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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應當處理好發現違規民眾可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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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有關部門對某市部分醫療單位廢物處置管理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一些醫療單位部分醫療廢物未按規範要求處置,有的在露天簡易燃燒;有的交由未取得處置資質的單位收集;有的未按規定對醫療廢物的種類、數量、處置方法和最終去向進行登記;有的將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放等。由此暴露出相當一部分醫療單位對危險廢物轉移、醫療垃圾的處理沒有嚴格依照有關法規和製度去操作,違規現象嚴重,這給社會衛生與環境健康埋下了重大隱患。為此,有關違規的醫療單位分別被責令限期整改並受到罰款處罰。

在其他一些城市,也發生過諸如醫療單位隨意丟棄醫療垃圾的事件。如某居民發現醫療單位丟棄的人體斷肢,誤以為發生了刑事案件,迅速報警,引起不小的驚恐。還有的醫院將醫療垃圾當廢品賣給舊物回收站換錢。這些現象,實在令人擔憂。醫療垃圾流入社會,極易帶來病菌傳播和傳染病的擴散。

法律聚焦: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1)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12~15條分別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外地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郵寄醫療廢物。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有陸路通道的,禁止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沒有陸路通道必需經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後,方可通過水路運輸。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2)醫療廢物的監管部門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3)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予罰款,罰款在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經營許可證件;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案例警示:

(1)強化依法處置醫療廢物的意識

有關醫療單位應強化依法處置醫療廢物的意識,杜絕違規操作,要對社會、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將人民的安危、社會的安寧放在心上,切實做好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理工作。

(2)強化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管

由於醫療廢物不同於其他廢物,對其處置不當,不僅會引起環境汙染、造成疾病傳播,還會引起人們心理恐慌、造成社會不安的氣氛。因此,對醫療廢物的處置必須嚴加監管。有關主管部門必須明確職責、監管到位,不出紕漏。如出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決不手軟,決不姑息。

(3)強化醫療廢物處置的法律責任

對違規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不能任其逍遙法外。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整頓、整改、警告或罰款。對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可暫扣或吊銷其執業許可證,對責任重大的將其清除出行業隊伍,以維護本行業的職業形象和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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