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權入工會不建工會很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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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堂在某企業工作快一年了,發現該企業沒跟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自己辦理社會保險。唐堂發現類似的情形在許多工友身上都存在,他想請工會出麵幫助自己和工友們維權,可是,令他奇怪的是,自己工作的這家企業從來就沒有工會組織,唐堂感到很不解,沒有工會誰來替打工者反映意見和要求?誰來代表打工者與企業溝通和交流?誰來為打工者撐腰、維權呢?
在一次全國執法檢查中發現,包括一批在華外企,都存在多年未建工會或工會組織不健全的問題。許多外企將不建工會解釋為職工沒有成立工會的要求,而全國總工會的調查表明,有40%的人希望加入工會。實際上,部分跨國公司在我國的企業無視我國法律,公開抵製組建工會。有的外企老板對工會采取排斥態度。工人想組織也不敢組織,誰挑頭老板就把誰炒掉。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麵,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部分外企有個錯誤的心理,認為職工組織起來會對經營管理不利;二是部分企業覺得成立工會會增加企業成本;三是有些地方政府擔心影響招商引資而將職工的合法權益置之一邊。
除了外企,我國還有許多私企也沒組建工會。所以,有相當一部分打工者沒有自己的組織,在維權中沒有工會的援助,困難重重。目前,有關部門針對那些不建工會的“釘子戶”,可能采取措施:對不建工會的企業情況建立名單檔案;依法通過上級工會派員幫助企業組建工會;與勞動行政部門合作,對企業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聚焦:工會組織
工會,是指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我國《工會法》第3條規定:“在工作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同一行業或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必須密切聯係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根據《勞動法》第3章有關條款的規定,工會的權利如下:
(1)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勞動(工作)時間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保護女職工特殊權益的法律、法規,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予以糾正。
(2)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簽訂勞動合同。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麵簽訂集體合同。
(3)企業辭退、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4)企業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提出意見調解處理,職工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予以支持。
(5)工會依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有權提出意見,企業或主管部門應認真處理。
(6)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麵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麵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麵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案例警示:
(1)企業不能無視職工組織工會的權利
不論是體力勞動者還是腦力勞動者,凡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都有依法參加工會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特別是部分跨國公司、外資企業,沒有任何特權可以不尊重、不遵守我國的法律。一切限製和阻撓工人組建工會的行為,都是對我國法律的公然冒犯和挑釁行為。
(2)企業不應將工會視為冤家對頭
因為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有協助企業與工人溝通、協商解決問題,盡快恢複正常生產秩序的功能。工會還有會同行政方麵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綜合素質的功能。這都有利於企業的穩定、有秩、快速發展。故企業無須將工會視為眼中釘、肉中刺,不除不快。
(3)勞動者應增強自身維權意識
打工者漂泊在外,需要有個自己的組織——工會。打工者要自己組織起來,向企業主張組建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法律已明確賦權予勞動者可以自願組建工會,並規定,上級工會可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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