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淨身出戶也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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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與關欣協議離婚時,沒要家中的任何財產,淨身出戶了。家中的財產和債務均留給了前夫。離婚後不久,美麗卻接到一張法院的傳票,原來債權人起訴美麗,要她和前夫共同還債。因為美麗的前夫已資不抵債,尚有一筆14萬元的欠款未還上。法院最終判決美麗償還一部分欠款。美麗不解,自己離婚時,未分半點財產,淨身出戶,怎麽還能成被告?

法律聚焦: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第25條分別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美麗與前夫的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雖然美麗離婚時,未要任何財產,但對前夫資不抵債尚未償還的共同債務,美麗仍有分擔的義務。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因離婚當事人規避債務的協議書和行為而受損,他有權向共同債務人的雙方或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債權。夫妻對共同債權的清償負連帶責任。

案例警示:

(1)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放棄

美麗離婚時未要任何財產,這隻是放棄了她自己應分得財產的權利。權利的處分有兩種選擇:一是主張;二是放棄。權利人是主張權利還是放棄權利,完全是個人意誌的自由選擇,不受他人非法幹涉。而法定義務卻隻有一種處分方式,那就是無條件履行。美麗以為放棄自己的財產權利,就可以不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從根本上混淆了個人權利與對他人義務的不同概念。

(2)夫妻的債務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

夫妻關於共同債務的協議,隻能作用於自己,不能對抗債權人。即使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體現了法律對債權人權利的特別尊重和保護,使得社會上曾一度因夫妻離婚而使債權人討債無路的現象得到遏製,使假離婚真逃債的當事人如意算盤落空。

(3)處分權利時,切莫草率隨意

男女雙方凡協議離婚的,簽協議時不可草率隨意,不可輕視權利,免得留下遺患和憂慮。因為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當事人處分權利時,要對自己負責,不要衝動,不要因妥協而犧牲應得的利益。維權是一種自主意識,不善維權的人,就不善於重視、愛惜和善待自己。

(4)人要勇於負起對他人的責任

人們活著不僅是為自己,也要無愧於他人。人生有權利,也有義務。人的權利、義務是緊密相連不可分離的。但在有些人心目中,責任的概念、義務的觀念被極度地輕視和忽略。他們在享受權利帶來的快樂時,往往不記得自己對社會、對他人尚應擔負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欠債不還的老賴們,就拋棄了及時償還債務的義務;比如違章行車的司機們,就拋棄了保障他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的義務;比如包二奶(爺)的花心男女們,就拋棄了夫妻應彼此忠誠的義務。凡此種種的例子無不說明,負責任、盡義務,是當今人們有序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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