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非定金簽約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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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想買一套離單位近的房子,恰好艾女士裝修新房想賣掉舊房。王女士看中了艾女士的住房,兩人商定了房價及交房日期。王女士交付艾女士2萬元作定金。此後不久,艾女士又找到王女士商量說,自己正裝修急需要錢,而舊房位置好,也不愁賣,希望王女士再拿2萬元作定金。王女士害怕自己看好的房子被賣給他人,也就同意了。
沒過多久,艾女士又將總計4萬元訂金送回來了。王女士糾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價2萬元的價錢,將房子又賣給他人了。王女士質問艾女士不講信譽、見利忘義。艾女士卻說:誰不想賣個好價錢,誰出價高就賣給誰。一心想讓艾女士受到懲罰的王女士,聽說違約方應雙倍返還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寫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訴訟請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與訂金原本不是一碼事,一字用錯,權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與訂金
定金,是指訂立合同時,為了保證其履行規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我國擔保法第89條~91條分別規定了定金的性質、法律責任及定金的數額,具體內容如下: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麵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除了其擔保性,還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但定金不是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違約金條款。
訂金與定金不同,它是預付款,可稱為誠意金,不具備擔保性質,在最後交易沒達成時,訂金能全部退回。
訂金沒有擔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時,不產生定金的法律後果。給付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權請求返還訂金;接受訂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則如數返還訂金。至於違約行為則依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警示: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增多,人們因馬虎大意、疏於防範而受騙上當已屢見不鮮。為了防止在經濟活動中自己的利益受損,當事人應特別注意幾點:
(1)重視權利條款
在簽約時,要明確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在合同中,重視有關的權利條款是否齊全、具體。不重視自己權利的人,往往會給對方一個誤導:不必重視他,占他些便宜沒問題。而重視自己權利的人,往往會給對方一個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計的。所以,人們相信隻有對自己負責的人,才能對他人負責。
(2)重視責任條款
在經濟活動中靠的是誠實信用。然而,誠實信用並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們要有防範意識,重視責任條款。對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不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的後果須一一確定。使破壞規則者不能因此獲利或不受懲罰,使不守約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價。維護經濟活動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維護權利者的尊嚴。
(3)重視文字細節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於細節之中。很多人善闖狂風巨浪,但卻在陰溝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聰慧的頭腦、卓越的才能,但卻與成功擦肩而過。也許是因為他們常常不在意細節,忽視小節。當人們簽訂合同時,應從小處著眼,重視文字細節。因為合同上的每個字、每個標點、甚至是每個小數點,已不再是簡單的符號、標記,它們都已化成了具體的、明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簽合同者須睜大眼睛,小心從事,字斟句酌,嚴密把握。
(4)重視補充條款
俗話說智者千慮尚有一失,疏漏、失誤也常常難免。所以,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也就是說,還有機會可以把握。因此,對補充協議要格外重視,進一步明確曾被忽視的權利、義務條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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