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法律有規定上訴不加刑(2)

-

說一千,道一萬,不如拿出實例看一看。為了使讀者能夠寫出規範的上訴狀,現提供一份刑事案件的上訴狀範例,供讀者參考。至於民事案件的上訴狀、行政案件的上訴狀,在格式上與刑事案件的上訴狀大致相同。

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省××縣人,農民,捕前住××省××縣××鄉××村。因本案於××××年×月×日被拘留,同月×日被逮捕,現押於××縣看守所。上訴人因搶劫一案,於××××年×月×日收到××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現因不服該判決對我的量刑,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人民法院認定我具有自首情節,並依法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中判處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對我按照法律的規定從輕處罰。

上訴理由

××××年×月×日在××地點發生的搶劫出租車,並且致出租車司機死亡的案件,是我所為。但是案發以後,在公安機關還沒有偵破此案的時候,僅僅因為我的行跡可疑,就用電話通過村委會傳喚我到公安機關說清情況。我到公安機關以後,公安人員對我進行了思想教育,宣傳了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我相信了他們的宣傳,在公安機關還沒有對我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下,我如實供述了我的全部犯罪行為,並且提供了一些相關證據。我的這些供述,是在公安機關並沒有對我采取強製措施的情況下供述的。在供述了我的犯罪事實以後,公安機關才對我采取拘留、逮捕等強製措施。我第一次供述我犯罪行為的時間,公安機關有記錄在案;公安機關對我拘留、逮捕的時間,也應該有拘留證、逮捕證在案,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這一事實。

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我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行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我在交代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實以後,“在一審判決以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我的行為屬於自首。而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認定我具有自首情節,違背了這一法律規定。因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我所作出的判處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是錯誤的。我提出上訴,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對這一事實調查清楚,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認定我具有自首情節,並依法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中對我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依法對我從輕處罰。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李××

××××年×月×日

-