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客拚團好無奈自費增項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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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氏夫婦參加了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泰國8日遊,每人交4730元團費和1000元的自費項目費,旅行社承諾到境外不再交任何費用。到了曼穀,導遊又說,因該團人數不足,該旅行社已將此次旅遊轉給了另一旅行社,並要求張氏夫婦再交2000元自費金。張氏夫婦對此不滿,認為某旅行社無視合同、不守承諾,純屬欺詐。
目前,國人旅遊已不滿足於境內的名勝古跡、名山大川,他們將目光紛紛投向國外。然而,隨之而來的投訴表明,境外遊尚存在散客拚團、自費增項等問題。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必要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與之鬥爭。
法律聚焦:轉團及旅行增項收費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遊者書麵同意。未經旅遊者書麵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轉團(散客拚團)必須充分尊重遊客的意願,做好細致的解釋工作,以求得遊客的理解與諒解,隻有協商一致才能實現順利過渡與交接。同時,必須依法嚴格操作,才能不委屈遊客,不留遺憾。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7條、第22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遊者的同意。”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6條、第7條、第8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2倍。”“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因此,旅遊者在合法權益受損時,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投訴。如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
案例警示:
(1)勿輕易接受散客拚團
散客拚團,意味著遊客處於未知、待定的狀態。他可能麵臨一家陌生的、不甚了解的旅行社,得不到承諾的服務。由於臨時拚團,會打亂遊客的原計劃和準備,會給其心理帶來一定的影響與不安。遊客人數增多也影響旅遊質量,故遊客不應輕易接受散客拚團,以免碰到更多的不如意。
(2)勿輕易中了自費項目圈套
一些境外旅遊看似報價便宜,其實其中最大的貓膩是在自費活動上。隻要到了旅遊目的地,導遊就會強迫遊客購物和增加自費項目,如果拒絕,此次旅遊很可能大打折扣,或倍受刁難。此時,主動權已不掌握在遊客手中,遊客在異國他鄉、孤立無援,隻能屈從。所以,自費項目多價格高、開支不透明,這些往往是境外旅遊的圈套。遊客在出行前,最好輕易別簽約,應向有出遊經驗的朋友多做一些谘詢,選擇資質信譽好的旅行社,對自費項目加以明確約定,以避免節外生枝。一旦發現旅行社違規,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使其受到應有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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