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轉移錢財可以追到國外
-
子雲與周大耕離婚後,才陸續聽朋友說,大耕早在離婚前就將存款分批轉到美國,並將已懷孕的二奶先行送到美國待產。子雲得到大耕在美國的地址後,決心查處大耕轉移家產的真憑實據。於是,子雲借款30萬元做路費飛往美國,在朋友的幫助下,子雲拍到了大耕與二奶在一起的照片,收集了大耕在美國購置房產的證據材料。回國後,子雲將隱匿家財、轉移財產的大耕告到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大耕為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子雲有大量證據在手,法院依法支持了子雲的訴訟請求。子雲不僅討回了自己應得的家產,還維護了自己的人格和尊嚴。
法律聚焦:隱匿家財的法律責任和離婚過錯方的賠償責任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即老百姓俗稱“包二奶”等情形。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但應注意,根據有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向有過錯的配偶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配偶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一審時被告未依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案例警示:
(1)人要做生活中的強者,敢於維權
在人生的航程中,有暗礁、有激流,碰上暗礁易擱淺,進入激流易翻船。所以,生活中的種種變故都是難以預測的。受到欺騙也好、遭到暗算也罷,都要經得起,都要扛過去。但對惡意的侵權行為,決不能姑息養奸,要學會抗爭,學會自救,學會維權。讓一切行惡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還善良人們一個公道。
(2)人要做生活中的智者,善於維權
人與動物區別的最重要標誌是人擁有無限的、非凡的、卓越的智慧。因而,人比動物更善於保護自己。人是智者,麵對生活中的一切不幸,都更應善於應對;對任何不法侵害,都要善於依法維權,使自己在不幸中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對他人的不法侵害,要鳥過留聲、雁過拔毛,手中留有證據,為的是用證據、靠法律與之鬥爭。需知,證據是維權製勝的法寶。訴訟不相信眼淚,不相信情理,鐵麵無私的法庭,隻相信證據。所以,切莫兩手空空無憑無據地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