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違法犯罪之徒權益也受保護

-

女青年清雲發現自己剛放好的自行車被小偷騎跑,立刻搭一輛摩托車前去追趕。小偷慌不擇路竄上機動車道,被一輛大貨車刮倒,致使一條腿粉碎性骨折,為此花去數萬元醫療費,並背上了巨額的債務。心有不甘的小偷一紙訴狀將失主清雲、貨車司機全都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們賠償自己的損失9萬多元。

此舉一出,輿論大嘩。有人說:“這是惡人先告狀,如今的小偷也太猖狂了。”也有人說:“偷車與肇事一碼歸一碼,是非黑白上法庭,說完道理說法理,不怕說理就怕沒理。”

法院一審認為:小偷行竊後慌不擇路,竄入機動車道,其傷害後果與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有關。故判小偷承擔55%的民事責任;貨車司機忽視安全注意,應承擔35%的民事責任;失主清雲追小偷時,不顧小偷人身安全,應負10%的民事責任。

判決一出,當事人均不能接受。小偷認為:失主清雲在追趕自己時,有拉扯行為,應對自己負傷負責;失主清雲認為:自己為維護自己財產權利,追趕小偷合理合法,自己並沒有拉扯小偷,隻是乘車超過小偷在其前方堵截;貨車司機認為:是小偷違法竄上機動車道與自己相撞,受害人應自己負責。

二審法院經審理,做出最後判決:小偷因自身有重大過錯,應承擔65%的責任;貨車司機行車違規並忽視安全注意義務,未減速或停車避讓,應承擔35%的民事責任;失主清雲追趕小偷並未超出合理範圍,且沒有證據證明清雲對小偷有拉扯行為,故不負民事責任。至此,一場眾人矚目的官司塵埃落定,它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啟示:小偷的行為雖然不光彩,但法律並不因此放棄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護公民權利

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法律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是一律平等、別無二致的。在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隻要其合法的權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請求法律保護。即使是違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跡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名譽權等,無一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警示:

(1)掃除法律盲區

在生活中,總有一些人對法律認識存在盲區。如:一些失主體罰虐待小偷,對其張榜示眾、公開貶損、降低其聲譽。再如:一些果農、菜農為防盜,私拉電網,或者為了防盜而給瓜果蔬菜噴灑毒藥等。他們在做出上述行為時,並不知道會構成違法或犯罪。在他們看來,這種以惡製惡、以邪鎮邪的做法,是最簡單、最直接、最有效的泄憤與報複方式,它被老百姓認可並接受。由於生活中司空見慣,所以被認為是合情合理的。行為人通常不會考慮可能由此引發的嚴重危害後果,還以為自己是為民除害的正義使者。由於對法律的無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們常常難以接受現實,似乎隻有自己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別人則無此待遇。

(2)走出法律誤區

在生活中,人們遭到違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滿、憤恨有加。一旦抓獲違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權的法官,可以剝奪受審者的一切權利。傳統的認識與習慣做法往往與法律規定相悖,甚至存在對法律的種種誤解。人們不能憑想當然做事,沒有對法律的準確理解與領會,自然會處處曲解法律。法律鼓勵人們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任何公民都有權將正在犯罪或犯罪後被及時發現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機關處理。任何公民都有權揭發、舉報犯罪,向司法機關提供破案線索。但法律沒有將限製人身自由權、審訊和處罰權交給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機關的專有權,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踐踏。

(3)遠離法律禁區

做守法公民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凡是法律禁止的行為皆不可為。在生活中,應牢牢樹立守法觀念,不越雷池半步。守法也是公民應盡的一項義務,不是可選擇或隨心情決定的。守法不僅可以使自己有尊嚴、有責任地生活,也是對他人的善待和關照。遠離法律禁區,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安全、更自主、更快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