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二節 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的費用03

有少數幾個隻認購了7200鎊國債的私人貿易的人,他們堅持認為擁有用他們的資金獨自進行貿易的特權而且自己承擔風險。老東印度公司直到1701年,也有權利用他原有資金獨自進行貿易。而且,他們同樣在那段時間以前和以後就像其他私人貿易者一樣具有用他們認購的新公司的 315000鎊的資金獨自經營的權利。據了解,這新老兩公司和私人貿易者的競爭還有兩公司互相間的競爭差一點把兩者都斷送了。

在隨後的一個時期, 也就是1730年,當有人向議會提議把這個貿易置於一個合夥公司的管理之下,而且從此在某種程度上開放這個貿易時,東印度公司表示反對這個議案,用在那個時期所可以有的強烈的詞語申斥了這個競爭所帶來的他們所覺得的悲慘的結果。他們說,在印度競爭,把貨物的價格提高得非常高,以至於沒有人購買,然而在英格蘭又因為貨物充斥市場,競爭使貨物價格跌得非常低,以至於讓他們無利可圖。然而因為供應比較豐富,它必定大大降低印度貨物在英國市場的價格,所以對社會有一個非常大的好處和方便,這一點是完完全全不容置疑的。然而它應該也大大地提高了它們在印度市場的價格,然而這一點仿佛又不大可能,因為競爭所引起的不同尋常的需求在印度貿易的巨大海洋裏隻是小小的一滴水而已。

除此之外,盡管隨著需求的增長,有的時候在開初時可能提高商品的價格,然而從長遠來看卻總是隻會降低他的價格。因為它刺激了生產,從而也增長了廠家的競爭,他們為了雙方壓低售價,隻有求助於對勞動進行人們以前想不到的新的分工,提高新的技巧。公司抱怨的悲慘的結果就是消費的低廉還有對生產的刺激,這兩個結果是政治經濟學所竭力要促進的偉大事業。然而,他們所提出的給人們帶來悲哀的這個競爭畢竟沒持續非常久。由女王充當第三方的情況下,在某種程度上通過了一個三方的契約,1702年這兩個公司聯合了起來。

1708年議會通過法令,用他們現有的名稱也就是東印度貿易商人聯合公司結合成了一個公司。有人覺得這個法令還應加入一個條款,就是允許獨自的貿易者在1711年米迦勒節以前持續進行貿易。同時授權董事們在三年以內贖回他們的7 300鎊的並不多的資本,從而把公司的所有資金轉變為聯合資金。通過同一法令,公司的資本因為向政府新的貸款的結果,將會由200萬增長到320萬鎊。

1743年,公司又向政府貸款了100萬鎊。然而這100萬鎊的籌集不是通過號召股東認購,而是通過賣出年金還有契約債務。它雖然沒有增大股東能夠分紅的股本,然而,它增大了公司的貿易資金,它和其他320萬鎊同樣承擔公司在商業項目中的虧損和債務。從1708年,或者說至少是從1711年,公司擺脫了一切競爭者,完完全全建立了英國公司對東印度貿易的壟斷,進行了成功的貿易,同時公司的利潤每一年給股東帶來了十分可觀的紅利。

在1741年開始打響的對法戰爭中,因為龐迪徹裏的法國總督杜不勒先生的野心,讓公司卷入了卡納狹克的戰爭還有印度王子間的政治鬥爭。在經曆了多次明顯的成功和明顯的失敗後,公司最終還是喪失了馬德拉斯——當時公司在印度的最主要的殖民地。後來通過艾克斯·拉·恰貝勒條約,公司才有機會收複了馬德拉斯。大概在這個時期,公司在印度的雇員總是充滿了戰鬥和征服的精神,不僅這樣,從那以後,他們也總是保持著這樣的精神。

在1755年開始的又一次對法戰爭中,公司的兵力分享了大不列顛的廣泛的好運氣,他們不但保衛住了馬德拉斯,而且攻下了龐迪徹裏,還收複了加爾各答,而且得到了在這一片富裕並且遼闊的領土上的收益。據當時的估計,一年有300萬鎊以上。公司在好幾年中總是安享著這筆收益。

然而在1767年,行政當局對所得領土提出了所屬要求,來自該領土的收益也應歸屬皇室。公司因此同意每一年向政府交納40萬鎊作為對這個權利的補償。在這以前,公司漸漸增加紅利,由6%提高到10%;也就是說,通過一切資本320萬鎊計,紅利已增加了128000鎊,換句話說,每一年紅利已由192000鎊增加至32萬鎊。大概也是在這個時候,公司試圖把紅利再進一步提高,增長12.5%。這樣而來公司每一年分給股東的金額就會和公司同意每一年交納給政府的金額同等,也就是說,1年 40萬鎊。然而在公司實行和政府的合同的兩年中間,議會相繼通過的兩個法令阻止了紅利的進一步的提高。這兩個法令的目的是要讓公司加快他們償還債務的速度,當時公司債務已達六七百萬鎊以上。

在1769年,公司和政府續訂了為期5年的合同,而且規定在那段時期內公司能夠漸漸把紅利提高到12.5%,然而在一年內提高額沒法多於1%。所以,當紅利增加,達到極限時,公司每一年支付給股東與政府的金額兩者合計一起也隻有608000鎊,多於公司在最近得到領土以前曾經有過的數量,然而從這些得到的領土上獲取的總收益據推測達到(上麵已經提到過)300餘萬鎊;依照1768年和東印度進行貿易的克魯登敦號所提出的報告,純收益扣除一切折扣和軍事負擔後是2048 747鎊。

據了解在同一個時期公司還掌握有另一筆收益。它部分來自土地,然而主要來自建立在各殖民地的關稅。這筆收益可達439000鎊。依照公司董事長在下院作證,公司利潤一年也至少可以達到40萬鎊。依照公司的會計的報告,至少是一年50萬鎊。依照最低的估計,至少也等於每一年分給股東的最高紅利額。這樣大一筆收益必然能夠每年多交納608000鎊債務,而且帶來一大筆足夠加快減少債務的速度的償債基金。然而,在1773年公司的債務並沒有因此減少,反而增大。

這些債務既有國庫的欠款40萬鎊,以及拖欠海關稅款還有欠付英格蘭銀行的借款,又有由印度方麵開出的胡亂承兌了的l%的匯票,總共達到120餘萬鎊。這些積累起來的債務所帶來的災難強迫他們不僅要馬上把紅利降低到60%,而且,還強迫他們一定要乞求政府的仁慈,懇求政府首先赦免每一年交納40萬鎊的承諾;此外,貸款140萬鎊,以便能夠把他們從迫在眉睫的破產中解救出來。

他們的財富的大大的增長看上去隻不過給公司的雇員更大的浪費帶來一個借口,給更大的貪汙帶來一個掩飾。因此公司在印度的雇員的行為還有公司在印度和歐洲業務的總的情況成為議會調查研究的主要對象。調查研究的結果針對公司在國外的管理中作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變動,印度公司的主要殖民地馬德拉斯、孟買和加爾各答,它們從前是互相獨立的,現在都從屬於總督,而且成立一個由四人組成的委員會輔助總督管理。議會有權首先提名總督還有駐設在加爾各答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加爾各答現今成為從前的馬德拉斯,英國在印度舉足輕重的一個殖民地。加爾各答市的法院最開始是為審理該市與靠近地區商業案件而設立的,後來隨著帝國的擴張而漸漸擴大,他的司法審判權也隨之擴大。現又減小他的權限,而且把他的權限局限在最開始設立的目的範圍之內。替代它的是新成立的最高法院,它由國王親自任命的首席法官和其他三名法官組成。

在歐洲,在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投票資格是每股金500鎊,也就是說,公司原本一股的價格,現提高到了1股金1 000鎊。為了要憑這個資格行使他的投票權,又規定這個資格假如是自己買來的,而不是繼承的,那麽起碼要在擁有這個資格一年以後,而不再是6個月以後,才可以有效。

由24個董事組成的董事會過去是每一年改選一次,現在規定從今以後每個董事任期4年,每一年輪換六個。不僅這樣,這六名董事不得在下年選舉中連選連任。這樣來改的目的是指望通過這個改變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能夠比他們以前辦事更鄭重和更穩重。然而看上去要想通過任何改變讓這兩個會在每一方麵可以勝任管理,甚至參與大帝國的管理是不可能的。因為絕大多數的成員總是對帝國的繁榮興趣不大,所以也不可能去嚴肅地關注它,促進它。一個非常富有的人,有的時候甚至一個稍有錢財的人經常想購買1 000鎊東印度公司的股票,隻是為了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可以有些影響力。有了這投票權,即便自己沒有參加對印度的掠奪,也可讓他參加對掠奪者的任命。

董事會盡管有權作出這個任命,然而多少還是一定要受到股東的影響,因為股東們不僅選舉那些董事,有的時候還可駁回董事會對在印度的雇員們的任命。假如他可以享有幾年這個影響力,假如他可以為了他的幾個朋友享有幾年這個影響力,而且他時常會不在乎紅利,甚至對作為他的投票權的基礎的股本的價值都不予足夠的重視。相對於這個大帝國的繁榮來說,對於投票權所給他的那份參加管理的權力他更是全然漠不關心。從事物的本性來講,從來沒有一個君主能夠像這個貿易公司的絕大多數股東那樣(出於不可抵擋的道德原因)對他的臣民的歡樂和痛苦這樣漠不關心,對他的領地的改良和荒蕪,對他的行政當局的榮耀和恥辱這樣全然漠不關心。這樣的漠不關心可能還會因為議會調查結果而製定的某些規章愈益增強,反而不可能因為製定了那些規章而減少。

比方說,依照下院的一個決議案,聲稱當公司把所欠政府的債務140萬鎊償清的時候,所欠私人債務降到150萬鎊的時候,也隻有到那時,公司才可以對股本分派8%的股息。那麽公司留在國內的收益和純利可分為4份,之中3份交入國庫由國家調節,第四份公司保留為進一步減輕債務或支付公司可能遭遇到的其他緊急用途的基金。假如公司的一切純收益和利潤均屬於公司自己處置時尚且混亂不堪,那麽當公司的3/4的收益和利潤屬於他人,剩下的1/4作為公司的資金也需要受到他人的監督,而且得到他人的許可後方可動用時,他的後果如何應該是可想而知的了。

從公司方麵來說,在根據議會下院的決議在分派8%的紅利後,和把剩餘部分交給一批對決議持有異議的人的手中相比,倒還不如讓公司的雇員和從屬人員盡情地浪費和侵吞,可能對公司還更加方便痛快些。除此之外,那些雇員和從屬人員的利益在股東大會裏可能占有非常大的優勢,以致有的時候他們能夠讓股東大會支持那些貪汙舞弊直接破壞大會權威的人。對於大多數股東來說,維護大會的權威有的時候反而比不過支持破壞大會權威的人來得重要。

所以,1773年的規定並沒有能夠把東印度公司管理中的混亂的局麵徹底結束。盡管這樣,公司曇花一現的良好表現也讓公司有一個時期在加爾各答的金庫中積存了300多萬英鎊。除此之外,公司後來不僅擴大了領地,而且,也把公司的掠奪擴大到了印度某些最富裕的和最肥沃的廣泛地區。然而所得到的這一切最終還都是浪費了和毀壞了。公司發現它毫無準備也完全沒有能力阻止或抵抗海德·阿裏的入侵。不僅這樣,因為這些混亂,公司在1784年陷入了前所沒有的更大的災難。為了防止公司很快破產,公司又一次被迫向政府懇求支持。

為了能夠改善公司的管理,議會中不同的政黨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計劃。一切計劃看上去都一致覺得公司完完全全不宜於管理他的所屬領地。事實上,那總是非常明顯的事實。甚至公司本身看上去都深信他們沒有力量這樣做,所以公司願意把領地交給政府。

在偏遠並且野蠻的國家裏擁有要塞和駐軍的權力必定和在這些國家擁有媾和和宣戰的權力相連。已經擁有前一權力的股份公司也連續地在利用後一權力,而且經常要求清楚地把後一權力授予它。然而公司大多數時候在利用這一權力時是如何不公道,如何殘酷,如何任性,從最近所發生的一點事實已經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了。

當一夥商人自冒風險出資和某一遙遠而野蠻的民族建立新的貿易時,想要把他們組合成一個股份公司,不僅這樣,在他們經營獲取成功時,授予他們一定年限的貿易壟斷權,可能不是那麽不合理的。這是國家對他們冒險的危險並且費資巨大的嚐試(不僅這樣,日後國家能夠從這個嚐試中獲取好處)所可以給予的最容易和最自然的補償。對於這樣的暫時的壟斷權的授予能夠用授予一件新的機器的發明者和一本新書的作者的所有權一樣的理由來加以辯護。

然而在壟斷權期限屆滿時,這個壟斷就必然應該終止。要塞和駐軍假如覺得是一定要設立的話,應該由政府接管,修建它們的費用應該償還給公司,並且貿易應對國家一切臣民開放。

國家通過永久性的壟斷對其他的一切臣民不啻用兩種不同的渠道征收了極端荒謬的重稅:

(一)貨物的價格昂貴。因為在貿易自由的情況下,臣民們可能用便宜得多的價格來購買它們;

(二)他們完完全全被排斥在那個貿易部門之外,然而那個部門對他們中的非常多人來說是能夠非常方便地進行的,也是有利可圖的。

正是這些最沒有價值的目的,或者說隻是為了讓公司能夠支持他的雇員的粗心大意,浪費和貪汙還有他們的胡亂行為,已讓公司的紅利沒法多於自由貿易的平均利潤率,不僅這樣,還要時常低於那個平均利潤率很多。然而,沒有壟斷,股份公司從經驗上來看,仿佛又不可能長期經營任何一種對外貿易:在一個市場上買進,並希望在另一市場上賣出時可以獲取一定的利潤。當在兩個市場上都有非常多的競爭者時,這樣做就不僅需要注視需求上的偶然變動,而且需要注視競爭中的更大更時常的變動,也就是說要注視需求可能從其他人那裏得到供應的變動,同時需要技巧和正確的判斷,讓各個品種的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可以適應一切這些情況。這儼然是一種需要連續變化改變作戰行動的戰爭,要想在這場戰爭中得到勝利,就一定要有高度的警惕和關注,然而這些是一個股份公司的董事們不可能長期做得到的。

東印度公司在償還完他們的債務後還有在他們的專營特權終止時,依照議會的法令仍然有權持續作為一個股份公司存在,持續通過他們自己的力量和其他臣民共同進行對東印度的貿易。然而處於這樣的境地,私人冒險者的高度警惕和關注完全可能不久就會讓東印度公司對這個貿易感到厭倦。

一個對於政治經濟學有著深入了解的著名的法國作者莫爾萊神甫曾經提出了一個從1600年起就在歐洲各地進行對外貿易的股份公司的名單。公司一共有55家,根據他的說法,這55家公司盡管享有專營特權,然而都因為管理不當失敗了。然而55家公司中有兩三家的曆史他弄錯了,它們不是股份公司,所以沒有遭到失敗。作為補充的就是有幾家股份公司也失敗了,他遺漏了沒有提到。

看上去股份公司能夠無須專營特權而成功進行的唯一的貿易就是那些一切營業活動都可縮減為所謂常規活動,也就是說能夠用一個統一的方法而無須作任何變動的經營活動的貿易。這類貿易中,首先是銀行業;其次是火災、海難、戰時被俘的保險業;再次是修建和維護通航航道或運河;最終,類似大城市的供水業。

盡管銀行業的原理看上去有些深奧,然而他的操作卻可以簡化到一套嚴格的準則。無論在什麽樣的場合,如果脫離了這些規劃,那麽從事超額利潤的投機總是極端危險的,不僅這樣,對銀行也是致命的。然而股份公司的章程通常讓他們比任何私人合夥集團更可以遵守建立的準則。所以,這些公司看上去非常適宜於這個行業。因此,歐洲主要的銀行都是股份公司,其中非常多沒有任何專營特權也經營得非常成功。英格蘭銀行除了不像別的英國銀行是股東由6個以上組成的外,沒有任何其他特權,愛丁堡的兩家銀行也都是股份公司,沒有任何專營權。

由於火災、海難或戰俘等危險引起的損失的價值盡管沒法準確地估計出來,然而,應該承認能夠作出粗略的估計,因而讓它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簡化為嚴格的準則和方法。所以,保險業能夠由股份公司成功地經營,然而無須任何特權。不管是倫敦保險公司,還是皇家交易保險公司都沒有任何特權。

一旦一條河道或運河修建成功,它的管理就會變得非常簡單並且容易,不僅這樣,還可以簡化為一套嚴格的準則和方法。甚至它的修建過程也可以非常簡單,因為可和承包人簽訂合同,多少錢修建一英裏,多少錢修建一個閘。修建運河、溝渠或大城市的大的供水管道也是這樣。所以,從事這些業務時常都能夠由股份公司經營得非常成功,無須任何專營權。

然而,假如隻是因為設立了一個股份公司,就能夠讓經營成功,或者說,讓一部分特定的商人享受到他的鄰人享受不到的特權;隻是因為這一點他們就可以讓他的業務繁榮,那必然不合理。要讓設立一個股份公司完完全全合理化,一定要是他所經營的業務能夠簡化為嚴格的準則和方法,同時還需要兩個附帶的條件。那就是:

(一)應該有明顯的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比大多數的尋常貿易具有更大和更廣泛的實用性;

(二)它要求的資金多於一個私人合夥集團所易於籌集的資金。假如一筆不太大的資金就足夠開創經營的業務,那麽很快該業務具有較大的實用性,也沒法成為建立一個股份公司的充分的理由。因為在這樣的場合,市場對所生產的東西的需求迅速和非常容易地被私人冒險者所帶來。

在上麵提到的四項業務中,都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

假如銀行業管理得謹慎,它的實用性既大且廣。這一點在本書的第二篇中已經作了充分的說明。然而一個維持國家信用的國家銀行,不僅在特殊的緊急時刻要向政府墊付某一稅收的一切收益,可能他的數額會達幾百萬鎊,卻要待一兩年後才可以收回,這就需要比任何一個私人合夥集團所可以籌集的大得多的資金。

保險業給私人的財產提出巨大的安全保證,不僅這樣,還通過把一個可能毀滅一個人的損失分攤在非常多人的身上,讓全社會把這個損失輕鬆地承擔起來。然而,為了給予這個安全保證,保險業就一定要有一筆非常大的資金。在倫敦的兩家股份保險公司建立之前,據了解,在總檢查長的麵前攤開了一張有150個私人保險業者的名單,他們在幾年的時間就全都失敗了。

通航河道和運河還有大城市所必需的供水工程都有非常廣泛的實用性。然而同時它們經常要求比私人財產大得多的費用,這些都是非常明顯的。

除了前麵提到過的四種行業,我再提不出其他任何一個行業具備了可以讓成立股份公司成為合理的全部三個條件。舉例來說,倫敦的英國銅業公司、鉛業公司、玻璃公司在它們所追求的目的中,根本就談不到什麽十分巨大的或是獨一無二的實用性;在他所追求那個目的的過程中看上去也無須什麽非常多私人沒有方法達到的財富。至於這些公司所經營的業務是不是可以簡化到一套嚴格的規章和方法,讓他適宜於股份公司的管理;或者他們是不是有理由去吹噓他們的不同尋常的利潤,我不情願假裝明白。

礦業冒險家公司早就已經破產了,愛丁堡的大不列顛亞麻布公司的股票目前的售價遠遠低於它的票麵價格,盡管現在比幾年前還高了一點。至於為了促進某些特殊製造業還有基於愛國的精神而成立的幾家股份公司,它們的業務也都管理得不怎麽樣,導致社會的總資本減少。在其他方麵與此相同都是對社會利少害多。盡管這些製造業的董事們的意圖非常誠懇,然而他們對某些特殊製造業不可避免的偏愛(然而這些製造業的當事人蒙騙了他們,欺騙了他們)是對餘下的製造業的一個真正的打擊,而且非要破壞在相反的情況下在明智的產業和利潤間必定存在的自然比例,然而這個比例對於國家的總的工業來講是一切鼓勵中最大和最有效的鼓勵。

第二項 青年教育機構的費用

青年教育機構能夠用與此同樣的方式為支付它們自己的費用而創造足夠多的收益。學生支付給教師的學費很容易就構成了這類收益。

也就是說,即便教師的報酬不是一切來自這一自然收益,它也仍然沒有必要非要出自社會的總收益,因為在大多數國家這樣的收益的征收和利用權,都是歸屬行政當局的。因此,在歐洲大多數國家對中小學和大學的捐款都不是從社會總收益中開支的,也就是說,或是有,也隻不過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各地的教育經費主要是來源於地方或州的某些收益,來自某些地產的租金,或者來自某種指定專作為這項用途而且由專人管理的專款的利息。這項專款有的時候由君主親自撥發,有的時候就由某個私人捐贈。

這些公共的捐款對實現教育機構的目的是不是有所促進呢?它們對於鼓勵教師的勤奮和提高他們的力量,是不是有所裨益呢?它們對教育過程的指導是不是比聽任它自行發展對個人和對社會都可以得到更多利益呢?對上麵所說的任何一個問題,至少給予一個可能的答複看上去不應該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