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導遊店主唱雙簧遊人購物易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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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一老人參加了“港澳五日遊”。在香港一家珠寶店,老人意外得知該店老板竟然是自己的同鄉。在親熱地嘮完家常之後,老板爽快地拍拍胸脯說:“看在老鄉情分上,給別人9折,我5折成本價賣你。”當下,老人花一萬多元給家人購買了“極品”的鉑金項鏈、鑽石戒指等。沒想到,回沈陽一比較,這些首飾總價值僅在3000元左右。這次購物,老人成了導遊與店主合力算計的對象。

青島的李小姐隨團在西雙版納旅遊,當到達中緬邊境時,導遊告訴遊客:緬玉質地好,在國際市場獨占鼇頭,但不懂行情往往上當受騙。為此,導遊為大家推選了一家正宗商店。店主果然熱忱有加,恰巧又與李小姐一行人是同鄉。老鄉見老鄉,買賣好商量。結果李小姐一行9人購買了幾萬元的玉器,帶回西雙版納的首府景洪,一經比較遊客才驚呼上當受騙。

以上兩例遊客受騙的原因,皆由於導遊與當地商家串通一氣,先將遊客的身份信息傳遞給店主,讓店主冒充遊客老鄉,使遊客產生親切感、信任感,使其放鬆防範與警惕,進而狠宰一刀。

法律聚焦:禁止欺騙遊客消費

我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分別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8條規定:“……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案例警示:

(1)購物勿輕信導遊推薦

旅遊的目的是玩,而不是購物。對導遊推薦的商店,可以觀光、瀏覽,不要輕易掏錢,不要輕易購買物品。對於中意的商品,不要急於成交,要貨比三家,謹慎從事,保持理性消費。商家給導遊回扣,導遊為商家提供客源,這早已使兩者間結成互相依賴的利益同盟,遊客隻是該同盟合圍的對象和盤剝的犧牲品。

(2)勿信店主是同鄉

國人認親,對同鄉有一種認同感。遊客們在異地他鄉巧遇與自己攀親的同鄉人,使遊客毫不置疑地接受其美意,紛紛解囊購物。其實,親的不是老鄉,店主與導遊對錢比對人還親,所以,遊客捂住自己的錢袋比親近老鄉更重要。

(3)購物勿吃啞巴虧

多數遊客購物後發現吃虧上當都認了、忍了,畢竟人生地不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嘛。這種心態正中了奸商的下懷,也使他們更肆無忌憚地坑害遊客。遊客千萬別吃啞巴虧,一旦受騙,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讓其留下不良記錄,讓其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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