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通俗傷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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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氣血虛實 第八節·氣實血虛證
屬性:有脫血後而大動怒氣者。必先調氣以平肝。繼則養血兼調氣。有陰虛證而誤服提補者。先救藥誤以消降之。繼用甘涼救液以清滋之。尤必明其氣血偏勝。調劑之以歸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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