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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滲工程緊急叫停未經審批先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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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圓明園為了徹底整治湖水大量滲漏的問題,開始在湖底鋪設防滲塑料膜。來自甘肅的張教授發現後,認為此項工程會破壞湖底環境,阻斷水與土壤間的自然接觸,將使水失去土壤的自然過濾和淨化,沒有了自靜能力,湖水生態體係會發生變化,水會變質變臭。此舉將導致周邊環境惡化,加劇水汙染程度。與此同時,有關環保部門及相關單位發現,圓明園此項大規模的施工,沒經立項審批,也沒有提交環境建設評價報告,在施工中,砍伐了大量樹木亦未經園林局的審批。於是,問題多多的圓明園防滲工程被緊急叫停。

法律聚焦: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製度。

(1)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①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麵評價;②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③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17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建設項目概況;②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③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⑤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⑥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⑦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5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以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未依法重新報批或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依《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規定,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案例警示:

(1)曆史遺跡的維護更要重視環境保護

圓明園是一座曆史的碑刻,它的意義就在於以自己的殘痕之軀,以自己滄桑的容顏震撼人們的心靈,警示人們勿忘國恥,銘記國家曾遭遇過的慘痛欺淩。圓明園是集曆史與文化為一身的園林,它在人們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國人十分關注它的現狀與未來。圓明園防滲工程沒有依法提交環評報告,沒有通過環評審查就擅自動工,被緊急叫停,造成了極大損失,這是人們應當吸取的教訓。

(2)環保意識應在決策者頭腦中占重要地位

沒有環保意識,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實施必然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會破壞工程建設與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阻礙我國持續高速發展國民經濟戰略的實施。作為部門的領導者、決策者,頭腦中要有環保意識,要有依法執政的觀念。圓明園防滲工程警示人們,責任重於泰山。在重大建設項目中,環境影響評價不落實到位,留下的不僅是隱患和危害,還有對後人的遺憾和愧疚。

(3)環保監督離不開公眾的參與

圓明園防滲工程問題的暴露,是以張教授為代表的有責任心、正義感的人士通過媒體發出呼籲向社會公眾披露的。這體現了公眾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與參政議政的主人翁意識,這是多麽值得稱道的精神。公眾的環保意識增強了,監督政府環保工作的能力也會隨之增強,那麽,政府在環保工作方麵就會少犯錯誤,環保工作就會步入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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