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富論

第二節 論賦稅04

由奧古都特向古羅馬人征收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the VicesiwaHeredi~atum)是對從死者向生者轉移財產征收的稅。一位就這個題目做過詳明敘述的作者是狄翁·卡修斯山,他說,這樣的稅是向因為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遺贈和贈予征收的,隻有對受惠的近親和窮人是例外。

荷蘭的繼承稅也屬於同一種類型。旁係繼承按親疏的程度征收賦稅,從繼承總價值的5%至30%。對旁係的遺贈(testamentary donations),征收同樣的稅。丈夫向妻子、妻子向丈夫的遺贈,征收1/15的稅。前輩對後輩的悲哀繼承(TheLuctuosaHereditas)隻征收二十便士取一的稅。直接繼承,或者是後輩對前輩的繼承,不納稅。父親的死亡,對和他同住的子女來說,非常少會增加收益,經常會很大程度減少收益,這是因為失去了他的勞動或他可能擁有的官職或某種什麽終身年金。從他們所繼承的東西當中取走任何一部分會加重這樣的損失,這樣的稅會是殘酷的和壓迫性的。然而對羅馬法中所說的解放了的子女和蘇格蘭法律中所說的分了家的子女來說,情形有的時候可能有所差別;他們已經得到了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有了自己的家庭,是通過和父親的資源分離的和獨立的資源來維持的。這樣的子女的繼承部分不論有多少,總是對他們財產的實際增加,因此對他們的繼承征收賦稅,不可能比一切這樣的賦稅原本就有的不便造成更多的不便。

依照封建法律,土地從死者向生者轉移,或者是從生者向生者轉移,都要征收賦稅。在古代,這樣的稅構成歐洲每個地區國王收入的主要部分。

國王的任何一個直接封臣的後代在繼承采邑時都要繳納一定的賦稅,通常為一年的地租。假如後代尚沒有成年,在整個沒有成年期間一切地租都歸國王,除了維持年幼的後代與支付寡婦應得亡夫的遺產(當土地上有應享有遺產的寡婦時)外,國王不需要做任何開支。到幼年人達到成年時,需要向國王繳納另一種稅,稱為交代稅(Relief),通常也是一年的地租。非常長的幼年期在現代經常讓一宗大地產解除它的一切債務,而且讓宗族恢複他往日的光榮,在當時卻不產生這樣的效果。幼年期長的大多數時候效果是地產的荒蕪,而不是解除債務。

依照封建法律,不得到他的領主同意,封臣沒法轉讓地產,領主在給予同意時大多數時候勒索一筆錢。這樣的款項在起初是隨意索取的,後來在非常多國家規定為土地價格的一定部分。在有些國家,大多數的其他封建慣例已經廢棄不用,然而對土地轉讓的這樣的賦稅依過去的是君主收益的非常大一部分。在伯爾尼州,它達到所有一切貴族所有地價格的1/6,所有一切平民所有地價格的1/10。在盧塞恩州,對賣出土地征收賦稅不是廣泛的,隻在某些地區實行。然而假如任何人賣出土地,方便於從境內遷出,他一定要按一切售價的1/10納稅。對賣出一切的土地或對賣出按某種條件所有的土地,在非常多其他國家也征收同樣的稅,這樣的稅構成君主收益的或大或小的一部分。

對這樣的交易,能夠用印花稅或用登記稅間接地征收賦稅;這樣的稅能夠同轉移對象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成比例。

在大不列顛,印花稅的高低如果說是依轉移財產的價值 (最大數量的債券18便士或30便士的印花就足夠)來定,還不如說是依契約的性質來定。最高不多於每張用紙或牛皮紙6鎊;然而這樣的高稅主要落在國王的特許狀或某些法律訴訟書上,不思考對象的價值。在大不列顛,對契約或文書的登記不征收賦稅,除了保管登記冊的官員的手續費之外,然而這樣的手續費隻不過是對他們勞動的合理報酬。國王不從他那裏得到任何收益。

在荷蘭有印花稅和登記稅,在有些場合和轉移財產的價值成比例,在其他場合不和它成比例。一切遺囑都一定要寫在貼了印花的紙上,它的價格和處理的財產成比例,每張紙的印花從3便士或3斯泰弗到300佛洛林,大概合我國貨幣27鎊10先令。假如印花的價格低於立遺囑人應該利用的數量,繼承財產便被沒收充公。這是他們對繼承征收的一切其他賦稅之外的稅。除了匯票和某些其他的商業票據,一切契約、債券和合同均須交印花稅。然而,這樣的稅不隨對象的價值成比例地上調。一切土地和房屋的賣出還有兩者所有的抵押,全部一定要登記,在登記時向國家繳納等同於賣出價格或抵押品價格2.5%的稅。這樣的稅推廣應用於載重2噸的船舶的賣出,不管他有無甲板。這些仿佛被看成是一種水上房屋。動產的賣出,當他是因為法庭命令時,也應征收2.5%的稅。

在法國有印花稅和登記稅。前者被覺得是貨物稅的一部分,在征收這樣的稅的省份,由主管貨物稅的官員來征收。後者被覺得是國王收益的一部分,由一批不同的官員來征收。

這樣的用印花稅或登記稅征收賦稅的方式是非常晚的發明。然而,在不多於一個世紀的時間內,印花稅在歐洲已經變得差不多是廣泛存在,登記稅也是大多數時候采用的。一個政府向其他政府學習的技術之快,莫過於從人民口袋掏錢的技術。

對由死者向生者轉移財產的征收賦稅,最終直接落在接受到財產的人身上。對賣出土地的征收賦稅完完全全落在賣主身上。賣主差不多總是處在一定要出賣的境地,因此一定要接受所可以得到的價格。買主非常少處在一定要購買的境地,因此隻給予他所願意給予的價格。他思考賦稅和價格加在一起,土地對他將會值多少。他所要付的稅越多,他願意出的價格就越小。因此這樣的稅差不多總是落在處境困難的人身上,所以經常是非常殘酷的和壓迫性的。對賣出新建房屋的征收賦稅,在不連地皮賣出建築物時,通常落在買主身上,因為建築人通常一定要有他的利潤,不然他就沒辦法不放棄這樣的行業。所以,假如他墊支賦稅,買主通常一定要償還給他。對賣出過去的屋的征收賦稅,和對賣出土地征收賦稅的理由一樣,通常落在賣主身上,在大多數場合,或是因為方便,或是因為必要,他沒辦法不賣。每一年推向市場的新建房屋的數量,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需求調節的。除非需求可以向建築人帶來利潤,不然他就不可能建築更多的房屋。在任何時候推向市場的過去的房屋數量,是由大多數和需求無關的偶然事故決定的。

在一個商業城市,兩三次的大破產就會有非常多的房屋賣出,它們一定要按所可以得到的價格賣出。對地皮租金賣出的征收賦稅完完全全落在賣主身上;他理由對土地賣出的征收同樣賦稅。對債券和借款合同征收的印花稅和登記稅完完全全落在借款人身上,事實上總是由他來支付的。對法律訴訟征收的同一種稅落在訴訟人身上。這樣的稅對原被告雙方都會減少訴訟對象的資本價值。能夠得到任何財產的成本越高,所得到的財產的淨價值就可能會越小。

一切對各種財產轉移征收的賦稅,就它減少該財產的資本價值來說,均有減少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源的傾向。它們全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增加國王收益的不節儉的賦稅,它們所維持的隻不過是非生產性的勞動者,所放棄的是人民的資本,然而資本所維持的隻不過是生產性的勞動者。

這樣的賦稅,哪怕當它和轉移財產的價值成比例時,也是十分不平等的;同等價值的財產的轉移次數不總是同等。當他不是和這樣的價值成比例時——大多數的印花稅和登記稅都是這樣——就更加是不平等。它們在任何方麵都不是十分武斷的,在一切的場合它們都是或可能是清楚清楚的。盡管它們有的時候落在不是非常有力量納稅的人身上,然而繳稅的時間在大多數場合對他都是方便的。當付款期到來時,在大多數場合他們必定有用來支付的貨幣。它們的征收費用非常小,通常說來,納稅人除了一定要納稅之外,並沒有什麽其他的不方便。

在法國,人們對印花稅不非常抱怨。對登記稅人們卻非常抱怨。有人這樣覺得,它們讓包稅總管的收稅人員有勒索的機會,這樣的稅在非常大程度上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在大多數反對法國現行財政製度的小冊子中,登記稅的流弊是一個非常主要的題目。然而,不確定性仿佛不一定是這樣的賦稅的內在本質。假如群眾的抱怨是有依照的,那麽流弊不是因為這樣的賦稅的性質而產生的,然而是因為征收賦稅命令或法律在措辭上的缺乏準確和明晰產生的。

抵押的登記還有通常一切有關不動產權利的登記,因它可以給予債權人和購買人巨大的保障,對公眾是十分有利的。大多數其他種類契約的登記對個人經常是不方便的甚至是危險的,對公眾也沒有任何好處。大家承認,一切應該保持秘密的登記簿根本就不應該存在。個人信用的安全必然不應該依存於下級稅收人員的正直和良心這樣的非常薄弱的保障。然而在登記費作為君主收益來源的地方,登記機關廣泛無止無休地增多,應該登記的契約要登記,不應該登記的契約也要登記。在法國,有幾種不同的秘密登記簿。這樣的弊病盡管可能不是必定的,卻一定要承認,它是這樣的賦稅很容易產生的結果。

就像英格蘭的對紙牌和骰子、對新辦的報紙和定期刊物等征收的印花稅,合適地說是對消費的征收賦稅;最終的支付落在利用或消費這樣的商品的人身上。也就是說,花稅,就像對零售麥酒、葡萄酒和火酒的執照征收的印花稅一樣,盡管目的可能是落在零售商的利潤上,卻同樣都是由這樣的酒類的消費者最終支付的。這樣的賦稅,盡管和上麵所說的對財產轉移征收的印花稅利用同一名稱,由同樣的官吏用同樣的方式征收,卻具有完完全全不同的性質,落在完全不同的資源上麵。

第三項 勞動工資稅

我在本書第一編已經想要表明,低級工人的工資在各個地方必定是由兩種不同的情況規定的:對勞動的需求,食物的平均價格。對勞動的需求,依照它的增加、停滯或減少,或依它的要求有增加、停滯或減少的人口,來決定勞動者的生活資料,決定這樣的生活資料的豐富、通常的或缺少程度。食物的平均價格,決定著一定要支付給工人讓他一年平均可以購買這樣的豐富的、通常的或缺少的生活資料的貨幣數量。所以,當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價格保持不變時,對勞動工資的直接征收賦稅除了提高工資比稅額略大之外,沒有其他的效果。

舉例來說,如果在某地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價格讓一星期10先令成為大多數時候的勞動工資;對工資征收1/5或每磅4先令的稅。假如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價格保持不變,在那個地方勞動者依過去的一定要賺得每星期用10先令所可以購買的生活資料,或者說在繳稅以後他一定要有每星期10先令的自由調節的工資。而為了讓他繳稅以後還有這樣的自由工資,勞動價格在該地不久就會上調,不僅是升到每星期12先令,然而是升到12先令6便士,也就是說,是說為了讓他可以支付1/5的稅,他的工資不久就必定上調,不僅是1/5,甚至是14。不論賦稅的比例來說,勞動工資在一切情況下不僅按那個比例上調,而且還是按較高的比例上調。舉例來說,如賦稅為1/10,勞動工資不久必定上調、不僅是1/10,並且是1/8。

很明顯,對勞動工資的直接征收賦稅,盡管可能由勞動者自己付出,甚至還不能夠說是由他墊支的,至少是在繳稅以後對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平均價格仍和納稅以前保持不變的時候是這樣。在一切這樣的場合,不僅賦稅,而且有比賦稅更多的款項,事實上是由直接雇傭他的人墊支的。最終的支付,在不同的場合落在不同的人身上。這樣的稅造成的製造業勞動工資的上調是由製造業主墊支的,他有權但沒辦法不把墊支的賦稅加在他的貨物價格上,還有所應得的利潤。明顯,工資的這樣的上調,還有製造業主的額外利潤,會落在消費者身上。

這樣的賦稅可能造成的鄉村勞動工資的上調,由農場主墊支,他為了保持和以前同樣的勞動者人數,沒辦法不投入更大的資本。為了收回他的更大的資本,還有資本的大多數時候利潤,他一定要保留土地產物的較大份額或這一較大份額的價格(二者是一回事),因此而他沒辦法不對地主少付地租。明顯,在這樣的場合,上調工資的最終支付,還有墊支這一上調工資的農場主的額外利潤,全落在地主身上。在一切的場合,對勞動工資的直接征收賦稅,比征收一種和該稅收益同等的其他的稅,在長時期中會讓土地地租有較大的減少,令製造品價格有較大的提高,其中一部分落在土地地租上,一部分落在消費品上。

假如對勞動工資的直接征收賦稅沒有造成工資的比例上調,那是因為它通常造成了對勞動需求的非常大的下降。這樣的賦稅的效果通常是產業的凋零,窮人就業的減少,全國土地和勞動年產物的下降。然而,因為這樣的賦稅,勞動價格必定總是比在沒有這樣的稅的場合依照實際需求情況有的價格高一點;這樣的價格的提高,還有墊支賦稅的人的利潤,最終必定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支付。

對鄉村勞動工資的征收賦稅而且不按賦稅的比例提高土地天然產物的價格,其理由和對農場主利潤的征收賦稅而且不按比例提高那種價格一樣。

然而,這樣的賦稅盡管不合理和具有破壞性,卻在非常多國家實行征收的。在法國,貢稅中對鄉村勞動者和日工的勞動征收的部分,能夠正當地說就是這樣的稅。他們的工資是按他們居住地區的大多數時候工資率計算的,他們一定要盡量少付超額的部分,他們每一年的收益是按每一年不多於二百個工作日計算的。任何一個人所納稅額依不同的情況然而各個年份不同,這樣的情況由省長指定來幫助他的收稅員或委員來判定。在波希米亞,因為從1748年開始的財政製度的改革,對手工業者的勞動征收非常重的稅。他們分為四個等級。最高一級每一年繳稅100佛洛林,按每佛洛林折合5便士計算,共達9鎊7先令6便士。第二級每一年繳稅 70佛洛林,第三級50佛洛林,第四級包括村莊的手工業者,還有城市最低一級的手工業者,每一年繳稅25佛洛林。

我在第一編已經想要表明,優秀藝術家和自由職業者的報酬必定和下級行業的報酬保持一定的比例。對這樣的報酬的征收賦稅,除了讓這樣的報酬提到比稅額略高之外,沒有其他的效果。假如報酬不按這樣的方式提高,優秀藝術和自由職業因為不再和其他行業處在同一水平,就會被人拋棄,導致不久又會回到那個水平。

官員的報酬,和各行業和職業的報酬不同,不是由市場的自由競爭決定的,因此並沒有保持這樣的職業的性質所要求的恰當比例。在大多數的國家,它比正當比例所要求的要高一點;管理政府的人通常傾向於對自己和自己的直接下屬給予比充分限度略高的報償。所以,官吏的報酬在大多數場合非常可能承擔征收賦稅。除此之外,享受到公職的人,尤其是待遇較好的公職的人,在一切的國家通常都是嫉妒的對象;對他們的報酬征收賦稅,即便比對其他各種收益的征收賦稅略高,也總是非常受到人歡迎的賦稅。舉例來說在英格蘭,當土地稅對每一種其他的收益被認定為按每磅 4先令征收,然而對年薪100鎊以上的官職(對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對海陸軍軍官的報酬、還有對少數其他不太受到人妒忌的官職的報酬除外)每磅征收賦稅5先令6便士卻是非常受到人歡迎的。在英格蘭,對勞動工資沒有其他的直接征收賦稅。

第四項 目的在不加區分地落在一切各種收益上的稅

目的在不加區分地落在每一種收益上麵的賦稅,有人頭稅和對消費品的征收賦稅。這樣的稅一定要不加區別地由納稅人任何一種收益支付,也就是說,從他們土地的地租、從他們資本的利潤、從他們勞動的工資支付。

人頭稅

人頭稅,假如試圖讓它和任何一個納稅人的財產或收益成比例,那就會變得完完全全是武斷的。一個人的財產狀況是逐日變動的,不經過比任何賦稅令人更難忍受到的調查,而且至少每一年修正一次,就隻可以靠推測。所以,對他的估稅在大多數場合就依存於他的估稅員的善意或惡意,因而完完全全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

人頭稅假如不和推定的財產成比例,而是和任何一個人的身份成比例,就會變得完完全全是不平等的,在社會等級同樣的人中,財產的等級完完全全是不平等的。

所以,這樣的稅假如試圖讓它平等,它就變得完完全全是武斷的和不確定的;假如試圖讓它確定和不武斷,它就變得是完完全全不平等的。不管賦稅是重是輕,不確定總是一個巨大的苦難。對於輕稅,非常大的不平等經常還能夠忍受;在重稅,它就完完全全不可忍受。

威廉三世在位時實行的各種人頭稅,對大多數納稅人是依照他們的社會等級來估稅的,如侯爵、伯爵、公爵、男爵、子爵、紳士、貴族、貴族的長子和末子等。一切家產300鎊以上的店主和商人,也就是說,他們中的處境較好的人,按同樣的方法征收賦稅,不管他們財產的大小。他們的身份比他們的財產受到更多的思考。在第一次人頭稅中依照推定財產征收賦稅的人,有一點後來改為依照身份征收賦稅。在皇家法庭具有特權的高級律師(seants)、事務律師(attomeys)和王室的訴訟監督在第一次人頭稅中是按他的推定收益每磅3先令征收賦稅的,後來改為按紳士的身份征收賦稅。在對一項不非常重的賦稅的評估中,很大程度的不平等覺得比任何程度的不確定較易接受。

法國自本世紀初以來沒有間斷地征收的人頭稅,對最高階級的人民是按他們的身份征收賦稅的,稅率不變;對於較低階級的人民是按照他們的推定財產征收賦稅的,估稅每年不同。國王宮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審判官與其他的官員、部隊的軍官等按第一種方式征收賦稅。各省的較低階級人民按第二種方式征收賦稅。在法國,大人物非常容易接受稅收上的非常大的不平等,這樣的稅收對於他對他們的影響來說,並不是非常重的;然而他們沒法忍受省長的隨意評估。在該國下層階級的人民一定要耐心忍受他們的上級覺得適合給予他們的待遇。

在英格蘭,各種人頭稅從沒有收足預期從它們會得到的稅額,或者說,假如嚴格征收,它們被覺得可能收到的稅額。在法國,人頭稅總是可以收足預期的稅額。英國的溫和政府在對不同階級的人民估征人頭稅時,滿足於估征所得來的金額,不去要求補償國家因人民沒法繳稅、不情願繳稅(這樣的人非常多)所受到的損失;因為執行法律的寬大,而且不強迫這些人納稅。法國的比較嚴峻的政府對每個征收賦稅區估征必定的稅額,省長一定要盡可能地去收足。假如任何一省抱怨估稅太高,在下年的評估中,能夠得到和頭一年的超征成比例的減免。然而在當年一定要繳納。省長為了確定可以收足對他的征收賦稅區所估定的稅額,有權評估較大的稅額,讓某些人的拒絕繳納或沒有力量交稅能夠從對餘下的人的超征得到補償;在1765年以前,這樣的超征評估完完全全由省長自行決定。在這一年樞密院把這樣的權力據為己有。在各省的人頭稅方麵,有關法國征收記錄的消息非常靈通的作者說,落在貴族身上和落在有特權豁免繳納貢稅的人身上的比例,是最輕的。最大的比例落在繳納貢稅的人身上,他們按應納貢稅數額每磅征收人頭稅若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