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標有學問違反規定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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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標事務所負責人把“薩達姆”滿臉胡子的模樣,作為圖案商標提出申請,並打算商標注冊成功後,出讓價是2500萬美元,和美國懸賞薩達姆的金額一樣。後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已收到了“薩達姆”作為圖案商標提出的申請。國家工商總局一位相關人士表示,商標申請人提出申請隻是第一步,而審查批準則需要一定的時間,他舉例說,此前曾有人想用“萊溫斯基”注冊商標,但最終未獲批準。
法律聚焦: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我國《商標法》第2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製、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可見,薩達姆也好,萊溫斯基也罷,作為商標在我國使用,必須是不損害我國的道德規範及社會風尚。因此,申請的注冊商標,如違反有關規定,遭到工商局的拒絕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案例警示:
(1)勿將醜聞當賣點
萊溫斯基是美國前總統克林頓性醜聞中的女主角,薩達姆是美國現任總統布什以戰爭推翻並俘獲的伊拉克前暴君總統,兩人都應算舉世聞名的人物。於是,頭腦活絡的商人便不甘寂寞,欲借名人賺點銀子。點子雖可,隻是不合國情與民意。這種做法與人們的是非觀、榮辱觀相衝突,與我國的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也不相容。並不是有名的人物都可沾邊借用,弄不好會沾上臭名、討來罵名,或惹上侵犯“肖像權”的官司。目前,一些商家挖空心思、絞盡腦汁以嘩眾取寵或吸引眾人的眼球,如某餐廳曾推出“美女人體盛宴”。其實,這是古代日本大男子主義的產物,把女人當做男人吃菜用的盤子,極盡對女性的玩弄與侮辱。而該餐廳負責人卻稱:“這是一種人和自然、藝術和菜的結合。”嗚呼!將國外的垃圾當做藝術來欣賞,豈不令國人汗顏?
(2)勿發不義之財
商品社會、市場經濟光怪陸離、**太多,但別忘了,任何時候都不能百無禁忌,得講德行、守規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在財與道不可兼得的情況下,舍道不舍財,此財就是不義之財,此舉就叫為富不仁。須知,遊戲市場規則的叛逆、出格越軌的違法、刁鑽怪異的作秀、低劣惡俗的表演,都將遭到公眾的唾棄、輿論的討伐及法律的製裁。所以,商海弄潮者應具有慧眼善識航向,既不隨波逐流,也不與人同流合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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