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環境權確保環境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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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先生住在某花園小區,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經營場所相鄰。該公司在與陸先生居室相鄰的展廳圍牆邊,安裝了三盞雙頭照明路燈。這些路燈每天19時開啟,至次日早晨6時關閉。路燈夜間開啟時發出的散射光直接照射到陸先生居室,十分刺眼。忍無可忍的陸先生以該經營場所的強光,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該經營場所拆除路燈,停止光汙染,並公開道歉,賠償損失。不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某汽車銷售公司停止使用對陸先生造成侵害的三盞雙頭照明燈。陸先生終於可以擁有自己的黑夜,盡享久違的睡眠了。
法律聚焦:公民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是指任何一個公民都有生存的權利,而且是在未被汙染和未被破壞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以及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有在良好、適宜、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是公民環境權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的首要條件。具體包括:①寧靜權;②日照權;③通風權;④眺望權;⑤清潔空氣權;⑥清潔水權;⑦優美環境享受權等。(2)公民有參加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公民可對有關環境法規及環境標準等,提出合理的意見或建議。(3)公民有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41條分別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第124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本案看,涉及的問題是由相鄰權引起的環境權問題。過去人們的環境權意識不強,遇到相鄰權引起環境問題的糾紛時,並沒有將環境權單獨拿出來予以強調。所以,忽略了對環境權的維護。本案涉及的是一種新型的環境汙染——光汙染。光汙染作為由一定數量和特定方向的障礙光產生的不利影響,破壞了汙染源周圍人群的正常生活環境,理應被製止。涉案路燈與周邊居民小區距離過近,光照強度較高,且徹夜開啟,嚴重影響居民夜間的正常休息,超出一般公眾可忍受的界限,已構成光汙染,故法院判令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造成光汙染的三盞雙頭照明燈。
案例警示:
(1)生存環境質量應當關注
在人們已無生存之憂,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的今天,生存環境的質量開始令人關注。這是社會物質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人們環境保護意識不斷提高,對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上層次,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已不能容忍。人們有權享受優美的環境,呼吸清新的空氣,享用潔淨的飲水,不受噪聲、強光等侵擾。因此,擁有人們正常生活適宜的環境,這個最基本的權利保障,已不容忽視。
(2)對各種汙染環境的行為說“不”
隨著工業的發展,企業廠礦的廢水、廢氣汙染了大量的水源和空氣。而水源和空氣是人類生存的物質基礎,我們不能糟蹋不休。隨著建築業的發達,高樓大廈林立,巨型玻璃的大量使用,光與熱的反射成了新型汙染,為此不能過度使用這些建材。方便袋的問世帶給人們便利,同時也帶來白色垃圾的泛濫;電器活躍了人們的生活,然而卻留給人們大量難以處理的電子垃圾。人們在縱情享受物質文明的快樂時,也未擺脫現代垃圾帶來的種種汙染。我們必須認真處理這些生活中的麻煩,最大限度地減少現代垃圾對社會環境造成的汙染。
(3)公民應以維護社會環境為己任
人們不僅要在個人生活中注重維護環境權,還要在社會的整體生活中注重維護環境權。因為個人生活的小環境離不開社會生活的大環境,大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公民個人生活環境質量的高低。因此,公民人人應有社會責任感,以維護整體社會環境安全為己任,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堅決鬥爭、及時製止、自覺監督,並與有關部門緊密聯係、積極配合。如此,環境質量的提高將變成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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