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雖囂張講鬥爭別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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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汽車上,年輕職員曉群感覺有人在背後蹭來蹭去,她便一躲再躲,但總也擺脫不了,這時才感覺此人是故意的。更可惡的是,此人還一副道貌岸然的樣子。曉群無奈,隻好未到目的地就提前下車了。
中學生娟子和往常一樣,早晨6點多鍾出門,不過這一天出門著實讓她嚇了一跳。原來,在樓洞站著一個故意**下身的30歲左右的男子,驚得她轉身就往回跑,從此她害怕一個人走樓梯。
趙某與劉女士因發生經濟糾紛,為泄私憤,趙某私自為劉女士起了個“空虛少婦”的網名,並在一家網吧將劉女士的家庭情況及手機號碼發布到網站的“玫瑰情緣”欄目中,所發布的信息極端色情、下流,明顯帶著侮辱性。此後一個多星期裏,劉女士每天都接到大量的黃色短信、挑逗電話。劉女士被逼無奈,隻好關掉手機。
法律聚焦:性騷擾
性騷擾在我國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法律對其沒有明確規定。性騷擾是從西方傳入的一詞,時至20世紀90年代才逐漸被國人認知。而在我國,與性騷擾齊名的則是“耍流氓”一詞,它幾乎包含了一切異性對他人進行有性傾向的身體接觸或語言侵犯的行為。
1975年,美國第一次將性騷擾定義為“被迫和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並將其作為一種性歧視而加以禁止。據《英漢婦女與法律詞匯釋義》解釋,當一個男人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需要,或想獲取性方麵的好處,或對其做出不受歡迎的“性”行為,並預期對方會感到冒犯、侮辱或驚嚇的話,他就已經構成了對女性的性騷擾,它是性歧視的一種形式,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會給對方造成極大傷害。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女性遭遇性騷擾的比例遠遠高於男性,受傷害的程度也相對比男性深,但性騷擾不僅僅是指男性對女性的性侵犯,也包括女性對男性的性侵犯。如北京某公司經理項某,因不堪忍受一位已婚少婦對其長達3年的持續性騷擾而將其告上法庭,並獲勝訴。
目前,我國在法律上雖然還沒有打擊性騷擾的明確規定,但基於性騷擾的行為表現是使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人身權受到侵害,所以,均作為民事侵權案。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訴來維權。性騷擾案的維權不僅需要勇氣,還需要證據。所以,此類案件的舉證,就成了困擾被害人的最大障礙,如京城首例雷女士狀告其上司的性騷擾案,就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44條還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警示:
(1)學會沉著應對身邊的騷擾
性騷擾是一個惱人,但又必須麵對的問題。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它常常是不請自來的,因此必須學會沉著應對。不論是來自熟人間的侵擾,還是陌生人的侵襲,不必害怕,不要心慌,但力求盡快擺脫,不留可乘之機。如果是遭到持續性的騷擾,則一定要留下證據,諸如短信記錄、電話錄音及相關物證,要讓親友知曉並報警留下記錄。總之,不能沉默忍讓,作軟弱可欺狀,否則會縱容騷擾者的行為,使之糾纏不休。
(2)以正壓邪讓騷擾者自退
向來邪不壓正,正氣永遠是最後的贏家。端莊、大方、正派往往會使邪者不戰自退,善惡相遇勇者勝。在生活中,人們應注重自身的言行舉止、著裝打扮。在公共場合不可太隨意,不自尊、不自重,則容易使心存邪念的人產生誤解,不免要蠢蠢欲動。另外,還應借助社會輿論、新聞媒體的力量,讓不文明的性騷擾行為頻頻曝光,形成聲討、共誅的氛圍,從而抑製這種醜惡行為的上升勢頭。
(3)女性有說“不”的權利
應當承認,目前,女下屬和其男上司之間、公交車裏的女乘客和男乘客之間、服務行業的女服務員和男顧客之間,大多為男性處於強勢地位,甚至是在餐桌上,女性也往往身處被黃色笑話、“葷段子”騷擾侵襲的境地,男人的風月之事、濫性調情成了下酒小菜。在座的女性完全沒有被尊重、被照顧。此時,女性應勇於說聲“不”,勇於拒絕,並以此教會男人必須尊重女性。女性不能將自身擺放到屈從和依附、逆來順受的地位,不可自輕自賤。男女在精神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法律認可並正努力維護這一平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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