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汙染很隱蔽危險性嚴重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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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忠是大連某大學無損探測專業的畢業生,因其女友李某移情別戀,心生恨意,準備泄憤報複。一日,張忠帶著一把匕首和一條銀白色的金屬鏈找到李某,說要送其一件首飾作為最後的紀念。李某當即拒絕。惱怒的張忠掏出匕首行刺。在場群眾立刻報警,警方迅速出擊,將張忠當場擒獲。辦案民警將現場物證一條銀白色的金屬鏈和一把匕首一起帶回派出所。
在此後的幾天裏,凡與金屬鏈有過密切接觸的民警,先後出現手心皮膚潰爛、嘔吐、脫發等症狀。與此同時,犯罪嫌疑人張忠大腿亦起了膿包,開始潰爛。經再三審訊,張忠道出實情。原來,那條銀白色的金屬鏈是同位素銥-192放射源,是專門用來檢測鍋爐焊接是否有裂縫的,輻射力極強。他想把此物當作首飾送給李某,原打算令其不知不覺受輻射身亡。有三名參與本案處理的民警,經專家診斷分別為輕度放射、過度放射和放射性損傷。幾名受害者的全身造血機能受到影響,並產生終身效應,極易引起白血病和癌症等,治愈的希望幾乎為零。那條魔鬼般的銀鏈子,是張忠通過熟人從某鍋爐研究所借出來的,相關責任人也因此受到了應有的處罰。受到輻射的民警提起訴訟,要求責任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的始作俑者張忠,因輻射過度病發身亡。
法律聚焦:放射性汙染
我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62條規定:“放射性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麵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此外,上述法律第33條還明文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的安全保衛製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製,製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汙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並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因放射性汙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1)警惕專業人員以技術手段作案
近來一些專業人員以技術手段害人的案件時有出現。因作案人掌握專業技術,作案手段隱匿、不易被人發覺,危害極大。所以,應引起人們的警惕和足夠的重視。不能隨意接受利害關係人、陌生人的禮物、飲品等,身體出現異常應及時進行專門檢查,弄清原因所在,不能疏忽大意,延誤救治時機。對一些不正常的現象和反應,應善於聯係、分析,迅速及時和有關部門溝通,以獲得最切實的幫助和保護。
(2)加強對技術性犯罪的應對能力
警方應加強對技術性犯罪的應對能力,注重對此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個體研究,結合其學業、職業特點進行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深層次探究。偵破案件不能以表象大白而告終,還應深究其裏,不留疑惑與遺憾。不能以老觀念、老方法看待現代的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擁有較高的學曆、智商、專業水平,這就要求警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總得有過人的道法才能降住惡魔。
(3)強化對危險物品的監管
一些擁有危險物品的單位防範和管理力度不夠,使得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失控情況嚴重。這對社會環境的安全、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因此,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強化對危險物品的擁有和保管單位的監管,對失職責任人應嚴肅查處,建立一套嚴密規範的危險物品的使用與保管製度,將責任落實到位。目前的問題主要是,製度與規範常常落不到實處,監管不到位。如本案的作案人竟然能輕而易舉地將放射源借出,多麽致命的管理疏忽,多麽不負責任的出借者,多麽可怕的危害後果。可見,有關危險物品的使用與保管單位,一定要警鍾長鳴,真正做到從思想上重視,從行為上監管到位,才能不出錯,從而保證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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