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法律有規定上訴不加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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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楊文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宣判後,他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我犯罪時未滿18周歲,是未成年人。應該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我從輕處罰。可是,縣法院的判決沒有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因此,要求二審法院依照這條規定,對我從輕處罰。”

法律聚焦:上訴

所謂上訴,就是具有上訴權的人,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在判決或者裁定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時候,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並予以改判的訴訟請求。

提出上訴,這是當事人的權利。隻要上訴一提出,不管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是否有錯誤,都必須立案進行第二次審理。

案例警示:

(1)上訴人的資格

如果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不是所有人都有上訴權的。這和人們遇到了腐敗現象,人人都有反腐敗的舉報權不一樣。對於哪些人有上訴權,根據案件不同,法律做出了不同規定。

第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分3種,一種是公訴案件,另一種是自訴案件,還有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在公訴案件中,隻有被告人有上訴權,如果他的辯護人和近親屬提出上訴,也必須經過被告人同意。被告人不同意,他們沒有上訴權;如果被告人同意上訴,則作為被告人本人上訴。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對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沒有上訴權。盡管被害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十分關注,如認為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不能直接上訴。

刑事案件中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有權提出上訴。

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隻能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沒有資格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他既可以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也可以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那麽,他也隻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凡是在第一審程序中具有實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都可以成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具體包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有權提起上訴的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上訴費

按照規定,刑事案件的上訴不交上訴費。不管是公訴的還是自訴的,都不交納訴訟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也不交訴訟費。

除此以外,不管是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隻要上訴,都必須繳納訴訟費。上訴案件的訴訟費收費標準,與第一審收費標準相同。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的時候預交;如果雙方都上訴,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沒有預交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7日內,仍然不預交的,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照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3)上訴方法

上訴人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然也可以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和訴訟費以後,再將其轉給第一審人民法院,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連同該案的全部卷宗一起報送給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案件隻能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不能越過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而向其他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沒有選擇第二審人民法院的權利。

刑事案件的上訴期限是10日,對裁定不服,上訴期限是5日。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期限來確定。

民事案件上訴期限是15日,對裁定不服,上訴期限是10日。

行政案件上訴期限是15日,對裁定不服,上訴期限是10日。

不管是哪種案件,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就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即使不服,也必須執行,不能再提出上訴。

(4)上訴狀的製作

各種案件的上訴狀,都屬於訴訟文書,其格式最高人民法院有統一規定。寫上訴狀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格式來書寫。上訴狀一般分以下四個部分:

第一,首部。在這部分裏,寫明上訴狀的標題,一般是寫“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等,也可以直接寫作“上訴狀”。隨後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在這之後,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或者裁定的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判決或者裁定的名稱,做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一般可以表述為:“上訴人因為×××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第二,上訴請求。這一部分要寫得簡明扼要。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隻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這一部分要一針見血地提出,不能含糊其辭。

第三,上訴理由。這一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上訴狀與起訴狀的不同之處,就在於起訴狀是全部論說對方當事人怎樣無理、怎樣違法,而上訴狀是寫明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在哪些問題上存在錯誤。上訴狀不是起訴狀的改頭換麵,它的指向是針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對起訴狀的照抄照摘,這就不能被上一級人民法院所采納。總之,上訴理由部分,既要有事實根據,又要有法律依據。上訴狀寫得好不好,不在於篇幅的長短,也不在於用詞是否有力,而在於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有證據。如果有確鑿的證據,或者是能夠有力地指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確認的證據不能客觀地反映案件事實,指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違反了國家的哪一條法律,這樣的上訴狀才有力量。

第四,尾部。在這一部分裏,要寫明致送法院的名稱,即在“此致”之後,另起一行頂格寫“×××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等等。接著寫明附項,具體寫明本上訴狀的副本多少份,附證據多少件,還有證人名單等情況。最後寫明上訴人的姓名,並且要蓋章,注明製作本上訴狀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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