匯票,依據法國鑄幣廠的標準它包含有同等數量的純銀,這就是人們所謂的英國以及法國之間的平價匯兌。假如你支付的多一些,你就被認為是付出了貼水,所以人們就會說這個匯兌對英國不利,而對法國有利。假如你支付的少一些,你就會被認為是獲得了貼水,所以人們就會說這個匯兌對法國不利,而對於英國有利。

不過,首先我們無法總是用個別國家的鑄幣廠的標準來判斷不同的國家通貨的價值。這是因為,在有的國家通貨磨損,剪削得多一些,在有些國家通貨磨損或者剪削得少一些,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讓它們低於鑄幣廠的標準。不過每一個國家通用鑄幣的價值和其他任何一個國家的通用鑄幣的價值相比並不是和它應含的純銀的數量成比例,而是和它實際所含純銀成比例。在威廉王時代的銀幣改鑄之前,英國以及荷蘭之間的匯兌通常按照各自的鑄幣廠的標準計算,英格蘭要貼水25%。不過我們從郎茲先生的研究得知,英國通用鑄幣的價值當時低於其標準價值的25%。所以,即便是在當時其真實匯兌也可能是有利於英國,即使計算的匯兌對於它是如此不利;在英國實際支付的較少數量的純銀能夠購買在荷蘭應支付較大數量的純銀的匯票。所以被認為要付出貼水的人或許在實際上獲得了貼水。在英國金幣最近改鑄之前,法國的鑄幣要比英國的鑄幣磨損得少得多,其接近標準的程度或許要高出2%或者3%。反之,假如和法國的被計算的匯兌對於英國的不利不超過2%或者3%,那麽真實匯兌則可能是對英國有利。自從金幣改鑄以來,匯兌一直有益於英國,而不利於法國。

其次,有一些國家鑄幣的費用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一些國家,鑄幣的費用則是由把金錠送到鑄幣廠的私人支付的,政府甚至從鑄幣中還可獲得某些收入。在英格蘭它是由政府支付的,假如你送一磅標準銀到鑄幣廠去,金額換回包含一磅標準銀的62先令。在法國從鑄幣當中要扣除8%的稅,這個8%不僅僅支付了其費用,並且給政府提供了小小的收入。在英國因為鑄幣是免費的,通用鑄幣的價值從來不會高於其實際所包含的金銀量的價值。在法國你如果支付了工匠錢,工匠增加了鑄幣的價值,就好像工匠錢增加了金銀餐具的價值那樣。所以,含有一定量純銀的法國貨幣要比含有相同純銀的英國貨幣值錢,必須用更多的金錠或者其他商品才可以購買到它。所以,盡管兩國的通用鑄幣一樣接近於其鑄幣廠的標準,含有相同數量純銀的英國貨幣不會購買到同等數量的法國貨幣,也不會購買到向法國開出的同一數額的匯票。假如對於這樣一張匯票所加付的貨幣僅僅足以補償法國鑄幣的費用,則兩國之間的實際匯兌就會是平價匯兌。他們的債務以及債權就能夠相互抵償,而計算匯兌則大大地有利於法國。假如所加付的低於這個數,實際匯兌就有可能有利於英國,而計算匯兌有益於法國。

第三也就是最後,在有些地方,如在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等地,外國匯票都是用銀行貨幣支付的;而在有些地方,比如倫敦,裏斯本、安特衛普、萊戈恩等地則用本國的通用貨幣支付。所謂的銀行貨幣總是要比同一名義金額的通用貨幣的價值更大。比如,阿姆斯特丹銀行的1 000盾要比阿姆斯特丹的通用貨幣1 000盾的價值大。兩者之間的差額被稱作銀行的扣頭,這在阿姆斯特丹常常是5%。假如兩國通用貨幣接近其自身鑄幣廠的標準,一個用這種通用貨幣支付外國匯票,而另外一個用銀行貨幣支付,那麽非常明顯計算匯兌可能有利於用銀行貨幣支付的那一方,即使實際匯兌應該是有利於用通用貨幣支付的一方。基於相同的原因,計算匯兌會有利於用較好的貨幣,即用更接近於其標準的貨幣支付的那一方,即使實際匯兌應該是有利於用劣幣支付的那一方。在最近的這次金幣改鑄之前,計算匯兌在倫敦和阿姆斯特丹、漢堡,威尼斯還有我相信和所有其他用所謂銀行貨幣支付的地方,常常都是不利於倫敦。但是,這絕對並不是說實際匯兌對於倫敦不利。自從金幣改鑄以後,即便是和這一些地方進行匯兌也都是一直有利於倫敦。假如你把法國除外,計算匯兌在倫敦和裏斯本、安特衛普、萊戈恩,我相信和歐洲其他大多數以通用通貨支付的地方也都是有利於倫敦,而實際匯兌也非常可能都是這樣。

關於存款銀行,特別是關於阿姆斯特丹的存款銀行的一些離題話。

像法國或者英國這樣的大國的通貨通常幾乎全由其本國的鑄幣構成。所以,假如這個通貨在什麽時候磨損、削減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而低於其自身標準的價值,國家可通過對於它們的改鑄而有效地恢複其通貨。不過像熱那亞或者漢堡這樣的小國的通貨就無法完全由其自己的鑄幣構成,而在很大程度上必須由和其居民有經常性來往的鄰國的鑄幣構成所以,這樣的國家並不是總能通過改鑄其鑄幣來改革它的通貨。假如外國匯票是用這種通貨支付的,因為其本身性質的不確定性,任何的數目的不確定的價值肯定讓匯兌總是對於這種國家不利,由於它的通貨在所有外國肯定被評價得低於它的實際的價值。

為了補救這樣不利的匯兌肯定給商人們帶來的不便,這種小國在開始注意到貿易利益的時候,常常就會通過立法,規定一定價值的外國匯票無法用通用貨幣支付,而必須由某一個根據其信譽並獲得國家保護的特定銀行的票據或者通過它的轉賬來支付。由於這個銀行總是必須依據國家的標準用良好的以及真正的貨幣來支付。威尼斯、熱那亞、阿姆斯特丹、漢堡以及紐倫堡銀行似乎原先就一直是依據這種觀點建立的,即使其中有一些銀行後來還有了其他的目的。既然這樣一些銀行的貨幣要比本國的通用貨幣好,它肯定帶有一種扣頭,而扣頭的大小則取決於通貨被認為低於國家標準的程度。比如,漢堡銀行的扣頭聽說通常為14%左右,這就是這個國家良好的標準貨幣和從鄰國流入的被剪削、磨損以及被貶值了的貨幣的假定差額。

1609年之前,由於阿姆斯特丹廣泛的貿易從歐洲各個地方帶回的大量被削減以及磨損的外國鑄幣,使其貨幣的價值下降了約9%,也就是低於新從鑄幣廠出來的良幣的9%。這種新幣一在市場中出現,像在這種情況之下經常發生的那樣,立刻被熔化或者帶走。擁有大量的通貨的商人並不是經常能夠找到足夠的良幣去支付他們的外國匯票,所以這些匯票的價值變得非常不確定,即使為了防止這種現象製定了幾種規定。

為了解決這一些不便,1609年一家銀行在市政府的擔保下成立了起來。這家銀行既接受外國的硬幣,也以本國良好的貨幣標準的真實的內在價值接受較輕的以及被磨損的鑄幣,隻是需要扣除鑄幣所必需的費用以及其他管理的必須費用。在扣除這種小小的費用後,所剩餘的價值計入銀行賬房作為信用。這種信用被稱為銀行貨幣,由於它代表和鑄幣廠標準完全相符合的貨幣,因此總是具有與其同等的真實價值,並且其內在價值要比通用貨幣的價值更高。與此同時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公布了法令,所有向阿姆斯特丹銀行開出的或者商定的價值600盾及以上的匯票都應用銀行貨幣支付,於是頓時消除了那些匯票所有不確定性。由於這一規定,每一個商人必須在銀行開立一個賬戶來付其外國匯票,這樣肯定就造成對於銀行貨幣的一定的需求。

銀行貨幣除去其內在的對於通貨的優越性還有上述需求肯定給予它的附加價值以外,同時還具有某一些優點:它不可能受到火災,搶劫以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影響,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對於銀行負完全的責任;它隻需要一個轉賬就可以支付幹淨,並沒有計算的麻煩,或者從一地運往另外一地的風險。由於這些優點,它好像從一開始就擁有一個扣頭,並且一般都相信所有原先就存在這一銀行的錢都能夠繼續留在那裏,並沒有人想要收回那一筆在市場上能夠賣得貼水的債務。並且要求銀行支付,銀行信用的所有者就將會失去這個貼水。因為從鑄幣廠新出來的一個先令,在市場上所能夠購得的貨物並不比一個我們常用的被磨損了的先令多,所以從銀行金櫃裏拿出來送入私人手中的良好的以及真正的貨幣和國內通用的貨幣混在了一起,無法辨認也就不會比國內通用貨幣價值更大。而當它繼續留在銀行裏的金櫃裏的時候,它的優越性則是眾所周知並且確定的了。當它進入私人的金櫃的時候,不經過一番麻煩將會非常難確定他的優越性,而這個麻煩所費或許還要大於其差額所值。除此之外,從銀行的金櫃一取出來,它就失去了銀行貨幣的所有的其他優點:它的安全、它的容易並且安全的轉移、它的支付外國的匯兌的作用。此外,不預先支付保管費它就不會從銀行的金櫃當中取出來,這一點之後就會漸漸顯露出來。

這一些鑄幣存款,抑或說銀行必須用鑄幣,歸還的存款就組成了銀行的最原始的資本,抑或說所謂的銀行貨幣所代表的所有價值。目前,它們被認為僅僅組成其中的一小部分。為了方便使用金錠進行交易,銀行這些年來也開始接受金銀錠存款,在賬簿之中給予信用。這種信用常常比這類金錠的鑄幣廠價格大約低5%。在此同時,銀行給存放人或者持有者發一張所謂的收據。存放人或者持有者在交還銀行賬簿上所給信用的同等銀行貨幣還有支付了25%的白銀保管費和50%的黃金保管費用之後,在六個月之內就能夠隨時取回所存放金錠。同時聲明在限期終止之前,如果不做出這種支付,存款就即將會作價歸銀行所有。其價格則或者按照當時存入的價格,或者按轉賬簿上給予信用時的價格。作為存款保管費所支付的一切能夠視作是一種倉庫租金;為什麽對於黃金的倉庫租金要如此大大地高過白銀的倉庫租金,這裏提出了幾種不同的理由。在前麵已經說過的黃金的純度要比白銀的純度更加難以確定。黃金更加容易造假,在比較貴重的金屬之中會造成更加大的損失。除此之外,白銀作為標準金屬,與黃金相比國家更願意鼓勵更多地使用白銀存款。

金銀錠的存款最多的時候是在它的價格略微低於普通價格時,當價格上漲的時候,它們就會被取出。在荷蘭金銀錠的市場價格常常高於鑄幣廠價格,由於同一個原因在最近一次金幣改鑄之前英格蘭的情況也是這樣。據說差額平常為每馬克大概6至16斯泰弗,或8盎司白銀(11分純銀、1分合金)。銀行的價格,或者銀行對這種白銀存款(當用外國鑄幣存入時,它的純度為公認的和已然確定的,比如墨西哥銀元)所給予的信用為每馬克22盾;鑄幣廠價格大約為23盾,而市場價格則是23盾6斯泰弗至23盾16斯泰弗,或者高於鑄幣廠價格2%至3%。金錠的銀行的價格、鑄幣廠價格和市場價格間的比例幾乎相同。一個人通常能夠為了獲取金錠的鑄幣廠價格和市場價格之間的差價而售出他的收據。一張金銀錠的收據多少總能值些錢。所以,極少發生有什麽人的收據過期的現象,抑或讓他的金錠按照銀行接收時的價格落進銀行之手。他既不會在4個月的時期屆滿之前還沒有取走,也不會忽略交付25%或50%的保管費以再次換取一張為期6個月的新收據。但是,即使這種現象很少發生,並且據說也發生過,並且發生在金錠身上的要比在銀錠身上的還多些。這是由於保管更貴重的金屬所需要的倉庫租金要高一些的緣故。

一個在銀行裏儲存了金錠而得到了一筆銀行信用和收據的人,在他的匯票到期的時候可以用他的銀行信用去墊付。這時他能夠根據金錠價格會漲或者會跌的判斷來出售或者保留其收據。收據以及銀行信用極少被長期保留,並且也沒有這個必要。一個擁有收據而又需要取走金錠的人總是可以找到許多的銀行信用或者用普遍價格購買得到銀行貨幣。一個具有銀行貨幣而需要取走金錠的人總是可以找到同樣多的收據。

銀行信用的所有者以及收據的持有人組成了銀行的兩種不同的債權人。收據的持有者不重新撥一筆和銀行接收金錠時相等價格的銀行貨幣就無法取回它的金錠。假如他自己沒有銀行貨幣,就需要向有銀行貨幣的人買。銀行貨幣的所有者不提出和他所要的相等數量的銀行收據,就無法取走金錠。假如他自己沒有銀行收據,就需要向有銀行收據的人購買。收據的持有者在購買銀行貨幣的時候,就是在購買在銀行取回一定量金錠的權利。這些金錠的鑄幣廠價格要比銀行價格多出5%。所以,他常常為它所付出的5%的扣頭,就不再是為了一個想象的價格,而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所支付的了。當銀行貨幣的擁有者購買一張收據時,他是在購買從銀行取走一定量的金錠的權利,而這個定量金錠的市場價格常常要比鑄幣廠價格高出2%到3%。因之,他為它所付出的價格同樣是為了一個真實的價值。收據的價格還有銀行貨幣的價格合在一起組成了金錠的完全價值或者全部價格。

用自己國家的通用鑄幣存款時,銀行以及給銀行信用一樣,同理也給收據;不過那些收據往往是沒有價值的,因此在市場上也並沒有什麽價格。比如,在流通中可以兌換3盾3斯泰弗的一個達克存入銀行,銀行僅僅給予3盾的銀行信用,那就是說低於其流通價值的5%。銀行一樣給持有者一張收據,持有者在支付了25%的保管費之後在6個月之內可以隨時提取所存數目的達克。這一收據在市場上常常賣不到什麽價格。3盾銀行貨幣常常在市場上隻可以賣到3盾3斯泰弗,也就是在從銀行提取出來時可以得到的一個達克的全部價值;並且在它們可以被取走之前,收據持有者必須預先支付50%的保管費,這將會成為持有者的淨損失。但是,假如銀行的扣頭在什麽時候跌到3%,這類收據就能夠在市場上以1.75%的價錢售出並且值一些錢。但是銀行的扣頭現在一般都在5%左右,因此這類收據往往是任憑它過期,抑或像他們所說的那樣,被銀行沒收。對金達克存款的收據任憑銀行沒收的更加多,因為在它們比從銀行取走以前所需要交付的倉庫租金還要高一些。當鑄幣或者金錠存款歸銀行所有的時候,銀行所得的5%能夠被看做是永久保存這種存款的倉庫租金。

收據過期的銀行貨幣數目肯定是相當大的。它肯定包含了銀行的全部原始資本。通常會認為這個原始資本從它最初被存入之日起就一直被留在了銀行當中,沒有人想要去更新收據或者取出存款,好比由於前麵所說過的那些理由,無論是采取前一種方法,還是采取後一種方法都不可能沒有損失。但是無論這個數目是什麽樣的,它同整個銀行貨幣的比例應當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銀行這些年來一直都是歐洲金錠的一個大倉庫,它的收據很少過期的,抑或照他們的說法,任憑銀行沒收的。人們認為該銀行絕大部分的貨幣和賬簿上的信用就是這些年來通過金錠買賣人不斷地存入和取出的存款所創建起來的。

沒有收據就不可能向銀行提出任何的要求。過期收據的少量銀行貨幣與依然有效的收據的較大量的銀行貨幣混雜在了一起,沒有收據的銀行貨幣數量雖然非常可觀,但是憑收據取款的某個特定銀行貨幣是沒有具體的數量的。銀行不可能為同一件事情作為兩個人的債務人。沒有收據的銀行貨幣的持有者隻有在購買了銀行收據之後才可以要求銀行兌付。在平常時期,他不難以市場價格購買到一張收據,這個價格常常同他能從銀行取出的鑄幣或者金錠的價格相對應。

但在社會發生災難的時期,情形就可能完全不同了。例如像1672年的法國入侵這樣的災難。銀行貨幣的持有者都渴望從銀行提走貨幣保留在自己的身邊,在這個時候對收據的需求可能把收據的價格提高到令人吃驚的程度。收據的持有者可能會對它們持有一種過高的奢望,他們要求的不是銀行對存款所發收據授予的信用即銀行的貨幣的2%或者3%,而是5%。了解銀行組織的敵人為了防止人們把財富帶走,甚至有可能把收據全部收購起來。在這種緊急的時刻,銀行會打破它隻對收據持有者支付的常規。沒有銀行貨幣的收據持有者一定隻能夠得到收據所載存款價值的百分之二三。因此,據說在這種情況之下銀行會毫不猶豫地對不能夠取得收據的銀行貨幣所有人付給他銀行賬簿所載的給予他的信用的全部價值,並且用貨幣或者金錠支付。同時對沒有銀行貨幣的收據持有者支付2%或者3%。這就是在這種事態之下認為是正當地屬於他們的全部價值。

為了用便宜得多的價格買進銀行貨幣(從而對應地用低價買進金錠,也就是他的收據使他能從銀行取走的金錠),抑或用貴得多的價格把他的收據銷售給那些有銀行貨幣並且要取走金錠的人,收據的價格常常等於貨幣的市場價格與曾經據以給予收據的鑄幣或者金錠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因此,甚至在平常時候收據持有者的利益就是壓低扣頭。反之,為了把他們的銀行貨幣出售得貴得多或者便宜得多的價格買進收據,提高扣頭就是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益。為了避免這些相敵對的利益在有的時候可能導致的資金買賣,銀行近些年做出了一個決定:在任何時候想要換取通貨,出售銀行貨幣時需要收5%的扣頭,買回的時候收4%的扣頭。由於這個決定,扣頭在任何時期不能夠高過5%,或者低於4%,於是銀行的市場價格和通貨的市場價格之間的比例就會隨時保持十分接近於它們的內在價值之間的比例。在采取這個決定以前,因為敵對雙方的利益對市場的影響,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通常高到9%的扣頭,有時又低於平常的價格。

阿姆斯特丹銀行承諾不將存款的任何部分貸出;它在賬簿上授予了信用的每個盾,都在金庫裏保存有一盾所值的貨幣或者金錠。銀行在金庫裏保存著所有的有效收據,所有隨時可能需要提取的,還有實際上是不間斷地流出同時流進而必備的貨幣或者金錠。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關於那些收據早就已經過期,在平常時期不可能提取的,還有實際上隻要聯邦還存有很可能永遠存放在那裏的那一部分資本是否也是這樣,這就很難確定了。但是,在阿姆斯特丹最好的誠信莫過於作為銀行貨幣所流通的每一個盾牌在銀行的金庫中都儲存著一個相對應的金盾或者銀盾所建立起來的誠信。市區政府是銀行需要這樣做的擔保人。銀行是在四位市長的領導之下的,這四位市長每年更換一次。每一任的新市長們都需要查看金庫,核對賬目。在接受金庫的時候要宣誓,移交給下一屆的時候也要同樣的隆重。在那個虔誠並且信教的國家中,誓言是必須要遵守的。僅僅是這類手續的回轉就足以保證不會再發生任何不正當行為了。

黨派之間的鬥爭,在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引起的所有革命之中,獲得勝利的政黨從來沒有指控過他們的前任在銀行管理過程之中有過任何的不忠誠。並且對於失敗的政黨的名譽以及命運來講,則沒有比這樣的指控更為可怕的了。並且假如這樣的指控可以成立,我們能夠肯定人們會提出來。

1672年,當法國國王在烏得勒支的時候,阿姆斯特丹銀行付款之迅速,讓人根本無法懷疑銀行在履行諾言時的忠誠。有一些從金庫之中提取出來的貨幣還帶有銀行建立後不久,市政大廳起火燒焦的痕跡。因此,這些貨幣一定是從那個時候起一直存放在那裏的。

銀行的財富究竟能夠達到一個什麽樣的數目,是好奇的人們長久以來一直猜測的一個問題。不過關於這個問題也隻能是猜測。一般認為大約有2000人在銀行開通了賬戶,假設平均每戶在銀行存款是l500鎊(這是一筆很大的數目),銀行的貨幣總量,也就是銀行的財富的總量就將達到300萬鎊左右,或按照每磅11盾計算共計3300萬盾。這是一筆很大的數目,足以用來進行特別廣泛的流通;不過大大小於某些人所認為的數量。

阿姆斯特丹市從這個銀行獲得了很大的一筆收入。除了上述能夠稱之為倉庫的租金之外,每個人在銀行第一次開通賬戶的時候需要支付10盾的開戶費用,之後的每一筆新賬又需要交納3盾3斯泰弗的手續費,而每一次轉賬又是2斯泰弗。為了防止過多的小額交易,如果轉賬數目在300盾之下,則需要交納6斯泰弗。一年之中賬戶有兩次平衡的人要罰款25盾。但凡請求轉賬的數目超過賬戶存款的人應當為超支的部分支付3%,並且他的請求單將會被擱置到一邊。人們覺得,銀行還從出售因為數據到期而被銀行沒收,以及常常有意保存以待有利可圖的時候再行拋售的外國鑄幣或者金錠的買賣之中能夠獲取特別大的利潤。

同樣地,銀行通過用5%的扣頭賣出用4%的扣頭買入的銀行貨幣也可賺得利潤。這些各式各樣的報酬加在一起遠遠地超過了銀行支付職員薪金一級管理費用所必要的支出。單單從保存金錠的收據這一項上所得到的純年收入據說就已經達到了15萬到20萬盾。不過,這個機構建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有益於公眾,而不是收入。它的目的是把商人們從不利的匯兌不便之中解放出來。因此,從它裏麵所產生出來的收入是事先不曾預料到的。完全可以把它視作一個意外。

我在努力闡明用所謂銀行貨幣支付以及那些用通用貨幣支付的國家之間的匯兌,為何一般都顯出對於前者有利而對後者不利的原因的時候,這個題外話不知不覺地被引入了。不過現在是從這個冗長的題外話之中轉回來的時候了。究其原因就是前者支付的是一種其內在價值總是相同的,並且同他們鑄幣廠的標準完全相同的貨幣,後者支付的是一種內在價值不間斷變化的貨幣,並且總是多多少少低於那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